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基本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128302 课程名称:港澳基本法 英文名称:Human Rights Law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时:32 学分:2 适用对象:粤港澳大湾区法务、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开卷考试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等 二、课程简介 港澳基本法是一门面向粤港澳大湾区法务方向、供全体法学院学生修读的一门专 业必修课。港澳基本法的课程主要围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体例来设 置,是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及实施状况予以介绍,对基本法在特别 行政区适用时所依据的原理、面对的问题、涉及的制度子以阐述、解释、分析和研究。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港澳基本法》课程力图在讲解基本法原理和讲授基本法适用典型案例的基础 上,运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等分析方法,进一步全面深入地讲授一国两 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适用的法律方法,结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的现实情 况,启发学生获得分析和解决特别行政区面临问题的思维和方法,使他们了解基本法 知识,体认一国两制精神,培养基本法适用技能:了解基本法的基本范畴、理论和历 史运行规律,熟练地掌握香港和澳门基本法规定的主要内容,知晓基本法对于特别行 政区的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宪法价值。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力求使学生达到 1,掌握基本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规范内容和制度安排,在思维方法上规范 2.能够运用基本法原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特区问题,或者为问题的解决提 供思路和对策: 3.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促进未来我国港澳基本法研究事业发展: 4.能够运用基本法的规范和制度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和未来发展
1 《港澳基本法》课程教学大纲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代码:16128302 课程名称:港澳基本法 英文名称:Human Rights Law 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 学 时:32 学 分:2 适用对象: 粤港澳大湾区法务、法学专业本科生 考核方式:开卷考试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等 二、课程简介 港澳基本法是一门面向粤港澳大湾区法务方向、供全体法学院学生修读的一门专 业必修课。港澳基本法的课程主要围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体例来设 置,是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内容及实施状况予以介绍,对基本法在特别 行政区适用时所依据的原理、面对的问题、涉及的制度予以阐述、解释、分析和研究。 . 三、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港澳基本法》课程力图在讲解基本法原理和讲授基本法适用典型案例的基础 上,运用案例分析、规范分析、价值分析等分析方法,进一步全面深入地讲授一国两 制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法适用的法律方法,结合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展的现实情 况,启发学生获得分析和解决特别行政区面临问题的思维和方法,使他们了解基本法 知识,体认一国两制精神,培养基本法适用技能;了解基本法的基本范畴、理论和历 史运行规律,熟练地掌握香港和澳门基本法规定的主要内容,知晓基本法对于特别行 政区的稳定繁荣发展的重要意义及宪法价值。通过本课程的教学,力求使学生达到: 1.掌握基本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规范内容和制度安排,在思维方法上规范 化; 2.能够运用基本法原理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特区问题,或者为问题的解决提 供思路和对策; 3.能够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促进未来我国港澳基本法研究事业发展; 4.能够运用基本法的规范和制度促进粤港澳大湾区的法治建设和未来发展
课程思政的教学目标 (1)让学生知晓香港、澳门是中英、中葡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我国政府在 改革开放之前对香港、澳门问题采取的方针、政策。 (2)让学生详细了解邓小平在新形势下对香港、澳门问题原有方针、政策予以 调整,如何提出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一国两制”的方针以及“一国两制”的主要 内容。 (3)让学生详细了解中英、中葡谈判、签署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过程以及“一 国两制”方针在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具体体现:充分知晓香港、澳门基本法制定的 详细过程,重点掌握港澳基本法制定过程所体现的特点,把握港澳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意图,以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实施香港、澳门基本法。 (4)全面掌握香巷、澳门特别行政风基本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历史过程,体会 把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意图,为全面理解学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奠定良好基础。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港澳基本法的制定 (一)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内容,首先让学生详细了解香港、澳门是中英、中葡之间的历史遗 留问题以及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前对香港、澳门问题采取的方针、政策;其次让学 生详细了解邓小平在新形势下对香港、澳门问题原有方针、政策予以调整,如何提出 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一国两制”的方针以及“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再次让学 生详细了解中英、中葡谈判、签署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过程以及“一国两制”方针 在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具体体现。最后让学生详细了解香港、澳门基本法制定的详 细过程,重点掌握港澳基本法制定过程所体现的特点,把握港澳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意图,以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实施香港、澳门基本法。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 学生应当了解掌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历史过程,体会把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意图,知晓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具体 内容。 (二)教学内容 1.香港、澳门问题的产生 2.“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 3.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内容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 5.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 2
2 课程思政的教学目标 (1)让学生知晓香港、澳门是中英、中葡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以及我国政府在 改革开放之前对香港、澳门问题采取的方针、政策。 (2)让学生详细了解邓小平在新形势下对香港、澳门问题原有方针、政策予以 调整,如何提出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一国两制”的方针以及“一国两制”的主要 内容。 (3)让学生详细了解中英、中葡谈判、签署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过程以及“一 国两制”方针在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具体体现;充分知晓香港、澳门基本法制定的 详细过程,重点掌握港澳基本法制定过程所体现的特点,把握港澳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意图,以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实施香港、澳门基本法。 (4)全面掌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历史过程,体会 把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意图,为全面理解掌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 区基本法,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国家战略奠定良好基础。 四、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 港澳基本法的制定 (一)目的与要求 通过学习本章内容,首先让学生详细了解香港、澳门是中英、中葡之间的历史遗 留问题以及我国政府在改革开放之前对香港、澳门问题采取的方针、政策;其次让学 生详细了解邓小平在新形势下对香港、澳门问题原有方针、政策予以调整,如何提出 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一国两制”的方针以及“一国两制”的主要内容。再次让学 生详细了解中英、中葡谈判、签署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过程以及“一国两制”方针 在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具体体现。最后让学生详细了解香港、澳门基本法制定的详 细过程,重点掌握港澳基本法制定过程所体现的特点,把握港澳基本法的立法背景、 立法意图,以利于我们正确地理解、实施香港、澳门基本法。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 学生应当了解掌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历史过程,体会把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意图,知晓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具体 内容。 (二)教学内容 1.香港、澳门问题的产生; 2.“一国两制”方针的提出; 3.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内容; 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 5.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过程
本章教学难点: 1.香港、澳门问题的性质; 2.“一因两制”方针提出的原因: 3.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性质及法律效力: 4.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过程的特点。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节香港、澳门问题的由来及解决 (一)香港、澳门问颗的产生 英国、葡萄牙在清朝时期对属于中国的香港、澳门予以占领,实行殖民主义 统治。 (二)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 1.解决香港、澳门问题被中国政府提上日程: 2.中英、中葡分别就香港、澳门问题予以谈判,中国提出解决香港、澳门问题 的“一国两制”方针: 3。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签定,香港、澳门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的特点。 1.得到了邓小平同志的亲切指导和关怀: 2.内地委员与港方委员在不少问题上出现了重大的分歧,辩论激烈。 3.制定程序比较民主、科学,透明度比较高。 第三节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的特点。 其主要特点是参考借鉴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的程序和成果。 (三)实践环节与课后练习 (1)“一国两制”方针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原因是什么? (2)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你对此有何感 想?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3
3 本章教学难点: 1.香港、澳门问题的性质; 2.“一国两制”方针提出的原因; 3.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性 质及法律效力; 4.香港、澳门基本法起草过程的特点。 课程主要内容: 第一节 香港、澳门问题的由来及解决 (一)香港、澳门问题的产生 英国、葡萄牙在清朝时期对属于中国的香港、澳门予以占领,实行殖民主义 统治。 (二)香港、澳门问题的解决 1.解决香港、澳门问题被中国政府提上日程; 2.中英、中葡分别就香港、澳门问题予以谈判,中国提出解决香港、澳门问题 的“一国两制”方针; 3.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签定,香港、澳门问题得到解决。 第二节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的特点。 1.得到了邓小平同志的亲切指导和关怀; 2.内地委员与港方委员在不少问题上出现了重大的分歧,辩论激烈。 3.制定程序比较民主、科学,透明度比较高。 第三节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的特点。 其主要特点是参考借鉴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的程序和成果。 (三)实践环节与课后练习 (1)“一国两制”方针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原因是什么? (2)中英、中葡联合声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过程的主要特点是什么?你对此有何感 想? (四)教学方法与手段
分组讨论、课堂讨论与讲授 (五)参考阅读书目 1.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 版。 3.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1998年版。 4.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编:《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 版。 5.张千帆、肖泽晟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二章“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首先让学生掌握“一国两制”的有关“一国”的 基本法律涵义:其次让学生掌握“一国两制”的有关“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本 章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学握“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的主要内 容。 例如: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拥有统一主权的一个国家,它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保持其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等等。 本章教学重点: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2.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享有高度自治权。3.港人治港、澳人 治澳。4,特别行改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5.特别 行政区居民及其它人的权利受特别行政区保障。6.特别行政区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由 特别行政区开发,收益归特别行政区所有。7.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8.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本章教学难点: 1.授权说。一个国家是否就可以否定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单位不享有作为一个 地方单位这种身份所应有的任何固有的权力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唯一的授权 者是否是合理的? 2.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的内涵是什么?高度自治权的内容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意图?高度自治权与“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关系。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是否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如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如何体 现?
4 分组讨论、课堂讨论与讲授 (五)参考阅读书目 1.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7 年 版。 3.胡锦光:《中国宪法问题研究》,新华出版社 1998 年版。 4.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编:《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7 年 版。 5.张千帆、肖泽晟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 年版。 第二章 “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首先让学生掌握“一国两制”的有关“一国”的 基本法律涵义;其次让学生 掌握“一国两制”的有关“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 本 章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一国两制”的基本法律涵义的主要内 容。 例如:内地与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一个拥有统一主权的一个国家,它就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 保持其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等等。 本章教学重点: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成部分。 2.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下享有高度自治权。 3.港人治港、澳人 治澳。 4.特别行政区实行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5.特别 行政区居民及其它人的权利受特别行政区保障。 6.特别行政区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由 特别行政区开发,收益归特别行政区所有。 7.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8.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本章教学难点: 1.授权说。一个国家是否就可以否定特别行政区作为一个地方单位不享有作为一个 地方单位 这种身份所应有的任何固有的权力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唯一的授权 者是否是合理的? 2.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的内涵是什么?高度自治权的内容的具体涵义是什么, 体现了什么样的立法意图?高度自治权与“港人治港”“澳人治澳”的关系。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是否具有最高法 律效力? 它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关系如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效力如何体 现?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一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二)高度自治权: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2.高度自治权 的性质。3.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一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旗帜鲜明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法治原则,旗帜鲜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 三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政制设计,旗帜鲜明坚持行政主导体制; 四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旗帜鲜明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五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主体要求,旗帜鲜明弘扬爱国爱澳核心价值: 六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包容特质,旗帜鲜明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风尚。 (三)港人治港、澳人治澳: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由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可 以聘请外国法官。3.内地公民不能担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职。 (四)特别行政区居民与其他人的权利依法受特别行政区的保障。 1.权利依法受保障的含义。 2.特别行政区如何依法保障特别行政区居民与其他人的权利? (五)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 制度 1.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 2.社会福利的增加是否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3.五十年不变的含义。 4.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是否改变了资本主义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产权 (二)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其开发、收益归属于特别行政 区。 (三)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1.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的涵义。2.澳 门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的涵义。3.基本不变的涵义及其原因。 (四)两种正式语言。 (五)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2.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与特别行政玫区的关系。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制定的 法律的关系。 5
5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一个中国: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二)高度自治权: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2.高度自治权 的性质。 3.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一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核心要义,旗帜鲜明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 二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法治原则,旗帜鲜明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立的宪制秩序; 三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政制设计,旗帜鲜明坚持行政主导体制; 四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制度优势,旗帜鲜明融入国家发展大局; 五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主体要求,旗帜鲜明弘扬爱国爱澳核心价值; 六是牢牢把握"一国两制"的包容特质,旗帜鲜明营造团结和谐的社会风尚。 (三)港人治港、澳人治澳: 1.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由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可 以聘请外国法官。 3.内地公民不能担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公职。 (四)特别行政区居民与其他人的权利依法受特别行政区的保障。 1.权利依法受保障的含义。 2.特别行政区如何依法保障特别行政区居民与其他人的权利? (五)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不实行社会主义 制度。 1.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区别。 2.社会福利的增加是否就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3.五十年不变的含义。 4.对金融市场的干预是否改变了资本主义制度? (一)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 (二)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有,其开发、收益归属于特别行政 区。 (三)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基本不变。 1.香港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的涵义。 2.澳 门特别行政区原有法律的涵义。 3.基本不变的涵义及其原因。 (四)两种正式语言。 (五)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 (六)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宪法的关系。 2.特 别行政区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3.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特别行政区制定的 法律的关系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深刻理解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1987年,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邓小平有这样一段富有远见的话: “切 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 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 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 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巷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 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 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时候会不会出现非北京出头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呢… 总有一些事情沿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 一个在’民主’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 2015年,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则说了这样一番话:“香港特区的普选之争… 实质是管治权的归属问题。特区管治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兹事体大,不容有失。” 用好全面管治权,中央和特区形成良性互动,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 代化”的应有之义。 全面管治权必须得到香港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根据阁小骏的观察,香港社会运动的 不断激化和“港独”势力的泛起,对香港特区的管治形成新的干扰,这种干扰“对 两地之间的政治互信杀伤力非常大” 比如,有些境内外势力“打着红旗反红旗”,故意混淆、曲解“一国两制”的初心, 对全面管治权横挑鼻子竖挑眼,发出“香港只有一国、没有两制”之类的奇谈怪论 臆度中央收紧高度自治权,甚至“全面接管”云云。再加上香港经济一体化带来的 竞争、收入分配不均、住房置业困难等带来的社会分化,很容易转为对政府和相关 政策的不满。这些,对港澳尤其是香港建立足够的政治认同,形成了不小的挑战。 复习与思考题 1 “一国”的含义是什么? 2.“两制”的含义是什么? 3.“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是什么?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如何体现? 参考阅读书目 1.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版。 3.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编:《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 版。 6
6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深刻理解中央对特区的全面管治权 1987 年,会见香港基本法起草委员会时,邓小平有这样一段富有远见的话: “切 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 的,这种想法不实际。中央确实是不干预特别行政区的具体事务的,也不需要干预。 但是,特别行政区是不是也会发生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事情呢?难道就不会出现吗? 那个时候,北京过问不过问?难道香港就不会出现损害香港根本利益的事情?能够设 想香港就没有干扰,没有破坏力量吗?…… 如果中央把什么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 会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所以,保持中央的某些权力,对香港有利无害。 大家可以冷静地想想,香港有时候会不会出现非北京出头就不能解决的问题呢…… 总有一些事情没有中央出头你们是难以解决的。……如果变成行动,要把香港变成 一个在’民主’幌子下反对大陆的基地,怎么办?那就非干预不行。” 2015 年,全国港澳研究会会长陈佐洱则说了这样一番话:“香港特区的普选之争…… 实质是管治权的归属问题。特区管治权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兹事体大,不容有失。” 用好全面管治权,中央和特区形成良性互动,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 代化”的应有之义。 全面管治权必须得到香港社会的理解与支持。根据阎小骏的观察,香港社会运动的 不断激化和“港独”势力的泛起,对香港特区的管治形成新的干扰,这种干扰“对 两地之间的政治互信杀伤力非常大”—— 比如,有些境内外势力“打着红旗反红旗”,故意混淆、曲解“一国两制”的初心, 对全面管治权横挑鼻子竖挑眼,发出“香港只有一国、没有两制”之类的奇谈怪论, 臆度中央收紧高度自治权,甚至“全面接管”云云。再加上香港经济一体化带来的 竞争、收入分配不均、住房置业困难等带来的社会分化,很容易转为对政府和相关 政策的不满。这些,对港澳尤其是香港建立足够的政治认同,形成了不小的挑战。 复习与思考题 1.“一国”的含义是什么? 2.“两制”的含义是什么? 3.“一国”与“两制”的关系是什么? 4.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法律地位如何体现? 参考阅读书目 1.肖蔚云:《论香港基本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 年版。 2.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7 年版。 3.中共中央文献出版社编:《一国两制重要文献选编》,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7 年 版
第三章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首先让学生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种由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明确规定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政策性的政治关系,由政治人物予以解释,也是 种法律关系,由法官予以解释:其次让学生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再次让学生 握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最后让学生掌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 之 本章基本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学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掌握特 别行改风的法律h位,堂握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堂爆中央与特别行政风相 互关联的权力。 本章教学重点: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的划分 3.特别行改区的高度自治权。 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5.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本章教学难点: 1.政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 2.政治人物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不一致,怎么办?与法治精神是否冲突? 3.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与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4.中央的含义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的区别?意义何在? 5.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是否应遵守基本法?如何判断? 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是否存在权力的分享,是否存在权力的制约? 7.如何用基本法解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在现实中的分歧、争论?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深刻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的授权 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分权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不仅没有稳固的历史基础,而且也不 符合我国的现实。自秦汉以来,我国就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国家。正因如 此,单一制继续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在单一制下可以存在地方自 治,但这也是中央授权的结果。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 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此处“地 方的国家机构”理应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构。在这种“民主集中单一制”的模式 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是主权与分权的关系,而是授权关系。 7
7 第三章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本章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的学习,首先让学生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一种由特别行政区基本 法明确规定的关系,不仅仅是一种政策性的政治关系,由政治人物予以解释,也是一 种法律关系,由法官予以解释;其次让学生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再次让学生 掌握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最后让学生掌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 力。 本章基本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学生应当掌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掌握特 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掌握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掌握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 互关联的权力。 本章教学重点: 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2.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权力的划分。 3.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 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5.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本章教学难点: 1.政治关系与法律关系的不同之处。 2.政治人物的解释与法官的解释不一致,怎么办?与法治精神是否冲突? 3.如何理解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与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关系? 4.中央的含义与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的区别?意义何在? 5.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是否应遵守基本法?如何判断? 6.中央与特别行政区之间是否存在权力的分享,是否存在权力的制约? 7.如何用基本法解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在现实中的分歧、争论?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深刻理解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中的授权 中国作为单一制国家,分权在我国的历史长河中不仅没有稳固的历史基础,而且也不 符合我国的现实。自秦汉以来,我国就一直是实行中央集权制的统一的国家。正因如 此,单一制继续成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国家结构形式。虽然在单一制下可以存在地方自 治,但这也是中央授权的结果。宪法第 3 条第 4 款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 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此处“地 方的国家机构”理应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国家机构。在这种“民主集中单一制”的模式 下,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不是主权与分权的关系,而是授权关系
授权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目前,不论是港澳基本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 法,可以说都是授权法,是授权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颇为重要的是,由全国人大制 定《授权法》,实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核心任务。其作为授权领域的基本法 律,不仅可以将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关系加以规范化,还可以统领诸如香港基本法在内 的其他法律。也许,还可以构造出宪法一授权法一香港基本法这样的新格局。 正是由于中央的授权,才产生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虽然“高度”, 但不是完全自治权。对此,小平同志在1983年6月26日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 教授杨力宇时淡道: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即有 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所以高度自 治权依然处在中央的授权之下。 1984年12月9日,中英两国政府在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时,中国政府的声明被表 述为: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1997年7月1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恢复行使主权 不是指“主权”本身的恢复,而是指恢复“行使”主权。其是指我国政府恢复行使作 为主权因家所行使的权力,就是指恢复行使管治香港的权力。至于中围在对香港恢复 行使主权之前,之所以没有行使主权,是因为行使主权的条件不具备,被迫放弃了 宪法将设立特别行政区与确定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两项权力授予全国人大,然后全国人 大再依据宪法,将中央的权力授予特别行政区,使得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 实际上经历了宪法授权和法律授权两个过程,其中基本法的延生是宪法授权的结果, 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则是法律授权,即基本法授权的结果。据此,全国人 大获得宪法授权,享有制定基本法的权力,但这项权力并不是来自于中英两国政府签 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关于《中英联合声明》的性质,最近有学者认为它不是国际 条约,只是记录历史事实的政策宣示性文件。即便承认其是国际条约,它也并不能在 我国直接适用。我国的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效力和适用问 题,但是依据中国政府历来的主张和实践,《中英联合声明》必须通过国内立法转化 适用 本章教学内容: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直辖的含义。 2.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特别行政区是地方行政区域 3.地方行政区域的含义 4.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 5.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高度自治权的含义。2.行政管理权的含义。3.立 法权的含义。4.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的含义。 8
8 授权通常是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目前,不论是港澳基本法,还是民族区域自治 法,可以说都是授权法,是授权法律体系中的特别法。颇为重要的是,由全国人大制 定《授权法》,实则是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化的核心任务。其作为授权领域的基本法 律,不仅可以将横向和纵向的权力关系加以规范化,还可以统领诸如香港基本法在内 的其他法律。也许,还可以构造出宪法—授权法—香港基本法这样的新格局。 正是由于中央的授权,才产生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虽然“高度”, 但不是完全自治权。对此,小平同志在 1983 年 6 月 26 日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东大学 教授杨力宇时谈道: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即有 限度就不能“完全”。“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所以高度自 治权依然处在中央的授权之下。 1984 年 12 月 9 日,中英两国政府在签署《中英联合声明》时,中国政府的声明被表 述为:收回香港地区(包括香港岛、九龙和“新界”)是全中国人民的共同愿望,中 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决定于 1997 年 7 月 1 日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恢复行使主权” 不是指“主权”本身的恢复,而是指恢复“行使”主权。其是指我国政府恢复行使作 为主权国家所行使的权力,就是指恢复行使管治香港的权力。至于中国在对香港恢复 行使主权之前,之所以没有行使主权,是因为行使主权的条件不具备,被迫放弃了。 宪法将设立特别行政区与确定特别行政区制度这两项权力授予全国人大,然后全国人 大再依据宪法,将中央的权力授予特别行政区,使得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这 实际上经历了宪法授权和法律授权两个过程,其中基本法的诞生是宪法授权的结果, 而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则是法律授权,即基本法授权的结果。据此,全国人 大获得宪法授权,享有制定基本法的权力,但这项权力并不是来自于中英两国政府签 署的《中英联合声明》。关于《中英联合声明》的性质,最近有学者认为它不是国际 条约,只是记录历史事实的政策宣示性文件。即便承认其是国际条约,它也并不能在 我国直接适用。我国的宪法文本并没有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在国内法的效力和适用问 题,但是依据中国政府历来的主张和实践,《中英联合声明》必须通过国内立法转化 适用。 本章教学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直辖的含义。 2.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含义。 特别行政区是地方行政区域。 3.地方行政区域的含义。 4.特别行政区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关系。 5.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1.高度自治权的含义。2.行政管理权的含义。3.立 法权的含义。 4.独立的司法权与终审权的含义
第一节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1.外交权。 2.防务权。 3.人事任免权。 4.发布命令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5.决定针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弹劾案是否成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1.法律备案权。 2.增减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3.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4.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第二节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高度的灵活性与高度的原则性的结合。 第三节 第四节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五节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央对特 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这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特区在 行使高度自治权的过程中,要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发 展利益,更不得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对抗中央的管治权。 第六节 第七节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第八节由于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那么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则是以整部宪法为 基础的。香港基本法序言第3段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 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这一段表明指出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与中国宪 法之间的关系。 第力节 第十节香港基本法第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12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 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具体体现了“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内容。在理解
9 第一节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1.外交权。 2.防务权。 3.人事任免权。 4.发布命令将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5.决定针对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弹劾案是否成立。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1.法律备案权。 2.增减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 3.宣布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4.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5.主持特别行政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 第二节 中央和特别行政区相互关联的权力 高度的灵活性与高度的原则性的结合。 第三节 第四节 课程思政的教学内容和要求: 第五节 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央对特 区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这两者割裂开来、对立起来。特区在 行使高度自治权的过程中,要坚决维护中央的权威,不得损害国家的主权、安全、发 展利益,更不得以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对抗中央的管治权。 第六节 第七节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 第八节 由于基本法是依据宪法制定的,那么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建立则是以整部宪法为 基础的。香港基本法序言第 3 段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 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这一段表明指出了特别行政区制度与中国宪 法之间的关系。 第九节 第十节 香港基本法第 1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 12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 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这具体体现了“一国两制”中“一国”的内容。在理解
“一国两制”时,“一国”是前提,这是首先应该明确的:离开了“一国”就谈不上 “两制”,“两制”就没有保证 第十一节关于“一国”的内容,如果脱离整部宪法,就不能正确地理解。例如宪法序 言第11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 28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 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十二节 第十三节据此,维护祖国统一,是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 任务。香港基本法第23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 等行为,充分尊重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然而在第23条立法过程中,由于反 对派的阻挠而致使立法被迫搁置。这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在推广基本法的 过程中,应该将其与宪法推广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宪法教育,达到祖国认同的效果。 第十四节 第十五节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由宪法授权赋予的 第十六节 第十七节在理解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时,有两点应该澄清:第一,基本法不仅仅只是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全部领土范围内对所 有的公民和居民都适用:第二,宪法不是只在大陆主体地区适用,它同样也适用于特 别行政区。 第十八节 第十九节港澳基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的性质相同,皆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 区别主要在于,它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统称。在理解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时,不能将其理解为宪法的特别法。因为一般法 和特别法的关系应该从同一位阶的不同法律或者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来看待。由于基 本法的位阶低于宪法,故基本法不是宪法的特别法。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就指出了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自然也高 于基本法。 第二十节 第二十一节既然宪法的效力高于基本法,那么宪法的全部条款就都应该在特别行政区 发生效力。因为下位阶的法律规范一旦在效力上阻隔上位阶的法律规范,依据依法治 国原理,这是明显的违法。同理,倘若因为基本法的存在,宪法的部分条文在特别行 改风不发生效力,这也是明显的违宪 第二十二节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通过香港基本 10
10 “一国两制”时,“一国”是前提,这是首先应该明确的;离开了“一国”就谈不上 “两制”,“两制”就没有保证。 第十一节 关于“一国”的内容,如果脱离整部宪法,就不能正确地理解。例如宪法序 言第 11 段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第 28 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秩序,镇压叛国和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制裁危害 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和其他犯罪的活动,惩办和改造犯罪分子。 第十二节 第十三节 据此,维护祖国统一,是包括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在内的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 任务。香港基本法第 23 条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 等行为,充分尊重了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然而在第 23 条立法过程中,由于反 对派的阻挠而致使立法被迫搁置。这提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即在推广基本法的 过程中,应该将其与宪法推广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宪法教育,达到祖国认同的效果。 第十四节 第十五节 基本法的法律地位是由宪法授权赋予的 第十六节 第十七节 在理解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时,有两点应该澄清:第一,基本法不仅仅只是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在全部领土范围内对所 有的公民和居民都适用;第二,宪法不是只在大陆主体地区适用,它同样也适用于特 别行政区。 第十八节 第十九节 港澳基本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组织法》的性质相同,皆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的 区别主要在于,它是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带有普遍性的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的统称。在理解基本法和宪法的关系时,不能将其理解为宪法的特别法。因为一般法 和特别法的关系应该从同一位阶的不同法律或者同一法律的不同条款来看待。由于基 本法的位阶低于宪法,故基本法不是宪法的特别法。宪法序言最后一段规定:本宪法 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就指出了宪法的效力是最高的,自然也高 于基本法。 第二十节 第二十一节 既然宪法的效力高于基本法,那么宪法的全部条款就都应该在特别行政区 发生效力。因为下位阶的法律规范一旦在效力上阻隔上位阶的法律规范,依据依法治 国原理,这是明显的违法。同理,倘若因为基本法的存在,宪法的部分条文在特别行 政区不发生效力,这也是明显的违宪。 第二十二节 1990 年 4 月 4 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通过香港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