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学(1)
民 法 学(1)

课程说明 民法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 专业(专科阶段)的必修课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 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 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
民法学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法学 专业(专科阶段)的必修课. 本课程主要教学目的,是依据法律专业的 需要,对必修本课程的学员进行有关民法基本 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育和培养。 课程说明

民法学体系 ◆ 民法总论 ◆ 物权 债权 人身权 知识产权 财产继承权 民事责任
民法学体系 ◆ 民法总论 ◆ 物权 ◆ 债权 ◆ 人身权 ◆ 知识产权 ◆ 财产继承权 ◆ 民事责任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 适用范围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 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了解我国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渊源及 适用范围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一词的来源 二、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编 民法总论 •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一词的来源 二、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 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一编民法总论 二、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私法”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二、民法概念的区分 (一)实质民法与形式民法 实质民法: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为形式民法。 (二)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 广义民法: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调整一定范围的民事关系的法律,为“私法”之一部。 (三)民法与民法学 民 法:一国法律体系中独立的法律部门,所涉及之范围较窄。 民法学: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所涉及之范围较宽。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二节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第一编民法总论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 (包括物质财产的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的专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 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扶养关系等)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财产:人体之外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可得支配的事物。 有形财产:物 无形财产:著作、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 财产关系: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财产支配关系:生产、消费中人们之间的关系(静态) (包括物质财产的占有关系和智慧财产的专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交换、分配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动态) (包括商品交换关系、投资及盈利分配关系、劳动工资 及劳动保险关系、遗产继承关系、扶养关系等) 第一编 民法总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第一编民法总论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如:生命健康俏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如:荣誉父母仔女伕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格: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利益要素。如:生命/健康/肖像/名誉/隐私等 身份:人的社会地位或者家庭地位。如:荣誉/父母/子女/夫妻等 人身关系:基于人格与身份所发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特点 1、主体地位平等 2、与财产关系密切相关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三节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民法:平等主体间的横向财产人身关系 经济法: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二)调速方法不洞 民法: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侧 经济法: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原则
第三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一编 民法总论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一)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 平等主体间的横向财产人身关系 经济法: 国家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及公民之间的纵向经济关系 (二)调整方法不同 民法: 采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经济法: 通过采取国家干预经济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