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物权通论 ◆2.1物权的意义 ◆2.2物权法 ◆2.3物权的分类 ◆2.4物权的效力 ◆2.5物权的变动 ◆2.6物权行为
第二章 物权通论 2.1 物权的意义 2.2 物权法 2.3 物权的分类 2.4 物权的效力 2.5 物权的变动 2.6 物权行为

2.1物权的意义 ◆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 性的财产权 ·物权系财产权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 益(所有权一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 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一交换价值)
2.1 物权的意义 物权的概念 – 物权是直接支配物,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 性的财产权 • 物权系财产权; • 物权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 • 法律将物归属于某人支配,在于使其享受物的利 益(所有权——全面的利益享有;用益物权—— 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物权的特征 -对物的支配权 -排他性的财产权 -对世权(绝对权
物权的特征 – 对物的支配权 – 排他性的财产权 – 对世权(绝对权)

◆对物的支配权: 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 现其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 -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 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 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与以利用标的 物为内容的债权相区别,借用)
对物的支配权: – 物权人依自己的意思对标的物管领处分,实 现其权利内容,无需他人行为或意思介入; – 就他物权而言,物权的实现无需物权设定人 的意思或行为的介入,其权利不因物权设定 人即所有人的变动而生影响(与以利用标的 物为内容的债权相区别,借用)

◆排他性的财产权: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内容互不相容 的物权。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后所有人的 所有权取得意味着前所有人权利的丧失): ·就他物权而言,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互不相容的他 物权。不影响排他性的几种情形: -多数人享有一个物权(共有): -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于一物之上; 数个他物权存在于一物之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 存、数个用益物权共存、数个担保物权共存)
排他性的财产权: – 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成立内容互不相容 的物权。 • 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存在两个所有权(后所有人的 所有权取得意味着前所有人权利的丧失); • 就他物权而言,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互不相容的他 物权。 不影响排他性的几种情形: – 多数人享有一个物权(共有); – 所有权与他物权共存于一物之上; – 数个他物权存在于一物之上(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共 存、数个用益物权共存、数个担保物权共存)

◆对世权(绝对权) -保护的绝对性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 ·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 物权); ·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妨碍之 排除的主张
对世权(绝对权) – 保护的绝对性。 • 物权关系的义务人为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 • 义务人的义务表现为不作为(不妨碍物权人行使 物权); • 物权人得对任何妨碍其权利行使之人提出妨碍之 排除的主张

2.2物权法 ◆意义 -1 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民法典物权编: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规 范对象的所有法律
2.2 物权法 意义 – 物权法是指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 • 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以物权关系为规 范对象的所有法律

◆ 物权法的性质 一作为民法的组成部份,应属私法: 物权法中有大量强制性规范: ·公法性限制(如规划法〉 ·私法性限制: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法中的意 思自治形成对比(当然,物权法仍然为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地上权设立的期 限、代价等)
物权法的性质 – 作为民法的组成部份,应属私法; – 物权法中有大量强制性规范: • 公法性限制(如规划法) • 私法性限制:基于物权法定主义,与债法中的意 思自治形成对比(当然,物权法仍然为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留下了一定的空间,如地上权设立的期 限、代价等)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一物一权主义 ·两种含义: -物权的排他性的表现: -物权客体: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 既不能在物的组成部分上成立物权,也不能 在数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一着眼于物权 支配客体的确定化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一物一权主义 • 两种含义: – 物权的排他性的表现; – 物权客体: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以一物为限; 既不能在物的组成部分上成立物权,也不能 在数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着眼于物权 支配客体的确定化

◆ 物权法定主义 一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 事人自行创设: -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民法(757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 文规定;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 认可此原则; 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 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 物权的对抗性获得伦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
物权法定主义 – 意义:物权的类型及其内容由法律规定,而不许当 事人自行创设; – 立法例:日本民法、韩国民法、台湾民法(757条: 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外,不得创设)明 文规定; 德国、瑞士等民法虽无明文,但学理上均 认可此原则; – 立法理由:由物权的绝对性所决定,便于建立物权 公示制度,使第三人了解物上的权利状况,从而使 物权的对抗性获得伦理的基础,保证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