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第一章检疫审批 第一节检疫审批目的 检疫审批,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批准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或在中国国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 检疫审批的目的在于,对输入或通过中国境内运输的检疫物,检验检疫机关 根据事先已掌握的输出国或地区疫情,决定是否同意输入或过境,可以减少不必 要的损失,防止危险性动物传染病传入我国。特别是外贸进口,事先办理检疫审 批手续龙为重要。国在世界各国动物疫情是相当复杂的,进口单位不一定了解国 外的疫情,也不能完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很可能发生盲目引进大宗 检疫物的情况,在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而被退货或销毁,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事先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可以让进口单位在进口前了解我国的检疫要求,在对外谈判 中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将我国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 进口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提出索赔,避免损失。 第二节、检疫审批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主要是根据以下依据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法法实施条例》 及相关配套法规。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是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检疫审批工作贯彻执行的 保证。 (二)中国与输出国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条款) 为了使我国输入或输出动物的检疫工作更有针对性,我国检验检疫机关与有 关国家的动物检疫主管部门联系、协商,目前己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 德国、荷兰、加拿大、比利时、丹麦、日本、南非、津巴布韦、澳大利亚、新西 兰、以色列等多个国家签定了双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 录、条款)300多个。这些协定是从国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基本要求。 (三)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情况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的报告、我国驻外使馆 的通知及派出兽医官的汇报,随时掌握着国外的疫情情况,当某个国家发生重大 1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 第一章 检疫审批 第一节 检疫审批目的 检疫审批,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批准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或在中国国内运输过境动物的要求。 检疫审批的目的在于,对输入或通过中国境内运输的检疫物,检验检疫机关 根据事先已掌握的输出国或地区疫情,决定是否同意输入或过境,可以减少不必 要的损失,防止危险性动物传染病传入我国。特别是外贸进口,事先办理检疫审 批手续龙为重要。国在世界各国动物疫情是相当复杂的,进口单位不一定了解国 外的疫情,也不能完全掌握国家有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很可能发生盲目引进大宗 检疫物的情况,在抵达口岸时因违法而被退货或销毁,造成经济损失。如果事先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可以让进口单位在进口前了解我国的检疫要求,在对外谈判 中做到心中有数,在签订合同时将我国的检疫要求列入合同,一旦发生上述情况, 进口单位可以依据合同提出索赔,避免损失。 第二节、 检疫审批依据 检验检疫机构主要是根据以下依据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植物检疫法法实施条例》 及相关配套法规。 这些相关法律法规是开展动物检疫工作的基础,是检疫审批工作贯彻执行的 保证。 (二)中国与输出国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条款) 为了使我国输入或输出动物的检疫工作更有针对性,我国检验检疫机关与有 关国家的动物检疫主管部门联系、协商,目前已与美国、俄罗斯、英国、法国、 德国、荷兰、加拿大、比利时、丹麦、日本、南非、津巴布韦、澳大利亚、新西 兰、以色列等多个国家签定了双边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 录、条款)300 多个。这些协定是从国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基本要求。 (三)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动物疫情情况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 (OIE)的报告、我国驻外使馆 的通知及派出兽医官的汇报,随时掌握着国外的疫情情况,当某个国家发生重大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疫情时,我因检验机关会及时发出有关通知,禁止从该国进口相对应的动物及动 物产品。如果该国的疫情确实得到有效控制,且符合OE的有关规定,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将解除禁止从该国进口相对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知。 第三节审批的权限和范围 审批种类:审批分为特许检疫审批和进境动物一般检疫审批。 1、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进境动物一般检疫审批 ①、活动物 国家局负责审批: 〈1>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3)屠幸用哺乳动物: (4>野生动物: 〈5〉过境动物: 〈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 (食用)的动物。 直属局负责审批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 如下动物: 1〉伴侣动物(犬、猎等): (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4)爬行动物(龟、整、珉理等): (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 国家局负贵审批: (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 (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2 疫情时,我国检验机关会及时发出有关通知,禁止从该国进口相对应的动物及动 物产品。如果该国的疫情确实得到有效控制,且符合 OIE 的有关规定,国家出 入境检验检疫局将解除禁止从该国进口相对应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通知。 第三节 审批的权限和范围 审批种类:审批分为特许检疫审批和进境动物一般检疫审批。 1、特许检疫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禁止进境的物品,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2、进境动物一般检疫审批: ①、活动物 国家局负责审批: 〈1> 所有种用动物及其遗传物质(精液、胚胎、受精卵、种蛋); 〈2〉展览、演艺(演出)、竞赛(放飞)用动物; 〈3〉屠宰用哺乳动物; 〈4>野生动物; 〈5〉过境动物; 〈6〉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饲养、屠宰 (食用)的动物。 直属局负责审批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饲养、使用的 如下动物: 〈1〉伴侣动物(犬、猫等): 〈2〉实验动物(大鼠、小鼠、豚鼠等); 〈3〉水生动物(鱼、虾、蟹、贝等); 〈4〉爬行动物(龟、鳖、珉理等); 〈5〉两栖动物(蛇等)。 ②动物产品 国家局负贵审批: 〈1〉所有猪产品和美国、加拿大和蒙古的肉类产品; 〈2〉允许市场销售的肉类产品;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 存放的动物产品: (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直属局负责审批 〈1〉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 品: 〈2〉限定在进境口岸局管辖范围内少量用于宾馆、饭店配餐的肉类产品: 3〉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蓝湿(干〉皮。 第四节入境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审批 入境检疫审批制度,是由《动植物检疫法》第10条规定的,即输入动物、 动物产品必须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是指通过贸易、科技合 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的输入。 实施动物检疫审批制度是整个入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 分,检疫工作没有这一部分就难以实现检疫把关、防止疫病从国外传入的总目标。 入境动物检疫审批的程序可分为申请、隔离场考核、填报审批单、审核批 准。 一、申请 要求从国外输入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在签定输入动物 和动物遗传物质的合同或协议前向检疫审批机关提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之所以要规定提前申请,是因为在审批之前有很多工作要做,如要在动物输入前 0天完成对临时隔离场的考核,在贸易合同中须列明检疫要求。还要派出我国 的官方兽医到输出因协助做好输出前的检疫工作。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国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见表1-1。凡需使用国家隔离场的应提前3个月 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预定手续,并在审批前向隔离场所口岸检验检疫局 预付50%的隔离场使用费。不能在预定时间内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 因故取消使用预定隔离场,应及时通知国家局。由于没有在预定时间内使用隔离 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预定使用单位承担。 3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3 〈3〉从一个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后需调往其他直属局的辖区内生产、加工、 存放的动物产品; 〈4〉从中亚五国进口羊毛、皮张和从阿联酋进口澳大利亚绵羊皮。 直属局负责审批 〈1〉从本直属局辖区内的口岸进境并在本局辖区内生产、加工、存放的动物产 品; 〈2〉限定在进境口岸局管辖范围内少量用于宾馆、饭店配餐的肉类产品; 〈3〉洗净毛、碳化毛、毛条、蓝湿〈干〉皮。 第四节 入境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审批 入境检疫审批制度,是由《动植物检疫法》第 10 条规定的,即输入动物、 动物产品必须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入境”是指通过贸易、科技合 作、交换、赠送、援助等方式的输入。 实施动物检疫审批制度是整个入境动物检疫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 分,检疫工作没有这一部分就难以实现检疫把关、防止疫病从国外传入的总目标。 入境动物检疫审批的程序可分为申请、隔离场考核、填报审批单、审核批 准。 一、 申请 要求从国外输入动物和动物遗传物质的货主及其代理人应在签定输入动物 和动物遗传物质的合同或协议前向检疫审批机关提前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之所以要规定提前申请,是因为在审批之前有很多工作要做,如要在动物输入前 30 天完成对临时隔离场的考核,在贸易合同中须列明检疫要求。还要派出我国 的官方兽医到输出国协助做好输出前的检疫工作。 货主或其代理人在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件: 1.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国进 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见表 1-1。凡需使用国家隔离场的应提前 3 个月 到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预定手续,并在审批前向隔离场所口岸检验检疫局 预付 50%的隔离场使用费。不能在预定时间内使用隔离场,须重新办理预定手续, 因故取消使用预定隔离场,应及时通知国家局。由于没有在预定时间内使用隔离 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预定使用单位承担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表1-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 编号: 名称: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 地址 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定,特此申明。 电话 传真: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二、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三、进境检疫物 名称 品种 数量 重量 产地 生产加工是否转基 存放单位因产品 输出国家或地区: 进境日期: 出境日期: 进境口岸: 出境口岸: 指运地: 目的地: 用途: 运输路线及方式: 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初审机关意见:(本栏目仅适用于特许审批机关意见: 审批) 签字盖章: 经办:审核:签发: 日期: 年月日 经办日期:年月日 A0031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印刷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4 表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申请表 一、申请单位 编号: 名称: 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本表所填内容真实;保证严格 遵守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有关规 定,特此申明。 签字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二、进境后的生产加工、使用、存放单位 名称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三、进境检疫物 名称 品种 数量 重量 产地 生产加工 存放单位 是否转基 因产品 输出国家或地区: 进境日期: 出境日期: 进境口岸: 出境口岸: 指运地: 目的地: 用途: 运输路线及方式: 进境后的隔离检疫场所: 四、审批意见(以下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填写) 初审机关意见:(本栏目仅适用于特许 审批)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审批机关意见: 经办: 审核: 签发: 经办日期: 年 月 日 A00312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境检验检疫局印刷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见表1-2)。 表1-2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编号 隔离场场址: 使用单位: 进口动物名称: 产地: 数量: 入境口岸: 经我局考核,所申请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格 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为上述入境动物临时 隔离检疫场。 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种用家畜的隔离检疫一般在国家进出境动物检疫隔离场隔离,不需要进行考 核。其他动物的输入须在临时隔离场隔离检疫。临时隔离场一般由货主提供,货 主应在与国外签定合同、协仪前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 请表》(见表1一3),向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考核认可后,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4个月, 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检疫。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审核批准 审核机关接到货主的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将作出同意入境的审批决 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动物疫情。 2.符合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 3.符合我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大动物的输入需派出兽医官到国外协助检疫。货主应承担兽医官在国外执 行检疫任务的费用。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样式如表1-3。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检疫要求的, 检验检疫机关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5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5 2.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见表 1-2)。 表 1-2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 编号 隔离场场址: 使用单位: 进口动物名称: 产地: 数量: 入境口岸: 经我局考核,所申请的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 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管理办法》的规定,现批准为上述入境动物临时 隔离检疫场。 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种用家畜的隔离检疫一般在国家进出境动物检疫隔离场隔离,不需要进行考 核。其他动物的输入须在临时隔离场隔离检疫。临时隔离场一般由货主提供,货 主应在与国外签定合同、协仪前认真填写《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 请表》(见表 1—3),向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经口岸检验检疫机 构考核认可后,签发《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场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 4 个月, 只允许用于一批动物的隔离检疫。 3.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文件。 二、 审核批准 审核机关接到货主的申请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将作出同意入境的审批决 定,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 检疫许可证》):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动物疫情。 2.符合我国与输出国家或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动物检疫议定书。 3.符合我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的有关 规定,大动物的输入需派出兽医官到国外协助检疫。货主应承担兽医官在国外执 行检疫任务的费用。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样式如表 1-3。对于经审核不符合检疫要求的, 检验检疫机关将及时通知申请单位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表13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 申请时间 预定进/出境 章/签字) 时间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动物名称 数量 进/出境口岸 输出国 中文、拉丁 或地区 文、(或英文) 地址 以下内容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填写 疫区是()否() 周围环境符合()不符合() 围墙、围栏或其它隔离设施有()无() 消毒设施完备()不完备() 供水、供电设施完备()不完备() 粪便、垫料、污水处理设施完备()不完 无() 备()无() 更衣室有()无() 畜舍水池条件好()一般()差() 其它 考 核 免 考核人 时间年月日主管领导 考核单位公章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6 表 1-3 进出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 章/签字) 申请时间 预定进/出境 时间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动物名称 中文、拉丁 文、(或英文) 数量 进/出境口岸 输 出 国 或地区 地址 以下内容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填写 疫区 是( ) 否( ) 周围环境 符合() 不符合() 围墙、围栏或其它隔离设施 有( )无() 消毒设施 完备( ) 不完备( ) 供水、供电设施 完备( ) 不完备( ) 无() 粪便、垫料、污水处理设施完备( ) 不完 备( ) 无( ) 更衣室 有( ) 无( ) 畜舍水池条件 好( )一般( )差( ) 其它 考 核 意 见 考核人 时间 年 月 日 主管领导 考核单位公章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三、审批单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超过审批有效期的。 第五节入境动物产品的审批 入境动物产品的审批程序,大体分为申请、审核、签发审批单。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并为对外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 单位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前按照检验检疫局内部的分工可直接向国家检验 检疫局或口岸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经正式批准的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有关文件。 2.与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入境动物产品加工、使用、存放单 位签定的加工、使用或销售、存放协议(合同)。 3.入境动物产品属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必要时需提供海关核发的“吉 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出口合同或出口报关凭证。 4.必要时需提供入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工艺或组成部分。 5.必要时需提供输出国对输出的动物产品的检疫项目、检疫方法和标准。 申请进口用于科研、捐赠、援助、展览等非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单位凭主管部 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办理申请。 二、审核 检验检疫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将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是否为直接对外签定 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是否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7 三、 审批单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地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超过审批有效期的。 第五节 入境动物产品的审批 入境动物产品的审批程序,大体分为申请、审核、签发审批单。 一、申请 申请单位应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并为对外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单位,申请 单位应在签定贸易合同或协议前按照检验检疫局内部的分工可直接向国家检验 检疫局或口岸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经正式批准的具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有关文件。 2.与经国家检验检疫局批准注册登记的入境动物产品加工、使用、存放单 位签定的加工、使用或销售、存放协议(合同)。 3.入境动物产品属来料、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必要时需提供海关核发的“吉 料加工登记手册”或出口合同或出口报关凭证。 4.必要时需提供入境动物产品的加工工艺或组成部分。 5.必要时需提供输出国对输出的动物产品的检疫项目、检疫方法和标准。 申请进口用于科研、捐赠、援助、展览等非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单位凭主管部 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及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办理申请。 二、审核 检验检疫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将根据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申请单位是否为经批准的有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是否为直接对外签定 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是否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4.输出国家有无重大疫情。 5.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6.有特别规定的应审核相应的文件材料或证明。 三、签发审批单 经检验检疫机关审核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发放 经审核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疫机关不予以受理,并告之申请单位或不 发给申请单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无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或非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不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4.输出因家或地区有重大疫情的。 5.输出国家或要区疫情不详或不明确的。 6.申请不符合要求。 7.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五、检疫审批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产品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要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变更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5.超过审批有效期的。 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中止、失效、废止、吊销 1.超过有效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失效。 2.输出国家或区一旦发生疫情,拟入境的动物产品己在规定的禁止入境物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8 4.输出国家有无重大疫情。 5.申请是否符合要求。 6.有特别规定的应审核相应的文件材料或证明。 三 、签发审批单 经检验检疫机关审核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四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发放 经审核有下列条件之一的,检验检疫机关不予以受理,并告之申请单位或不 发给申请单位《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1.申请单位无动物产品进口经营权的,或非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者。 2.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不符合我国输入动物产品的检疫要求。 4.输出国家或地区有重大疫情的。 5.输出国家或要区疫情不详或不明确的。 6.申请不符合要求。 7.应提交的文件不完备的。 五、检疫审批的重新办理 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重新申请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1.变更入境动物产品的品种或者数量的。 2.变更输出国家或要区的。 3.变更入境口岸的。 4.变更加工、使用、存放单位的。 5.超过审批有效期的。 六、《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中止、失效、废止、吊销 1.超过有效期,《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失效。 2.输出国家或区一旦发生疫情,拟入境的动物产品已在规定的禁止入境物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名录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失效。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准许多次使用,由入境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负责核销,使用完后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有关检疫规定,发证机关有权终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境许可证》。 5.国家出入出境检验检疫局有权废止其授权的口岸局签发的不符合规定的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六节、过境动物审批 过境动物审批制度,是由《动植物检疫法》第23条规定的,它要求运输过 境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出入出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 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 的准许该批动物入境的证明,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 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准许过境。 过境动物审批的程序大体分为:书面申请、审批批准、签发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启运前30天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申 请的内容主要包括:货主单位名称、输出国家名称、输入国家和口岸、拟过境的 口岸和时间、运输方式、拟通过的路线等,填写的内容应真实、详细。同时应附 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及输入国家或地区动植 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许可证。 二、审批批准 过境检疫审批的管理机关是国家检验检疫局,同意或批准动物过境的主要条 件是: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入境许可证。 4.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我国 国家和检疫机关的有关规定。 5.按照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9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9 名录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自动失效。 3.《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准许多次使用,由入境口岸检验 检疫机构负责核销,使用完后废止。 4.申请单位违反有关检疫规定,发证机关有权终止《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证》的使用,情节严重的吊销《进境许可证》。 5.国家出入出境检验检疫局有权废止其授权的口岸局签发的不符合规定的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六节、过境动物审批 过境动物审批制度,是由《动植物检疫法》第 23 条规定的,它要求运输过 境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出入出境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提交 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检疫证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 的准许该批动物入境的证明,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核同意后, 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准许过境。 过境动物审批的程序大体分为:书面申请、审批批准、签发许可证。 一、书面申请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启运前 30 天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申 请的内容主要包括:货主单位名称、输出国家名称、输入国家和口岸、拟过境的 口岸和时间、运输方式、拟通过的路线等,填写的内容应真实、详细。同时应附 有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及输入国家或地区动植 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入境许可证。 二、审批批准 过境检疫审批的管理机关是国家检验检疫局,同意或批准动物过境的主要条 件是: 1.输出国家或地区无重大疫情。 2.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动物入境许可证。 4.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我国 国家和检疫机关的有关规定。 5.按照检验检疫机关指定的路线运输
第一篇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三、签发许可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国家检验检疫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动植 物检疫许可证》。 第七节、特许入境动物病原体的检疫审批 特许入境动物病原体是特指细菌、真菌、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病 毒、寄生虫或其它传染性因子。国家禁止这些动物病原体入境,但确因科学研究 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动物病原体的单位,应至少提前15天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申请引进动物病原体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科研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下达课题的批件。 3.说明使用单位所具备的防疫条件和拟采取的防止动物病原体扩散的书面 材料。 4.有关口岸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引进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的审查意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使用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进行 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第一篇 动物、动物产品检验检疫 10 三、签发许可证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国家检验检疫局将在 5 个工作日内签发《进境动植 物检疫许可证》。 第七节、特许入境动物病原体的检疫审批 特许入境动物病原体是特指细菌、真菌、支原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病 毒、寄生虫或其它传染性因子。国家禁止这些动物病原体入境,但确因科学研究 等特殊需要要求引进动物病原体的单位,应至少提前 15 天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申请引进动物病原体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时应提供下列文件: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2.引进单位科研立项申请报告及主管部门下达课题的批件。 3.说明使用单位所具备的防疫条件和拟采取的防止动物病原体扩散的书面 材料。 4.有关口岸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对引进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的审查意见。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在接到申请后,将对使用单位的防疫条件和措施进行 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发《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