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雪娟诉乐金公司等化妆品使用标识案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刘雪娟购买了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 时光嫩肤液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 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 格2007.11.21.”。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 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 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 妆品为由,提起诉讼。乐金公司在审理期间提供了企业标 准,其中规定讼争产品的贮存条件是:“符合规定的贮存 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 为四年
刘雪娟诉乐金公司等化妆品使用标识案 • 案情介绍: 2004年1月,刘雪娟购买了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 时光嫩肤液一瓶。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 记载于底部或侧面” ,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 “限用合 格2007.11.21.” 。刘雪娟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当 年3月8日,刘雪娟以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 使用期限和正确的使用方法,致使自己难以正确使用该化 妆品为由,提起诉讼。乐金公司在审理期间提供了企业标 准,其中规定讼争产品的贮存条件是: “符合规定的贮存 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 为四年”
争论焦点: 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 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 是否会误导消费者? 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 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 争论焦点: 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 期” ,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 , 是否会误导消费者? 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方法,是 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的思维并不是鉴定查明化妆品开瓶后多长 时间,才会发生影响人体健康的变质真相,而是把生产者 不履行安全使用期告知义务的行为瑕疵,视为延伸意义的 产品缺陷,并将之认定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依据。说到 底,这里事实认定的法律思维,不是沿着生产者的产品缺 陷行为与消费者的知情权受侵犯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来论证生产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应为此承 担责任,而是直接认为生产者这种义务不履行的消极行为 本身,导致了侵犯知情权而承担责任。换言之,案件中的 客观真实是什么并不重要,法律思维只要求依据产品缺陷 的法定无过错归责原则,作出法律上是否真实的判断即可
•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的思维并不是鉴定查明化妆品开瓶后多长 时间,才会发生影响人体健康的变质真相,而是把生产者 不履行安全使用期告知义务的行为瑕疵,视为延伸意义的 产品缺陷,并将之认定为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依据。说到 底,这里事实认定的法律思维,不是沿着生产者的产品缺 陷行为与消费者的知情权受侵犯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 系,来论证生产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应为此承 担责任,而是直接认为生产者这种义务不履行的消极行为 本身,导致了侵犯知情权而承担责任。换言之,案件中的 客观真实是什么并不重要,法律思维只要求依据产品缺陷 的法定无过错归责原则,作出法律上是否真实的判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