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票转让是否得当 1999年5月6日,韦金华携带以白己为收款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001403号150万元 银行汇票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304100号50万元汇票各一张到坪南市,计!购买货物。 次日,韦金华委托石头城清店业务员陈建到石头城酒店开立略时帐户的坪南市信用社办 理两春汇票的有关手线,将汇票围时存在该处。 该杜的业务员张新利对银行汇原进行核对后,陈建将韦金华身份证交给张新利,由张新 利代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写上其姓名、住址、正件号码、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 被背书人栏加盖顶图印鉴“石头城酒店财务专用章”和“孙世杰印”。张新利收下两张银行 汇票后,填写一张送款单目单给陈建和古金华。送款单上收款单位为坪南市信用社,帐号 8235,款项米潭韦金华汇票转入,合计金额200万元。坪南市信用杜收下两张汇票的当日, 即在两张汇票上加盖坪南市票据交族章后运坪南市河南西路票据交换所办理票款解付。 5月11日,坪南市信用杜用转帐付出传票将200万元汇票款从其8235帐号转入右头城 酒店帐户。 6月,韦金华发现此事。即以200万元转给石头线酒店不妥向坪南市信用社提出异议。 坪南市信用社认为,其是依汇票背书及银行规定将款划入石头城酒偶的,并无不爱。双方就 此发生争议。 书金华逐于1999年10月20日白法院提起诉论. 参考结论 汇票属合法转让 理论分析 本案汇票纠纷,问题争执的焦点是汇票属合法转让还是寄存: 汇票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减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也人行使。 持票人行使汇票转让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如何认定这一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分为:狭义票据行为与广文票据行为: 我义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 加承兑、保兑等大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付款。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隐包括以上 各种我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在有些国家包括付款
汇票转让是否得当 1999 年 5 月 6 日,韦金华携带以自己为收款人的中国工商银行四川 001403 号 150 万元 银行汇票和中国农业银行四川 304100 号 50 万元汇票各一张到坪南市,计划购买货物。 次日,韦金华委托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陈建到石头城酒店开立临时帐户的坪南市信用社办 理两章汇票的有关手续,将汇票暂时存在该处。 该社的业务员张新利对银行汇票进行核对后,陈建将韦金华身份证交给张新利,由张新 利代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写上其姓名、住址、证件号码、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汇票背面 被背书人栏加盖预留印鉴“石头城酒店财务专用章”和“孙世杰印”。张新利收下两张银行 汇票后,填写一张送款单回单给陈建和韦金华。送款单上收款单位为坪南市信用社,帐号 8235,款项来源韦金华汇票转入,合计金额 200 万元。坪南市信用社收下两张汇票的当日, 即在两张汇票上加盖坪南市票据交换章后送坪南市河南西路票据交换所办理票款解付。 5 月 11 日,坪南市信用社用转帐付出传票将 200 万元汇票款从其 8235 帐号转入石头城 酒店帐户。 6 月,韦金华发现此事,即以 200 万元转给石头城酒店不妥向坪南市信用社提出异议。 坪南市信用社认为,其是依汇票背书及银行规定将款划入石头城酒店的,并无不妥。双方就 此发生争议。 韦金华遂于 1999 年 10 月 20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结论 汇票属合法转让。 理论分析 本案汇票纠纷,问题争执的焦点是汇票属合法转让还是寄存。 汇票转让是指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持票人行使汇票转让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如何认定这一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分为:狭义票据行为与广义票据行为。 狭义票据行为是指:承担票据债务的要式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参 加承兑、保兑等六种。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在我国票据行为仅包括出票、背书、承兑、 保证、付款。 广义票据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或消灭票据关系为目的而为的法律行为,除包括以上 各种狭义的票据行为外,还包括参加付款、见票、划线、涂销等。在有些国家包括付款

我们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自己的特性: (1)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这种性硬称为票据行 为的无因性。 (2)震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票据上有多个法律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一行为生效,不影响其 触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不影响其他人签名的效力: 票据转让的方式有: (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2)背书交付. 青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 本案持票人韦金华。案外人石头藏酒店陈建共同前往坪南市信用社交付二张恨行汇票, 经该社业务员张新利核对后,韦金华将其身份证交素新利,并由张新利代其在该二张银行汇 票背面书写韦金华姓名、身份正号码、住址、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眼行汇票背面被背书 人栏加盖预图印鉴。至此,事金华背书转让汇票的法律行为完成。 韦金华称此为寄存汇票。既无事实依据。又不符合寄存的法律特征,事金华汇票寄存之 说不能成立,应视为背书转让。 汇票一经滑书转让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懒所送,韦金华有意将转有的二张汇票权 利让与石头城酒店,又为石头就酒店接受。此后,双方共同提示坪南市信用社,请求该杜办 理有关银行手线,以使韦金华与石头械酒店合意的法律后果发生。 坪南市信用社在此过程中处于办理汇票转帐者的地位,贝对转帐手续是否合法,转帐结 果是香错误负责,而不是坪南市信用社修香办理转帐。这是因为: 1、韦金华、石头城清店之间的背书转让真实意思表示已授权坪南市信用杜转帐。 2、坪南市信用杜当石头戴酒店业务员而,代韦金华在讼争两张汇票背面书写其姓名、 身份证号、住址、发证机关等。这种行为。符合票据法的线定,也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复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事金华 对坪南市信用杜的此行为,应视为认可。韦金华持有汇票已作背节转让他人,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自应由韦金华承担。 3,坪南市信用杜作为汇票受让人开立帐户的金题机构,依职责审董了转让汇票记载事
我们所指的票据行为仅为狭义的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有自己的特性: (1)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即可生效,不论其实质关系如何,这种性质称为票据行 为的无因性。 (2)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 票据上有多个法律行为时,各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互不影响。一行为生效,不影响其 他票据行为的效力,如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签名,不影响其他人签名的效力。 票据转让的方式有: (1)单纯交付。 单纯交付是持票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而将票据交付与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 (2)背书交付。 背书交付即作成背书后并将票据交付于他人。 本案持票人韦金华,案外人石头城酒店陈建共同前往坪南市信用社交付二张银行汇票, 经该社业务员张新利核对后,韦金华将其身份证交张新利,并由张新利代其在该二张银行汇 票背面书写韦金华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发证机关。陈建在该两张银行汇票背面被背书 人栏加盖预留印鉴。至此,韦金华背书转让汇票的法律行为完成。 韦金华称此为寄存汇票,既无事实依据,又不符合寄存的法律特征。韦金华汇票寄存之 说不能成立,应视为背书转让。 汇票一经背书转让就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前所述,韦金华有意将持有的二张汇票权 利让与石头城酒店,又为石头城酒店接受。此后,双方共同提示坪南市信用社,请求该社办 理有关银行手续,以使韦金华与石头城酒店合意的法律后果发生。 坪南市信用社在此过程中处于办理汇票转帐者的地位,只对转帐手续是否合法,转帐结 果是否错误负责,而不是坪南市信用社能否办理转帐。这是因为: 1、韦金华、石头城酒店之间的背书转让真实意思表示已授权坪南市信用社转帐。 2、坪南市信用社当石头城酒店业务员面,代韦金华在讼争两张汇票背面书写其姓名、 身份证号、住址、发证机关等,这种行为,符合票据法的规定,也符合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韦金华 对坪南市信用社的此行为,应视为认可。韦金华持有汇票已作背书转让他人,由此产生的法 律后果自应由韦金华承担。 3、坪南市信用社作为汇票受让人开立帐户的金融机构,依职责审查了转让汇票记载事

项及汇票权利受让人的预留印鉴。坪南市信用社的这些行为,符合银行的有关规定
项及汇票权利受让人的预留印鉴。坪南市信用社的这些行为,符合银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