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用益物权 ◆4.1概说 ◆4.2承包经营权 ◆4.3使用权 ◆4.4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章 用益物权 4.1 概说 4.2 承包经营权 4.3 使用权 4.4 宅基地使用权

4.1概说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所有物享有 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这一物权是所 有权质的分解的结果
4.1 概说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 •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对于他人所有物享有 以使用收益为内容的物权,这一物权是所 有权质的分解的结果

4.1概说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特征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 权。 ·用益物权的标的无主要是不动产
4.1 概说 用益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 特征 • 用益物权是限制物权。 • 用益物权是具有独立性的他物权。 • 用益物权是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 权。 • 用益物权的标的无主要是不动产

◆用益物权的分类 一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 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 人土地的权利。 ·永佃权:对他人土地进行永久耕作或放牧 的权利。历史概念;台湾经验。 ·典权: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 动产并予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用益物权的分类 – 传统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 地上权:在他人土地上营造建筑物或种植 树木而长期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 地役权:为实现自己土地的利益而利用他 人土地的权利。 • 永佃权:对他人土地进行永久耕作或放牧 的权利。历史概念;台湾经验。 • 典权:承典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 动产并予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 用益物权的分类 一我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国有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 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 ·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
用益物权的分类 – 我国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 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 用权、国有资源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等 – 物权法草案规定的用益物权类型 • 基地使用权、农地使用权、邻地使用权

4.2承包经营权 ◆概念 ·承包经营权即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指 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 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 地上进行工作、养殖或畜牧并获得收 益的权利
4.2 承包经营权 概念 • 承包经营权即为农地承包经营权,指 农业经营者在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在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或国家 所有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土 地上进行工作、养殖或畜牧并获得收 益的权利

4.2承包经营权 ◆概念 ◆特征 一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社区性。 一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平均性 一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4.2 承包经营权 概念 特征 – 承包经营权主体的社区性。 – 承包经营权取得的平均性 – 承包经营权的客体为农用地

◆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 ·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一使用权 -收益权 -出租权 ·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交纳士地承包费 一依法定用途使用土地 保持地力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义务 • 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 – 使用权 – 收益权 – 出租权 • 承包经营权人的义务 – 交纳土地承包费 – 依法定用途使用土地 – 保持地力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一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耕地的承包期限:30年 ·草地的承包期限:30一50年 ·林地的承包期限:30一70年,特殊林木的 土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延长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 耕地的承包期限:30年 • 草地的承包期限:30—50年 • 林地的承包期限:30—70年,特殊林木的 土地承包期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批准可延长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与消灭 ·承包经营权的产生 一社区内成员凭借其社员资格按平均分配原则 所获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社区外成员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农地承包经 营权
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 承包经营权的产生与消灭 • 承包经营权的产生 – 社区内成员凭借其社员资格按平均分配原则 所获得的农地承包经营权。 – 社区外成员以市场配置方式取得农地承包经 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