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案例四海损分担 案情简介 伊围莎白号货轮从欧洲的儿个港口装运货物驶往东南亚一带的港口。,, 案例详情: 伊丽莎白号资轮从欧洲的儿个港口装运货物驶往东南亚一带的港口, 其中有托运人哈里公司的一批货物,计划在香港如货。 2003年4月1日该轮燕达新如坡港口,计划4月20日驶往香港. 4月4日发现该轮主机严重损坏。必颈修理。 4月10日,承运人通知托运人哈里公司,修理工作估计需要0天。承运人提出,为了 减少廷滞时间,准各用其他船贝把货物从新加坡港口转运到香港,这就需要托运人哈里公司 提供共同海损分裤保证书与“不可分割协议”作担保, 托运人哈里公司同意以共同海损分推保证书形式提供担保。阻拒绝提供不可分制协议, 并委在新如坡提货。 承运人拒绝在新加坡交货,只同意在香港交货。声称要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确保其对 共同海损分推的索黯权。 托运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指令承运人在托运人哈里公司提供共同海损分摊保证书 后,在新加坡交货给哈里公司。但是,不必提供不可分刺协议。 托运人哈里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损分推担保后,在新加拔提取了货物,在所有共同海损费 用发生之前,承运人已向托运人哈里公司交付了货物。后,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向托运人 哈里公司追偿在托运人哈里公司的货物如船之后,货轮抵达目的港之前发生的共同海损分摊 费用。 案例问题: 在本案中,应该如何应承担共同海餐分推费用: 本案思路: 要了解海损的基本知识。 本案参考结论: 托运人哈里公司不应承粗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参考理论分析: 先看一看下面的表
第四章案例四 海损分担 案情简介: 伊丽莎白号货轮从欧洲的几个港口装运货物驶往东南亚一带的港口。... 案例详情: 伊丽莎白号货轮从欧洲的几个港口装运货物驶往东南亚一带的港口。 其中有托运人哈里公司的一批货物,计划在香港卸货。 2003 年 4 月 1 日该轮抵达新加坡港口,计划 4 月 20 日驶往香港。 4 月 4 日发现该轮主机严重损坏,必须修理。 4 月 10 日,承运人通知托运人哈里公司,修理工作估计需要 50 天。承运人提出,为了 减少延滞时间,准备用其他船只把货物从新加坡港口转运到香港,这就需要托运人哈里公司 提供共同海损分摊保证书与“不可分割协议”作担保。 托运人哈里公司同意以共同海损分摊保证书形式提供担保,但拒绝提供不可分割协议, 并要在新加坡提货。 承运人拒绝在新加坡交货,只同意在香港交货。声称要对货物行使留置权,以确保其对 共同海损分摊的索赔权。 托运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令,指令承运人在托运人哈里公司提供共同海损分摊保证书 后,在新加坡交货给哈里公司。但是,不必提供不可分割协议。 托运人哈里公司提供了共同海损分摊担保后,在新加坡提取了货物,在所有共同海损费 用发生之前,承运人已向托运人哈里公司交付了货物。后,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向托运人 哈里公司追偿在托运人哈里公司的货物卸船之后,货轮抵达目的港之前发生的共同海损分摊 费用。 案例问题: 在本案中,应该如何应承担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本案思路: 要了解海损的基本知识。 本案参考结论: 托运人哈里公司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参考理论分析: 先看一看下面的表

典际全损 全感损失 推定全损 海上报失 共同海损 部分报失 单独海损 一,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核保段资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暖 灭失。根据保验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路连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 损范围。 (1)线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根失和部分损失。 ①全都餐失, 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 实际全铜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验标的发生保验事故后灭失,或 者受到严重餐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例如:货物烧尽、船的沉没、货物沉入海底。 B、推定全损。 推定全视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己不可避免,成者为整免实际全损所需支 付的贵用与推续将货物运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验价值。 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中看到相关的内容。 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和膝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 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②部分损失。 不属于金部捐失,也藏是不属于实际金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就是部分损失。这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2)瓷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部分视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鞋海损。 ①共同海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共同海损的概念,就是在海洋运输途
一、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 灭失。根据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路连接的陆运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 损范围。 (1)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以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①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可以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A、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完全变质,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 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例如:货物烧尽、船舶沉没、货物沉入海底。 B、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实际全损所需支 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我们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中看到相关的内容。 例如:修理费要超过货物修复以后的价值,或修理费和继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 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 ②部分损失。 不属于全部损失,也就是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就是部分损失。这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 (2)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部分损失的海损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①共同海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共同海损的概念,就是在海洋运输途

中,船帕、货物或其他财产造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戴难错蓝, 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叫作共问海损。 共同海损包括2类: A特殊牺牲。 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道免全船沉没,船长下令把邻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核抛货物 就是共同括鞋。 B特殊贵用。 船帕搁浅。船长蜜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轻重量,再和拖船,使船浮起,这些费用藏是特 殊费用。 共同离铜发生以后,在共可为损范国以内的特殊牺性和特殊费用。都可以通过共同为损 理算由有关获教受益方,例如船方、货方、运贵收入方。根据获教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月 海损分摊。 ②单独脚极。 单独海凝是指仅沛及船帕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月海损之部分的利益 的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避受损失一方,成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 请求保段人承担赌偿责任 单碧海损与共月海损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晨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 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迹成的一种机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 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核题获救价植按比例分摊,即共同陶损分推: 二、海上贵用。 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承保的费用。保段货物遗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 本身道受损失以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规失。这种费川,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德, 包括: 1,施教费用(Sue and1 abor Expenses) 是指当保验标的遭受保验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放时,被保段人,他的代理人,雅员,或受 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抢牧捕施面支出的合理贵用,包括诉论费。 这种费用。保险人应该予以赔偿, 2、数励费用(Salvage Charge)
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 所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叫作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包括 2 类: A 特殊牺牲。 例如:遭遇风浪时,为了避免全船沉没,船长下令把部分货物抛入大海。这些被抛货物 就是共同牺牲。 B 特殊费用。 船舶搁浅,船长雇人卸下部分货物以减轻重量,再雇拖船,使船浮起,这些费用就是特 殊费用。 共同海损发生以后,在共同海损范围以内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都可以通过共同海损 理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例如船方、货方、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 海损分摊。 ②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 的损失。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 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区别是: (1)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 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2)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己承担。共同海损的损失, 则应该由有关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即共同海损分摊。 二、海上费用。 海上费用是指保险人承保的费用。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除了使货物 本身遭受损失以外,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偿。 包括: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员、或受 让人,为了防止损失扩大,采取抢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诉讼费。 这种费用,保险人应该予以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

教助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遗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鼓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 员、或受让人以外的人,采取数助行为时,向他们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 以赌怪。 三、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必须是常情况下的提失.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成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 (3)共同有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月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贝危机货物,或船帕一方的安全,不能 作为共同海机处理。 例如:冷凝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入大海,这与船帕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处理。 (4)必领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 比如,海浪把货物富叁入大海。不属于共河海损。 (5)采取的情底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语施,符合当时的情况。例如: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椰些重量大,价值 轻的货物。 对于不和理的措随造成的损失。不修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徒定的一方负责。 (6)其贵用必须是作出的括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如果是为了正常厦行合同作出的牺鞋,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7)共同海相必须发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所谓同一有上航程,是指船帕在码头装费 开始到目的港卸贤时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 关于共月海损,应该注意: A共同海损的括牲和费用,是为了使相关的财产摆税共同的危险而作出的,所以,这笔 费用应该按获数的时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推。这叫共同海损分摊 B这需要计算各种金额,很复条,这叫共可海损理算。 C共同海损属干部分提失,是由于作出特殊牺牲和支出特殊费用后。多少会有一些财产 幸存。作出牺性的财产,不论牺魁程度如何,都可以从幸存的财产中得到一定补整,所以, 才谈得上分推,才能叫共可为损,才属于部分损失。 如果,船帕和货物都灭失了,就属于全损,不是共同海损了: D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依盟保险条款。对于共同库损的损失,包括共月海损的暂牲
救助费用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他的代理人、雇 员、或受让人以外的人,采取救助行为时,向他们支付的费用。这种费用,保险人也应该予 以赔偿。 三、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 (1)共同海损必须是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或者是不可避免发生的。 (3)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 必须确有危机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如果只危机货物,或船舶一方的安全,不能 作为共同海损处理。 例如:冷藏设备失灵,把变质的货物抛入大海,这与船舶安全无关。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处理。 (4)必须是主动的行为和有意采取的行为,不是意外事件。 比如,海浪把货物席卷入大海,不属于共同海损。 (5)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 所采取的措施,符合当时的情况。例如:搁浅时抛货物入海,应该抛那些重量大,价值 轻的货物。 对于不和理的措施造成的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要由作出决定的一方负责。 (6)其费用必须是作出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有意的、额外的。 如果是为了正常履行合同作出的牺牲,支出的费用,不属于共同海损。 (7)共同海损必须发生在同一海上航程中。所谓同一海上航程,是指船舶在码头装货 开始到目的港卸货时止的海上运输全过程。 关于共同海损,应该注意: A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是为了使相关的财产摆脱共同的危险而作出的,所以,这笔 费用应该按获救的财产的价值比例,进行分摊。这叫共同海损分摊。 B 这需要计算各种金额,很复杂,这叫共同海损理算。 C 共同海损属于部分损失,是由于作出特殊牺牲和支出特殊费用后,多少会有一些财产 幸存。作出牺牲的财产,不论牺牲程度如何,都可以从幸存的财产中得到一定补偿,所以, 才谈得上分摊,才能叫共同海损,才属于部分损失。 如果,船舶和货物都灭失了,就属于全损,不是共同海损了。 D 在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对于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的牺牲

和费用。以及保险标的应当承担的共同脚极分推,应该负责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货轮在新加被港口停泊期间共具同海损确实存在,因为在该港对受根主机进行 修理是出于保障该航次安全完成的需要。在通常的情况下,即使这些共月海损的特殊贵用是 在以后发生的,托运人喻里公司也应承粗。 但是,本室的网愿在于,货轮停面在新加技港口期间,托运人哈里公司己根据法院的命 令提取了货物。在货物离开货轮之后,货物和货轮的风险已经分离,货轮主机损坏的风险已 不再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此时。船、货不再围临共同危险。因面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 修复资轮主机等支出的贵用不再是为了船与哈里公司的货物的共同安全,而只是为了船 的自身安全,所以托运人哈里公司不应承粗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同时,托运人哈里公司在新加皱港口提取族物之前曾向承运人提交了共同海损分滩担 保,但这并不构成托运人哈里公司必须承担分排的理由。 在任何情况下,共同海损担保节都不能成为共同海损成立的理由或证据,也不能成为当 事人同意承粗共问海损分推的证据,共同海损分摊担保仅仅是一种有条作的保证协议,当共 同春提成立的时候,担保人将承担其担保的义务,如果共同海损不成立,担保协议就失去实 际意文。 综上所述,船、货没有面临共同危险,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托运人便不应承担海损费 用的分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规,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 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墙所直接造成的特殊括鞋,支付的特殊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保段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 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大条 船帕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极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递免发生实际全提所需支付 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性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放后,认为实际全损己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雷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贤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 值的,为推定全损
和费用,以及保险标的应当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应该负责予以赔偿。 在本案中,货轮在新加坡港口停泊期间共同海损确实存在,因为在该港对受损主机进行 修理是出于保障该航次安全完成的需要。在通常的情况下,即使这些共同海损的特殊费用是 在以后发生的,托运人哈里公司也应承担。 但是,本案的问题在于,货轮停留在新加坡港口期间,托运人哈里公司已根据法院的命 令提取了货物。在货物离开货轮之后,货物和货轮的风险已经分离,货轮主机损坏的风险已 不再直接关系到货物的安全,此时,船、货不再面临共同危险,因而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 修复货轮主机等支出的费用不再是为了船与哈里公司的货物的共同安全,而只是为了船 的自身安全,所以托运人哈里公司不应承担共同海损费用的分摊。 同时,托运人哈里公司在新加坡港口提取货物之前曾向承运人提交了共同海损分摊担 保,但这并不构成托运人哈里公司必须承担分摊的理由。 在任何情况下,共同海损担保书都不能成为共同海损成立的理由或证据,也不能成为当 事人同意承担共同海损分摊的证据。共同海损分摊担保仅仅是一种有条件的保证协议,当共 同海损成立的时候,担保人将承担其担保的义务,如果共同海损不成立,担保协议就失去实 际意义。 综上所述,船、货没有面临共同危险,共同海损便不能成立,托运人便不应承担海损费 用的分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 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第二百四十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 再归保险人所拥有的,为实际全损。 第二百四十六条 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 的费用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 值的,为推定全损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白测练习 案情简介1 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可向丛1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货船 在安德卫督装穿以后直接驶向旧金山。途中船轴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脸:,, 案例详情、 2003年2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丛1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5000吨。货船 在安德卫督装穿以后直接驶向旧金山。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 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情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 腿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施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吨花生被火烧吸。 2、1500吨花生由于灌水不修食用.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雅用临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帕锥修。延误船拥,额外增加了船贝工班以及船帕的燃料。 案例问愿: 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厚些属于单独海规:爆线属于共同海损: 本案参考结论: 1、2000吨花生被火烧爱属于单独为损。 2、1500吨花生由于灌水不能食用属于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属于单鞋海损。 4、雇川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属于共同海损。 5、因为船帕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如了船员工货以及船帕的燃料属干共同海损。 总之,1与3属于单验海损,2,4,与5属于共同海损
第二百四十七条 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为部分损失。 自测练习 案情简介: 2003 年 2 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 A&A 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 5000 吨。货船 在安德卫普装穿以后直接驶向旧金山。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 案例详情、 2003 年 2 月,圣亚诗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 A&A 有限责任公司订购花生 5000 吨。货船 在安德卫普装穿以后直接驶向旧金山。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 的共同安全,命令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然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 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到附近港口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新加坡。 事后经过统计,事故总共造成如下损失: 1、2000 吨花生被火烧毁。 2、1500 吨花生由于灌水不能食用。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 案例问题: 在上述各项损失中,哪些属于单独海损?哪些属于共同海损? 本案参考结论: 1、2000 吨花生被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 2、1500 吨花生由于灌水不能食用属于共同海损。 3、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火烧坏属于单独海损。 4、雇用拖船支付费用若干属于共同海损。 5、因为船舶维修,延误船期,额外增加了船员工资以及船舶的燃料属于共同海损。 总之,1 与 3 属于单独海损,2、4、与 5 属于共同海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