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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法律思维与法学经典阅读》教学资源_课程案例_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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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案情介绍: 1969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女服务生麦考伊声称遭到 强暴,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 但是该州刑法规定,除了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 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 事实上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名五岁 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同时,1969年她又刚刚失业, 显然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麦考伊原本 希望合法地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因为州法律的禁令而无法 遂愿。无奈之下,她以罗伊为名义,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 法律的一位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指控得州禁止堕胎的 法律违反美国宪法,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而被告主张,胎 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程中是有 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为 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 权。其实,麦考伊意识到本案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 对她来说即使胜诉也没有什么实际意艾了,但她仍决定进 行这场诉讼。所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 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特定意义

罗伊诉韦德堕胎合法案 • 案情介绍: 1969年8月,美国得克萨斯州的女服务生麦考伊声称遭到 强暴,由于没有能力生育和抚养孩子,要求医生为她堕胎。 但是该州刑法规定,除了为了“保护怀孕妇女的生命”以 外的堕胎行为是犯罪行为,没有医生愿意为她实施堕胎。 事实上该案发生前,她已经结束了一段婚姻,有一名五岁 的女儿,由她的父母抚养。同时,1969年她又刚刚失业, 显然当时的状况根本不允许她再有一个孩子。麦考伊原本 希望合法地放弃这个孩子,可是因为州法律的禁令而无法 遂愿。无奈之下,她以罗伊为名义,将执行得州禁止堕胎 法律的一位县检察长韦德告上法庭,指控得州禁止堕胎的 法律违反美国宪法,侵犯了她的隐私权。而被告主张,胎 儿的生命是受宪法保护的,在妇女怀孕的整个过程中是有 生命权存在的,非经正当法律程序而剥夺胎儿生命,是为 第14修正案所禁止的行为,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的隐私 权。其实,麦考伊意识到本案终结前孩子可能已经降生了, 对她来说即使胜诉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了,但她仍决定进 行这场诉讼。所以,这个案件一开始就是一个宪法实验, 一开始就具有确认一项州法律违宪的特定意义

审判过程 结果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得州诉反堕胎的 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九条所 保障的权利,不过地方法院最终没有发出 针对州反堕胎法律的禁制令。于是,罗伊 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 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比数,认定得州刑 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 条文第十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 审判过程 结果地方法院判决,认为得州诉反堕胎的 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受美国宪法第九条所 保障的权利,不过地方法院最终没有发出 针对州反堕胎法律的禁制令。于是,罗伊 继续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联邦最高 法院于1973年以7比2的比数,认定得州刑 法限制妇女堕胎权的规定,违反宪法增修 条文第十四条“正当法律程序”条款

判决结果: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 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 妇女隐私权;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 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 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 预目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 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判决结果: 1、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包括妇女自行决定是否终止 妊娠的权利,法律过分宽泛地禁止堕胎,侵犯了 妇女隐私权; 2、三阶段标准:应根据胎儿存活性划分妇女堕 胎权和政府干预的界限:在妊娠3个月之前,妇女 堕胎权不受干预;在3个月后、6个月前,政府干 预目的以保障妇女健康为限;6个月之后,政府可 以为保护潜在生命而禁止堕胎

宪法链接: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 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 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 保并且具体指定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拘押之物的除外。 修正案第九条: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 轻视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 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 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 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管辖 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 宪法链接: 修正案第四条:人民保护其身体、住所、文件与财产不受 无理搜查与扣押的权利,不可侵犯;亦不得颁发搜查证、 拘捕证或扣押证,但有可信的理由,有宣誓或郑重声明确 保并且具体指定搜查地点、拘捕之人或拘押之物的除外。 修正案第九条:宪法列举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认或 轻视人民所保留的其他权利。 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活归化与合众国并受其管辖之人, 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 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及特免的法律;非经正当法律程 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不得在其管辖 范围之内否定任何人享有平等的法律保护

案例分析: 1、罗伊案中对于法律效力的识别,涉及到对于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九、十四条中的“未列举 的权利”的判断。那么,作为堕胎权依据的隐私 权是否包含在“未列举的权利”之中?罗伊一案 对此持肯定的回答。 (1)承认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它从内 在事实的角度分析,就是认为自由的中心是人们 对生命存在、生命意义、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生命 的神秘性等概念作出自我界定的权利

• 案例分析: 1、罗伊案中对于法律效力的识别,涉及到对于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四、九、十四条中的“未列举 的权利”的判断。那么,作为堕胎权依据的隐私 权是否包含在“未列举的权利”之中?罗伊一案 对此持肯定的回答。 (1)承认堕胎权是宪法保护的隐私权,它从内 在事实的角度分析,就是认为自由的中心是人们 对生命存在、生命意义、宇宙万物以及人类生命 的神秘性等概念作出自我界定的权利

(2)堕胎权作为隐私权受保护这一内在事 实被官方接受而存在,至少建立在三起影 响极大的案件所确定的习惯性规则基础上。 (3)包括孕妇在内的任何人享有身体不受 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处置自己的身 体,照顾首己的健康和人身的首由:一同样 任何人可以选择符合自己愿望的基本生 方式,以及自主控制自己的智力和人 发展和表达,这也是多数美国人合理 的受 和认为应受保护而不受侵犯的自由,其中 就包括堕胎自由

(2)堕胎权作为隐私权受保护这一内在事 实被官方接受而存在,至少建立在三起影 响极大的案件所确定的习惯性规则基础上。 (3)包括孕妇在内的任何人享有身体不受 限制的自由,可以按其所愿处置自己的身 体,照顾自己的健康和人身的自由;同样, 任何人可以选择符合自己愿望的基本生活 方式,以及自主控制自己的智力和人格的 发展和表达,这也是多数美国人合理接受 和认为应受保护而不受侵犯的自由,其中 就包括堕胎自由

2、罗伊案中对于胎儿是否是人的甄别,涉及到宪 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 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的 判断。胎儿是宪法意义上的人吗?罗伊案提出了 三阶段标准论 (1)胎儿是否是人的甄别有多元化标准 (2)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官方认可,最 为直接的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 生才是美国的公民。所以,胎儿不是宪法意义上 的人,那么堕胎就不是杀人

2、罗伊案中对于胎儿是否是人的甄别,涉及到宪 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凡出生或归化于合众国并受 其管辖之人,皆为合众国及其所居州之公民”的 判断。胎儿是宪法意义上的人吗?罗伊案提出了 三阶段标准论。 (1)胎儿是否是人的甄别有多元化标准。 (2)胎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的官方认可,最 为直接的就是根据美国宪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出 生才是美国的公民。所以,胎儿不是宪法意义上 的人,那么堕胎就不是杀人

(3)罗伊判例根据道德观和宪法暗指之意, 认定胎儿不是人,与宗教的生命始于受精 之说之间存在冲突,使得该案所确认的三 阶段标准至今仍被质疑和反对。 3、罗伊案中令人信服的州的利益是否构成禁 止堕胎的理由,涉及对得州刑法认为堕胎 是犯罪的合理性判断。所谓的令人信服的 州的利益,就是维护胎儿的生命权吗?罗 伊一案对此予以否定 0

(3)罗伊判例根据道德观和宪法暗指之意, 认定胎儿不是人,与宗教的生命始于受精 之说之间存在冲突,使得该案所确认的三 阶段标准至今仍被质疑和反对。 3、罗伊案中令人信服的州的利益是否构成禁 止堕胎的理由,涉及对得州刑法认为堕胎 是犯罪的合理性判断。所谓的令人信服的 州的利益,就是维护胎儿的生命权吗?罗 伊一案对此予以否定

(1)这一角度的内在事实在于,得州是否在管 制堕胎方面拥有令人信服的利益。 (2)不能随意以州的利益管制堕胎的内在事实, 被官方的接受有些复杂。因为这里的官方接受, 除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外,实际还包括州法院的认 可。 (3)在堕胎问题仍有争议的情况下,让内在事 实获得其他人接受和遵守的办法,就是让准备实 施堕胎的妇女,至少应该知道社会中其他人关于 反堕胎的具有说服力的不同意见

(1)这一角度的内在事实在于,得州是否在管 制堕胎方面拥有令人信服的利益。 (2)不能随意以州的利益管制堕胎的内在事实, 被官方的接受有些复杂。因为这里的官方接受, 除了联邦最高法院之外,实际还包括州法院的认 可。 (3)在堕胎问题仍有争议的情况下,让内在事 实获得其他人接受和遵守的办法,就是让准备实 施堕胎的妇女,至少应该知道社会中其他人关于 反堕胎的具有说服力的不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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