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学(1)问题解答3(第89章)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杨毅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答: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以下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自然 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 具备的,其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只有那些达到一定 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 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 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 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 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 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 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 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 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刑法学(1)问题解答 3(第 8-9 章)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杨毅 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 答: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 责任的自然人。 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以下两个: (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所谓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自然 人的人格即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不是任何自然人都 具备的,其具备受到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多种因素的制约与影响。只有那些达到一定 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够成为犯罪的主体。 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辩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 答: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 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 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构成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所谓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 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所谓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 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 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的联系: 一方面,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只有对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有认识能力, 才谈得上凭借这种认识能力而自觉有效地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的控制 能力。控制能力的具备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另一方面,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在具有辨认能力的基础上,还需要有控制 能力才能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 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 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 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 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 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 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 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 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己满16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他们 的体力和智力己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考虑到未成 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 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 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 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我国刑法根据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典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因而法律要求其依法负完 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 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 14 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对不 满 14 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 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视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 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备一 定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因此,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 罪”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 16 周岁的人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他们 的体力和智力已有相当的发展,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因此,已满 16 周岁的人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考虑到未成 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 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 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犯罪的时候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 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 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 答:我国刑法根据精神障碍人的不同情况,将其刑事责任能力划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 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 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刑法典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 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刑法所禁止的 危害行为的,其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责任能力完全具备,因而法律要求其依法负完 全的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又称减轻(部 分)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是介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

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聋哑人、盲人由于丧失了重要的生理功能(即听能、语能、视能)而影响到其接受 教育、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造成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不完备,因此,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一种常见的急性酒精中毒。指因 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因此,醉酒的人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 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 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 7.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 答: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精神障碍人中间状态的精神障碍人。刑法典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 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 答:聋哑人、盲人由于丧失了重要的生理功能(即听能、语能、视能)而影响到其接受 教育、学习知识和开发智力,并因而造成其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控制行为能力不完备,因此, 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 者免除处罚。 生理醉酒,又称普通醉酒、单纯性醉酒,简称醉酒,是一种常见的急性酒精中毒。指因 饮酒过量而致精神过度兴奋甚至神智不清的情况。生理醉酒不是精神病。因此,醉酒的人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怎样理解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原则? 答: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单位犯罪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 (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2)只有法律明文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犯罪及单位承担刑 事责任的问题,而并非一切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单位犯罪,一般采取双罚制的原则: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 金,同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当刑法典分则和 其他法律(特别刑法)另有规定不采取双罚制而采取单罚制的,则属例外情况。 7.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 答:所谓犯罪的故意,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 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 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样两种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 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 任”,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 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 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 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 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8.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答: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己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点,或者说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这也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 事件的区别所在。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公共生 活准则的要求。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 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 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2)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 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特征表现为: 在认识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 心理态度; 在意志特征上,间接故意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放 任”,是指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特定危害的情况下,仍然决意实施这种行为, 对阻碍危害结果发生的障碍不去排除,也不设法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自觉 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的间接故意大致有三种情况: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 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 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8.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 答:所谓犯罪的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刑法理论上把犯罪的过失区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 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点,或者说包含了两个构成要素: 第一,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应当预见”,是 指行为人在行为时负有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义务。这也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 事件的区别所在。这种预见的义务来源于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或者公共生 活准则的要求。 第二,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所谓 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没有想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主 观上对可能发生危害结果的无认识状态,是疏忽大意过失心理的基本特征和重要内容。 (2)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 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 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 “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 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9.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 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 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 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 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 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 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10,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 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 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第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如果行 为人行为时根本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而有可能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则属于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而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谓 “轻信”,就是说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观的有利因 素,而过低地估计了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9.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在于: (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虽然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但它们 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 的心理对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并未发生错误的认识和估计;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则对可 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客观事实发生了错误认识。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虽然都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 生,但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也并 不反对不排斥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是听之任之,有意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过失的 行为人不仅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排斥、反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10.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答: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在于: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 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 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