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无效民事行为 第七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八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 第七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第八节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 法行为。” 2、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 法行为。” 2、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1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符合法定形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 意思表示真实; (三)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符合法定形式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 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六、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四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三、 推定形式 四、沉默形式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推定形式 四、沉默形式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五节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 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起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 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五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一定条件,并且把 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 3.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非法定的。 4、条件必须合法 5、条件不得与行为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起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 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 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 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 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六节 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因根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自始确定的、当然的、 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行为人不合格的民事行为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 的; (其中,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确定无效, 损害个人利益的行为为可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5、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七节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 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 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 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 行为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七节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依照法律规定,可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 3、乘人之危 4、欺诈、胁迫 欺诈、胁迫的要件,前文已述。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 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 诈行为。第69条规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 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 胁迫行为。欺诈、胁迫行为,也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构成可撤销民事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 行为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八节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 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 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 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4、 强制收购 5、其他制裁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八节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之后,从行为开始就不发生当事人所预 期的法律效力。但是,没有法律效力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民事 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应当承担财产的返还义务、损失赔偿 责任和其他的制裁。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 4、强制收购 5、其他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