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物 ◆1.1物的意义 ◆1.2物的分类 ◆1.3特种物
第一章 物 1.1 物的意义 1.2 物的分类 1.3 特种物

1.1物的意义 ◆物的概念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 力。 ◆特征 ·客观物质性 ·可支配性 ·可使用性
1.1 物的意义 物的概念 • 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 力。 特征 • 客观物质性 • 可支配性 • 可使用性

1.2物的分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 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 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 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 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 国家的追缴
1.2 物的分类 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 – 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 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 – 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 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 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 有土地使用权) – 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 国家的追缴

◆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 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 ·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 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 为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 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 不动产:在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 移动会损害价值的物; • 民法一般通过对不动产的界定区分动产与 不动产:可列举说明何物为不动产,余物 为动产

◆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分类的意义: ·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例如用益物权 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抵押权针对不动 产、质权针对动产。 ·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
动产与不动产(可动物、不可动物) – 分类的意义: • 物权的公示方法不同; •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 构成不同物权类型的对象,例如用益物权 基本建立在不动产之上;抵押权针对不动 产、质权针对动产。 • 对诉讼管辖等具有意义

◆特定物与种类物 ·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 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 ·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 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业 产品是其典型代表)。归属于某个种类, 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可 替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 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 以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被视为具有独 立的特征来加以区分 • 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加 以确定的不具有独立的特征的物(工农业 产品是其典型代表)。 归属于某个种类, 在同一类型的物之间可以相互替换。 可 替换性是种类物的基本特征 • 特定物:指具有独立特征(如艺术品)或 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 -分类的意义: ·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 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物为对象:而消费 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返还义务不同: 原物的返还,还是同种类物的返还); ·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 ·灭失责任(“种类物不灭失”规则):特 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 (给付不能)
特定物与种类物 – 分类的意义: • 某些法律关系要求特定类型的物,例如租 赁、使用借贷须以特定物为对象;而消费 借贷须以种类物为对象(返还义务不同: 原物的返还,还是同种类物的返还); • 所有权移转时间的规则不同; • 灭失责任(“种类物不灭失”规则):特 定物灭失,免除义务人交付原物的义务 (给付不能)

◆主物与从物 ·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 为区分标准一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 关系。 ·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 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 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 而居于从属关系:
主物与从物 • 以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用途上的主从关系 为区分标准——两个独立的物之间的相互 关系。 • 从物:非主物的成分(构成部分,如油画 与其画框、门窗与房屋);从物与主物恒 常的具有功能上的关联(不是暂时的), 而居于从属关系;

◆主物与从物 ·区分的意义: -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 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 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 时,其效力及于从物。 -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 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主物与从物 • 区分的意义: – 台湾民法典第68条2项“主物之处分,及于从 物”(广义理解,包含债权行为在内),如 抵押、出卖主物,在当事人没有相反的约定 时,其效力及于从物。 – 我国民通意见第87条:有附属物的财产,附 属物随财产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但当事人 另有约定又不违法的,按约定处理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 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 为不可分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以物能否分割作为区分的标准; • 可分物:指不因分割而变更其性质或减损 其价值之物(米、酒、土地);反之,则 为不可分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