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台湾资本市场和 证券服务业开放情况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2006年8月 上海谘券交易所 SHANGHAI STOCK EXCHANGE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台湾资本市场和 证券服务业开放情况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2006 年 8 月
台湾资本市场和证券服务业开放情况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傅浩 一、开放整体情况 1、金融市场开放整体战略 长期以来,台湾曾经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几乎完全由公营机构 垄断。这种体制虽然在台湾经济的起飞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 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营造更 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台湾内外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呼声也随之高涨。1974 年,以蒋硕杰为首的中研院6院士发表“今后台湾财经政策之研究”报告,建议 政府成立货币市场、采用浮动汇率制度、建立外汇期货市场等,揭示了台湾金融 自由化与国际化的方向。于是,从20世纪60年代末期起,台湾开始了漫长的金 融自由化、国际化历程。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台湾总体经济自由化方 针的实施,其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步伐迈得更大,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 是利率自由化:二是汇率由市场决定,基本实现浮动化:三是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四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开拓:五是开放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金融市场 的竞争。 在台湾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实现了利率和汇率的自由化, 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打下了坚实基础。1976年成立的货币市场,建立了 市场决定利率的机制,作为调整银行利率的指标。1979年和1980年,中央银行 分别实施了“公开市场操作”及成立“银行同业拆款中心”,作为利率自由化的 预备工作。台湾银行等9家行库成立了“银行利率审议小组”。1989年《银行法》 部分条文修正生效,央行不再规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后,台湾基本完成了利率 自由化的改革。 '本报告为中国证监会“各国(地区)资本市场国际化研究”的分课题研究成果。 1
1 台湾资本市场和证券服务业开放情况研究*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 傅 浩 一、开放整体情况 1、金融市场开放整体战略 长期以来,台湾曾经实行严格的金融管制,金融市场几乎完全由公营机构 垄断。这种体制虽然在台湾经济的起飞阶段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世界 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各国纷纷放松对金融业务范围和经营地域的限制,营造更 为宽松的金融竞争环境,台湾内外要求开放金融市场的呼声也随之高涨。1974 年,以蒋硕杰为首的中研院 6 院士发表“今后台湾财经政策之研究”报告,建议 政府成立货币市场、采用浮动汇率制度、建立外汇期货市场等,揭示了台湾金融 自由化与国际化的方向。于是,从 20 世纪 60 年代末期起,台湾开始了漫长的金 融自由化、国际化历程。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台湾总体经济自由化方 针的实施,其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步伐迈得更大,这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 是利率自由化;二是汇率由市场决定,基本实现浮动化;三是大力发展证券市场; 四是金融工具的创新和金融业务的开拓;五是开放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金融市场 的竞争。 在台湾金融改革的进程中,最重要的改革是实现了利率和汇率的自由化, 从而为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打下了坚实基础。1976 年成立的货币市场,建立了 市场决定利率的机制,作为调整银行利率的指标。1979 年和 1980 年,中央银行 分别实施了“公开市场操作”及成立“银行同业拆款中心”,作为利率自由化的 预备工作。台湾银行等 9 家行库成立了“银行利率审议小组”。1989 年《银行法》 部分条文修正生效,央行不再规定存贷款利率的上下限后,台湾基本完成了利率 自由化的改革。 *本报告为中国证监会“各国(地区)资本市场国际化研究”的分课题研究成果
20世纪70年代,以美元为中心的全球固定汇率制瓦解,主要工业国家都采 用浮动汇率制度。1978年,台湾决定实行“机动“(浮动)汇率制度,并于1979 年成立了外汇市场,从此台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机动汇率制”和“外 汇市场”的建立,基本实现了台湾汇率自由化。1987年7月,台湾修改《管理 外汇条例》,大幅度放宽资本管制及解除经常帐话的外汇管制措施,从而为台湾 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创造了条件。 2、金融市场开放情况 2002年1月,台湾加入了WT0,台湾的金融市场开始了全面开放。台湾银行 业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对外开放,并且实行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综合 经营。 近十余年来,台湾积极推动金融自由化及国际化。1984年,台湾放宽了本地 银行增设分支机构的条件,1986年,台湾准许外资银行可以在高雄设立第2家 分行。1991一1992年期间,台湾核准了16家新银行设立并开始营运,同时也核 准信托投资公司、大型信用合作社及中小企业银行可申请改制为商业银行,致使 商业银行数目急剧增加。在分支机构增设方面,台湾也放宽了金融机构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及中小企业银行跨区设立分行的法令法规以及外资银行进入台湾市场 的门槛。截至2003年底,台湾一般银行及中小企业银行共计50家,外国银行在 台湾设立分行共计36家。银行业的开放导致竞争加剧,同时,台湾加入WT0后, 台湾金融机构面临来自国际间跨国金融业严峻的挑战,然而银行体系普遍所面临 的问题,包括银行家数过多、规模过小、同构型过高、逾放比过高等现象,都是 台湾主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迎接国际强大的金融集团竞争挑战,尽速解 决国内的金融问题,必须加速整合金融机构,因此早在2001年6月27日台湾通 过《金融六法》,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对台湾金融业的影响甚巨,其立法目 的是希望台湾金融体制朝向“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角化、监理透明 化”方向发展,以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及国际化。《金融控股公司法》通过使 得台湾金融业快速整合,迅速进入综合经营的时代。至今已有十四家金融控股公 司成立,重整了金融版图,也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从保险业来看,目前台湾的 55家保险业经营机构中,共有18家外商分公司3家外商子公司,合计达到21 2
2 20 世纪 70 年代,以美元为中心的全球固定汇率制瓦解,主要工业国家都采 用浮动汇率制度。1978 年,台湾决定实行“机动“(浮动)汇率制度,并于 1979 年成立了外汇市场,从此台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机动汇率制”和“外 汇市场”的建立,基本实现了台湾汇率自由化。1987 年 7 月,台湾修改《管理 外汇条例》,大幅度放宽资本管制及解除经常帐话的外汇管制措施,从而为台湾 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创造了条件。 2、金融市场开放情况 2002 年 1 月,台湾加入了 WTO,台湾的金融市场开始了全面开放。台湾银行 业已经实现了较高程度的对外开放,并且实行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的综合 经营。 近十余年来,台湾积极推动金融自由化及国际化。1984 年,台湾放宽了本地 银行增设分支机构的条件,1986 年,台湾准许外资银行可以在高雄设立第 2 家 分行。1991-1992 年期间,台湾核准了 16 家新银行设立并开始营运,同时也核 准信托投资公司、大型信用合作社及中小企业银行可申请改制为商业银行,致使 商业银行数目急剧增加。在分支机构增设方面,台湾也放宽了金融机构申请设立 分支机构及中小企业银行跨区设立分行的法令法规以及外资银行进入台湾市场 的门槛。截至 2003 年底,台湾一般银行及中小企业银行共计 50 家,外国银行在 台湾设立分行共计 36 家。银行业的开放导致竞争加剧,同时,台湾加入 WTO 后, 台湾金融机构面临来自国际间跨国金融业严峻的挑战,然而银行体系普遍所面临 的问题,包括银行家数过多、规模过小、同构型过高、逾放比过高等现象,都是 台湾主管当局面临的重要课题。为了迎接国际强大的金融集团竞争挑战,尽速解 决国内的金融问题,必须加速整合金融机构,因此早在 2001 年 6 月 27 日台湾通 过《金融六法》,其中《金融控股公司法》对台湾金融业的影响甚巨,其立法目 的是希望台湾金融体制朝向“股权集中化、组织大型化、经营多角化、监理透明 化”方向发展,以提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及国际化。《金融控股公司法》通过使 得台湾金融业快速整合,迅速进入综合经营的时代。至今已有十四家金融控股公 司成立,重整了金融版图,也影响银行的经营模式。从保险业来看,目前台湾的 55 家保险业经营机构中,共有 18 家外商分公司 3 家外商子公司,合计达到 21
家外资保险业,可以说台湾保险市场己基本属于完全开放之市场。但台湾本土 保险机构仍然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据统计,2003年台湾财产保险业直 接签单保险费收入为新台币1094.43亿元,其中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1052.47 亿元占96.20%,外资公司保费收入为41.96亿元,占3.80%。2003年台湾人寿 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新台币11326亿元,其中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10191亿元, 占89.97%,外资公司保费收入1135亿元,占10.03%。 3、证券服务业的开放 在台湾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历程中,形成了便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金融 环境以及资本市场本身的转变。第一,从金融环境变化来看,台湾的经济货币化 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管制逐渐放松,摆脱了金融抑制型经济:第二,从金融体系 结构看,形成了较为全面的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服务范围。1961年台湾金融机 构的总分支机构仅为1359家,到1998年已达到5348家;第三,台湾金融工具 演进趋于多元化:第四,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企业间接融资下降,直接融 资迅速增长。第五,台湾资本市场历经浅碟型市场,正过渡至成熟市场,其投资 人结构逐渐成熟,市场规模也在迅速扩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台湾开始了资 本市场的渐进开放。 从证券服务业的开放来看,台湾证券服务业的开放步伐随着投资市场的开放 不断加快,外国证券商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入台湾市场:一是设置分支机构 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二是投资于岛内证券商。台湾从1989年6月开始,开 放外国证券商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但对此设置了一定的资格要求。1988年5 月开始,台湾颁布《证券商设置标准》,允许外资投资岛内证券商,并作出以下 限制性规定:每一华侨或外国人只能投资一家证券商,且持股不得超过该证券商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同一证券商所有侨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 40%。1989年6月开始,允许外国证券商设立分支机构。对于外资证券商的设 置标准,《证券商设置标准》规定:须对申请许可的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 经验:最近三年在其本国未曾受到证券有关机关的处分:如为设置代表人办事处, 则期限为一年:最近三年总资产,在其本国证券商排名前十名内。《证券商设置 标准》还对外国证券商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额等作出了较高的要求。 1994年后这些限制措施逐步取消,至2000年5月后全部取消,外国证券商 2
3 家外资保险业, 可以说台湾保险市场已基本属于完全开放之市场。但台湾本土 保险机构仍然占据了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据统计,2003 年台湾财产保险业直 接签单保险费收入为新台币 1094.43 亿元,其中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 1052.47 亿元占 96.20%,外资公司保费收入为 41.96 亿元,占 3.80%。2003 年台湾人寿 保险业的保费收入为新台币 11326 亿元,其中本土公司保费收入为 10191 亿元, 占 89.97%,外资公司保费收入 1135 亿元,占 10.03%。 3、证券服务业的开放 在台湾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历程中,形成了便于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金融 环境以及资本市场本身的转变。第一,从金融环境变化来看,台湾的经济货币化 程度不断提高,金融管制逐渐放松,摆脱了金融抑制型经济;第二,从金融体系 结构看,形成了较为全面的金融机构分布和金融服务范围。1961 年台湾金融机 构的总分支机构仅为 1359 家,到 1998 年已达到 5348 家;第三,台湾金融工具 演进趋于多元化;第四,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台湾企业间接融资下降,直接融 资迅速增长。第五,台湾资本市场历经浅碟型市场,正过渡至成熟市场,其投资 人结构逐渐成熟,市场规模也在迅速扩大。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台湾开始了资 本市场的渐进开放。 从证券服务业的开放来看,台湾证券服务业的开放步伐随着投资市场的开放 不断加快,外国证券商主要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入台湾市场:一是设置分支机构 受托买卖外国有价证券,二是投资于岛内证券商。台湾从 1989 年 6 月开始,开 放外国证券商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但对此设置了一定的资格要求。1988 年 5 月开始,台湾颁布《证券商设置标准》,允许外资投资岛内证券商,并作出以下 限制性规定:每一华侨或外国人只能投资一家证券商,且持股不得超过该证券商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同一证券商所有侨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 40%。1989 年 6 月开始,允许外国证券商设立分支机构。对于外资证券商的设 置标准,《证券商设置标准》规定:须对申请许可的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 经验;最近三年在其本国未曾受到证券有关机关的处分;如为设置代表人办事处, 则期限为一年;最近三年总资产,在其本国证券商排名前十名内。《证券商设置 标准》还对外国证券商的资产总额、实收资本额等作出了较高的要求。 1994 年后这些限制措施逐步取消,至 2000 年 5 月后全部取消,外国证券商
可以采用分支机构、合资、100%独资等任何形式进入台湾市场。 台湾1983年开放设立投信公司,允许外资采取管理业务,依当时《投资证 券管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华侨及所有的国外投资人,回来投资相关的投信所 持有的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49%,每一华侨及外国人持有总数不得超过25 %,并以投资一家为限,该条文在1990年修订已删除。台湾对投信业务已完全 开放。 由于事实上台湾已经对外资证券商进入台湾市场实行了全面的开放,外资证 券商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合资证券商、设立独资子公司等形式进入台湾。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外资基本了都选择了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入,这样在资本规 模等方面都不用受当地法律的限制,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因此本地券商对此非 常不满,认为外资券商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目前,台湾对外国证券商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2003 年12月31日修订的《证券商设置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分支 机构,应具备左列条件:(1)对申请许可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及 财务结构健全者。(2)最近二年在其本国未曾受证券有关主管机关之处分者。 其中第一款所称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者,系指从事证券业务三年以上,且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母国主管机关或自律组织或其他经本会认定之机构 出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证明者。(2)取得除母国以外之其他国家交易所之会 员或交易资格者。(3)于母国以外设有营业据点或其经营业务扩及海外市场, 具有所申请经营业务种类之海外营业收入者。第一项第一款所称财务结构健全 者,系指其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不低于票面金额者。 (2)资金规定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证券商申请设置分支机构, 专拨其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之资金,不得低于第二十一条设置分支机构最低实收 资本额应增加3000万元新台币的规定,及其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 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依其他规定应提存及缴存 之营业保证金及交割结算基金之总额。但嗣后再申请设置分支机构者,所应提存
4 可以采用分支机构、合资、100%独资等任何形式进入台湾市场。 台湾 1983 年开放设立投信公司,允许外资采取管理业务,依当时《投资证 券管理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华侨及所有的国外投资人,回来投资相关的投信所 持有的股份的总数合计不得超过 49%,每一华侨及外国人持有总数不得超过 25 %,并以投资一家为限,该条文在 1990 年修订已删除。台湾对投信业务已完全 开放。 由于事实上台湾已经对外资证券商进入台湾市场实行了全面的开放,外资证 券商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建立合资证券商、设立独资子公司等形式进入台湾。 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外资基本了都选择了设立分公司的形式进入,这样在资本规 模等方面都不用受当地法律的限制,可以有效地节约成本。因此本地券商对此非 常不满,认为外资券商享受了“超国民待遇”。 目前,台湾对外国证券商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的管理,主要法律依据是 2003 年 12 月 31 日修订的《证券商设置标准》。主要内容如下: (1)分支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二十八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分支 机构,应具备左列条件:(1)对申请许可业务种类,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及 财务结构健全者。(2)最近二年在其本国未曾受证券有关主管机关之处分者。 其中第一款所称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者,系指从事证券业务三年以上,且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1)母国主管机关或自律组织或其他经本会认定之机构 出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证明者。(2)取得除母国以外之其他国家交易所之会 员或交易资格者。(3)于母国以外设有营业据点或其经营业务扩及海外市场, 具有所申请经营业务种类之海外营业收入者。第一项第一款所称财务结构健全 者,系指其最近期经会计师查核签证之财务报告每股净值不低于票面金额者。 (2)资金规定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证券商申请设置分支机构, 专拨其在台湾境内营业所用之资金,不得低于第二十一条设置分支机构最低实收 资本额应增加 3000 万元新台币的规定,及其依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 证券商办理有价证券买卖融资融券管理办法第六条及依其他规定应提存及缴存 之营业保证金及交割结算基金之总额。但嗣后再申请设置分支机构者,所应提存
及缴存之营业保证金及交割结算基金,准用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有关 证券商设置分支机构所应提存及缴存金额办理。 外国证券商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在台湾境内保存资产之金额不得低于其依 《证券商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应提列、提存之买卖损 失准备、违约损失准备、特别盈余公积以及该分支机构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之金 额。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分支 机构,应向金管会提供以下文件:(1)设置分支机构申请书。(2)公司章程或 相当于公司章程签证本。(3)营业计划书:载明业务经营之原则、内部组织分工、 人员招募、场地设备概况及未来三年之财务预测。(4)第十一条规定之内部控制 制度。(5)其本国证券主管机关或相当机构所发证券商营业执照及证明第二十八 条规定之文件。(6)董事、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名 册。(7)董事会对于申请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之决议录签证本。(8)董事及其他 负责人之姓名、国籍、住所。(9)在台湾境内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 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10)最近三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资产负债表及 损益表。(11)指定代理人办理申请许可及设立分支机构所签发之授权书。(12) 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身分证明文件。(13)已依第八条规定取 得电脑连线之承诺文件。(14)其他经本会规定应提出之文件。前项各类文件, 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4)代表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代表 人办事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者。(2)最近一年在其 本国未曾受证券有关主管机关为停业以上之处分者。 (5)华侨或外国人投资台湾证券商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定,华侨或外国人投资证券商者,应 先申请金管会核准。 4、资本市场对外资开放 5
5 及缴存之营业保证金及交割结算基金,准用证券商管理规则第九条、第十条有关 证券商设置分支机构所应提存及缴存金额办理。 外国证券商申请设置分支机构应在台湾境内保存资产之金额不得低于其依 《证券商管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规定应提列、提存之买卖损 失准备、违约损失准备、特别盈余公积以及该分支机构资产负债表负债项下之金 额。 (3)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程序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分支 机构,应向金管会提供以下文件:(1)设置分支机构申请书 。(2)公司章程或 相当于公司章程签证本。(3)营业计划书:载明业务经营之原则、内部组织分工、 人员招募、场地设备概况及未来三年之财务预测。(4)第十一条规定之内部控制 制度。(5)其本国证券主管机关或相当机构所发证券商营业执照及证明第二十八 条规定之文件。(6)董事、经理人及持有股份达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之股东名 册。(7)董事会对于申请在台湾设置分支机构之决议录签证本。(8)董事及其他 负责人之姓名、国籍、住所。(9)在台湾境内指定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姓名、国 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权证书。(10)最近三年经会计师查核签证资产负债表及 损益表。(11)指定代理人办理申请许可及设立分支机构所签发之授权书。(12) 在台湾境内指定之诉讼及非诉讼代理人身分证明文件。(13)已依第八条规定取 得电脑连线之承诺文件。(14)其他经本会规定应提出之文件。前项各类文件, 其属外文者,均须附具中文译本。 (4)代表机构设立条件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三条规定,外国证券商在台湾境内设置代表 人办事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国际证券业务经验者。(2)最近一年在其 本国未曾受证券有关主管机关为停业以上之处分者。 (5)华侨或外国人投资台湾证券商 根据《证券商设置标准》第三十四条规定,华侨或外国人投资证券商者,应 先申请金管会核准。 4、资本市场对外资开放
早在1967年,台湾就公布了《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实施办法》,这被视为 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开端。然而,由于台湾整体金融市场是封闭的,外汇管 制非常严厉,这一《办法》没有发生实际的作用。1973年1月,“财政部”建议 “经济部”暂不受理国外汇款购买国内证券,使得证券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仅 仅流于纸面。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在金融市场自由化完全没有起步,外汇、 汇率管制没有放开,利率也受到管制的背景下,要吸引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也 是不可能的。 20世纪80年代,台湾经济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持续增长,证券市场对外开 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场开放终于进入了实施阶段。1980年5月,台湾“行政 院”修正公布《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和《外国人投资条例》,并相应制定《华侨 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确立了允许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的政策方 针。1987年,台湾解除“戒严”,并开始推行外汇自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台 湾证券市场开始步入了快速开放的轨道。 台湾引进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的目标主要有三个:吸收国外低利资金,活 跃证券市场:促使台湾企业管理及会计制度现代化,提高经营绩效:提高机构投 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量的比重,促进证券市场稳定。从这三个目标来看,与大陆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目标基本相同。 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具有鲜明的渐进特色。尤其是在开放之初提前长期规 划,对保证开放进程稳健有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1982年《引进侨外资金投 资证券计划》,台湾证券市场对外资的开放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首先开放侨外资金间接投资台湾证券,在积累相当管理经验后,第二阶 段允许侨外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台湾证券,而最终目标则是全面开放侨外自然 人直接投资岛内证券。 第一阶段,1983年至1990年,此阶段台湾主要采用开放境内投资信托公司 募集海外基金投资台湾股市的间接投资方式。1982年台湾当局制定《引进侨外 资投资证券市场计划》,1983年5月26日允许侨外资间接投资台股,台湾陆续 成立了国际、光华、建弘及中华四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具体做法是:由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海外发行受益凭证,让该证券信 托公司来经营。为了防范外资进出对股市的影响,台湾对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持 6
6 早在 1967 年,台湾就公布了《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实施办法》,这被视为 台湾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开端。然而,由于台湾整体金融市场是封闭的,外汇管 制非常严厉,这一《办法》没有发生实际的作用。1973 年 1 月,“财政部”建议 “经济部”暂不受理国外汇款购买国内证券,使得证券市场对外国投资者开放仅 仅流于纸面。从当时的历史背景来看,在金融市场自由化完全没有起步,外汇、 汇率管制没有放开,利率也受到管制的背景下,要吸引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也 是不可能的。 20 世纪 80 年代,台湾经济已经经历了长时间的持续增长,证券市场对外开 放的呼声越来越高,市场开放终于进入了实施阶段。1980 年 5 月,台湾“行政 院”修正公布《华侨回国投资条例》和《外国人投资条例》,并相应制定《华侨 及外国人投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确立了允许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的政策方 针。1987 年,台湾解除“戒严”,并开始推行外汇自由化。在这样的背景下,台 湾证券市场开始步入了快速开放的轨道。 台湾引进外资进入岛内证券市场的目标主要有三个:吸收国外低利资金,活 跃证券市场;促使台湾企业管理及会计制度现代化,提高经营绩效;提高机构投 资者在证券市场交易量的比重,促进证券市场稳定。从这三个目标来看,与大陆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目标基本相同。 台湾证券市场的开放,具有鲜明的渐进特色。尤其是在开放之初提前长期规 划,对保证开放进程稳健有序起到了积极作用。根据 1982 年《引进侨外资金投 资证券计划》,台湾证券市场对外资的开放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首先开放侨外资金间接投资台湾证券,在积累相当管理经验后,第二阶 段允许侨外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台湾证券,而最终目标则是全面开放侨外自然 人直接投资岛内证券。 第一阶段,1983 年至 1990 年,此阶段台湾主要采用开放境内投资信托公司 募集海外基金投资台湾股市的间接投资方式。1982 年台湾当局制定《引进侨外 资投资证券市场计划》,1983 年 5 月 26 日允许侨外资间接投资台股,台湾陆续 成立了国际、光华、建弘及中华四家证券投资信托公司。 具体做法是:由台湾的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在海外发行受益凭证,让该证券信 托公司来经营。为了防范外资进出对股市的影响,台湾对证券投资信托公司的持
股比例也进行了限制:1983年5月规定,每一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任一发行公 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10%:1995年7月调整为,每一证 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任一发行公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 6%,全体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任一公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 额的12%:1995年9月,个股持股比例和总体持股比例分别调整为7.5%和15%: 此后,又经过多次调整。1996年后台币处于大幅升值走势,为避免热钱炒汇,主 管机关严格控制发行额度,八年之间核准募集额度为1.56亿美元,仅占台湾证 券市场市值的很小比例,因此作用不大。 第二阶段,1990年至1996年,以允许外国专业投资机构(QII)经审查后 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为标志,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外国资金入市,逐步开放 “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1990年行政院通过修正了《华侨及外国人投 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规定,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在政府的核准下投资台湾证券 市场,台湾证券市场开始融入国际证券市场。 台湾对外国机构投资者限制和审查的内容主要为: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 股比例、资金汇出汇入期限等方面。其中,资格条件是指投资主体范围及投资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退休基金等进入台湾证券市场 的条件。投资金额包括投资总额、个别投资额度。持股比例为总持股比例、个别 持股比例。资金汇出汇入期限、循环汇入。其他资金运用限制包括货币市场、期 货市场、债券市场、认购权证等投资比例限制。 台湾当局对QII的限制及逐步放开这些限制的历程具体如下: ★在资格条件方面 台湾当局对QFII资格条件的限制主要包括投资机构范围以及资格要求两个 方面。 1991年1月,QII的范围仅限于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对 银行资格的要求是,总资产世界排名前500名,持有证券资产3亿美元以上:对保 险公司的要求是,经营保险业务10年以上,持有证券资产金额5亿美元以上:对 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是,成立满5年,经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5亿美元以上。 1993年,QFII的范围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拓展到外资证券商和 台湾岛内证券商拥有控股权的海外证券商,同时对Q℉II的资格要求也有所降低
7 股比例也进行了限制:1983 年 5 月规定,每一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任一发行公 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 10%;1995 年 7 月调整为,每一证 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任一发行公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额的 6%,全体证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任一公司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票总 额的 12%;1995 年 9 月,个股持股比例和总体持股比例分别调整为 7.5%和 15%; 此后,又经过多次调整。1996 年后台币处于大幅升值走势,为避免热钱炒汇,主 管机关严格控制发行额度,八年之间核准募集额度为 1.56 亿美元,仅占台湾证 券市场市值的很小比例,因此作用不大。 第二阶段,1990 年至 1996 年,以允许外国专业投资机构(QFII)经审查后 直接投资台湾证券市场为标志,采用资格控制方式控制外国资金入市,逐步开放 “外国专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1990 年行政院通过修正了《华侨及外国人投 资证券及其结汇办法》规定,允许外国机构投资者在政府的核准下投资台湾证券 市场,台湾证券市场开始融入国际证券市场。 台湾对外国机构投资者限制和审查的内容主要为:资格条件、投资金额、持 股比例、资金汇出汇入期限等方面。其中,资格条件是指投资主体范围及投资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商、退休基金等进入台湾证券市场 的条件。投资金额包括投资总额、个别投资额度。持股比例为总持股比例、个别 持股比例。资金汇出汇入期限、循环汇入。其他资金运用限制包括货币市场、期 货市场、债券市场、认购权证等投资比例限制。 台湾当局对 QFII 的限制及逐步放开这些限制的历程具体如下: ★在资格条件方面 台湾当局对 QFII 资格条件的限制主要包括投资机构范围以及资格要求两个 方面。 1991 年 1 月,QFII 的范围仅限于银行、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对 银行资格的要求是,总资产世界排名前 500 名,持有证券资产 3 亿美元以上;对保 险公司的要求是,经营保险业务 10 年以上,持有证券资产金额 5 亿美元以上;对 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是,成立满 5 年,经营证券投资基金资产 5 亿美元以上。 1993 年,QFII 的范围从银行、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拓展到外资证券商和 台湾岛内证券商拥有控股权的海外证券商,同时对 QFII 的资格要求也有所降低
其中:对银行的要求降低为,总资产世界排名前1000名,且具国际金融证券信托 经验: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要求降低为5年: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更改为,成立时间满3年,经营投资基金资产3亿美元以上:对外资证券商的要求 是,公司净值1.5亿美元以上,且具国际证券投资经验:台湾证券商于海外转投资 50%以上的证券子公司。 1995年7月,QFII的范围增加台湾投信公司海外转投资50%以上的基金管理 公司。对券商的要求放宽为:台湾证券商于海外转投资50%以上的证券子公司或 其再转投资额100%的证券公司:台湾证券商投资额100%的海外证券子公司或其 再转投资51%以上的证券公司。 1995年8月,QII范围又增加了其他投资机构,主要是外国政府投资机构及 成立满2年的退休基金。对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降低为,经营保险业务3年,持有 证券资产3亿美元以上: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要求降低为,净值1亿美元以上 且具有国际证券投资业务经验。 1996年2月对其他投资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增加成立满3年,基金资产2 亿美元以上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投资信托 ★在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方面 符合条件的QFII在直接投资台湾股市时,台湾当局对其持股比例和投资总 额也作了相应的限制,且随着时机的成熟不断地放宽这些限制。 1991年1月规定,每一QFII投资任一公司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5%:全体QFII投资任一公司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为500~5000万美元,投资总额限制 为25亿美元。 1993年1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调整为1亿美元。1993年8月,投 资总额限制调整为50亿美元。1993年11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调整为 2亿美元。1994年4月,投资总额限制调整为75亿美元。1995年2月,取消了投 资总额限制。1995年12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调整为4亿美元,且符合 特殊情形标准者,每年得申请追加额度一次。 1996年3月,取消了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1996年11月,个股持股比 例调整为10%,总体持股比例调整为25%。1996年12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
8 其中:对银行的要求降低为,总资产世界排名前 1000 名,且具国际金融证券信托 经验;对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要求降低为 5 年;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 更改为,成立时间满 3 年,经营投资基金资产 3 亿美元以上;对外资证券商的要求 是,公司净值 1.5 亿美元以上,且具国际证券投资经验;台湾证券商于海外转投资 50%以上的证券子公司。 1995 年 7 月,QFII 的范围增加台湾投信公司海外转投资 50%以上的基金管理 公司。对券商的要求放宽为:台湾证券商于海外转投资 50%以上的证券子公司或 其再转投资额 100%的证券公司;台湾证券商投资额 100%的海外证券子公司或其 再转投资 51%以上的证券公司。 1995 年 8 月,QFII 范围又增加了其他投资机构,主要是外国政府投资机构及 成立满 2 年的退休基金。对保险公司的资格要求降低为,经营保险业务 3 年,持有 证券资产 3 亿美元以上;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要求降低为,净值 1 亿美元以上 且具有国际证券投资业务经验。 1996 年 2 月对其他投资机构的要求进一步放宽,增加成立满 3 年,基金资产 2 亿美元以上的共同基金、单位信托或投资信托。 ★在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方面 符合条件的 QFII 在直接投资台湾股市时,台湾当局对其持股比例和投资总 额也作了相应的限制,且随着时机的成熟不断地放宽这些限制。 1991 年 1 月规定,每一 QFII 投资任一公司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 5%;全体 QFII 投资任一公司股票的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 10%;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为 500~5000 万美元,投资总额限制 为 25 亿美元。 1993 年 1 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调整为 1 亿美元。1993 年 8 月,投 资总额限制调整为 50 亿美元。1993 年 11 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调整为 2 亿美元。1994 年 4 月,投资总额限制调整为 75 亿美元。1995 年 2 月,取消了投 资总额限制。1995 年 12 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调整为 4 亿美元,且符合 特殊情形标准者,每年得申请追加额度一次。 1996 年 3 月,取消了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1996 年 11 月,个股持股比 例调整为 10%,总体持股比例调整为 25%。1996 年 12 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
限制调整为6亿美元。1998年1月,个股持股比例调整为15%,总体持股比例调整 为30%。1999年3月,个股持股比例和总体持股比例都调整为50%。1999年11 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由6亿美元调整为12亿美元。 为应对2000年台湾股灾,2000年10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由12亿 美元调整为15亿美元。2000年11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由15亿美元 调整为20亿美元。 ★在资金汇出汇入期限方面 台湾当局对QFII资金汇出汇入期限的限制也是逐步放开的。1991年1月规 定,外国投资机构于核准后3个月内汇入本金:汇入本金满3个月内才能汇出本 金;利得每年结汇一次。1991年11月,将本金汇入期限延为6个月。1993年11 月,规定汇入本金后3个月内才能再行汇入。1995年2月,本金汇入期限修改为4 个月。1995年8月汇入本金期限修改为6个月。1996年1月取消汇出期限的限 制。1996年12月循环汇入延长为半年。1997年10月,循环汇入延长为一年。这 些改革限制了国际游资的快进快出。 ★在资金运用范围方面 台湾当局对QFII资金运用范围的限制也是逐步放开的。1991年12月,台湾 当局规定汇入资金10%要开设3个月定存户。1992年2月允许汇入资金10%可投 资90天以内的货币市场工具。二年后,放松定期3个月的限制,允许定存户期满 时可续存3个月,但以一次为限。1995年2月进一步放松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允 许汇入资金可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定存及公债,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汇入资金 30%。1997年6月投资范围逐步放宽,允许投资现金结算型认购权证,但不超过该 上市权证单位之10%。1998年7月规定可从事避险性期货交易,以持有现货部位 为前题,以期货市值计算并入货币市场工具上限额度。1999年10月改为以期货 原始保证金为基础并入上限额度。2000年3月,可投资可转换公司债。 1991年3月4日,台湾核准第一家外国投资机构“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直接投资台湾股市,至2002年2月底止,共计核准615家QFII直接投资台湾股市, 累积汇入净额超过348.39亿美元。 第三阶段,1996年3月至今,全面开放境内外华侨及外国人(General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GFII)直接投资。从l996年起,台湾开始 9
9 限制调整为 6 亿美元。1998 年 1 月,个股持股比例调整为 15%,总体持股比例调整 为 30%。1999 年 3 月,个股持股比例和总体持股比例都调整为 50%。1999 年 11 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由 6 亿美元调整为 12 亿美元。 为应对 2000 年台湾股灾,2000 年 10 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由 12 亿 美元调整为 15 亿美元。2000 年 11 月,每一投资机构投资额度限制由 15 亿美元 调整为 20 亿美元。 ★ 在资金汇出汇入期限方面 台湾当局对 QFII 资金汇出汇入期限的限制也是逐步放开的。1991 年 1 月规 定,外国投资机构于核准后 3 个月内汇入本金;汇入本金满 3 个月内才能汇出本 金;利得每年结汇一次。1991 年 11 月,将本金汇入期限延为 6 个月。1993 年 11 月,规定汇入本金后 3 个月内才能再行汇入。1995 年 2 月,本金汇入期限修改为 4 个月。1995 年 8 月汇入本金期限修改为 6 个月。1996 年 1 月取消汇出期限的限 制。1996 年 12 月循环汇入延长为半年。1997 年 10 月,循环汇入延长为一年。这 些改革限制了国际游资的快进快出。 ★ 在资金运用范围方面 台湾当局对 QFII 资金运用范围的限制也是逐步放开的。1991 年 12 月,台湾 当局规定汇入资金 10%要开设 3 个月定存户。1992 年 2 月允许汇入资金 10%可投 资 90 天以内的货币市场工具。二年后,放松定期 3 个月的限制,允许定存户期满 时可续存 3 个月,但以一次为限。1995 年 2 月进一步放松对资金运用的限制,允 许汇入资金可投资货币市场工具、定存及公债,但其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汇入资金 30%。1997 年 6 月投资范围逐步放宽,允许投资现金结算型认购权证,但不超过该 上市权证单位之 10%。1998 年 7 月规定可从事避险性期货交易,以持有现货部位 为前题,以期货市值计算并入货币市场工具上限额度。1999 年 10 月改为以期货 原始保证金为基础并入上限额度。2000 年 3 月,可投资可转换公司债。 1991 年 3 月 4 日,台湾核准第一家外国投资机构“怡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直接投资台湾股市,至2002年2月底止,共计核准615 家QFII直接投资台湾股市, 累积汇入净额超过 348.39 亿美元。 第三阶段, 1996 年 3 月至今,全面开放境内外华侨及外国人( General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GFII)直接投资。从 1996 年起, 台湾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