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第二章入境检疫 第一节入境动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法》第1条规定,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是:为防止动 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 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检 验检疫机关依法对入境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的“动物”在这里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其中大动物包括黄牛、 水牛、牦牛、犀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羚羊、鹿、 狮、虎、豹子、猴、豺、河马、海豚、海豹、海狮、平胸鸟(包括鸵鸟、鹂鹤和 美洲鸵):小动物包括犬、猫、兔、貂、狐狸、獾、水獭、海狸鼠、鼬、实验用 鼠、鸡、鸭、鹅、火鸡、鹤、雉鸡、鸽、各种鸟类动物等;水生动物和两柄爬行 动物包括鱼、虾、蟹、贝、海参、海胆、沙蚕、海豆芽、酸酱贝、蛙、鳘、龟、 蛇、晰蝎以及珊瑚类等。入境演艺动物特指入境用于表演、展览、竞技,而后须 复出境的动物。入境伴侣动物特指由旅客携带入境的伴侣犬、猫。 1992年6月8日农业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 寄生虫病名录》,规定了对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疫病共97种,其中一类病 15种,二类病82种。1999年2月12日农业部又公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病种名称,其中一类动物疫病15种,二类动物疫病61种,三类动物疫病41种, 共16种疫病。国家对进口动物疫病的检疫名单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该病对国内 畜牧业、渔业生产影响的危害程度和该病在我国的分布情况,同时参考国际组织 的规定。 对入境动物将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入境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进口鱼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口虾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和《进口蛙检疫工作程序(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对每批进口动 物具体检哪些疫病,将依照我国与输出国所签定的双边动物检疫协定书的要求执 行。但不排除对其他有可疑症状传染病的检疫。 对入境演艺动物将依照《入境演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对入境伴 侣动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 伴侣犬、猫入境的管理规定》进行检疫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1 第二章 入境检疫 第一节 入境动物检疫 《动植物检疫法》第 1 条规定,我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宗旨是:为防止动 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 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我国检 验检疫机关依法对入境动物实施检验检疫。 输入动物的“动物”在这里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其中大动物包括黄牛、 水牛、牦牛、犀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羚羊、鹿、 狮、虎、豹子、猴、豺、河马、海豚、海豹、海狮、平胸鸟(包括鸵鸟、鸸鹋和 美洲鸵);小动物包括犬、猫、兔、貂、狐狸、獾、水獭、海狸鼠、鼬、实验用 鼠、鸡、鸭、鹅、火鸡、鹤、雉鸡、鸽、各种鸟类动物等;水生动物和两栖爬行 动物包括鱼、虾、蟹、贝、海参、海胆、沙蚕、海豆芽、酸酱贝、蛙、鳖、龟、 蛇、晰蜴以及珊瑚类等。入境演艺动物特指入境用于表演、展览、竞技,而后须 复出境的动物。入境伴侣动物特指由旅客携带入境的伴侣犬、猫。 1992 年 6 月 8 日农业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 寄生虫病名录》,规定了对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的疫病共 97 种,其中一类病 15 种,二类病 82 种。1999 年 2 月 12 日农业部又公布了一、二、三类动物疫病 病种名称,其中一类动物疫病 15 种,二类动物疫病 61 种,三类动物疫病 41 种, 共 116 种疫病。国家对进口动物疫病的检疫名单的确定,主要是依据该病对国内 畜牧业、渔业生产影响的危害程度和该病在我国的分布情况,同时参考国际组织 的规定。 对入境动物将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入境动物 检疫管理办法》、《进口鱼检疫工作程序(试行)》、《进口虾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和《进口蛙检疫工作程序(试行)》以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对每批进口动 物具体检哪些疫病,将依照我国与输出国所签定的双边动物检疫协定书的要求执 行。但不排除对其他有可疑症状传染病的检疫。 对入境演艺动物将依照《入境演艺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实施检疫。对入境伴 侣动物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旅客携带 伴侣犬、猫入境的管理规定》进行检疫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一、 审批 动物输入之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 手续。详见第一章。 入境伴侣动物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境外产地检疫 为了确保引进的动物健康无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视进口动物的品种 (如猪、马、牛、羊、狐狸等种畜、禽)、数量和输出国的情况,依照我国与输 出国签署的输入动物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派兽医赴输出国配合输出国 官方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其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会同输出国官方兽医商定检疫工作计划。 了解整个输出国动物疫情,特别是本次拟出口动物所在省(州)的疫情,确 定从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省(州)的合格农场挑选动物:初步商定检疫工作计划。 2.挑选动物 确认输出国输出动物的原农场符合议定书要求,特别是在议定书要求该农场 在指定的时间内(如3年、6个月等)及农场周围(如周围20km范围内)无议 定书中所规定的疫病或临诊症状等,查阅农场有关的疫病监测记录档案、询问地 方兽医、农场主有关动物疫情、疫病诊治情况:对原农场所有动物进行临诊检查, 保证所选动物必须是临诊检查健康的。 3.原农场检疫 确认该农场符合议定书要求,检查全农场的动物是健康的,监督动物结核或 副结核的皮内变态反应或马鼻疽点眼试验及结果判定;到官方认可的负责出口实 验室检验工作并按照议定书规定的判定标准判定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阴性动物 方可进入官方认可的出口前隔离检疫场实施隔离检疫。 4.隔离检疫 确认隔离场为输出国官方确认的可供出口动物隔离检疫用的隔离场:核对动 物编号,确认只有农场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入隔离场:到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参 与有关疫病的实验室检验工作及结果判定:根据检验结果,阴性的合格动物准予 向中国出口:在整个隔离检疫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动物进行临诊检查:监督对 13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2 一、 审批 动物输入之前,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 手续。详见第一章。 入境伴侣动物无需办理审批手续。 二、 境外产地检疫 为了确保引进的动物健康无病,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视进口动物的品种 (如猪、马、牛、羊、狐狸等种畜、禽)、数量和输出国的情况,依照我国与输 出国签署的输入动物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议定书规定,派兽医赴输出国配合输出国 官方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其工作内容及程序如下: 1. 会同输出国官方兽医商定检疫工作计划。 了解整个输出国动物疫情,特别是本次拟出口动物所在省(州)的疫情,确 定从符合议定书要求的省(州)的合格农场挑选动物;初步商定检疫工作计划。 2. 挑选动物 确认输出国输出动物的原农场符合议定书要求,特别是在议定书要求该农场 在指定的时间内(如 3 年、6 个月等)及农场周围(如周围 20km 范围内)无议 定书中所规定的疫病或临诊症状等,查阅农场有关的疫病监测记录档案、询问地 方兽医、农场主有关动物疫情、疫病诊治情况;对原农场所有动物进行临诊检查, 保证所选动物必须是临诊检查健康的。 3. 原农场检疫 确认该农场符合议定书要求,检查全农场的动物是健康的,监督动物结核或 副结核的皮内变态反应或马鼻疽点眼试验及结果判定;到官方认可的负责出口实 验室检验工作并按照议定书规定的判定标准判定检验结果;符合要求的阴性动物 方可进入官方认可的出口前隔离检疫场实施隔离检疫。 4. 隔离检疫 确认隔离场为输出国官方确认的可供出口动物隔离检疫用的隔离场;核对动 物编号,确认只有农场检疫合格的动物方可进入隔离场;到官方认可的实验室参 与有关疫病的实验室检验工作及结果判定;根据检验结果,阴性的合格动物准予 向中国出口;在整个隔离检疫期,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动物进行临诊检查;监督对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动物的体内外驱虫工作:对出口动物按照议定书规定进行疫苗注射。 5.动物运输 拟定动物从隔离场到机场或码头至中国的运输路线并监督对运输动物的车, 船或飞机的消毒及装运工作,并要求使用药物为官方认可的有效药物。运输动物 的飞机、车、船不可同时装运其他动物。 三、报检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输入种畜禽,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 境前30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 人应在动物入境前15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提供:报 检员证、入境动物审批单、贸易合同、协议、发票、动物检疫证书(可在动物入 境时补齐),并预交检疫费 对旅客携带伴侣动物,每人只限1只,报检时必须提供输出国出具的动物检 疫证书和狂吠免疫证书。 四、入境现场检疫 在货物到达入境口岸前,货主或其代理人要提前预报准确的到港时间,并做 好通关和接卸准备。检疫人员对运输动物的车辆要提前进行消毒处理。 现场检疫人员应在接卸动物的场地设立简易隔离标志,并对场地进行消毒 闲杂人员不得靠近运输工具。现场检疫人员在接卸动物登上运输工具,检查运输 记录、审核动物检疫证书、核对货证,对动物进行临诊观察和检查。对水生动物 应按规定抽取样品、水、饲料等送往实验室检验,并对水温、水的H值、氨氮、 溶氧、盐度进行测定。 对动物的临诊观察包括精神状态、被毛、站立或俯卧姿势,天然孔或排泄物 有无异常,如在机舱或甲板上散放的动物还要观察口腔、眼旨膜及步履状态。特 别要观察有无口蹄疫、非洲猪瘟、水泡病、禽流感、新城疫等一类传染病的临诊 症状。如发现国家规定的一类传染病症状或不明原因的大批死亡,须拒绝卸货并 立即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关,经进一步确认为一类传染病时作“不准入境,全群 退回”或“全群扑杀、销毁”处理;如发现个别动物死亡或临诊不正常,在确认 为非一类传染病后,准予卸货,将死亡动物消毒、销毁。 13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3 动物的体内外驱虫工作;对出口动物按照议定书规定进行疫苗注射。 5. 动物运输 拟定动物从隔离场到机场或码头至中国的运输路线并监督对运输动物的车、 船或飞机的消毒及装运工作,并要求使用药物为官方认可的有效药物。运输动物 的飞机、车、船不可同时装运其他动物。 三、 报检 《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规定:输入种畜禽,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入 境前 30 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 人应在动物入境前 15 天到隔离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提供:报 检员证、入境动物审批单、贸易合同、协议、发票、动物检疫证书(可在动物入 境时补齐),并预交检疫费。 对旅客携带伴侣动物,每人只限 1 只,报检时必须提供输出国出具的动物检 疫证书和狂吠免疫证书。 四、 入境现场检疫 在货物到达入境口岸前,货主或其代理人要提前预报准确的到港时间,并做 好通关和接卸准备。检疫人员对运输动物的车辆要提前进行消毒处理。 现场检疫人员应在接卸动物的场地设立简易隔离标志,并对场地进行消毒, 闲杂人员不得靠近运输工具。现场检疫人员在接卸动物登上运输工具,检查运输 记录、审核动物检疫证书、核对货证,对动物进行临诊观察和检查。对水生动物 应按规定抽取样品、水、饲料等送往实验室检验,并对水温、水的 pH 值、氨氮、 溶氧、盐度进行测定。 对动物的临诊观察包括精神状态、被毛、站立或俯卧姿势,天然孔或排泄物 有无异常,如在机舱或甲板上散放的动物还要观察口腔、眼旨膜及步履状态。特 别要观察有无口蹄疫、非洲猪瘟、水泡病、禽流感、新城疫等一类传染病的临诊 症状。如发现国家规定的一类传染病症状或不明原因的大批死亡,须拒绝卸货并 立即报上一级检验检疫机关,经进一步确认为一类传染病时作“不准入境,全群 退回”或“全群扑杀、销毁”处理;如发现个别动物死亡或临诊不正常,在确认 为非一类传染病后,准予卸货,将死亡动物消毒、销毁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对运输、接卸动物的工具、动物排泄物、废水、铺垫物、外包装物和接卸场 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装载动物的飞机、船舶消毒后出具《运输工具消毒 证书》。现场检疫结束后出具,如未发现异常,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动物由 检疫人员押运至指定的国家入境动物隔离场或经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临时隔离 场。入境动物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外隔离检疫的,由入境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完成现场检疫后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通知隔离检疫场所在地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运输途中车辆要封闭,严防动物脱逃和铺垫物泄漏。 对入境演艺动物现场检疫结束后,如未发现异常,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 将动物运至演出地。在入境后至演出地的运输途中由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人员对 其进行检疫监督管理。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须执行如下规定:不得将入境演艺动 物与其他动物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运输途中车辆要封闭,严防动物脱逃和铺垫 物泄漏。 运输途中动物的排泄物、垫料以及途中死亡的动物等废弃物需收集到不泄漏 的容器中,严禁沿途抛洒,抵达演出地时在演出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 无[害化处理。 在入境演艺动物抵达演出地前,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演出地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申报。演艺动物抵达演出地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向 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监管交接手续。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实施现 场检疫。 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将动物运至经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临时饲养场地 饲养,由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监管。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在演艺期间须执行如下规定:入境演艺动物不得与境内 演艺动物在同一时期内同一场地演出;饲料须来自非疫区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对演出场地和饲养场地定期清扫消毒并对废弃物作无害化处理:禁止无关人员 进入临时饲养场地:发现入境演艺动物患病死亡或丢失时须立即向演出地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演艺动物需运往下一演出地点或出境时,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出检疫人 员监督将入境演艺动物运至下一演出地或出境口岸。 入境演艺动物出境时,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应核对数量和核查演出期间检疫监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4 对运输、接卸动物的工具、动物排泄物、废水、铺垫物、外包装物和接卸场 地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对装载动物的飞机、船舶消毒后出具《运输工具消毒 证书》。现场检疫结束后出具,如未发现异常,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动物由 检疫人员押运至指定的国家入境动物隔离场或经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临时隔离 场。入境动物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管辖范围外隔离检疫的,由入境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完成现场检疫后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通知隔离检疫场所在地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运输途中车辆要封闭,严防动物脱逃和铺垫物泄漏。 对入境演艺动物现场检疫结束后,如未发现异常,出具《检疫调离通知单》, 将动物运至演出地。在入境后至演出地的运输途中由入境口岸的检验检疫人员对 其进行检疫监督管理。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须执行如下规定:不得将入境演艺动 物与其他动物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运输途中车辆要封闭,严防动物脱逃和铺垫 物泄漏。 运输途中动物的排泄物、垫料以及途中死亡的动物等废弃物需收集到不泄漏 的容器中,严禁沿途抛洒,抵达演出地时在演出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作 无[害化处理。 在入境演艺动物抵达演出地前,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向演出地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申报。演艺动物抵达演出地时,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派出的检疫人员向 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监管交接手续。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进一步实施现 场检疫。 经现场检疫合格后将动物运至经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临时饲养场地 饲养,由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监管。 主办单位或其代理人在演艺期间须执行如下规定:入境演艺动物不得与境内 演艺动物在同一时期内同一场地演出;饲料须来自非疫区并符合兽医卫生要求; 对演出场地和饲养场地定期清扫`消毒并对废弃物作无害化处理;禁止无关人员 进入临时饲养场地;发现入境演艺动物患病`死亡或丢失时须立即向演出地口岸 检验检疫机构报告,不得私自处理。 演艺动物需运往下一演出地点或出境时,演出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出检疫人 员监督将入境演艺动物运至下一演出地或出境口岸。 入境演艺动物出境时,出境检验检疫机关应核对数量和核查演出期间检疫监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督管理情况,并根据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书或 《检疫放行通知单》。 (五)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是严防国外动物疫病传入我国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隔离检疫 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 疫场管理办法》实施检疫、管理。 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简称隔离场)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安排 使用,凡需要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提前3个月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预定手 续。使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付50%的隔离场租用费,不能在预定的时 间使用隔离场,应及时通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于没有在预定时间使用隔 离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预定使用单位承担。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简称 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和《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标准(试行)》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入境动 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 子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在动物隔离检疫期,临时隔离场的防疫工作 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种用家畜、禽一般在正式隔离场隔离检疫,其他动物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视正式隔离场的使用情况和输入动物饲养所需的特殊条件,可安排在临时隔离 场隔离检疫。输入种用家畜、禽的隔离检疫期为45天,输入鱼的隔离检疫期为 40天,输入蛙的隔离检疫期为60天,其他动物为30天。 隔离场不能同时检疫两批动物,每次检疫期满后须至少空场30天才可接下 一批动物。每次接动物前对隔离厩舍和隔离区至少消毒3次,每次间隔2天。对 于水生动物的临时隔离场,要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方法,在动物进场前 7-10天进行消毒处理。 隔离检疫期对动物的饲养工作由货主承担,饲养员应在动物到达前7天到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医院做健康检查。患有结核病、布病、肝炎、公脓性疫病 及其他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进驻隔离场。在隔离场内不得食用与进口动物相关 的肉食及其制品。货主在隔离期不得对动物私自用药或注射疫苗。 般在动物进场7天后开始对动物进行采血、采样用于实验室检验。样品的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5 督管理情况,并根据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书或 《检疫放行通知单》。 (五)隔离检疫 隔离检疫是严防国外动物疫病传入我国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隔离检疫 期应严格按照《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和《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 疫场管理办法》实施检疫、管理。 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简称隔离场)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统一安排 使用,凡需要使用隔离场的单位提前 3 个月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预定手 续。使用单位须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付 50%的隔离场租用费,不能在预定的时 间使用隔离场,应及时通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于没有在预定时间使用隔 离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预定使用单位承担。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简称 临时隔离场)指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据《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 和《国家入境动物隔离检疫场标准(试行)》批准的,供出境动物或有关入境动 物检疫时所使用的临时性场所。临时隔离场由货主提供。每次批准的临时隔离场 子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使用。在动物隔离检疫期,临时隔离场的防疫工作 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种用家畜、禽一般在正式隔离场隔离检疫,其他动物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视正式隔离场的使用情况和输入动物饲养所需的特殊条件,可安排在临时隔离 场隔离检疫。输入种用家畜、禽的隔离检疫期为 45 天,输入鱼的隔离检疫期为 40 天,输入蛙的隔离检疫期为 60 天,其他动物为 30 天。 隔离场不能同时检疫两批动物,每次检疫期满后须至少空场 30 天才可接下 一批动物。每次接动物前对隔离厩舍和隔离区至少消毒 3 次,每次间隔 2 天。对 于水生动物的临时隔离场,要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方法,在动物进场前 7-10 天进行消毒处理。 隔离检疫期对动物的饲养工作由货主承担,饲养员应在动物到达前 7 天到口 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医院做健康检查。患有结核病、布病、肝炎、公脓性疫病 及其他人畜共患病的人员不得进驻隔离场。在隔离场内不得食用与进口动物相关 的肉食及其制品。货主在隔离期不得对动物私自用药或注射疫苗。 一般在动物进场 7 天后开始对动物进行采血、采样用于实验室检验。样品的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扦取必须按照农业部颁布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及其他相关 标准进行。对猪、马、牛、羊、驼鸟、狐狸等家畜、禽应逐头(只)采样:鸡、 鸭、鹅、火鸡等家畜、禽按1%,鸟、鸽等按10%比例随时抽样,最少抽取30 个样本,不足30只动物的按100%采样, 采血的同时可进行结核病、副结核病等的皮内变态反应或马鼻疽的点眼试 验。 隔离场的兽医须每天对动物进行临诊检查和观察。临诊检查可包括两方面的 内容:首先做整体及一般检查,如:体格、发育、营养状况、精神状态、体态 姿势与运动、行为、被毛、皮肤、眼结膜、体表淋巴结、体温、脉搏及呼吸数等。 另外可根据需要进行其他系统的检查,如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 尿、生殖系统、神经系统等。发现有临诊症状的动物要及时单独隔离观察、检查。 对水生动物应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 1动物群体有无死亡现象。尤其对于鱼、虾、贝等,要注意有无动物大量死 亡的迹象。 2动物群体活动是否正常。如:观察鱼群游动是否正常,有无狂游、停游或 游动不平衡等现象:观察虾群中虾弹跳是否有力,有无浮头等现象:观察贝类潜 沙、游走、游动是否正常,排出孔排水是否有力等现象:观察蛙对外界反应是否 敏捷,食欲是否正常等。 3动物的体表是否正常。如:观察鱼全色是否变黑、体表是否有溃疡、脓疱、 出血点、白点、鱼眼球是否突出、身体有无畸形、鳃丝、鳍有无出血、腐烂、鳃 上是否粘液过多、体表有无寄生物等现象:观察虾体表有无黑斑、白斑、甲壳上 是否有溃疡、附着物、虾体透明度是否异常,有无浊白现象,附肢是否变红等 对于贝类观察其贝壳是否能紧闭,贝壳上有无穿孔,剖开后外套膜和斧足是否有 腐烂、上面是否有脓抱,鳃部是否正常,外套膜内有无寄生生物等现象;对于海 胆要看棘是否有脱落、表皮层是否变色、组织坏死、组织脱落、表皮损伤等现象: 对于蛙类要看其全表有无出血斑块、溃烂、水肿、粘膜充血等现象 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样品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在隔离检疫期如发现规定检疫项目以外的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可疑迹象 的庆进一步实施检疫,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6 扦取必须按照农业部颁布的《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采样标准》及其他相关 标准进行。对猪、马、牛、羊、鸵鸟、狐狸等家畜、禽应逐头(只)采样;鸡、 鸭、鹅、火鸡等家畜、禽按 1%,鸟、鸽等按 10%比例随时抽样,最少抽取 30 个样本,不足 30 只动物的按 100%采样。 采血的同时可进行结核病、副结核病等的皮内变态反应或马鼻疽的点眼试 验。 隔离场的兽医须每天对动物进行临诊检查和观察。临诊检查可包括两方面的 内容:首先做整体及一般检查,如:体格、发育、营养状况、精神状态、体态、 姿势与运动、行为、被毛、皮肤、眼结膜、体表淋巴结、体温、脉搏及呼吸数等。 另外可根据需要进行其他系统的检查,如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 尿、生殖系统、神经系统等。发现有临诊症状的动物要及时单独隔离观察、检查。 对水生动物应进行以下方面的检查: 1.动物群体有无死亡现象。尤其对于鱼、虾、贝等,要注意有无动物大量死 亡的迹象。 2.动物群体活动是否正常。如:观察鱼群游动是否正常,有无狂游、停游或 游动不平衡等现象;观察虾群中虾弹跳是否有力,有无浮头等现象;观察贝类潜 沙、游走、游动是否正常,排出孔排水是否有力等现象;观察蛙对外界反应是否 敏捷,食欲是否正常等。 3.动物的体表是否正常。如:观察鱼全色是否变黑、体表是否有溃疡、脓疱、 出血点、白点、鱼眼球是否突出、身体有无畸形、鳃丝、鳍有无出血、腐烂、鳃 上是否粘液过多、体表有无寄生物等现象;观察虾体表有无黑斑、白斑、甲壳上 是否有溃疡、附着物、虾体透明度是否异常,有无浊白现象,附肢是否变红等; 对于贝类观察其贝壳是否能紧闭,贝壳上有无穿孔,剖开后外套膜和斧足是否有 腐烂、上面是否有脓疱,鳃部是否正常,外套膜内有无寄生生物等现象;对于海 胆要看棘是否有脱落、表皮层是否变色、组织坏死、组织脱落、表皮损伤等现象; 对于蛙类要看其全表有无出血斑块、溃烂、水肿、粘膜充血等现象。 如发现有异常情况,应采取样品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 在隔离检疫期如发现规定检疫项目以外的动物传染病或寄生虫病可疑迹象 的庆进一步实施检疫,并将结果及时报告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对于死亡动物要在专门的解剖室进行剖检、采集病料,查明病因,尸体做无 害化处理。 (六)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是最终出具检疫结果的重要依据。所检疫病的名录试验项目和结 果判定标准依照中国与输出国签定的动物检疫议定书(条款)、协定和备忘录或 国家检验检疫局的审批意见执行。检出阳性结果或发现重要疫情须及时报上级检 验检疫机关,并通知隔离场采取进一步隔离措施。 实验室检验须在隔离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隔离期的须提前向上 级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动物疫病和试验方法供实验室检验时参考,试验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 (七)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 对实验室检验和隔离检疫的结果判定应严格按照我国与输出国签定的双边 检疫协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执行,并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试验阳性的动 物应出具动物检疫证书。 (八)检疫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对符合协议书协议规定的动 物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准予入境。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动物按照 规定实施检疫处理。 (九)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对检验检疫中的临诊记录、原始实验记录、文字记载和声像资料要及时归档。 实验材料、血清、病理材料、分离到的菌株、毒株要妥善保存至少半年。 第二节入境动物产品检疫 (一)定义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 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有 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家养或野生动 物、禽鸟类、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类等动物的毛、羽、绒、皮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7 对于死亡动物要在专门的解剖室进行剖检、采集病料,查明病因,尸体做无 害化处理。 (六)实验室检验 实验室检验是最终出具检疫结果的重要依据。所检疫病的名录试验项目和结 果判定标准依照中国与输出国签定的动物检疫议定书(条款)、协定和备忘录或 国家检验检疫局的审批意见执行。检出阳性结果或发现重要疫情须及时报上级检 验检疫机关,并通知隔离场采取进一步隔离措施。 实验室检验须在隔离期内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隔离期的须提前向上一 级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动物疫病和试验方法供实验室检验时参考,试验方法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境动物检疫规程手册》。 (七)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 对实验室检验和隔离检疫的结果判定应严格按照我国与输出国签定的双边 检疫协定书或协议中的规定执行,并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对试验阳性的动 物应出具动物检疫证书。 (八)检疫处理 根据现场检疫、隔离检疫和实验室检验的结果,对符合协议书协议规定的动 物出具《检疫放行通知单》,准予入境。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的动物按照 规定实施检疫处理。 (九)资料的收集与保存 对检验检疫中的临诊记录、原始实验记录、文字记载和声像资料要及时归档。 实验材料、血清、病理材料、分离到的菌株、毒株要妥善保存至少半年。 第二节 入境动物产品检疫 (一)定义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总署联合签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 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仍有 可能传播有害生物,危害农牧渔业生产的发展和人体健康的,来自家养或野生动 物、禽鸟类、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甲壳类等动物的毛、羽、绒、皮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角、骨、蹄、甲、肉脏类及制品、哺乳动物的奶及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和动 物粉类、其他动物产品和动物检疫物。 (1)毛、羽、绒、皮: a毛:是指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毛、马鬃毛、马尾 毛、牛耳毛、黄狼尾毛、洗净毛、炭化毛、毛条等。 b羽:是指禽鸟类的羽毛,如: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等。 c绒:是指山羊绒、牦牛绒、驼绒、水洗山羊绒、羽绒、鸭绒等。 皮:是指牛皮、绵羊皮、山羊皮、猪皮、马皮、狐皮、貂皮、狗皮、兔皮 麝鼠皮、象皮、袋鼠皮、鳄鱼皮、蟒皮(蛇)、鸵鸟皮等。 (2)角、骨、蹄、甲: a角:鹿角、鹿茸、广角、羚羊角等。 b骨: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及其他动物杂骨等。 c蹄、甲:动物蹄壳、贝壳、龟板、玳瑁、甲片等。 (3)肉脏及制品: a鲜、冷、冻的牛、羊、猪、马、驴、骡、野猪、犬、鸡、鸭、鹅、火鸡、 鸽、兔的胴体(或整只)或分割肉。 b鲜、冷、冻的牛肝、牛舌、鹅或鸭的脂肪肝、牛、羊、猪、马、驴、骡、 兔的杂碎、肠衣、膀胱、胃等。 ©干、熏、盐制的火腿、熏腿、腌肉、咸肉、腊肉、干肉、香肠、腊肠、灌 肠及其他肉脏类制品。 (4)哺乳动物奶及制品: 哺乳动物的鲜奶及制品,如牛、羊、马的鲜奶,及奶粉、炼乳、奶酪、酸奶、 凝乳、黄油、乳清粉、冰淇淋等。 (5)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 鲜、冷、冻、干、盐制的整体或分割的鳟鱼、大马哈鱼、鲑鱼、比目鱼、蝶 鱼、金枪鱼、鲱鱼、沙丁鱼、鳗鱼、牡蛎、扇贝、贻贝、墨鱼、鱿鱼、章鱼、鲍 鱼、海参、蜗牛、田螺、海螺等。 (6)甲壳类动物: 鲜、冷、冻、干、腌的对虾、中华绒毛蟹(大闸蟹)、梭子蟹、草虾、蜈蚣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8 角、骨、蹄、甲、肉脏类及制品、哺乳动物的奶及制品、蛋及蛋制品、油脂和动 物粉类、其他动物产品和动物检疫物。 (1)毛、羽、绒、皮: a.毛:是指绵羊毛、山羊毛、兔毛、牦牛毛、驼毛、猪鬃毛、马鬃毛、马尾 毛、牛耳毛、黄狼尾毛、洗净毛、炭化毛、毛条等。 b.羽:是指禽鸟类的羽毛,如:鸡毛、鸭毛、鹅毛、火鸡毛、孔雀尾毛等。 c.绒:是指山羊绒、牦牛绒、驼绒、水洗山羊绒、羽绒、鸭绒等。 d.皮:是指牛皮、绵羊皮、山羊皮、猪皮、马皮、狐皮、貂皮、狗皮、兔皮、 麝鼠皮、象皮、袋鼠皮、鳄鱼皮、蟒皮(蛇)、鸵鸟皮等。 (2)角、骨、蹄、甲: a.角:鹿角、鹿茸、广角、羚羊角等。 b.骨:虎骨、豹骨、牛骨、羊骨、猪骨及其他动物杂骨等。 c.蹄、甲:动物蹄壳、贝壳、龟板、玳瑁、甲片等。 (3)肉脏及制品: a.鲜、冷、冻的牛、羊、猪、马、驴、骡、野猪、犬、鸡、鸭、鹅、火鸡、 鸽、兔的胴体(或整只)或分割肉。 b.鲜、冷、冻的牛肝、牛舌、鹅或鸭的脂肪肝、牛、羊、猪、马、驴、骡、 兔的杂碎、肠衣、膀胱、胃等。 c.干、熏、盐制的火腿、熏腿、腌肉、咸肉、腊肉、干肉、香肠、腊肠、灌 肠及其他肉脏类制品。 (4)哺乳动物奶及制品: 哺乳动物的鲜奶及制品,如牛、羊、马的鲜奶,及奶粉、炼乳、奶酪、酸奶、 凝乳、黄油、乳清粉、冰淇淋等。 (5)动物水产品、软体及无脊椎动物: 鲜、冷、冻、干、盐制的整体或分割的鳟鱼、大马哈鱼、鲑鱼、比目鱼、蝶 鱼、金枪鱼、鲱鱼、沙丁鱼、鳗鱼、牡蛎、扇贝、贻贝、墨鱼、鱿鱼、章鱼、鲍 鱼、海参、蜗牛、田螺、海螺等。 (6)甲壳类动物: 鲜、冷、冻、干、腌的对虾、中华绒毛蟹(大闸蟹)、梭子蟹、草虾、蜈蚣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蝎子等。 (7)动物油脂及动物粉类: 动物油脂是指未炼制或己炼制的动物、禽类、水生动物及海生哺乳动物的 油脂肪,可供人类食用或工业用的油脂,如牛、羊、猪油脂、家禽油脂、羊毛脂 鱼油及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b.动物粉类:是指不适宜人类食用的动物、禽类、动物性水产品、软体及无 脊椎动物等经加工制作而成,主要用做饲料添加剂,如肉骨粉、鱼粉、血粉、羽 毛粉、贝壳粉等。 (8)蛋及蛋制品: 蛋及蛋制品是指禽鸟类除种蛋外的鲜、冻及腌制加工后的蛋,如鲜带壳的鸡、 鸭、鹅、鸽蛋、皮蛋、咸蛋、蛋黄、冰蛋等。 (9)其他动物产品: 根据农业部、海关总署(1992)农(检疫)字第18号文的规定,主要是指 蚕茧、蚕丝、蚯蚓、蝉蜕、燕窝、鲸腊、蜂腊、蜂密、皇浆、牛黄、珍珠(粉)、 熊胆(粉)入、麝香、龙涎香、灵猫香、蛇毒、海马、蛤蚧、动物胎盘、牛鞭、鹿 鞭、狗宝、水牛胸腺、胆红素等。 (10)其他检疫物: 按《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8章第46条第5款之规定。其他检疫物是 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及动物尸体和动物废弃物。 a疫苗类:弱毒疫苗、灭活苗、基因工程疫苗等。 b动物血清类:胎牛血清、小(犊)牛血清、马血清、兔血清、鼠血清等。 c诊断液:抗原核酸、核酸制品、阳性血清、阴性血清、标记抗体、溶血素 原代细胞、传代细胞、杂交瘤细胞等。 d动物性废弃物:未经处理的鸟粪、鸡粪、马粪等其他动物粪便、动物性废 弃物。 (二)报检 输入动物产品必须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若输入动物粉类,作为饲料添加剂用的肉骨粉、鱼粉、血粉、羽毛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9 蝎子等。 (7)动物油脂及动物粉类: a.动物油脂是指未炼制或已炼制的动物、禽类、水生动物及海生哺乳动物的 油脂肪,可供人类食用或工业用的油脂,如牛、羊、猪油脂、家禽油脂、羊毛脂、 鱼油及海生哺乳动物的油、脂及其分离品。 b.动物粉类:是指不适宜人类食用的动物、禽类、动物性水产品、软体及无 脊椎动物等经加工制作而成,主要用做饲料添加剂,如肉骨粉、鱼粉、血粉、羽 毛粉、贝壳粉等。 (8)蛋及蛋制品: 蛋及蛋制品是指禽鸟类除种蛋外的鲜、冻及腌制加工后的蛋,如鲜带壳的鸡、 鸭、鹅、鸽蛋、皮蛋、咸蛋、蛋黄、冰蛋等。 (9)其他动物产品: 根据农业部、海关总署(1992)农(检疫)字第 18 号文的规定,主要是指 蚕茧、蚕丝、蚯蚓、蝉蜕、燕窝、鲸腊、蜂腊、蜂蜜、皇浆、牛黄、珍珠(粉)、 熊胆(粉)、麝香、龙涎香、灵猫香、蛇毒、海马、蛤蚧、动物胎盘、牛鞭、鹿 鞭、狗宝、水牛胸腺、胆红素等。 (10)其他检疫物: 按《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 8 章第 46 条第 5 款之规定。其他检疫物是 指动物疫苗、血清、诊断液及动物尸体和动物废弃物。 a.疫苗类:弱毒疫苗、灭活苗、基因工程疫苗等。 b.动物血清类:胎牛血清、小(犊)牛血清、马血清、兔血清、鼠血清等。 c.诊断液:抗原核酸、核酸制品、阳性血清、阴性血清、标记抗体、溶血素、 原代细胞、传代细胞、杂交瘤细胞等。 d.动物性废弃物:未经处理的鸟粪、鸡粪、马粪等其他动物粪便、动物性废 弃物。 (二).报检 输入动物产品必须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和《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及其 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入境前或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报检,若输入动物粉类,作为饲料添加剂用的肉骨粉、鱼粉、血粉、羽毛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粉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3-5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以 便检验检疫局作好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的准备工作。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 1)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动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的企业的注册 登记证及标识、企业印章及标识的复印件。 3)国内生产加工储存输入动物产品企业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证。 4)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的正本及《产地证书》 的副本。 5)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管理机关允许入境证明书 (副本),如虎骨、豹骨、象皮、象牙、羚羊角等。 输入动物产品必须按规定填写报检单,填写报检单要字迹端正,切勿涂改。 输入动物产品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以外生产、加工、储存 或转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按下列办法报检: 1)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生产、加工、储存的动物产品: a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检。 b.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交国家质检总局或其 授权机构签发的调离许可证,同时提交输入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地检验检 疫机构的注册证明。 .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文件,符合调离条件的 签发《调离通知单》并按规定核收检验检疫费并通知调入地检验检疫机关,货主 或其代理人在输入动物产品抵达调入地时或调入地后,应通知调入地检验检疫机 关检疫:对于不符合调离条件的输入动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办理调 离手续。 2)输入动物产品属于转关货物: a输入动物产品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 机构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意见及海关关封,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20 粉等,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入境前 3-5 天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预报检,以 便检验检疫局作好采样和实验室检验的准备工作。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预报检时,应向检验检疫机 关提交下列文件: 1)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机关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2)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动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的企业的注册 登记证及标识、企业印章及标识的复印件。 3)国内生产加工储存输入动物产品企业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证。 4)输出国(地区)政府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的正本及《产地证书》 的副本。 5)中国参加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国务院野 生动物行政主管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管理机关允许入境证明书 (副本),如虎骨、豹骨、象皮、象牙、羚羊角等。 输入动物产品必须按规定填写报检单,填写报检单要字迹端正,切勿涂改。 输入动物产品需要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以外生产、加工、储存 或转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按下列办法报检: 1)属于调离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监管区生产、加工、储存的动物产品: a.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报检。 b.货主或其代理人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应交国家质检总局或其 授权机构签发的调离许可证,同时提交输入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储存地检验检 疫机构的注册证明。 c.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货主或其代理人提供的文件,符合调离条件的 签发《调离通知单》并按规定核收检验检疫费并通知调入地检验检疫机关,货主 或其代理人在输入动物产品抵达调入地时或调入地后,应通知调入地检验检疫机 关检疫;对于不符合调离条件的输入动物产品,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办理调 离手续。 2)输入动物产品属于转关货物: a.输入动物产品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 机构签发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意见及海关关封,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