
案例四、“账外账”中隐藏的秘密 为什么突击性检查 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如果你是企业财务人员, 你认为过分吗? 案由:根据江阴市稽查局对低税负企业专项检查的安排,检查三股对江阴市XX 印染有限公司2004至2005年的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一、企业概况 江阴市XX印染有限公司是由7位股东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80万 元,2002年8月30日开业,2003年开始正常经营,主要从事印染、织布、布 整理等业务。 2003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2004、2005年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税款 缴纳情况:2004年度申报销售收入34416423.84元,应纳增值税为351453.75元, 税负1.02%,管理分局认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975376.35元。2005年申报销售 收入44940887.29元,应纳增值税1280943.64元,税负2.85%,管理分局汇缴认
案例四、“账外账”中隐藏的秘密 案由:根据江阴市稽查局对低税负企业专项检查的安排,检查三股对江阴市 XX 印染有限公司 2004 至 2005 年的纳税情况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一、企业概况 江阴市 XX 印染有限公司是由 7 位股东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580 万 元, 2002 年 8 月 30 日 开业, 2003 年开始正常经营,主要从事印染、织布、布 整理等业务。 2003 年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2004 、 2005 年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税款 缴纳情况:2004 年度申报销售收入 34416423.84 元,应纳增值税为 351453.75 元, 税负 1.02% ,管理分局认定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975376.35 元。 2005 年申报销售 收入 44940887.29 元,应纳增值税 1280943.64 元,税负 2.85% ,管理分局汇缴认

定2005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11832.53元,弥补此前年度亏损311832.53元, 核定应纳税秘得额为0,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总额为66354.82元。 二、案情分析 接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有关情况作了分析:综合计算机内基本信息及该行 业之特点,税收负担率似乎还算正常,既然有7位股东,考虑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财务 上理应做得较清晰,也即各类原始凭证必定较齐全,而不会像单个股东的企业那样有随意性: 考虑到该公司从事印染、织布,可能会有部分产品会直接走向市场,不开票申报纳税。因此, 该企业很可能设有账外账等,存放在较隐蔽处。本案突破的关键在于稽查人员是否能够快速、 准确、及时地收集到账外涉税证据,不让偷税者有转移、隐匿账外资料的时机。 三、检查过程及查实的违法事实 根据案情分析,我们制定了突击性实地检查的计划,明确了分工。四位同志一同赶 赴位于山观开发区的该公司,直接到财务室,在当时法定代表人不在厂内,只有一名会 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及检查证,讲明了政策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并立即分头对该办公室及仓库等处进行了突击检查,从桌、柜及电脑中收集、调取了第 一手原始涉税资料。 由于行动迅速,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厂时,我检查人员己将全部有价值资料调取 完毕。在办完正常调账手续后,检查员对所获资料带回仔细查核,很快发现该公司设置 “账外账”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的违法现象:同时,通过对“账外账”深入、 细致的检查,根据“账外账”上的蛛丝马迹,并经过对该企业、相关企业及其有关 人员周密、全面的调查和询问,在证据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企业还存在以支付 手续费为代价,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并申报抵扣的重大违法事实。具 体为: 1、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加工染色的业务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2004年含税金额为 1103194.59元,税额160293.23元:2005年含税金额1560798.96元,税额226782.75 元 2、销售给客户的零布、坯布及部分外加工收入,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不入账、不申 报,计1072405元(含税价),税额155819.51元: 3、2004年12月无货交易,取得江阴市XX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XX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348717.96元,税额59282.04元,以现金支付江XX开 票税金60000元正(包括增值税和地方规费):
定 2005 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为 311832.53 元,弥补此前年度亏损 311832.53 元, 核定应纳税秘得额为 0 ,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总额为 66354.82 元。 二、案情分析 接检查任务后,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的有关情况作了分析:综合计算机内基本信息及该行 业之特点,税收负担率似乎还算正常,既然有 7 位股东,考虑到各自的经济利益,在财务 上理应做得较清晰,也即各类原始凭证必定较齐全,而不会像单个股东的企业那样有随意性; 考虑到该公司从事印染、织布,可能会有部分产品会直接走向市场,不开票申报纳税。因此, 该企业很可能设有账外账等,存放在较隐蔽处。本案突破的关键在于稽查人员是否能够快速、 准确、及时地收集到账外涉税证据,不让偷税者有转移、隐匿账外资料的时机。 三 、检查过程及查实的违法事实 根据案情分析,我们制定了突击性实地检查的计划,明确了分工。四位同志一同赶 赴位于山观开发区的该公司,直接到财务室,在当时法定代表人不在厂内,只有一名会 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出示税务稽查通知书及检查证,讲明了政策及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并立即分头对该办公室及仓库等处进行了突击检查,从桌、柜及电脑中收集、调取了第 一手原始涉税资料。 由于行动迅速,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回厂时,我检查人员已将全部有价值资料调取 完毕。在办完正常调账手续后,检查员对所获资料带回仔细查核,很快发现该公司设置 “ 账外账 ” 隐瞒销售收入、虚列成本的违法现象;同时,通过对 “ 账外账 ” 深入、 细致的检查,根据 “ 账外账 ” 上的蛛丝马迹,并经过对该企业、相关企业及其有关 人员周密、全面的调查和询问,在证据面前,有关人员不得不承认该企业还存在以支付 手续费为代价,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发票并申报抵扣的重大违法事实。具 体为: 1 、为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加工染色的业务未开具发票申报纳税, 2004 年含税金额为 1103194.59 元,税额 160293.23 元; 2005 年含税金额 1560798.96 元,税额 226782.75 元; 2 、销售给客户的零布、坯布及部分外加工收入,以收款收据代替发票,不入账、不申 报,计 1072405 元(含税价),税额 155819.51 元; 3 、 2004 年 12 月无货交易,取得江阴市 XX 纺织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 XX 虚 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 份,金额 348717.96 元,税额 59282.04 元,以现金支付江 XX 开 票税金 60000 元正(包括增值税和地方规费);

4、2004年11月至12月取得从事挖掘业务许XX多余的油票入账并申报抵扣税 金,实际企业未购取专用发票上所开具的油,该企业以现金支付许XX开增值税发票款7000 元,3份合计112326元(含税价),税额16320.88元: 5、2004年取得从事运输业务的费X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运费发票1份,价税 合计694347.58元,税额95633.38元,实际情况是企业未购取发票所开具的油,支付费X 开票税金(即开票费)16900元: 6、2005年取得从事煤炭业务的许XX提供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申报抵扣, 实际企业未购取发票上注明的油,另支付给旅行XX油票税金14486元,价税合计 290344.30元,税额42186.79元: 7、2005年取得从事运输业务的费X提供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申报抵扣, 实际企业未购取这部分油,合计85907.50元,税额12482.20元。 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768800.78元。 四、处理意见 1、追缴企业2004-2005年增值税销项部分少缴税款542895.49元,并处罚0.5倍 罚款。 2、追缴该单位违法事实2004-2005年增值税进项部分少缴税款225905.29元,并处 1倍罚款。 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调增2004-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3894979.33元,追缴少 缴企业所得税1285343.18元,并处0.5倍罚款。 4、移送本案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对各相关涉案的其他企业、人员作另案处理。 五、总结与思考 此案件的检查结果,与此前对该公司情况的分析是相吻合的,违法事实多为该公司所设 “账外账”上所查获,这些情况在正常的账面上很难发现,这就说明在当前的经济环境 下,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己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偷税者采用的偷税手段多种多样,并 且更加隐蔽,这就对我们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准确把握各种检查方法,正 确运用各种稽查手段,发挥稽查工作的突然性、保密性,将成为影响我们工作质量高低的杠 杆。本案说明,对纳税信誉不良的企业,采用突击性实地检查,出其不意地获取企业生产经 营中的第一手涉税资料,结合调账、询问、外调等方法手段,对稽查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 效果,有效地打击了涉税违法获罪行为。这些,在我们税务稽查工作由“正常型”向 “打击型”职能转变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4 、 2004 年 11 月至 12 月取得从事挖掘业务许 XX 多余的油票入账并申报抵扣税 金,实际企业未购取专用发票上所开具的油,该企业以现金支付许 XX 开增值税发票款 7000 元, 3 份合计 112326 元(含税价),税额 16320.88 元; 5 、 2004 年取得从事运输业务的费 X 增值税专用发票 14 份,运费发票 1 份,价税 合计 694347.58 元,税额 95633.38 元,实际情况是企业未购取发票所开具的油,支付费 X 开票税金(即开票费) 16900 元; 6 、2005 年取得从事煤炭业务的许 XX 提供的 8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申报抵扣, 实际企业未购取发票上注明的油,另支付给旅行 XX 油票税金 14486 元,价税合计 290344.30 元,税额 42186.79 元; 7 、 2005 年取得从事运输业务的费 X 提供的 4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并申报抵扣, 实际企业未购取这部分油,合计 85907.50 元,税额 12482.20 元。 以上合计应补增值税 768800.78 元。 四、处理意见 1 、追缴企业 2004-2005 年增值税销项部分少缴税款 542895.49 元,并处罚 0.5 倍 罚款。 2 、追缴该单位违法事实 2004-2005 年增值税进项部分少缴税款 225905.29 元,并处 1 倍罚款。 3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调增 2004-2005 年应纳税所得额 3894979.33 元,追缴少 缴企业所得税 1285343.18 元,并处 0.5 倍罚款。 4 、移送本案至公安机关进一步查处,对各相关涉案的其他企业、人员作另案处理。 五 、总结与思考 此案件的检查结果,与此前对该公司情况的分析是相吻合的,违法事实多为该公司所设 “ 账外账 ” 上所查获,这些情况在正常的账面上很难发现,这就说明在当前的经济环境 下,企业的经营理念,管理制度已然发生了巨大变化,偷税者采用的偷税手段多种多样,并 且更加隐蔽,这就对我们税务稽查工作带来了更高的要求,如何准确把握各种检查方法,正 确运用各种稽查手段,发挥稽查工作的突然性、保密性,将成为影响我们工作质量高低的杠 杆。本案说明,对纳税信誉不良的企业,采用突击性实地检查,出其不意地获取企业生产经 营中的第一手涉税资料,结合调账、询问、外调等方法手段,对稽查工作起到了事半功倍的 效果,有效地打击了涉税违法获罪行为。这些,在我们税务稽查工作由 “ 正常型 ” 向 “ 打击型 ” 职能转变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