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建文等诉友好公司出租车承包经营案 案情介绍 原告尹建文等19人与被告友好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经 营合同,约定尹建文等一次性缴纳所有承包经营费用,且 己实际缴付。此后,尹建文等认为双方约定违反市物价局 文件,诉请返还多收的部分经营费用。法院认为,市物价 局文件并非负担性行政行为,无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是 出于矫正出租车经营企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公共利益 考虑,因而依据文件规定,判决友好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经 营费用
尹建文等诉友好公司出租车承包经营案 • 案情介绍: 原告尹建文等19人与被告友好公司签订出租车承包经 营合同,约定尹建文等一次性缴纳所有承包经营费用,且 已实际缴付。此后,尹建文等认为双方约定违反市物价局 文件,诉请返还多收的部分经营费用。法院认为,市物价 局文件并非负担性行政行为,无须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是 出于矫正出租车经营企业片面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公共利益 考虑,因而依据文件规定,判决友好公司返还多收取的经 营费用
案例分析: 该案中,围绕市物价局文件的效力这一争议焦点,法 院认为,该文件只是对出租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之间利益 的调整,并未向企业征收额外费用;企业不应无视驾驶员 风险而稳收渔利。因此,行政机关制定的合法合理的规定 性文件,无条件对当事人双方签订并履行的合同产生拘束 力。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无论市物价局的文件是否合 法合理,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就不应当确认无效。应该说,特殊正义的 实现不过是说法律需要不断回应社会变迁而己,法官介于 利益之间的裁决,可是它并不是用天平称重这一单纯意义 上的衡量,因而在本质上仍是受到法律系统控制的“决 断
• 案例分析: 该案中,围绕市物价局文件的效力这一争议焦点,法 院认为,该文件只是对出租车经营企业与驾驶员之间利益 的调整,并未向企业征收额外费用;企业不应无视驾驶员 风险而稳收渔利。因此,行政机关制定的合法合理的规定 性文件,无条件对当事人双方签订并履行的合同产生拘束 力。然而,本案的关键在于:无论市物价局的文件是否合 法合理,只要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的禁止性规定,就不应当确认无效。应该说,特殊正义的 实现不过是说法律需要不断回应社会变迁而已,法官介于 利益之间的裁决,可是它并不是用天平称重这一单纯意义 上的衡量,因而在本质上仍是受到法律系统控制的“决 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