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案例二海上运输保验利拉(一) 案情简介: B公司与A公可签订了钢材的买卖合月:A公可向B公司出售一授钢材。之后,该批钢 材在港口装上了船的。承运人向A公词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再后,B公可又将该批钢材买 与C公司 案例详情: B公司与A公可签订了钢材的买卖合同:A公司向B公司出售一批钢材,之后,该批钢 材在港口装上了船的。承运人向A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再后,B公司又将该批钢材 买与C公司: 作为买方的C公司,就谈批钢材向D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在航行途中因货舱进水导致船、贤沉设。 因信用证过期的原因,A公司未能通过信用证实现结汇.遂将提单空白背节转给B公可, B公司又空白背书转给C公可. 货物沉没后C公可设有向B公可支付货款,C公司逐书面声明将提单和保验合月下的权 利让与给B公司, B公司也未向A公可支付货款,B公司持保险合同和提单向保险人D保险公可要求素赔。 D保险公司以B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保验事故没有造成B公可损失为由影赌,B公司向 法院起诉D保险公司。 法院则否定了B公司的赔怡请求,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赔德性原则,索赔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实际餐失确实存在,即使保险事故造成了保险标的的灭失,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因此 面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案例问题!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二。保险公司应该赌信么T 本案思路 算罪什么是保险利性。 本案参考结论: 一。略。 二。保险公司应该贴偿
第四章案例二 海上运输保险利益(一) 案情简介: 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了钢材的买卖合同:A 公司向 B 公司出售一批钢材。之后,该批钢 材在港口装上了船舶,承运人向 A 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再后,B 公司又将该批钢材买 与 C 公司。... 案例详情: B 公司与 A 公司签订了钢材的买卖合同:A 公司向 B 公司出售一批钢材。之后,该批钢 材在港口装上了船舶,承运人向 A 公司签发了空白指示提单。再后, B 公司又将该批钢材 买与 C 公司。 作为买方的 C 公司,就该批钢材向 D 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 在航行途中因货舱进水导致船、货沉没。 因信用证过期的原因,A 公司未能通过信用证实现结汇。遂将提单空白背书转给 B 公司, B 公司又空白背书转给 C 公司。 货物沉没后 C 公司没有向 B 公司支付货款,C 公司遂书面声明将提单和保险合同下的权 利让与给 B 公司。 B 公司也未向 A 公司支付货款,B 公司持保险合同和提单向保险人 D 保险公司要求索赔。 D 保险公司以 B 公司没有支付货款,保险事故没有造成 B 公司损失为由拒赔,B 公司向 法院起诉 D 保险公司。 法院则否定了 B 公司的赔偿请求,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赔偿性原则,索赔的前提条件 必须是实际损失确实存在,即使保险事故造成了保险标的的灭失,如果被保险人并没有因此 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保险人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案例问题: 一.什么是保险利益? 二.保险公司应该赔偿么? 本案思路: 掌握什么是保险利益。 本案参考结论: 一.略。 二.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参考理论分析: 一、保验利盏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验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丝。 保险利登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的年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 英国《1903年海上保验法》第5条规定了保险利拉星则,认为,除该法的规定外,与 航春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趋利益,如果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振达,他即便从中获益。 成者如果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成被滞面成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监将受到损害,就认 为该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 在(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还列举了什么是保验利成,如: 1,可辙销的利益是保险利益,偶然利益亦然。特别是,如货物买方己将该批货物保险, 触就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登,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可能选择 拒收货物,或将货物视作卖方风险。 2、部分利益。任何性质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险利性。 3,再保验。海上候险合同中的候险人对其承保的风险有保段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 保险。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盒。 4、抵押货款。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言对其货款有保险利益, 5,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登, 6,预付运费。顶先支付运费的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的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 7、保险费。被保险人对其得支付的保段费用上具有保险利益。 8,利益额。如果将保验标的进行抵押。则抵押人对詆押物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而 基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付的或要付有关金额有保险利益。慧押权人,收货人或对 保险标的有利益的其他人,除为了自己的利控外,得代表和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透 行保险。尽管第三者可能已同意或应负责赔情其损失,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全部价 值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在第十二条烧定了保险利益原则。这与英国的烧定基本是 一致的 在英国人们认为:一项利益或损失,是香可以保险,不能仅仅依据对未米的预见,人们 是难于预见一项利益是否存在的,只有当这一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是源于财产权利的 合同的权利时,才容易确定。这也就是人门常常说的,被保验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与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时产权利有联系时,被保险人才棱认为对于保验标的有保险利益。 如此认定保险利登票则。好处是:保验利益相对稳定,比较容易确定
参考理论分析: 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认可的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就为其定义。 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 5 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认为,除该法的规定外,与 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果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 或者如果保险财产灭失、受到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就认 为该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 在《1906 年海上保险法》中,还列举了什么是保险利益,如: 1、可撤销的利益是保险利益,偶然利益亦然。特别是,如货物买方已将该批货物保险, 他就对该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尽管由于卖方交货延误或其他原因,致使被保险人可能选择 拒收货物,或将货物视作卖方风险。 2、部分利益。任何性质的部分利益都是保险利益。 3、再保险。海上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对其承保的风险有保险利益,并可将有关风险再 保险。除非保险单另有规定,原被保险人对此再保险没有权利或利益。 4、抵押贷款。以船货为抵押物的贷款,贷款言对其贷款有保险利益。 5、船长和船员的工资。船长和船员对其工资有保险利益。 6、预付运费。预先支付运费的人对在损失后不能收回的预付运费有保险利益。 7、保险费。被保险人对其得支付的保险费用上具有保险利益。 8、利益额。如果将保险标的进行抵押,则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全部价值有保险利益,而 抵押权人仅对抵押贷款合同下其所付的或要付有关金额有保险利益。抵押权人、收货人或对 保险标的有利益的其他人,除为了自己的利益外,得代表和为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的利益进 行保险。尽管第三者可能已同意或应负责赔偿其损失,保险财产的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全部价 值有保险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也在第十二条规定了保险利益原则。这与英国的规定基本是 一致的。 在英国人们认为:一项利益或损失,是否可以保险,不能仅仅依据对未来的预见。人们 是难于预见一项利益是否存在的,只有当这一利益是一种财产权利,或者是源于财产权利的 合同的权利时,才容易确定。这也就是人们常常说的,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与 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财产权利有联系时,被保险人才被认为对于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 如此认定保险利益原则,好处是:保险利益相对稳定,比较容易确定

不足之处是:一方而,使得某些人不能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投保。另一方面,被保验人注 意的是白己的经济利益,保验人强调的是物权美系,于是产生了额外的诉论。 此外,签于上述情况,一些英美国家深取经济利益原则,取代了保险利益原则, 经济利监原则是指: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之存在, 将获得金钱上的利盆或促势,或者对于保险标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灭失、损坏。将殖受金 钱上的损失,就认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盘。是否具有某种物权的 联系不问, 经济利益原则的好处是: 1、投保是投保人具有育业远见的表现,鼓幼商人进行这种特殊的投资行为: 2、确认了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经济利丝,如果授保后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或者灭失, 不会影响授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性。 3、餐使投保人合理分配和使用自己的货金,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获得资金上的保障。 4、将经济利拉原则与最大议信原则相配合,可以防止赌博行为干信用危机。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登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的权益。但括 1,起因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面产生的保险利益。 例如:当时产及相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时候,就会给财产的所有人、管 理人、经营人、百置人等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臣极失。故,他们对财产及相关利臣具有相 应的保险利益。 2.由千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合同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有相应的保验利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货款、买 受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拉。 3,由于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登, 投保人可能由于白已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丰故意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财 产或者人身发生损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使责任,这种赌偿责任影响了授保人的现有 经济利监。故,投保人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视害赔怪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应该给予略 钠。 二、这里就存在一个损失衡量的标准问题,究竟是以按保险人支付了货物的对价作为衡 量其视失的标准呢,还是以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登作为衡量其损失的标准。 C公司白货物越过船能起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C公可在贤物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船载货 物具有保险利益是无审置量的
不足之处是:一方面,使得某些人不能为自己的经济利益投保。另一方面,被保险人注 意的是自己的经济利益,保险人强调的是物权关系,于是产生了额外的诉讼。 此外,鉴于上述情况,一些英美国家采取经济利益原则,取代了保险利益原则。 经济利益原则是指: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之存在, 将获得金钱上的利益或优势,或者对于保险标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灭失、损坏,将遭受金 钱上的损失,就认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是否具有某种物权的 联系不问。 经济利益原则的好处是: 1、投保是投保人具有商业远见的表现,鼓励商人进行这种特殊的投资行为。 2、确认了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的经济利益,如果投保后保险标的受到损失或者灭失, 不会影响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 3、促使投保人合理分配和使用自己的资金,确保在发生意外时获得资金上的保障。 4、将经济利益原则与最大诚信原则相配合,可以防止赌博行为于信用危机。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各种的权益。包括: 1.起因于所有权或占有权、使用权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例如:当财产及相关利益受到损失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时候,就会给财产的所有人、管 理人、经营人、留置人等带来不同程度的经济利益损失。故,他们对财产及相关利益具有相 应的保险利益。 2.由于合同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合同双方对各自的交换物有相应的保险利益。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对货款、买 受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 3.由于可能产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可能由于自己的行为或者不行为,非故意地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他人财 产或者人身发生损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影响了投保人的现有 经济利益。故,投保人对其可能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应该给予赔 偿。 二、这里就存在一个损失衡量的标准问题,究竟是以被保险人支付了货物的对价作为衡 量其损失的标准呢,还是以被保险人有无保险利益作为衡量其损失的标准。 C 公司自货物越过船舷起就承担了货物的风险,C 公司在货物发生保险事故时对船载货 物具有保险利益是无庸置疑的

为什么要考察保险合月的候险利盐?说穿了就是要研究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对 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暖产生责任。如果承认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而又认为他没有损失是荒 深的。 事实上,保险利登体现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当保险标的发 生保险事故会给按保险人造成损失或对被保险人产生责任,正如确定了甲对特定的物是所有 权关系。该物受损,毫无疑问规失背定是甲的。甲取得该物所有权时是否支付了对价则无须 进行考证。 因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发生 了损失或产生了责任。有无保险利登是保段合月钩纷中保险人是否贻堡的前提,但确定了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后,就不能支持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不存在实际损失的抗辩理由。 在保险合同纠崎中保险人贴偿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被保验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登: 3、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验事故: 4,在保险责任期间,属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5、不存在保险人免赠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再去考察被保险人有无实际损失,成者把被保险人有没有支付货物的对 价作为赔供条件实属节外生枝。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合同是债发生的原因,货物贸易合 同一且签订,并合法有效,合同之债就己确定,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并不因为买 方是否支付货款而改变。 换言之,买方没有支付货款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转移及货物风险的转移。 国际贸易的风险转移就是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何时起从卖方转移买方。 在卖方依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毁坏,不能免障买方支付货 款的文务,因此,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承担了货物风险的买方(被保险人) 对该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违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用金钱予以衡量就是 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儿N.CC1SG,第六十六条提定了,如果货物在风险移转 到买方承担后,速失或损坏了,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速失或损坏是 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本案中,承运船的在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沉没,导致贤物全损,与卖方的行为成不行为毫
为什么要考察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说穿了就是要研究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对 被保险人造成了损失或产生责任。如果承认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而又认为他没有损失是荒 谬的。 事实上,保险利益体现的是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物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当保险标的发 生保险事故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或对被保险人产生责任。正如确定了甲对特定的物是所有 权关系,该物受损,毫无疑问损失肯定是甲的,甲取得该物所有权时是否支付了对价则无须 进行考证。 因此,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就发生 了损失或产生了责任。有无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是否赔偿的前提,但确定了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后,就不能支持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不存在实际损失的抗辩理由。 在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人赔偿的条件是: 1、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 3、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事故; 4、在保险责任期间、属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5、不存在保险人免赔的情况。 符合上述条件,再去考察被保险人有无实际损失,或者把被保险人有没有支付货物的对 价作为赔偿条件实属节外生枝。从民法的基本原理可知,合同是债发生的原因,货物贸易合 同一旦签订,并合法有效,合同之债就已确定,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并不因为买 方是否支付货款而改变。 换言之,买方没有支付货款并不影响货物所有权转移及货物风险的转移。 国际贸易的风险转移就是货物灭失、毁损的风险何时起从卖方转移买方。 在卖方依约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后,运输途中发生货物灭失、毁坏,不能免除买方支付货 款的义务。因此,当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时,承担了货物风险的买方(被保险人) 对该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坏用金钱予以衡量就是 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CCISG,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如果货物在风险移转 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了,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 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本案中,承运船舶在运输途中货舱进水沉没,导致货物全损,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毫

不相干,因此,根据该规定不能解除买方C公可向B公司,B公司向A公可支付货款的义务, 显然,买方(被保险人)支付贷款的义务是存在的: 总之,认为买方尚未支付货款,就没有视失的观点是错误的。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保险利 益解期。也与民商法基本理论相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保险利益的有无是保险人赌与不赔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损失或产生 责任的标准,决不以“是否支付货物价款”去判斯被保险人损失的有无,进而判断保险利 益的有无。 保险利盒与损尖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被保险人对保验标的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承 担了货物风险、取得货物所有权等)—一按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会给故保险人造成损失或产 生责任)一保险人赌偿:面不是:被保段人支付责款(造成按保验人损失)—一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拉一保险人陆倍.、 相关法律法规: 1,英国《1906年海上绿险法) 第5条 (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测是当他与该航海减处在意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 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候险财产安全成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候险财产灭失,受到 损害,或被滑留或引起有关责任,能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验法》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段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校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拉,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展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月公约)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根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障,除事这 种速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迹成。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不相干。因此,根据该规定不能解除买方 C 公司向 B 公司,B 公司向 A 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 显然,买方(被保险人)支付货款的义务是存在的。 总之,认为买方尚未支付货款,就没有损失的观点是错误的。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保险利 益原则,也与民商法基本理论相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保险利益的有无是保险人赔与不赔的重要标准,也是衡量被保险人是否存在损失或产生 责任的标准,决不能以“是否支付货物价款”去判断被保险人损失的有无,进而判断保险利 益的有无。 保险利益与损失正确的逻辑关系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如承 担了货物风险、取得货物所有权等)----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会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或产 生责任)----保险人赔偿;而不是:被保险人支付货款(造成被保险人损失)----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保险人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1、英国《1906 年海上保险法》 第 5 条 (1)除本法的规定外,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的每一个人具有保险利益。 (2)一个人与航海有利害关系,特别是当他与该航海或处在危险中的保险财产具有法 律上或衡平的关系,如保险财产安全或按时抵达,他即能从中获益;如保险财产灭失、受到 损害,或被滞留或引起有关责任,他的利益将受到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六十六条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 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比利时一批村衣,550箱,C1F条件。货物在中国 保险公司投保了水讀段。2004年7月18日安得卫普港即资,发现丢失5箱。2006年9月 25日请求保险公司赌德。保险公司拒绝赔墙。 案例问愿: 保段公司距绝赔德是否有理?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保险公可拒绝赌偿有理, 偷窗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而属于一切险范围内。 2、超过素赌期限. 素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
我国万利嘉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出口比利时一批衬衣,550 箱,CIF 条件。货物在中国 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2004 年 7 月 18 日安得卫普港卸货,发现丢失 86 箱。2006 年 9 月 25 日请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案例问题: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理?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有理。 偷窃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而属于一切险范围内。 2、超过索赔期限。 索赔期限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地全部卸离运输工具后起算,最多不超过 2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