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所有权 ◆3.1导论 ◆3.2所有权的取得 ◆3.3共有 ◆3.4不动产所有权
第三章 所有权 3.1 导论 3.2 所有权的取得 3.3 共有 3.4 不动产所有权

3.1导论 ◆所有权的意义 -所有权定义的两种方法:概括式与列 举式(权能)。 -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 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3.1 导论 所有权的意义 – 所有权定义的两种方法:概括式与列 举式(权能)。 – 所有权是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对物 为全面支配的权利

◆性质 -全面性、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等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 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不能在内容上或时间上 加以分割。 -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以其内容的 自由伸缩
性质 – 全面性、整体性:所有权不是占有、使用、 收益、处分等权能在量上的总和,而是一个 整体的权利。所有权不能在内容上或时间上 加以分割。 – 弹力性:所有权具有整体性,所以其内容的 自由伸缩

◆性质 一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当事人不 得以契约约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当然可以 发生移转的问题,不过这只是所有权行使的 问题。 -社会性: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受到法令限 制。自由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每一种限制 都要有正当性的说明
性质 – 恒久性:所有权具有永久存续性,当事人不 得以契约约定其存续期间。所有权当然可以 发生移转的问题,不过这只是所有权行使的 问题。 – 社会性:所有权负有社会义务,受到法令限 制。自由是所有权的本质体现,每一种限制 都要有正当性的说明

◆所有权的权能 原则上所有权人享有所有物上可能的权能, 包括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 使用:依物的用途,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 质,而供生活上的需要。 一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一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之处分 -消极权能: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
所有权的权能 – 原则上所有权人享有所有物上可能的权能, 包括积极权能与消极权能 – 占有: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与支配。 – 使用:依物的用途,不毁损其物或改变其性 质,而供生活上的需要。 – 收益:收取所有物的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 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法律上之处分 – 消极权能: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

3.2所有权的取得 ◆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先占 ·意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 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先占是所有权起源的一种理论
3.2 所有权的取得 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先占 • 意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的动产, 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 先占是所有权起源的一种理论

3.2所有权的取得 ◆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先占 ·要件: 一须为动产; -须为无主的动产 -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濒危野生动物)或他 人有先占权(如渔业权)
3.2 所有权的取得 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先占 • 要件: – 须为动产; – 须为无主的动产 – 以所有的意思为占有; – 无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濒危野生动物)或他 人有先占权(如渔业权)

◆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一添附 ·意义 物因附合、混合而相互结合或因加工 而成为新物(物与劳动的结合);
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添附 • 意义 –物因附合、混合而相互结合或因加工 而成为新物(物与劳动的结合);

◆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添附 ·添附所涉及的所有权取得的规则具有实现公共政 策之目的,再用债权上的补偿方法实现公平正义 所有权单一化(物密切结合不易分离,共有 不利于物的用益); 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改变: 一当事人间利益调整与维护(不当得利之规 定)。 添附的原因,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对所有权 的归属没有影响
动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 – 添附 • 添附所涉及的所有权取得的规则具有实现公共政 策之目的,再用债权上的补偿方法实现公平正义: – 所有权单一化(物密切结合不易分离,共有 不利于物的用益); – 任意性规范,允许当事人以约定改变; – 当事人间利益调整与维护(不当得利之规 定)。 – 添附的原因,当事人的善意或恶意对所有权 的归属没有影响

◆附合 -不动产的附合: ·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不属于同 一人所有。 ·法律效果: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 权。 -动产的附合: ·动产与他人的动产相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 分离需费过巨的情形。 ·法律效果: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动产附合时 的价值共有之;如果附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 则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
附合 – 不动产的附合: • 动产因附合而成为不动产的重要成分;不属于同 一人所有。 • 法律效果: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该附合物的所有 权。 – 动产的附合: • 动产与他人的动产相附合,非毁损不能分离,或 分离需费过巨的情形。 • 法律效果:原则上,各动产所有人按动产附合时 的价值共有之;如果附合的动产有可视为主物的, 则由该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