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11]园内伤害:东东报复伤人,老师无法预见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 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 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 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 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 己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 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竞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1.事故定性:该案例是一起责任事故。责任主体有幼儿东东、幼儿园和教师文珊(或 保育员) 2.责任大小界定:主责幼儿东东,次责幼儿园和教师文珊。理由及依据: (1)东东负主责的理由和依据:受害人明明受伤的后果是由加害人东东用力推的原因 直接导致的,即明明的受伤与东东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东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由于东东是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133条的规定,东东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为东东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 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2)幼儿园与教师文珊(或保育员)应负次责的理由和依据:他们的行为存在管理不 善的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有 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案例 11]园内伤害:东东报复伤人,老师无法预见 基本案情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 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 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 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 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 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 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关于幼儿在幼儿园里因争抢玩具发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认定问题。 1.事故定性:该案例是一起责任事故。责任主体有幼儿东东、幼儿园和教师文珊(或 保育员) 2.责任大小界定:主责幼儿东东,次责幼儿园和教师文珊。理由及依据: (1)东东负主责的理由和依据:受害人明明受伤的后果是由加害人东东用力推的原因 直接导致的,即明明的受伤与东东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东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但由于东东是民法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第 133 条的规定,东东的父 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为东东承担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 133 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 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2)幼儿园与教师文珊(或保育员)应负次责的理由和依据:他们的行为存在管理不 善的问题。《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 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体现在:第一,从幼儿园的角度看,留园是否需要一师一保?如果需要,该园存在管理 不善问题,因师资配备没有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即:幼儿是特别低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他们的自控能力水平较低,幼儿园离园时,通常教师都需与家长做沟通,幼儿园应该在 离园时段再安排一个保教人员在场进行管理,否则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因此,幼儿园 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瑕疵。 第二,从教师与保育员的角度看,她们未完全尽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幼儿是特别低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自控能力特别 低,教师光告诫与劝阻是不够的,教师应有进一步行为,避免伤害事故发生。由于该事故是 在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职务行为,所以该案例中幼儿园应作为赔偿主体, 幼儿园先行赔偿后,再来追究教师文珊(或保育员)的内部责任。 3.如何赔偿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 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 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 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 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 东东的监护人应承担50%以上的主要赔偿责任,幼儿园应承担50%以下的次要赔偿责任。 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相关项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相关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社 会性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掌握合理解决矛盾的人际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发现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 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教育。 (3)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同时应加强看护,以免 出现意外。 (4)幼儿园在离园时由于教师要与家长做沟通,建议这个时段安排两个保教人员同时 在场,以确保对幼儿的看护不出现意外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体现在:第一,从幼儿园的角度看,留园是否需要一师一保?如果需要,该园存在管理 不善问题,因师资配备没有符合国家的标准和要求。即:幼儿是特别低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他们的自控能力水平较低,幼儿园离园时,通常教师都需与家长做沟通,幼儿园应该在 离园时段再安排一个保教人员在场进行管理,否则容易出现顾此失彼的情况,因此,幼儿园 的管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瑕疵。 第二,从教师与保育员的角度看,她们未完全尽到《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五条规 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幼儿是特别低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自控能力特别 低,教师光告诫与劝阻是不够的,教师应有进一步行为,避免伤害事故发生。由于该事故是 在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务的过程中发生的职务行为,所以该案例中幼儿园应作为赔偿主体, 幼儿园先行赔偿后,再来追究教师文珊(或保育员)的内部责任。 3.如何赔偿问题: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 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 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 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 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 东东的监护人应承担 50%以上的主要赔偿责任,幼儿园应承担 50%以下的次要赔偿责任。 赔偿的具体项目包括《民法通则》第 119 条规定的相关项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相关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幼儿进行友爱教育,通过开展各类适合幼儿的活动,帮助幼儿社 会性的良好发展,指导孩子掌握合理解决矛盾的人际交往方法。 (2)在日常生活中,家长也应密切注意幼儿的行为,发现幼儿有危险行为或举动时必 须及时有效地制止,并进行教育。 (3)对攻击性强的孩子,教师要协同家长共同做好教育工作,同时应加强看护,以免 出现意外。 (4)幼儿园在离园时由于教师要与家长做沟通,建议这个时段安排两个保教人员同时 在场,以确保对幼儿的看护不出现意外

(5)教师对本班幼儿的个性和行为习惯应有所了解,作为专业人士对学前儿童的心理 特点应心中有数,因此,在幼儿出现争执后,不应仅是告诚和纠正,还应有进一步措施,如: 隔离争执的幼儿,以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
(5)教师对本班幼儿的个性和行为习惯应有所了解,作为专业人士对学前儿童的心理 特点应心中有数,因此,在幼儿出现争执后,不应仅是告诫和纠正,还应有进一步措施,如: 隔离争执的幼儿,以尽可能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