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生问题解答(一)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学生问:第一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了解: 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 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国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响。证据属于历史 范畴,证据是伴随着诉讼活动发展而来的。证据的发展不是孤立地独自形成,它不可避免地 根植于特定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之中。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同国家曾经建立 了不同类型的证据制度。 传统文化背景在证据制度的形成和运用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就我国的文明史而言, 法律为君主所控制:法官崇尚儒术,实行人治:民众信奉鬼神,少有反抗意识。两千年封建 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内涵。封建社会的证据背景,虽然略有进步,但受制于 惯有的文化背景,其本质没有实质的变化,由此造成证据背景的诸多特征。如重刑轻民、口 供至上、重情轻法、主观擅断等。与我国显著不同的欧洲社会,构筑了与自身文化相融合的 证据体系。其证据特点表现在:首先,西方推崇罪刑法定,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人治 理念是不相融的:其次,西方推崇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中国的传统是轻程序,重结果:第三, 西方重视审判中的技巧和运用,轻视证据理论的研究。我们从东西方的证据文化的区别中可 以直接看到这种影响的存在。 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1)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分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 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经济的发达程度, 决定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人多寡,进而对诉讼效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纵观人类社会历史, 经济制度的进步,必然会带来诉讼制度乃至证据制度的发展。这是证据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 规律。当然,证据制度对经济制度也有反作用。证据制度对于稳定社会关系、保证国家安定, 也具有重要作用,并间接地为经济的发展服务。 (2)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学生问题解答(一)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学生问:第一章需要了解掌握哪些内容? 老师答: 一、了解: 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 证据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各种法律法规中与证据有关的规定和规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律 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和特征必然要受国家法律制度乃至政治制度的影响。证据属于历史 范畴,证据是伴随着诉讼活动发展而来的。证据的发展不是孤立地独自形成,它不可避免地 根植于特定国家的法律文化和社会意识形态之中。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不同国家曾经建立 了不同类型的证据制度。 传统文化背景在证据制度的形成和运用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就我国的文明史而言, 法律为君主所控制;法官崇尚儒术,实行人治;民众信奉鬼神,少有反抗意识。两千年封建 文化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我国法律的内涵。封建社会的证据背景,虽然略有进步,但受制于 惯有的文化背景,其本质没有实质的变化,由此造成证据背景的诸多特征。如重刑轻民、口 供至上、重情轻法、主观擅断等。与我国显著不同的欧洲社会,构筑了与自身文化相融合的 证据体系。其证据特点表现在:首先,西方推崇罪刑法定,这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中的人治 理念是不相融的;其次,西方推崇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中国的传统是轻程序,重结果;第三, 西方重视审判中的技巧和运用,轻视证据理论的研究。我们从东西方的证据文化的区别中可 以直接看到这种影响的存在。 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 (1)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分关系是密不可分的。证据制度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应的经济基础之 上,经济的发达程度,决定证据的获得能力、侦查水平和社会进步程度;经济的发达程度, 决定国家对司法资源的投人多寡,进而对诉讼效率提出了不同的要求。纵观人类社会历史, 经济制度的进步,必然会带来诉讼制度乃至证据制度的发展。这是证据制度发展的一个必然 规律。当然,证据制度对经济制度也有反作用。证据制度对于稳定社会关系、保证国家安定, 也具有重要作用,并间接地为经济的发展服务。 (2)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 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 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A.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 B.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 C.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建立了混合式的诉讼制度。 按其法系之不同,各国的诉讼制度又有所区别,但一般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当 事人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又称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的一些 国家。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 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D.新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关系。我国的诉讼制度是分权主义的 诉讼制度。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客观真实 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 据实处理。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 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 二、领会: 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 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 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 查明案件的真实。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 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2)合法获取的证据,经实践证明有少数不具有真实性的内容,没有证据力,但.以合 法的证据形式进人诉讼程序。 2、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 总结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规律性,形成经验性认识,对于指导实 践十分有益。证明规律包含多方面和多层次。其中,既包括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规 律,也包括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证明相关事实的特殊规律;既包括收集
证据制度与诉讼制度的关系是从属关系,即有什么样的诉讼制度就有什么样的证据制 度。诉讼制度决定证据制度。当然证据制度并不是完全被动和消极的,它可以影响并反作用 于诉讼制度。总之,二者密切联系,不能截然分开。 A.控诉式诉讼制度与神示证据制度的关系。 B.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 C.混合式诉讼与自由心证的关系。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后,建立了混合式的诉讼制度。 按其法系之不同,各国的诉讼制度又有所区别,但一般分为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两类。当 事人主义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职权主义,又称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欧洲大陆的一些 国家。 无论是职权主义还是当事人主义,在诉讼证据上都采用自由心证原则,凭法官的良 心、理性判断而采用证据。 D.新中国社会主义类型的诉讼制度与证据制度的关系。我国的诉讼制度是分权主义的 诉讼制度。我国证据制度所坚持的客观真实的原则,是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这种客观真实 的证据制度,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要求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以便正确地 据实处理。我国的证据制度为充分确实的证据制度。案件对证据的具体要求,在质上就是要 求确实可靠,在量上就是要求全面细致、充分。 二、领会: 1、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 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 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 的关系。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 查明案件的真实。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 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 (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2)合法获取的证据,经实践证明有少数不具有真实性的内容,没有证据力,但.以合 法的证据形式进人诉讼程序。 2、 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经验及其规律 总结出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的规律性,形成经验性认识,对于指导实 践十分有益。证明规律包含多方面和多层次。其中,既包括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般规 律,也包括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证明相关事实的特殊规律;既包括收集

证据、保管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等专项工作的规律,也包括收集和使用人证。物证、 书证等具体证据的规律等。 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上述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 中的证明实践。 3、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学体系的区别 证据学的体系就是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化之后,按照一定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 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简言之,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注重实用性的特点。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没有制定统一单 立的证据法典,所以其证据学的内容往往也包括在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学体系之中,但是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 三、掌握: 1、证据规则的分类 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毫无规则的证明是根本不存在的。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前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后者 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 定方式明确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据规则的内容往往有所不同。一般来 说,证据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证据价值的规则等。 2、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 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 人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 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些证 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具有证据力,能 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案件事实。因此,由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 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 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它是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与证据 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紧密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
证据、保管证据、审查证据和运用证据等专项工作的规律,也包括收集和使用人证。物证、 书证等具体证据的规律等。 古今中外的司法、执法人员在上述证明活动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证据法学应当在 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这些证明活动的规律,并用研究成果来指导司法和执法等活动 中的证明实践。 3、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证据学体系的区别 证据学的体系就是将证据学的研究对象具体化之后,按照一定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进行 研究和阐述的科学系统,简言之,就是证据学的组织结构。 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学具有注重实用性的特点。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没有制定统一单 立的证据法典,所以其证据学的内容往往也包括在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学体系之中,但是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 三、掌握: 1、 证据规则的分类 在各种法律事务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事实,都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 毫无规则的证明是根本不存在的。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 诉讼证据规则,另一类是非诉讼证据规则 。前者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后者 包括各种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证据规则都要由法律以一 定方式明确规定,因此,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证据规则的内容往往有所不同。一般来 说,证据规则包括采用证据的规则,排除证据的规则,举证和质证的规则、证据价值的规则等。 2、 证据、证据力和证明力的概念 证据和证据力、证明力是三个密切相关的概念。证据是与案件有关的一切事实,它可以 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复制的。所谓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 人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所以只有 具备证据合法性条件的证据,才能具有证据力,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的。不过这些证 据材料一旦经过查证属实,收集程序合法,即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它就具有证据力,能 证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即有关案件事实。因此,由证据材料到证据需要经过对证据材料的 识别过程和对其证据力的把握过程。 所谓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亦 即人们通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它是证据所具有的内在的、本质的属性,与证据 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有紧密的关系。两者的关系是,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形式要件,证

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 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
明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所有的证据材料,只有形式合法,内容具有对案 件事实的证明价值,才能被采纳为定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