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第三章出境植物检疫 第一节、概述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概念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以下简称出境检疫物)实施的检疫,出境检疫物在离境前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检疫检验,使其符合我国参 加的国际公约组织的要求,符合进境国家的植物检疫规定,符合双边植物检疫协 定的有关条款,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 (二)出境植物检疫发展历程 出境植物检疫工作是随者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发 展的。50年代,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主要面对东欧、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为保 护各自国家农业生产安全,从1954年开始,前苏联、朝鲜、阿尔巴尼亚、匈牙 利、保加利亚、波兰、前民主德国等国家分别与我国签署了政府间《关于农作物 检疫和防止病虫害的协定》,规定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必须经官方植物检疫机关 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逐步扩大,农业部于1980年3 月下发了《关于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要求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对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原则上根据进口国的要求执行,出口的植物性加 工品或某些非植物性产品,有感染病虫可能的,如出口单位申请,也可进行检验。 在此基础上1982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 对出口植物检疫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出 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 证书;经检疫发现有应检病虫的,不准出口或经除害处理后出口。对于被污染的 场地、仓库、运输工具、铺垫材料等亦要进行处理”。这一法规使出境植物及其 产品的受检率逐年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但出境植物及其产品 的检疫仍未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有些贸易单位为了逃避支付检疫费用,常有人 为瞒报或不报检的现象,使得我国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运到目的港后,因无我官方 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明而被销毁、拒绝入境、除害处理等事件不断发生,给国 家造成损失。 随着世界各国对保护本国农业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的加强,各因普遍对进出境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0 第三章 出境植物检疫 第一节、概述 (一)出境植物检疫的概念 出境植物检疫是指对贸易性和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以下简称出境检疫物)实施的检疫,出境检疫物在离境前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检疫检验,使其符合我国参 加的国际公约组织的要求,符合进境国家的植物检疫规定,符合双边植物检疫协 定的有关条款,以维护我国对外贸易信誉。 (二)出境植物检疫发展历程 出境植物检疫工作是随着国际贸易形势的变化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而发 展的。50 年代,我国的农产品贸易主要面对东欧、朝鲜等社会主义国家。为保 护各自国家农业生产安全,从 1954 年开始,前苏联、朝鲜、阿尔巴尼亚、匈牙 利、保加利亚、波兰、前民主德国等国家分别与我国签署了政府间《关于农作物 检疫和防止病虫害的协定》,规定了我国出口的农产品必须经官方植物检疫机关 检疫,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随着我国对外贸易逐步扩大,农业部于 1980 年 3 月下发了《关于对外植物检疫工作的几项补充规定》,要求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 关对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原则上根据进口国的要求执行,出口的植物性加 工品或某些非植物性产品,有感染病虫可能的,如出口单位申请,也可进行检验。 在此基础上 1982 年 6 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植物检疫条例》, 对出口植物检疫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即“出口植物及其产品,凡有检疫要求的出 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应事先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经检疫合格的,签发检疫 证书;经检疫发现有应检病虫的,不准出口或经除害处理后出口。对于被污染的 场地、仓库、运输工具、铺垫材料等亦要进行处理”。这一法规使出境植物及其 产品的受检率逐年提高,有力地促进了出境植物检疫工作。但出境植物及其产品 的检疫仍未完全纳入法制化管理,有些贸易单位为了逃避支付检疫费用,常有人 为瞒报或不报检的现象,使得我国出口植物及其产品运到目的港后,因无我官方 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明而被销毁、拒绝入境、除害处理等事件不断发生,给国 家造成损失。 随着世界各国对保护本国农业和生态环境的意识的加强,各国普遍对进出境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植物检疫进行了立法,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和根本改变这一混乱局面,1991年10 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和199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 条例》,正式将出境植物检疫变成了法律条款加以实施,使出境植物检疫工作进 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三)出境植物检疫对外贸发展的促进作用 出境植物检疫在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贸易始终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灰色禁区,发达国家寻求将本 国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同时,他们常采取颁布严厉的检疫法律法规和制定苛刻 的植物检疫标准等措施,保护其国内农产品市场和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侵入 在出境农产品的植物检疫工作中,80年代以来,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输 入因要求输入农产品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国家增多:二是一些国家的植物检疫要 求也趋向具体化,有的要求条件极为苛刻、且含混和不合理,如一些国家在合同 或信用证中未提出任何具体的检疫要求,只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但是货 物运抵输入国后,对方则拿出苛刻具体的检疫要求加以限制,使植物检疫情况变 得极为复杂。 我国农产品要走向国际市场,除了需要产品本身具有质量优势外,还需要植 物检疫部门的技术和信誉作保证,以化解其他国家的进口限制措施。最典型的例 子就是对日本出口哈密瓜的成功。日本政府视中国为瓜实蝇疫区,长期禁止中国 哈密瓜进口,通过中日两国植物检疫专家长期艰苦的技术合作与调查论证后,终 于使日本国政府修改了检疫法规中的有关条款,解除了禁止进口中国新疆哈密瓜 的禁令,使中国新疆哈密瓜顺利进入日本市场。我国植物检疫部门通过加强科学 研究,主动与国外检疫部门合作和谈判,80年代中后期以来,先后打破了日本、 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 限制,使我国的哈密瓜、荔枝、稻草垫、盆景、鸭梨、苹果、蒜苗等进入了国际 市场,对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四)出境植物检疫发展前景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境植物检疫在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 作用越加显得重要。植物检疫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为我国农产品 打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一方面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系列管理模式和国外的植物 91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1 植物检疫进行了立法,为了适应国际惯例和根本改变这一混乱局面,1991 年 10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2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法》和 1997 年 1 月 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 条例》,正式将出境植物检疫变成了法律条款加以实施,使出境植物检疫工作进 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三)出境植物检疫对外贸发展的促进作用 出境植物检疫在农产品的出口贸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农产品贸易始终是一个较为敏感的灰色禁区,发达国家寻求将本 国农产品推向国际市场的同时,他们常采取颁布严厉的检疫法律法规和制定苛刻 的植物检疫标准等措施,保护其国内农产品市场和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侵入。 在出境农产品的植物检疫工作中,80 年代以来,发生了以下变化。一是输 入国要求输入农产品附有植物检疫证书的国家增多;二是一些国家的植物检疫要 求也趋向具体化,有的要求条件极为苛刻、且含混和不合理,如一些国家在合同 或信用证中未提出任何具体的检疫要求,只要求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但是货 物运抵输入国后,对方则拿出苛刻具体的检疫要求加以限制,使植物检疫情况变 得极为复杂。 我国农产品要走向国际市场,除了需要产品本身具有质量优势外,还需要植 物检疫部门的技术和信誉作保证,以化解其他国家的进口限制措施。最典型的例 子就是对日本出口哈密瓜的成功。日本政府视中国为瓜实蝇疫区,长期禁止中国 哈密瓜进口,通过中日两国植物检疫专家长期艰苦的技术合作与调查论证后,终 于使日本国政府修改了检疫法规中的有关条款,解除了禁止进口中国新疆哈密瓜 的禁令,使中国新疆哈密瓜顺利进入日本市场。我国植物检疫部门通过加强科学 研究,主动与国外检疫部门合作和谈判,80 年代中后期以来,先后打破了日本、 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马来西亚、以色列等国对我国出口农产品的 限制,使我国的哈密瓜、荔枝、稻草垫、盆景、鸭梨、苹果、蒜苗等进入了国际 市场,对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创汇和外向型农业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四) 出境植物检疫发展前景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出境植物检疫在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 作用越加显得重要。植物检疫部门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积极为我国农产品 打入国际市场创造条件。一方面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系列管理模式和国外的植物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检疫要求,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建立符合国外的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优质、 高产、无病、低毒的农产品生产体系。这是目前农业发达国家所推行的一种检疫 监控模式。另一方面通过与国外植物检疫部门的多边、双边检疫谈判,加强我国 农产品出口的解禁工作,不断解除一些国家对进口我国农产品的限制。 我因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在整个外贸出口货物中占相当的比重。随着我 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农产品输往的国家和地区已由50年代的10多个发展到目前 世界五大洲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的农产品生产正在走向产业化、标准化和 多样化,出口创汇的农产品仍有极大的潜力尚待开发。植物检疫部门在出境农产 品的检疫工作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国际检疫的义务,积极配合外贸工作 外贸部门也要和检疫部门加强合作,积极配合出境植物检疫工作,将会有更多的 创汇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第二节、出境检疫物的范围和种类 (一)出境检疫物的范围 1.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 他检疫物(非商品): 3.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主要出境检疫物种类 1.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等。植 物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 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 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2.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 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 木材、饲料等。 3.其它检疫物:有废纸、植物性有机肥料等植物性废弃物以及植物、植物 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等。 4.货主要求实施检疫的其他物品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2 检疫要求,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建立符合国外的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优质、 高产、无病、低毒的农产品生产体系。这是目前农业发达国家所推行的一种检疫 监控模式。另一方面通过与国外植物检疫部门的多边、双边检疫谈判,加强我国 农产品出口的解禁工作,不断解除一些国家对进口我国农产品的限制。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在整个外贸出口货物中占相当的比重。随着我 国外贸事业的发展,农产品输往的国家和地区已由 50 年代的 10 多个发展到目前 世界五大洲 100 多个国家和地区,我国的农产品生产正在走向产业化、标准化和 多样化,出口创汇的农产品仍有极大的潜力尚待开发。植物检疫部门在出境农产 品的检疫工作中,要严格把关,认真履行国际检疫的义务,积极配合外贸工作, 外贸部门也要和检疫部门加强合作,积极配合出境植物检疫工作,将会有更多的 创汇农产品走向国际市场。 第二节、出境检疫物的范围和种类 (一)出境检疫物的范围 1. 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商品); 2. 作为展出、援助、交换、赠送等的非贸易性的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 他检疫物(非商品); 3. 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植物检疫要求的出境植物产品; 4. 以上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二)主要出境检疫物种类 1. 植物:是指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等。植 物种子、种苗和其它繁殖材料是指栽培、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 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 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养材料等。 2. 植物产品:是指来源于植物未经加工或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病虫害 的产品,如粮食、豆、棉花、油、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 木材、饲料等。 3. 其它检疫物:有废纸、植物性有机肥料等植物性废弃物以及植物、植物 产品加工后产生的下脚料等。 4. 货主要求实施检疫的其他物品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第三节、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1.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我 国所承担的检疫义务,据其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除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外, 并要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规定(PQI)。 3.如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的检疫条款,应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进境 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等有关规定(PQ)实施 检疫。 4.中国的有关出境植物检疫规定。 第四节、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程序 (一)报检 输出检疫物应当在检疫物出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应填写报检 单,并随附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或当地 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证书等。有特殊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凭国家濒危办或其授权的办事 机构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接受报检和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报检:更改输入国 家或地区,更改后输入国家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原来未拼装后 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检疫有效期指检疫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至规定检疫物出境的 期限。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因此经检疫后的货物要在有效期内出境。黑龙 江、内蒙、吉林、辽宁、新疆、五省(区)的植物产品在冬季(11月1日至次 年2月底)进行检疫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35天。如输入国 另有不同要求(荷兰检疫有效期规定为14天),可按对方的要求办理。 (二)检疫 1.准备工作 (1)现场检验检疫工具一般应具备有规格筛、扦样铲、分样混样布、手持 放大镜、刀、标签、镊子、虫样管及样品袋等。 (2)室内检验仪器设备,按虫害、病害、杂草实验室的要求配置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3 第三节、 出境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1. 输往与我国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按我 国所承担的检疫义务,据其有关条款实施检疫。 2. 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植物检疫条款,除按条款要求作针对性检疫外, 并要遵守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有关检疫规定(PQIR)。 3. 如合同或信用证未订明具体的检疫条款,应参照输入国家(或地区)的进境 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单和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等有关规定(PQIR)实施 检疫。 4. 中国的有关出境植物检疫规定。 第四节、 出境检疫物的检疫程序 (一)报检 输出检疫物应当在检疫物出境前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报检。应填写报检 单,并随附贸易合同或协议、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或当地 检疫部门出具的产地证书等。有特殊检疫要求的,要在报检单上注明。 出境濒危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凭国家濒危办或其授权的办事 机构发的允许出境证明文件接受报检和检疫。 经检疫合格的出境检疫物,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重新报检:更改输入国 家或地区,更改后输入国家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改换包装或原来未拼装后 来拼装的;超过检疫规定有效期的。 检疫有效期指检疫物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检疫合格至规定检疫物出境的 期限。检疫有效期一般为 21 天,因此经检疫后的货物要在有效期内出境。黑龙 江、内蒙、吉林、辽宁、新疆、五省(区)的植物产品在冬季(11 月 1 日至次 年 2 月底)进行检疫的,检疫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 35 天。如输入国 另有不同要求(荷兰检疫有效期规定为 14 天),可按对方的要求办理。 (二)检疫 1.准备工作 (1)现场检验检疫工具一般应具备有规格筛、扦样铲、分样混样布、手持 放大镜、刀、标签、镊子、虫样管及样品袋等。 (2)室内检验仪器设备,按虫害、病害、杂草实验室的要求配置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3)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应在专门的隔离室或使用专项设备进行。 2.审核工作 (1)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检查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索取货物配载图, 查对载货储存清单,核对货证是否相符,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 (2)国外收货人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如与合同、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进 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不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定能否接受或提出 修改意见,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现场检疫 输出出境检疫物在抵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到指定的货物停放场地检疫, 核对货单、唛头标志和数量、重量,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有无受 病虫害侵染,并按规定采取代表样品供实验室检验检疫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协 助开启和恢复包装、取样及除害处理等工作。需要离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所在 地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 (1)对出境植物(指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除在贮运现场检查外 必要时需要到植物种植场圃进行疫情调查。 (2)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严格或包装特殊的出境检疫物,除按规定进行堆 垛场所考核监管外,根据需要还应在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现场实施检疫。 (3)现场核查。出境货物应备货充足、包装完好、唛头标记明显、垛位码 放整齐。实施现场检疫时,首先根据货主提供的货位图,查验报检数量,检查货 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清点件数,核对重量检查是否与报检情况相符。 (4)垛表及环境检查。注意出境检疫物堆垛表层、垛脚、周围环境及包装 外表和铺垫材料有无害虫及害虫排泄物、蜕皮壳、虫卵、虫蛀为害痕迹等,并做 详细记载。 (5)货物检查。 ①袋装直观检查。打开应检物包装,通过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察检疫 物中有无虫体、菌瘿、杂草籽或病斑、蛀孔等为害状。 ②过筛检查。用不同孔径的规格筛进行筛检,在筛下物和筛上物中仔细检查 害虫、伪茧、菌瘿、杂草和植物残体等,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鉴定。 ③剖开检查。用解剖刀或剪子剖开植物受害的可疑部分,查找虫体、菌核、 菌瘿等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4 (3)危险性有害生物的检测鉴定,应在专门的隔离室或使用专项设备进行。 2.审核工作 (1)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单,检查贸易合同等有关单证,索取货物配载图, 查对载货储存清单,核对货证是否相符,确定现场检疫时间、地点、人员和方法。 (2)国外收货人信用证中的检疫要求,如与合同、双边植物检疫协定或进 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规定不符,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确定能否接受或提出 修改意见,并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 3.现场检疫 输出出境检疫物在抵达口岸时,检验检疫人员到指定的货物停放场地检疫, 核对货单、唛头标志和数量、重量,对植物和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及其包装有无受 病虫害侵染,并按规定采取代表样品供实验室检验检疫用。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协 助开启和恢复包装、取样及除害处理等工作。需要离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所在 地检疫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住宿。 (1)对出境植物(指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除在贮运现场检查外, 必要时需要到植物种植场圃进行疫情调查。 (2)对生产加工条件要求严格或包装特殊的出境检疫物,除按规定进行堆 垛场所考核监管外,根据需要还应在出境检疫物的生产、加工现场实施检疫。 (3)现场核查。出境货物应备货充足、包装完好、唛头标记明显、垛位码 放整齐。实施现场检疫时,首先根据货主提供的货位图,查验报检数量,检查货 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清点件数,核对重量检查是否与报检情况相符。 (4)垛表及环境检查。注意出境检疫物堆垛表层、垛脚、周围环境及包装 外表和铺垫材料有无害虫及害虫排泄物、蜕皮壳、虫卵、虫蛀为害痕迹等,并做 详细记载。 (5)货物检查。 ①袋装直观检查。打开应检物包装,通过肉眼或手持放大镜,直接观察检疫 物中有无虫体、菌瘿、杂草籽或病斑、蛀孔等为害状。 ②过筛检查。用不同孔径的规格筛进行筛检,在筛下物和筛上物中仔细检查 害虫、伪茧、菌瘿、杂草和植物残体等,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鉴定。 ③剖开检查。用解剖刀或剪子剖开植物受害的可疑部分,查找虫体、菌核、 菌瘿等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④倒包检查。将出境检疫物倒出后检查,检查包装内层缝隙有无隐藏害虫。 倒包数量从抽样件数中视需要而定。 ⑤抽样调查:在现场检查完环境、包装后,针对全批货物抽取样品做进一步 检查。 日.所谓“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规格,以同一运输工具,运 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出境检疫物。应按每批进行检查、放行或处理。 b.袋装抽样比例: 袋装出境检疫物,以堆垛作为一批,抽样检查袋内是否带有病、虫、杂草、 泥土以及异样品种: 在全批检疫物中对每垛按上、中、下部位有代表性地整件抽取样品,抽样分 3种比例,分别为该批出境检疫物总件数的0.5一5%、5一10%、10一20%。按 上述3种比例抽样的最低数量,种苗类不得少于10件或100株,其余各类不得 少于5件: 出境植物(含种苗、其他繁殖材料)抽样,在100件以下取1份样品,101 一500件取2份样品,501一3000件取3份样品,3001件以上取4份样品。每份 样品的重量根据检疫物大小分为5种,分别为10一30g、100g、500g、1000一1500g 2000一2500g:出境植物产品(非种用)抽样,在1000件以下取1份样品,1001 一3000件取2份样品,3001一5000件取3份样品,5001一10000件以上取4份 样品,10001一20000件取5份样品,以后每增加20000件样品取1份用品。每 份样品的重量与上同: c散装抽样比例散积垛位,比照袋装检疫物的垛位检查,抽样检查和扦取室 内样品时以100kg比照一件。 (6)样品制备和管理 ①样品概念:依样品提取和混合缩分制备过程,分为原始样品、复合样品、 保留样品和工作样品。原始样品是以垛为单位从各垛位(散货按扦样比照)按要 求开采件数,对每件随机或等量提取的样品:复合样品是以批位单位将提取的多 个原始样品在混样布上加权混合均匀称复合样品:保留样品和工作样品是将全批 货物的复合样品分成四份,按对角或平均棋格方法缩分,使复合样品最后形成 2.53kg左右,将此样品再一分为二,留一份作保留样品,另一份为工作样品。 工作样品约1-1.5kg,供完成植物病害检验,洗涤镜检,余下部分作昆虫、杂草 95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5 ④倒包检查。将出境检疫物倒出后检查,检查包装内层缝隙有无隐藏害虫。 倒包数量从抽样件数中视需要而定。 ⑤抽样调查:在现场检查完环境、包装后,针对全批货物抽取样品做进一步 检查。 a.所谓“一批”货物:是指同一品名,同一商品规格,以同一运输工具,运 往同一地点,同一收货、发货人的出境检疫物。应按每批进行检查、放行或处理。 b.袋装抽样比例: 袋装出境检疫物,以堆垛作为一批,抽样检查袋内是否带有病、虫、杂草、 泥土以及异样品种; 在全批检疫物中对每垛按上、中、下部位有代表性地整件抽取样品,抽样分 3 种比例,分别为该批出境检疫物总件数的 0.5—5%、5—10%、10—20%。按 上述 3 种比例抽样的最低数量,种苗类不得少于 10 件或 100 株,其余各类不得 少于 5 件; 出境植物(含种苗、其他繁殖材料)抽样,在 100 件以下取1份样品,101 —500 件取 2 份样品,501—3000 件取 3 份样品,3001 件以上取 4 份样品。每份 样品的重量根据检疫物大小分为 5 种,分别为 10—30g、100g、500g、1000—1500g、 2000—2500g;出境植物产品(非种用)抽样,在 1000 件以下取 1 份样品,1001 —3000 件取 2 份样品,3001—5000 件取 3 份样品,5001—10000 件以上取 4 份 样品,10001—20000 件取 5 份样品,以后每增加 20000 件样品取 1 份用品。每 份样品的重量与上同; c.散装抽样比例:散积垛位,比照袋装检疫物的垛位检查,抽样检查和扦取室 内样品时以 100kg 比照一件。 (6)样品制备和管理 ①样品概念:依样品提取和混合缩分制备过程,分为原始样品、复合样品、 保留样品和工作样品。原始样品是以垛为单位从各垛位(散货按扦样比照)按要 求开采件数,对每件随机或等量提取的样品;复合样品是以批位单位将提取的多 个原始样品在混样布上加权混合均匀称复合样品;保留样品和工作样品是将全批 货物的复合样品分成四份,按对角或平均棋格方法缩分,使复合样品最后形成 2.5-3kg 左右,将此样品再一分为二,留一份作保留样品,另一份为工作样品。 工作样品约 1-1.5kg,供完成植物病害检验,洗涤镜检,余下部分作昆虫、杂草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籽、螨类、线虫等检查。 ②样品的制备流程(略): ③样品制备方法。应在抽样检查时结合进行。必须考虑到病虫、杂草的特性, 也要注意货物不同部位的代表性,采用对角线、棋盘式或随机的方法按规定的份 数与重量扦取原始样品,经混合成复合样品后注入盛器携回室内检验。 ④样品的管理 日,检疫抽样后须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采样凭证》,准确填写有关内容 并注明领回样品的时间。 b.检验检疫机关的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出入登记、样品的保管等工作。 样品的登记内容包括抽样时间、抽样数量、检验损耗量、处理情况等。 ©.现场抽取的样品应及时作室内检验,检验完毕后必须留样保存的,要作 好留样封存工作,并用标签注明样品的货主单位、品名(一般写学名)、产地、 检验日期、检疫官等内容。检疫人员在作完检疫鉴定后,要及时将样品移交样品 管理人员保存。 e样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半年,以备核查或复检。 £对不易长时间保存的易腐、易变质或速冻的货物,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存 留时间或不留存样品。 g,对抽取的样品数量较大的在完成室内检验后,由货主凭单位证明和《采 样凭证》领取样品(按规定留样和检验损耗部分除外),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 取回的可看作是自动放弃,由出入境检疫机关妥善处理。 4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在其种植地、种植场 圃、收获集散地、产地加工厂、产地储存场(库)等场所实施检验检疫,以保证 检疫质量和方便货主、服务外贸的一种检疫工作方式。 产地检疫主要是针对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特殊规定的植物及其产品、 出境种子苗木以及货主有申请要求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产地检疫工作基本包括检疫调查、疫情监测、现场检查、检疫监管(包括产 地检疫注册、产地兼职检验检疫员管理)等内容。 5实验室检疫 根据双边协定、检疫条款、贸易合同、信用证、输入国检疫要求和我国的检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6 籽、螨类、线虫等检查。 ②样品的制备流程(略)。 ③样品制备方法。应在抽样检查时结合进行。必须考虑到病虫、杂草的特性, 也要注意货物不同部位的代表性,采用对角线、棋盘式或随机的方法按规定的份 数与重量扦取原始样品,经混合成复合样品后注入盛器携回室内检验。 ④样品的管理。 a.检疫抽样后须向货主或其代理人出具《采样凭证》,准确填写有关内容 并注明领回样品的时间。 b.检验检疫机关的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出入登记、样品的保管等工作。 样品的登记内容包括抽样时间、抽样数量、检验损耗量、处理情况等。 c.现场抽取的样品应及时作室内检验,检验完毕后必须留样保存的,要作 好留样封存工作,并用标签注明样品的货主单位、品名(一般写学名)、产地、 检验日期、检疫官等内容。检疫人员在作完检疫鉴定后,要及时将样品移交样品 管理人员保存。 e.样品的保存期限一般为半年,以备核查或复检。 f.对不易长时间保存的易腐、易变质或速冻的货物,可根据具体情况掌握存 留时间或不留存样品。 g.对抽取的样品数量较大的在完成室内检验后,由货主凭单位证明和《采 样凭证》领取样品(按规定留样和检验损耗部分除外),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 取回的可看作是自动放弃,由出入境检疫机关妥善处理。 4.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是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植物、植物产品在其种植地、种植场 圃、收获集散地、产地加工厂、产地储存场(库)等场所实施检验检疫,以保证 检疫质量和方便货主、服务外贸的一种检疫工作方式。 产地检疫主要是针对有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特殊规定的植物及其产品、 出境种子苗木以及货主有申请要求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 产地检疫工作基本包括检疫调查、疫情监测、现场检查、检疫监管(包括产 地检疫注册、产地兼职检验检疫员管理)等内容。 5.实验室检疫 根据双边协定、检疫条款、贸易合同、信用证、输入国检疫要求和我国的检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疫要求,需做植物病虫害检疫的和需要在实验室作进一步检疫鉴定的,均需作实 验室检疫。实验室检验需按病虫不同生活习性、侵染规律,采取过筛检验杂草和 昆虫、螨类分离法、蚧虫鉴定、线虫分离鉴定、真菌、细菌检验、病毒检验、试 植检验等7种检测方法,对不同出境检疫物分别情况作不同检验。 6检疫结果的判定 (1)符合出境植物检疫依据(简称“检疫依据”下同)规定的货物应满足 检疫依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检疫合格的货物还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 下运输和装载,方可出境。 (2)不符合“检疫依据”规定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进行整理、换货或 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等措施。对加工整理或换货的货物应重新报检。 (3)对检出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货物须进行除害处理,具体要求与检验不 合格货物的要求相同。 (4)对检疫发现带有输入国家和地区及信用证要求的应检病、虫、杂草的 货物和一般生活害虫超标严重的货物,经过检疫处理后,须进行复检,以确定检 疫除害的效果,经复检合格的货物方可出境。 (三)检疫处理 1经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检疫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 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分别作加工整理、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 后方可出境:对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2.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将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 请,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监督专业熏蒸队实施处理。 3进行熏蒸杀虫、灭菌等检疫处理时,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管理 下进行,对经检测达到检疫除害标准要求的,准予出境。 (四)签证放行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准予出境。出境货物海关凭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97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7 疫要求,需做植物病虫害检疫的和需要在实验室作进一步检疫鉴定的,均需作实 验室检疫。实验室检验需按病虫不同生活习性、侵染规律,采取过筛检验杂草和 昆虫、螨类分离法、蚧虫鉴定、线虫分离鉴定、真菌、细菌检验、病毒检验、试 植检验等7种检测方法,对不同出境检疫物分别情况作不同检验。 6.检疫结果的判定 (1)符合出境植物检疫依据(简称“检疫依据”下同)规定的货物应满足 检疫依据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检疫合格的货物还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 下运输和装载,方可出境。 (2)不符合“检疫依据”规定的货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进行整理、换货或 实施检疫除害处理等措施。对加工整理或换货的货物应重新报检。 (3)对检出一般生活害虫超标的货物须进行除害处理,具体要求与检验不 合格货物的要求相同。 (4)对检疫发现带有输入国家和地区及信用证要求的应检病、虫、杂草的 货物和一般生活害虫超标严重的货物,经过检疫处理后,须进行复检,以确定检 疫除害的效果,经复检合格的货物方可出境。 (三)检疫处理 1.经检疫发现不符合出境检疫规定的货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检 疫处理通知单》,通知货主或其代理人分别作加工整理、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 后方可出境;对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2.要求实施检疫处理的货物,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将按照货主或其代理的申 请,依据检疫处理的有关规程,监督专业熏蒸队实施处理。 3.进行熏蒸杀虫、灭菌等检疫处理时,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的监督管理 下进行,对经检测达到检疫除害标准要求的,准予出境。 (四)签证放行 经检疫合格或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出境检疫物,准予出境。出境货物海关凭出 入境检验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证书或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验放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报检 现场检验 室内检验鉴定 不合格 合格放行 要求垂基外理 熏蒸作业 检疫处理通知单 检测合格 换货 不准 (重新报检)出境 除害处理 植检证书放行章熏蒸证书 出境检疫物的检疫流程图 第五节、主要类别产品的检疫程序 (一)出境粮谷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贸易性出境粮谷,含原粮、成品粮,如稻谷、小麦、大米、玉 米、高梁、面粉等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 (I)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PQIR)。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 ()对从事贸易性出境粮谷生产、存放、加工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 (2)对具有一定规模、出口量大的粮谷加工、存放场库进行疫情调查,指导 其病、虫、害的防治。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粮谷的熏蒸处理进行检疫监管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8 第五节、主要类别产品的检疫程序 (一) 出境粮谷检疫程序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贸易性出境粮谷,含原粮、成品粮,如稻谷、小麦、大米、玉 米、高梁、面粉等的检疫检验。 检疫依据 (1)进境国家或地区的植物检疫要求(PQIR)。 (2)政府间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协议及参加国际公约组织应遵守的规定。 (3)贸易合同、信用证等关于植物检疫的条款。 (4)中国的植物检疫规定。 检疫监管 (1)对从事贸易性出境粮谷生产、存放、加工的单位实行检疫注册登记。 (2)对具有一定规模、出口量大的粮谷加工、存放场库进行疫情调查,指导 其病、虫、害的防治。 (3)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对出境粮谷的熏蒸处理进行检疫监管
第二篇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出境前10天办理报检手续,需做熏蒸处理的 应在15天前报检 (2)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结合发运计划, 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方案。 (3)准备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白瓷盘、规格筛、白 塑料布等。 现场检疫 ()核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件数、重量是否和报检情况相符,根 据报检重量、数量确定倒包件数和扦样数量。 (2)检查货物的存放仓库、场所、包装物、苦盖和铺垫物。用肉眼或放大镜 观察堆脚、铺苫物及包装外部、袋角和周围环境等有无虫害痕迹或活虫。对发现 的病、虫、杂草籽等要做初步识别,必要时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进一步鉴定。 (3)产品的抽样检查 ①袋装粮谷检查。应分堆垛抽查,500袋以下抽查3~5袋,501~1000袋抽查 610袋,1001-3000袋抽查11~20袋,3000袋以上的,每增加500袋抽查件数 递增1袋。 a倒袋检查:袋内粮谷全部倒出检查,拆开袋后分上、中、下三层倒出检查, 每层取样1公斤倒入规格筛内筛检。同时将袋外翻检查袋内壁、袋角、袋缝有无 隐伏害虫。 b.拆袋检查:将粮袋袋口缝线拆开,检查袋口内外及表层粮谷有无害虫及为 害痕迹,并取样品1公斤倒入规格筛内进行筛检。 c.扦样检查:对不易搬动的中、下层粮袋进行抽查时,用扦样器从袋口的角 向斜方向扦入袋内,任选袋数,直至取出2公斤粮谷,倒入规格筛内筛检。 ②散装粮谷检查。散装粮谷,根据容积和高度来确定样点的部位和数量,50 吨以下的选3-5个点,51~100吨的选6~10点,101~300吨选11-20点,301吨 以上的,每增加50吨递增一个样点。每个样点筛检粮谷2公斤。 ③原始样品的扦取。根据检验项目的需要,扦取一定数量的原始样品,1000 件以下取1份,1001-3000件取2份,3001~5000件取3份,5001-10000件取4 份,1000120000件取5份,20001件以上,每增加20000件递增1份,每份原
第二篇 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 99 准备工作和接受报检 (1)货主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货物出境前 10 天办理报检手续,需做熏蒸处理的, 应在 15 天前报检。 (2)检疫机关接受报检后,核查有关单证,明确检疫要求,结合发运计划, 确定检疫时间、地点、方案。 (3)准备检疫工具,如剪刀、放大镜、镊子、指形管、白瓷盘、规格筛、白 塑料布等。 现场检疫 (1)核查货位、唛头标记、批次代号、件数、重量是否和报检情况相符,根 据报检重量、数量确定倒包件数和扦样数量。 (2)检查货物的存放仓库、场所、包装物、苫盖和铺垫物。用肉眼或放大镜 观察堆脚、铺苫物及包装外部、袋角和周围环境等有无虫害痕迹或活虫。对发现 的病、虫、杂草籽等要做初步识别,必要时装入指形管携回室内进一步鉴定。 (3)产品的抽样检查 ①袋装粮谷检查。应分堆垛抽查,500 袋以下抽查 3~5 袋,501~1000 袋抽查 6~10 袋, 1001~3000 袋抽查 11~20 袋,3000 袋以上的,每增加 500 袋抽查件数 递增1袋。 a.倒袋检查:袋内粮谷全部倒出检查,拆开袋后分上、中、下三层倒出检查, 每层取样1公斤倒入规格筛内筛检。同时将袋外翻检查袋内壁、袋角、袋缝有无 隐伏害虫。 b.拆袋检查:将粮袋袋口缝线拆开,检查袋口内外及表层粮谷有无害虫及为 害痕迹,并取样品1公斤倒入规格筛内进行筛检。 c.扦样检查:对不易搬动的中、下层粮袋进行抽查时,用扦样器从袋口的角 向斜方向扦入袋内,任选袋数,直至取出 2 公斤粮谷,倒入规格筛内筛检。 ②散装粮谷检查。散装粮谷,根据容积和高度来确定样点的部位和数量,50 吨以下的选 3~5 个点,51~100 吨的选 6~10 点,101~300 吨选 11~20 点,301 吨 以上的,每增加 50 吨递增一个样点。每个样点筛检粮谷 2 公斤。 ③原始样品的扦取。根据检验项目的需要,扦取一定数量的原始样品,1000 件以下取 1 份,1001~3000 件取 2 份,3001~5000 件取 3 份,5001~10000 件取 4 份,10001~20000 件取 5 份,20001 件以上,每增加 20000 件递增 1 份,每份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