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特的条款 202年4月1日,李宪中与久安保险公司鉴订了候险合同,为自己的一艘船帕保险, 保险期为1年。 在合同内特别钓定:排除原保险条款中关于沉没与惧覆2项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验人因 为,船的超我、配备船员不当、违章作业。问时,保险公可还降低了保段费率。 2002年9月9日,被保险之船的在装载运输矿石时沉没,李宪中与其他船员落水失鉴, 后经打捞未果。 李光中之家属,持港航监督局的沉船证明,向久发保险公司索赠。 保段公司认为是由于超找导致船体断夏,最后沉没。但是,保验公司同意以通坠赠款方 式进行赔德。双方音事人未能就赔款数颗达成一致意见 李宪中家属起诉与法院。 对此,有意见认为:当事人就保险条款不能做出的定,本案约定排除某些保险公司的责 任,是显失公平的 参考结论 保段公司不能证明船触的沉没是由于船帕超载、配备船员不当、进章作业造成的。故, 候险公可应当承担赠责任。 理论分析 一,保险合同应该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就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就合同之内 容做出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授保人名称和住所: (二》授保人,鼓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验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约标的: (四)保验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验期间和保险责任开的时间: (六》保验价值 (七》保验金额: (八)保验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验金黯偿成者给付办法
特约条款 2002 年 4 月 1 日,李宪中与久安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为自己的一艘船舶保险, 保险期为 1 年。 在合同内特别约定:排除原保险条款中关于沉没与倾覆 2 项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 为,船舶超载、配备船员不当、违章作业。同时,保险公司还降低了保险费率。 2002 年 9 月 9 日,被保险之船舶在装载运输矿石时沉没,李宪中与其他船员落水失踪。 后经打捞未果。 李宪中之家属,持港航监督局的沉船证明,向久安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是由于超载导致船体断裂,最后沉没。但是,保险公司同意以通融赔款方 式进行赔偿。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赔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 李宪中家属起诉与法院。 对此,有意见认为:当事人就保险条款不能做出约定,本案约定排除某些保险公司的责 任,是显失公平的。 参考结论 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船舶的沉没是由于船舶超载、配备船员不当、违章作业造成的,故, 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一、保险合同应该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就是“意思自治”,当事人可以就合同之内 容做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投保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十九条还规定:“授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验合月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验有关 的其他事项作出的定. 综合上述合同法与保险法之规定,可以认为:当事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保险责任,责 任免除做出约定。同时,还可以改变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授保人和候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候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数注或者附贴批单,暖 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而协议。” 二、本案之特钓条款是香显失公平呢? 合同之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条款进行约定。钓定后,不是必然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 人的的定暴失公平,就不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显失公平的理论。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曾经有过“短少逾半规则”,根 据这一规则,如果价金少于货物价值的一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月,自己返还对方价金,要 求对方返还标的物: 法国民法典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 有权请求取消买卖,即使出卖人在奥约中有政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与 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察同,”也确立了是失公平的具体标准。 英美法系和我国民法典,确认这一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 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咸者仲载机关予以变更成者辙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说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撒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成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量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数诈、砂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捐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种栽机构变更或者撒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撞销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十九条还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 的其他事项作出约定。” 综合上述合同法与保险法之规定,可以认为:当事人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保险责任、责 任免除做出约定。同时,还可以改变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 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本案之特约条款是否显失公平呢? 合同之当事人,可以就有关条款进行约定。约定后,不是必然产生法律效力。如果当事 人的约定显失公平,就不会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显失公平的理论,最初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曾经有过“短少逾半规则”。根 据这一规则,如果价金少于货物价值的一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返还对方价金,要 求对方返还标的物。 法国民法典第 1674 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 有权请求取消买卖,即使出卖人在契约中有放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与 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也确立了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 英美法系和我国民法典,都确认这一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 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城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由一方请求法晚成种规机关于以变更或撇销。上述规 定,没有规定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不利于该规则的具体操作,不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难免该提则被遗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得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2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域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政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 公平、等价有使源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1、合同的限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域明显的不公平,表现在:该方当事人要承 担过多的义务,享受过少的权利,或者将要受到重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仅承担较少的义务, 享有较多的权利,或者将要获得较大的利益。 这种利益极不均衡的分配,违背了民法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原则,就是显失公平。 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的利此失去平衡。这里不是说保股公司多收一点保险贵,而是说 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担了很少的保险责任,甚至于有潜在的可能,既被保验人 在出现以后不能得到略付, 2、一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比如,标的物的价格极大地超过 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才能视为显失公平。标的物价格必须是极大地超过市场价格。而 不是双方同意的,仅仅稍微高过市场价格。 保险公司获利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当事人,是在轻率、没有经验或情况景急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 平的合同,对造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不是能的本意,不是完全白愿接受的。合同在订立 过程中,有某些殺毓,政使遗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 4,得利的一方,是故意的行为。就是说,要求一方有恶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 赢利,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况是常见的。不能仅仅以赢利域提失判断双方最失公平,还要看获 利一方是不是不正当得利。该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地位优劳、利用了对方的轻率、轻信、 无知,无经验。 如果就本案来说。不能认定保险公同过分取利。一方面。保险合同释的是被保险人存 在过失时,发生的保验事故。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降低了保险费。也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存 在恶意
合同法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由一方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于以变更或撤销。上述规 定,没有规定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不利于该规则的具体操作,不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 权,难免该规则被滥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72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 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或明显的不公平,表现在:该方当事人要承 担过多的义务,享受过少的权利,或者将要受到重大损失。另一方当事人仅承担较少的义务, 享有较多的权利,或者将要获得较大的利益。 这种利益极不均衡的分配,违背了民法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原则,就是显失公平。 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的利益失去平衡。这里不是说保险公司多收一点保险费,而是说 投保人支付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担了很少的保险责任,甚至于有潜在的可能,既被保险人 在出现以后不能得到赔付。 2、一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比如,标的物的价格极大地超过 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才能视为显失公平。标的物价格必须是极大地超过市场价格,而 不是双方同意的,仅仅稍微高过市场价格。 保险公司获利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 3、受害的一方当事人,是在轻率、没有经验或情况紧急下,实施的民事行为。显失公 平的合同,对遭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不是他的本意,不是完全自愿接受的。合同在订立 过程中,有某些瑕疵,致使遭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 4、得利的一方,是故意的行为,就是说,要求一方有恶意。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 赢利,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况是常见的,不能仅仅以赢利或损失判断双方显失公平,还要看获 利一方是不是不正当得利。该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地位优势、利用了对方的轻率、轻信、 无知、无经验。 如果就本案来说,不能认定保险公司过分取利。一方面,保险合同排除的是被保险人存 在过失时,发生的保险事故。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降低了保险费。也无法证明保险公司存 在恶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