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八短少道半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10日,比利时所里巴如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 司发出要约:“盐发盘铝线100吨,F08烟台每千克10美元,2003年2月底前装船,不可 撒销即期信用证,8日复到有效。”… 案例详情: 002年10月10日,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 司爱出要约:“线发盘铝线100吨,F0B烟台每千克10美元,2003年2月底前装船,不可 激销即期信月正,8日复到有效。” 002年10月15日,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复盘:同意。 至此合月成立。 2003年2月1日,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可给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 发函,要求发货给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可开出 信用证。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于200运年2月)日发来橘电,称“变更交货港烟台为安 特卫普港,价格条件由F可8改为CIF”, 中国博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词收到函后,不想同意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的 要求。但是恰逢当时铝战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涤,遂于年2月6日回电提出:“问意可6 烟台港改为CIF安特卫普港,每千克铝线应为25美元”,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于20年3月1日复函,提出“维持0B烟台不变,交 贤时间为03年4月底以前”。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已了解到伦教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铝线价格急刷上涨, 而比利时斯黑巴加有限责任公可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4月底以的交货。“ 以后,相线价格在2003年3月15日蓬至每千克30美元,4月1日涨至35美元,4月 15日漆至0美元,此后一直在0美元山下浮动。 比利时斯里巴如有限责任公司因多次催促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交货未果, 遂于2004年4月1日提起仲裁,要求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链续展行原合同: 2、赌倍极失:
案例八 短少逾半 案情简介: 2002 年 10 月 10 日,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 司发出要约:“兹发盘铝线 100 吨,FOB 烟台每千克 10 美元,2003 年 2 月底前装船,不可 撤销即期信用证,18 日复到有效。”... 案例详情: 2002 年 10 月 10 日,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 司发出要约:“兹发盘铝线 100 吨,FOB 烟台每千克 10 美元,2003 年 2 月底前装船,不可 撤销即期信用证,18 日复到有效。” 2002 年 10 月 15 日,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复盘:同意。 至此合同成立。 2003 年 2 月 1 日,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给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 发函,要求发货给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并要求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开出 信用证。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 2 月 20 日发来函电,称“变更交货港烟台为安 特卫普港,价格条件由 FOB 改为 CIF”。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函后,不想同意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的 要求。但是恰逢当时铝线的国际市场价格上涨,遂于同年 2 月 26 日回电提出:“同意 FOB 烟台港改为 CIF 安特卫普港,每千克铝线应为 25 美元”。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 3 月 1 日复函,提出“维持 FOB 烟台不变,交 货时间为 2003 年 4 月底以前”。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已了解到伦敦金属交易所报出的铝线价格急剧上涨, 而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不愿提高价格,遂复函提出:“不能于 4 月底以前交货。” 以后,铝线价格在 2003 年 3 月 15 日涨至每千克 30 美元,4 月 1 日涨至 35 美元,4 月 15 日涨至 40 美元,此后一直在 40 美元山下浮动。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因多次催促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交货未果, 遂于 2004 年 4 月 1 日提起仲裁,要求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继续履行原合同。 2、赔偿损失

案例问题: 对木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订立了购销合同,但以后就价格条款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该认为双方就价格条款未能达成合意,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也无雅续交货的 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双方就价格条款的变更未能达成合意。在这种条 件下,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 违的责。 得有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原合月是有效的,但由于铝线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继续 履行原合同对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显失公平,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 可可要求撤销或解除合问: 本案思路! 首先应该认清楚,原合同是有效的,在合同限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意见分歧,但是不应 该影响原合月的效力。 本案参考结论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比利时斯果巴加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合 理的履行期限履行原合同提定的义务,不再承担赔整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一,关于要的与承诺。 经过双方的要约与承话,合月于2002年10月15日成这。该购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中明确城定了标的质量、价格、交货方式、地点、时间,合同内容是合法的、完整的,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二,关于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由双方协商变更单合问的部分内容。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的内容作 某些修政,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得撞 自变更合同。任何一方的擅自变更行为,不仅不能对对方产生约束力,而且构成违约行为: 如果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视为双方未变更合同,当事人仍然应当按原合同规定的 义务履行。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可于2003年2月1日发函给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发贤并要求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
案例问题: 对本案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双方虽然订立了购销合同,但以后就价格条款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应该认为双方就价格条款未能达成合意,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也无继续交货的 义务。 另一种意见认为:合同是有效的,虽然双方就价格条款的变更未能达成合意。在这种条 件下,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 违约责。 再有一种意见认为:尽管原合同是有效的,但由于铝线国际市场价格大幅度上涨,继续 履行原合同对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显失公平,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 司可要求撤销或解除合同。 本案思路: 首先应该认清楚,原合同是有效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一些意见分歧,但是不应 该影响原合同的效力。 本案参考结论: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合 理的履行期限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一、关于要约与承诺。 经过双方的要约与承诺,合同于 2002 年 10 月 15 日成立。该购销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质量、价格、交货方式、地点、时间,合同内容是合法的、完整的,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 二、关于合同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由双方协商变更原合同的部分内容。合同的变更是对原合同的内容作 某些修改,合同的修改必须经双方协商达成合意,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无正当理由不得擅 自变更合同。任何一方的擅自变更行为,不仅不能对对方产生约束力,而且构成违约行为。 如果双方未能就合同变更达成协议,视为双方未变更合同,当事人仍然应当按原合同规定的 义务履行。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 2 月 1 日发函给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 公司,要求发货并要求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开出信用证,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

责任公司当时确实希鲤按合同规定及时履行义务: 在以后几次提及变更合同的时候,主要传及到价格及交货期: (一》关于价格。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于20四年2月日发函要求变更交货条作,比自时斯里 巴加有限责任公可首先提出了变更合同问题。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可收到函后,墓于相线价格上涨,逐要求提高价格。比 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双方一直未能就价格条款的变更达成合意。 原合同已经规定了价格条款,双方又未能常价格条款的变更达成合意,那么中国鸿利达 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可当然应按鼻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履行义务,不能以价格条款未成立为 由拒地履行。 (二)关于交货期 合同规定应于2003年2月底以前交货,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词首先提出变更合 同,单方面提出,于2003年4月底前交货,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未表示 同意。后双方就变更交货期问题反复协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政使合问履行期限推迟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提出的新的履行别限,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 任公司未表示同意而又不能按票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导致履行期限不明。因双方协商 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未达成合意,而被迫裤迟了履行期限。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可 对履行期限的推迟没有过错。 在厦行期限不明确的时候,依燃负有限行义务我们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围民法通 则》第八十八条的线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规定基本的意思是,倩务人可以随时向烧权人履行文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梁债 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各时间: 在木案中,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单方面提出 新的履行期限,具要这个期限是合理的,给予了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必要的准 备时何,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按此期限履行义务。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可在20运年3月1日发函,提出交货时间为4月底前,已 经给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可图出了足够的准备时间。可见该期限是合理的,中国 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该明限履行义务。 二、关于显失公平。 悟线的价格自203年3月开始大幅度上禄,至4月中下句已达0美元。合同规是的价
责任公司当时确实希望按合同规定及时履行义务。 在以后几次提及变更合同的时候,主要涉及到价格及交货期。 (一)关于价格。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于 2003 年 2 月 20 日发函要求变更交货条件,比利时斯里 巴加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提出了变更合同问题。 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函后,鉴于铝线价格上涨,遂要求提高价格,比 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不同意。双方一直未能就价格条款的变更达成合意。 原合同已经规定了价格条款,双方又未能就价格条款的变更达成合意,那么中国鸿利达 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当然应按原合同规定的价格条款履行义务,不能以价格条款未成立为 由拒绝履行。 (二)关于交货期。 合同规定应于 2003 年 2 月底以前交货。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首先提出变更合 同,单方面提出,于 2003 年 4 月底前交货,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对此未表示 同意。后双方就变更交货期问题反复协商,最终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合同履行期限推迟。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单方面提出的新的履行期限,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 任公司未表示同意而又不能按原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导致履行期限不明。因双方协商 变更合同履行期限未达成合意,而被迫推迟了履行期限,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对履行期限的推迟没有过错。 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时候,依然负有履行义务。我们可以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规定基本的意思是,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 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在本案中,在履行期限不明确的情况下,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单方面提出 新的履行期限,只要这个期限是合理的,给予了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必要的准 备时间,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按此期限履行义务。 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在 2003 年 3 月 1 日发函,提出交货时间为 4 月底前,已 经给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留出了足够的准备时间,可见该期限是合理的,中国 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应按该期限履行义务。 二、关于显失公平。 铝线的价格自 2003 年 3 月开始大幅度上涨,至 4 月中下旬已达 40 美元。合同规定的价

格是每千克10美元,这样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呢: 《一)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者无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如 果依飄合同履行,将对其产生重大的不公平。从四个方面考虑: 1、合同的限行对一方音事人有重大的不利或明显的不公平。 主要表现在:该方当事人要承相过多的文务,享受过少的权利,或者将要受到重大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仅承粗较少的义务,享有较多的权利,或者将要获得较大的利盒。 这种利益极不均衡的分配,违背了民法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原则,就是显失公平。 2、一方音事人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比如,标的物的价格极大地超过了市场上问类物品的价格,才柜找为显失公平,标的物 价格必须是极大地超过市场价格,而不是双方门意的,仅仅稍微高过市场价格。 3、受害的一方当事人,是在轻率、没有经验或情况紧急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合同。对遭受损的一方当事人米说。不是也的本意,不是完全自思接受的: 合问在订立过程中,有某些跟颗,致使遭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 4、得利的一方,是故意的行为。就是说,要求一方有恶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赢利,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况是常见的。不能仅仅以赢利域损失 判断双方显失公平,还要看获利一方是不是不正当得利.该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地位优势 利用了对方的轻率、轻信、无知、无经验。 《二)本合问规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这是否显失公平呢? 1,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在紧急成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订立该合同的,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签定的过程中,不存在瑕魔,不符合显失公平的要件。 2、铝线价格的被动属于正常交易风险范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到价格会发 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双方都会面临的风险,比如价格上涨了,对卖方不利,对买方有 利,如果价格下拨了,对买方不利,对卖方有利,当事人应当自己承粗这个风险。 (三)规定显失公平的制度,是为了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损害了 地方的正当利益,但是,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当承的交易风险。 如果价格变动过大,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双方利丝的平衡,法院或种装机关也应当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成撞销合月。这个价格变动达到多大程度,才被认为构成显失 公平,法律尚没有明确的凝定。 显失公平的理论,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曾经有过“短少逾率规则”。根
格是每千克 10 美元,这样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呢? (一)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紧急或者无经验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如 果依照合同履行,将对其产生重大的不公平。从四个方面考虑: 1、合同的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或明显的不公平。 主要表现在:该方当事人要承担过多的义务,享受过少的权利,或者将要受到重大损失。 另一方当事人仅承担较少的义务,享有较多的权利,或者将要获得较大的利益。 这种利益极不均衡的分配,违背了民法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 原则,就是显失公平。 2、一方当事人获得的利益超过了法律所允许的限度。 比如,标的物的价格极大地超过了市场上同类物品的价格,才能视为显失公平。标的物 价格必须是极大地超过市场价格,而不是双方同意的,仅仅稍微高过市场价格。 3、受害的一方当事人,是在轻率、没有经验或情况紧急下,实施的民事行为。 显失公平的合同,对遭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来说,不是他的本意,不是完全自愿接受的。 合同在订立过程中,有某些瑕疵,致使遭受损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 4、得利的一方,是故意的行为,就是说,要求一方有恶意。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一方赢利,另一方受损失的情况是常见的,不能仅仅以赢利或损失 判断双方显失公平,还要看获利一方是不是不正当得利。该方当事人利用了自己的地位优势、 利用了对方的轻率、轻信、无知、无经验。 (二)本合同规定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较大差距,这是否显失公平呢? 1、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不是在紧急或没有经验的情况下订立该合同的,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合同签定的过程中,不存在瑕疵,不符合显失公平的要件。 2、铝线价格的波动属于正常交易风险范围,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考虑到价格会发 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当事人双方都会面临的风险,比如价格上涨了,对卖方不利,对买方有 利,如果价格下跌了,对买方不利,对卖方有利,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这个风险。 (三)规定显失公平的制度,是为了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损害了 他方的正当利益,但是,不是为了免除当事人应当承担的交易风险。 如果价格变动过大,客观上严重影响了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应当 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而变更或撤销合同。这个价格变动达到多大程度,才被认为构成显失 公平,法律尚没有明确的规定。 显失公平的理论,最早起源于罗马法。在古罗马法中,曾经有过“短少逾半规则”。根

据这一规则,如果价金少于货物价值的一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运还对方价金,要 求对方返还标的物, 法国民法奥第1674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 有权请求取消买卖,即使出卖人在契约中有政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己声明赠与 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察同,”以不问的方式确立了显失公平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月法)第5条仅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由一方请求法院或种 栽机关于以变更或撒肺。 在上述规定中,还没有规定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在具体慢作中,会遇到困难的。 综上所述 1、由于双方不能就价格条款的变更达成协议,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也不 能依据显失公平规则要求量精合同,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可只好根据比利时斯里 巴加有限责任公可所提出的合理的限行期限限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中国湾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想履行实际交货的文务,就要按组合同价 格与现在的市场价格的差额。赌偿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可的损失。 3、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履行原合同或者承1赔楼责任以后,比利 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可将铁得期待的利益,己经达到了严格履行合同的目的。中国鸿利达 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不在承相齿延烟行的指害赔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题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成者价款的定不明确,按盟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 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还川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履行。 (二)展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使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债务人限行文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谁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厦行,其他标的在厦行 义务一方的历在地履行
据这一规则,如果价金少于货物价值的一半,出卖人可以解除合同,自己返还对方价金,要 求对方返还标的物。 法国民法典第 1674 条规定:“如出卖人因低价所受损失超过不动产价金十二分之七时, 有权请求取消买卖,即使出卖人在契约中有放弃取消买卖的请求权的明白表示且已声明赠与 此项超过价金的价值者,亦同。”以不同的方式确立了显失公平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54 条仅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由一方请求法院或仲 裁机关于以变更或撤销。 在上述规定中,还没有规定显失公平的具体标准,在具体操作中,会遇到困难的。 综上所述: 1、由于双方不能就价格条款的变更达成协议,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也不 能依据显失公平规则要求撤销合同,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只好根据比利时斯里 巴加有限责任公司所提出的合理的履行期限履行原合同规定的义务。 2、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不想履行实际交货的义务,就要按照合同价 格与现在的市场价格的差额,赔偿比利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 3、中国鸿利达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在实际履行原合同或者承担赔偿责任以后,比利 时斯里巴加有限责任公司将获得期待的利益,已经达到了严格履行合同的目的。中国鸿利达 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不在承担迟延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八条 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中有关质量、期限、地点或者价款约定不明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内容不能确定, 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 准履行。 (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 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给付一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 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

(四)价款釣定不明确的。按酬国家规定的价格厦行:设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题市场 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例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中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中请权。 合同对料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钟俄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撒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敲撒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域者种裁机构变更暖者撒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暴失公平的· 一方以景诈、协道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晚或者种镜机构变更减者激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成者仲裁机构不得量防。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雀确定的。适用下 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月目的的特定标准限行。 (二)价款或者报例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禁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 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根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 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阿。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干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四)价款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履行;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参照市场 价格或者同类物品的价格或者同类劳务的报酬标准履行。 合同对专利申请权没有约定的,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享有申请权。 合同对科技成果的使用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都有使用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二)显失公平的。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 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 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 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 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 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愿的意见(试行) 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政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 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里公可白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 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贤,: 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同即按照对 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 案例详情: 08年5月10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 2000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9月4日之前交货: 万里鞋业公可接受了要约,双方于5月0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可即拔照对 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 6月5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利重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韩业公司是小厂,生 产能力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万里鞋业公可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撒销。 万里鞋业公可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米西亚利重公司回电话,说明至6月5日,已生产 出00多双皮鞋,按m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米西亚利亚公司无权 撒销合同。希里马来西亚利亚公可按双方签定的和同限行自己的文务。 马米西亚利亚公可对此来予答复。 8月3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米西亚利亚公可,2000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 好提货准备。 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可目传真说:合月早已搬销。把绝提货。 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9月19日向中国贸易种裁委员会提请种裁。 案例问愿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量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请做以下选择题目: 在F组贸易术语中,风险和费用的不正确划分是:〔D) A、下S是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B、B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舷作为界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 72 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 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案情简介: 2008 年 5 月 10 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 2000 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 9 月 4 日之前交货。... 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约,双方于 5 月 20 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按照对 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 案例详情: 2008 年 5 月 10 日,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向万里鞋业公司发出购买皮鞋的要约,要求订购 2000 双皮鞋,对皮鞋的式样、用料提出了特殊要求。并要求皮鞋必须在 9 月 4 日之前交货。 万里鞋业公司接受了要约,双方于 5 月 20 日正式签约。随即,万里鞋业公司即按照对 方的要求,开始生产皮鞋。 6 月 5 日,万里鞋业公司收到马来西亚利亚公司的传真,声称万里鞋业公司是小厂,生 产能力低,不可能按时履行合同,为防止万里鞋业公司预期违约,决定对合同宣告撤销。 万里鞋业公司收到传真后,立即给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电话,说明至 6 月 5 日,已生产 出 700 多双皮鞋,按照这个生产速度,截止交货日,完全可以交货。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无权 撤销合同。希望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按双方签定的和同履行自己的义务。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对此末予答复。 8 月 3 日,万里鞋业公司电告马来西亚利亚公司,2000 双皮鞋已按要求完全完工,请做 好提货准备。 但马来西亚利亚公司回传真说:合同早已撤销。拒绝提货。 万里鞋业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于 9 月 19 日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案例问题: 马来西亚利亚公司是否有权撤销合同,是否有义务履行合同? 请做以下选择题目: 在 F 组贸易术语中,风险和费用的不正确划分是:( D ) A、FAS 是以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作为界限; B、FOB 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界线;

C,在(A中则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D,FS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界线
C、在 FCA 中则是以货交承运人的时间和地点作为界线。 D、FAS 是以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作为界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