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担保物权 ◆5.1概述 ◆5.2抵押权 ◆5.3质权 ◆5.4留置权
第五章 担保物权 5.1 概述 5.2 抵押权 5.3 质权 5.4 留置权

5.1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 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 ◆特征 ·附随性、期待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以处 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 ◆类型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1 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 或权利上所设立的他物权 特征 • 附随性、期待性、不可分性、物上代位性、以处 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为内容 类型 •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5.2抵押权 ◆意义 -抵押权:就债务人或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 担保之物,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担保物权。 -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 -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5.2 抵押权 意义 – 抵押权:就债务人或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 担保之物,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 担保物权。 – 标的物为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物 – 不移转标的物占有 – 就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抵押权的取得 一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一 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 为必要 ·因继承而取得 一连同债权 -因法律行为而取得 ·抵押合同一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 ·登记之于抵押权的设定 -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的取得 – 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 • 基于法律规定而取得——法定抵押权,不以登记 为必要 • 因继承而取得——连同债权 – 因法律行为而取得 • 抵押合同——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 • 登记之于抵押权的设定 – 以抵押登记为生效要件 –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一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从物、添附之物、孳 息、抵押物的代位物:
抵押权的效力 – 抵押担保的债权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 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从物 、添附之物、孳 息 、抵押物的代位物: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人的权利 ·变价权 ·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保全 一抵押人的权利 ·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 ·设定地上权或其他用益物权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抵押权的效力 – 抵押权人的权利 • 变价权 • 优先受偿权 • 抵押权的保全 – 抵押人的权利 • 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 • 设定地上权或其他用益物权 •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

特殊抵押权 法定抵押权合同法第286条承揽人之法 定抵押权 无须登记 ● 优先于意定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
特殊抵押权 – 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承揽人之法 定抵押权 • 无须登记 • 优先于意定抵押权 – 最高额抵押

抵押权的消灭 ◆ -主债权的消灭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物之灭失
抵押权的消灭 – 主债权的消灭; – 抵押权的实现 – 抵押物之灭失

5.3质权 ◆概说 、 概念: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人 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动产或权利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一类型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5.3 质权 概说 – 概念:债权人为担保债权而根据合同占有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在债务人 到期不履行债务时,能够以该动产或权利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 类型 • 动产质权 • 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 -意义:以动产为权利标的,移转占有 -设定:质押合同,要物合同,自质物交付给 质权人占有时起生效
动产质权 – 意义:以动产为权利标的,移转占有 – 设定:质押合同,要物合同,自质物交付给 质权人占有时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