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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初阶》课程教学资源(PPT课件讲稿)第十二讲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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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意识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 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 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观点泛 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法律观念也称法制 观念,主要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 律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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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付子堂

法律意识与法律行为 西南政法大学 付子堂

法律意识 n(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 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 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观点泛 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法律观念也称法制 观念,主要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 律的思想意识

一、 法律意识 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指人们在一 定历史条件下,对现行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心 理体验、价值评价等各种意识现象的总称。 是法律观点和法律观念的合称。法律观点泛 指对法律的看法和态度;法律观念也称法制 观念,主要指人们重视、遵守与自觉执行法 律的思想意识

(二)法律意识的结构 从人的认识过程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 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 法律心理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 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 是对法律现象的自发的、不系统的反映形式

 (二)法律意识的结构  从人的认识过程的角度,法律意识可分为法 律心理、法律思想体系和法律观念。  1.法律心理  法律心理是低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 法律现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的表面的、直观的、感性的认识和情绪, 是对法律现象的自发的、不系统的反映形式

■法律心理状态可以分为积极法律心理、破坏 法律心理和消极法律心理 2法律思想体系 ■法律思想体系是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 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 统化、理论化了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 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在整个 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

 法律心理状态可以分为积极法律心理、破坏 法律心理和消极法律心理。  2.法律思想体系  法律思想体系是高级阶段的法律意识,是人 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阶段,它表现为系 统化、理论化了的法律思想观点和学说,是 人们对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反映形式,在整个 法律意识中处于主导地位

3.法律观念 在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之间存在一个法律观念 的层次。所谓法律观念,是指介乎于感性和理性阶 段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法律观念 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然的、感性的认识 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理性的认识。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 法律意识对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有重要作用

 3.法律观念  在法律心理与法律思想体系之间存在一个法律观念 的层次。所谓法律观念,是指介乎于感性和理性阶 段之间的一种特有的法律意识反映阶段。法律观念 既包括人们对法律的零散的、偶然的、感性的认识; 也包括一些系统的、必然的、理性的认识。  (三)法律意识的作用  法律意识是法律创立和完善的重要思想依据。  法律意识对正确适用法律和遵守法律有重要作用

二、法律行为 n(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行为的调 控而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存在于 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 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 1764-1844)创造,最初的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二、 法律行为 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行为的调 控而实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法律存在于 可以观察到的行为中,而非存在于规则中。  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 法律后果的行为。  法律行为这个概念是德国历史法学派创始人胡果 (1764-1844)创造,最初的语义是合法的表意行为。 

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分进第 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 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 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 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 性的特征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 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 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 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 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 法律行为的特征:  第一,法律性。法律行为是法的现象的重要组成部 分,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意义、可以用法律 进行评价的人的行为,由此区别于一般的社会行为。  第二,社会性。法律行为作为人的活动,具有社会 性的特征。  法律行为的结构有两个方面:一是内在意志方面, 即法律行为有一个内在的、主观的领域,包括动机、 目的和认知能力等要素;二是外在表现方面,即法 律行为外在地客观表现为行动、手段和效果等要素

n(二)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 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合法行为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 (二)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 1.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 根据行为与法律的要求是否一致,把法律行 为分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 合法行为就是指人们的符合法律要求的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 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 的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 如破坏合同,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 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 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 价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本 身有一个界限,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存在着 “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

 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 表现为不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或者为法律所禁止 的行为,包括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和一般违法行为 如破坏合同,这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  中性行为介于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之间,虽没有得 到法律的允许又没有受到法律的禁止,即处于现行 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外,无法以现行法律规定进行评 价的行为,其存在的原因是由于法律调整的范围本 身有一个界限,也可能是因为立法不完善,存在着 “立法真空”或“法律漏洞

2.积极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 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 律行为。 积极法律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 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 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 消极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 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 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

 2.积极法律行为(作为)和消极法律行为(不作为)  根据行为人的具体行为方式是积极的作为还是消极 的不作为,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法律行为和消极法 律行为。  积极法律行为,就是行为人以积极的、直接对客体 发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一定的动作或 者动作系列,能够引起客体内容或性质的变化。  消极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消极的、间接对客体发 生作用的方式进行的活动,表现为不作出一定的动 作,保持客体不变或者容许、不阻止客体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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