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合案例二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马晓落 60、父母己离婚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其父母仍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孙英男,男,18岁,传业青年。 被告曹建新,男。17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种胜芳,女,48岁,工人 法定代理人曹铭,男。49岁,工人。 被告曹建新之父母于1985年离婚。技告随母种胜芳生洗。198防年5月0日下午。 被告曹建新与同学在原告家随近踢足球,是球击中原告孙英男的左眼,经医院诊断:右眼球 纯挂伤。外伤性散魔。外伤性白内障,自事件发生之后,莲续7个月,数告之母种胜芳, 多次带原告孙英男到医院治疗,共花费花医药费3的1,12元。后双方因摩整阿圈静商未成, 原告一次性赔德2000元. 法院市理认为:被告曹建新误伤原告左眼,侵害原告的人身权利,造成规失,应承担贴 责任。但被告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使责任。被告父辱己经离婚,核 告随母亲生话,其母仲雕芳应当承担责任,但考虑到种胜芳每月工宽收入0元,母子情生 活困难,无力鞋白承粗略楼责任。被告之父曹铭应当共同承担黯偿责任。被告之父曹储同意 承担一部分赔使责任,但是出略整数目过大。自己月工资90元,还要抚养一个女儿,要求 分期给付。经过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之母种胜芳,除已付39L.12元 外,再赌侯原告损失600元,白1987年1月起,每月给付30元,付清为止。(二》被 告之父曹储铭,赌德原告损失00元,自987年1月起6月底止,分两次付清。 [问题】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已离婚的父母,如何承担赌倍责任? [简析】 民法通侧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本案被告售建新,现年17岁,又没有劳动收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 规定精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人损害时,有几个监护人的,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 人承粗民事责任:如果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致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可
综合案例二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马晓燕 60 、父母已离婚的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其父母仍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 案情 ] 原告 孙英男,男, 18 岁,待业青年。 被告 曹建新,男, 17 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 仲胜芳,女, 48 岁,工人。 法定代理人 曹 铭,男, 49 岁, 工人。 被告曹建新之父母于 1985 年离婚。被告随母仲胜芳生洗。 1986 年 5 月 20 日下午, 被告曹建新与同学在原告家随近踢足球,足球击中原告孙英男的左眼,经医院诊断:右眼球 钝挫伤,外伤性散瞳,外伤性白内障。自事件发生之后,连续 7 个月,被告之母仲胜芳, 多次带原告孙英男到医院治疗,共花费花医药费 391.12 元。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成, 原告一次性赔偿 20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建新误伤原告左眼,侵害原告的人身权利,造成损失,应承担赔 偿责任。但被告是未成年人,应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父母已经离婚,被 告随母亲生活,其母仲胜芳应当承担责任。但考虑到仲胜芳每月工资收入 70 元,母子俩生 活困难,无力独自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之父曹铭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之父曹铭同意 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但是出赔偿数目过大,自己月工资 90 元,还要抚养一个女儿,要求 分期给付。经过调解,原、被告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之母仲胜芳,除已付 391.12 元 外,再赔偿原告损失 600 元,自 1987 年 1 月起,每月给付 30 元,付清为止。(二)被 告之父曹铭,赔偿原告损失 500 元,自 1987 年 1 月起 6 月底止,分两次付清。 [ 问题 ]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已离婚的父母,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 简析 ]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本案被告曹建新,现年 17 岁,又没有劳动收入,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通则 规定精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有几个监护人的,首先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监护 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困难可

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曹建新与其母种胜芳共月生活,其 母依法应当承加民事责任。但其母鞋立承粗略楼责任确有用难,法院责令其父售铭(未与被 告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共月承担民事责任,赌世00元,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61、未成年人致人橱害的,由其监护人承粗民事贵任 【案情】 原告张海康,男,46岁,农民 被告余涛,男。11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余清明,男,。38岁,农民。 原告素海康之子张东与被告余湾都是有红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二人在村 边做游成,余涛在前面跑,张东在后面迎。在弃跑中,张东于里的柳和失于打在了余诗的头 上,引起争砂,并发展到拔参相向,由于余祷年龄较小,身体也瘦小,在互欧中呼了亏。余 海心中气不过,为了淡慎,当晚到村中小卖部买了火茶,偷偷跑到张家,将素家的荣绿点燃。 火烧着了素家的4阿茅屋,将房屋和一部分财产烧毁,损失达2000多元,事情发生后, 原告要求核容的监护人余清明赌修损失,余清明拒绝赌偿,原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 民法就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的监护人赔德了冢告的经济枫失。 [问题】 被告的蓝炉人是否应当赔德原告的经济指失? [商析】 被告的监护人应当赌偿原告的经济帽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烧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 任的,可以适当诚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烧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限制行 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岗未完全发育成然。缺乏正确地分析,判断事物的能力,也 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婚烟法规定,父辱有保护和管教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表成年子女对圆家,集体成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怪损失的义 务。本案被告余海刚刚满11岁,是法律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和同学做游戏时,发生 争执,为了祖愤,将原告家的荣娘点着,并烧级了原告家的4阿茅屋和部分家产,给原告 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监护人余清明应当承担略:责任。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余清是赌偿原告的规失,处理是正确的
责令同一顺序的其他监护人适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曹建新与其母仲胜芳共同生活,其 母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其母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确有困难,法院责令其父曹铭(未与被 告共同生活的监护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赔偿 500 元,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61 、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 案情 ] 原告 张海康,男, 46 岁,农民。 被告 余 涛,男, 11 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 余清明,男, 38 岁,农民。 原告张海康之子张东与被告余涛都是育红小学四年级学生。一天下午放学后,二人在村 边做游戏,余涛在前面跑,张东在后面追。在奔跑中,张东手里的柳和失手打在了余涛的头 上,引起争吵,并发展到拔拳相向,由于余涛年龄较小,身体也瘦小,在互欧中呼了亏。余 涛心中气不过,为了泄愤,当晚到村中小卖部买了火柴,偷偷跑到张家,将张家的柴垛点燃。 火烧着了张家的 4 间茅屋,将房屋和一部分财产烧毁,损失达 2000 多元。事情发生后, 原告要求被告的监护人余清明赔偿损失,余清明拒绝赔偿,原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 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被告的监护人赔偿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 问题 ] 被告的监护人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 简析 ] 被告的监护人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 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满 10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 10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限制行 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身体、心理尚未完全发育成熟,缺乏正确地分析、判断事物的能力,也 不能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因此,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管教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损失的义 务。本案被告余涛刚刚满 11 岁,是法律上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其和同学做游戏时,发生 争执,为了泄愤,将原告家的柴垛点着,并烧毁了原告家的 4 间茅屋和部分家产,给原告 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法律规定,被告的监护人余清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 依法判决余清是赔偿原告的损失,处理是正确的

至于余涛与张东互欧一节,与余薄烧爱原告财物没有必然的困果联系,余涛的侵权行为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因此,本案不存在当事人之间有混合过错的问题, 6妃、买实标的物没有交付的,由出卖人承粗风险责任 【案情】 单告万志杰,男。42岁,农民。 被告杨林,男。45岁。农民。 万志本与畅林系邻村农民。1987年6月5日,杨林从县农机厂胸买手扶拖拉机一 台,准备将原有的一头耕牛卖掉,同年?月3日,经用友介锦。与万志杰相识。当天,二 人商定。万志杰以900元人民币买杨林的耕牛。万志杰当即交付人民币00元,并言明, 待第二天将余款00元交齐并同去完税后即将牛牵走。未料,当晚下起了雷陈雨,检在杨 林家时的耕牛被雷电击楚。第二天,万志态来到畅林家,准备交款完税时,见此情形,要求 杨林将己将付的500元人民币还给他。杨林则说,该牛卖价900元,昨日你己给付了大部 分价款。买卖已成交,牛就归你所有了。不同意将00元钱还给原告。为此,万赤态诉至 多人民法庭,要求杨林返还人民币500元, 法庭在审理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目来能达成协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判决支持原告 万志态的诉讼请求。 【问题】 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简析】 买卖合订立后,如何承担并丰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违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 失的责任,称为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一般说来风险责任应随着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面转 移,即财产的所有权属燕,风验责任就由谁承担。南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民 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咸当事人另有钓定的以外,从财产音乐会时起转 移。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万志杰在购买被告杨林的耕牛时,虽然已经音乐会了500元钱 的价款,但被告杨林并未将期牛交付给他,他们之阿也并未办理完税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的 有关援定,应当认为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在耕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该耕牛遗 雷击烧。这一意外火失的风险责任自应由该耕牛的所有权人即被告杨林白己承粗。因此,人 民法庭列决支持原告的请求是正确的 6园,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的房屋买卖关系应予废隐 原告男守仁,男。7岁,推销员
至于余涛与张东互欧一节,与余涛烧毁原告财物没有必然的困果联系,余涛的侵权行为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事实,因此,本案不存在当事人之间有混合过错的问题。 62 、买卖标的物没有交付的,由出卖人承担风险责任 [ 案情 ] 原告 万志杰,男, 42 岁,农民。 被告 杨 林,男, 45 岁,农民。 万志杰与杨林系邻村农民。 1987 年 6 月 26 日,杨林从县农机厂购买手扶拖拉机一 台,准备将原有的一头耕牛卖掉。同年 7 月 3 日,经朋友介绍,与万志杰相识。当天,二 人商定,万志杰以 900 元人民币买杨林的耕牛。万志杰当即交付人民币 500 元,并言明, 待第二天将余款 400 元交齐并同去完税后即将牛牵走。未料,当晚下起了雷陈雨,拴在杨 林家时的耕牛被雷电击毙。第二天,万志杰来到杨林家,准备交款完税时,见此情形,要求 杨林将已将付的 500 元人民币还给他。杨林则说:该牛卖价 900 元,昨日你已给付了大部 分价款,买卖已成交,牛就归你所有了。不同意将 500 元钱还给原告。为此,万赤杰诉至 乡人民法庭,要求杨林返还人民币 500 元。 法庭在审理中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但未能达成协议。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判决支持原告 万志杰的诉讼请求。 [ 问题 ] 此案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 简析 ] 买卖合订立后,如何承担并非由于当事人双方的故意或过失而造成的标的物的毁损、灭 失的责任,称为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一般说来风险责任应随着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转 移,即财产的所有权属谁,风险责任就由谁承担。而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根据民 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从财产音乐会时起转 移。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万志杰在购买被告杨林的耕牛时,虽然已经音乐会了 500 元钱 的价款,但被告杨林并未将耕牛交付给他,他们之间也并未办理完税手续。根据民法通则的 有关规定,应当认为耕牛的所有权并未转移。在耕牛的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情况下,该耕牛遭 雷击毙,这一意外灭失的风险责任自应由该耕牛的所有权人即被告杨林自己承担。因此,人 民法庭判决支持原告的请求是正确的。 63 、不符合现行法律要求的房屋买卖关系应予废除 原告 男守仁,男, 27 岁,推销员

敲告马去毅,男。56岁,干部, 1986年10月,被告马去毅将座落在新文县章家镇的三间私有房屋以7000元的价款, 立的卖给原告田守仁。田守仁当即音乐会马去段现款人民币5000元,其余2000元出具欠 条,10月底,国守仁搬进所买的三何房内居住,问年12月初。被告以卖房时不懂政策规 定,房屋买卖未经房管部门审批,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提出都悔,并拒收原告所欠的房价款,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1987年1月,双方呈请新义县房屋管理局进行仲载。新义县房屋管 理局依属《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认为双方私房买卖未经房管部门审查和公正缺乏 法事实定条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于1987年2月战定废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原告不 服房管部门的种我,以房屋买卖系双方自愿,立有契约,并己实际音乐会、使用了房屋为由, 诉至新义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国买实关系有效。 新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是自愿的并立有奥约,原告 音乐会了大部分房屋价款,并实际使用、管理了房屋。房屋买卖过程中又没有违法行为,只 是买卖手续不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84年9月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若干月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千1987年3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关系 有效。 被告不服新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二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房 屋买实关系是否有效发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政策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一种观点则以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五然清楚,但适用政策法律拟 有不当。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得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 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仅适用于那些历史速图的或者没有办理房尿买卖登记条件的房层买卖 争议案件。国务院领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就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人 民法院处理私房纠酚的法律依据。《条例》额布实施后,城镇房屋买卖争议案件,应严格按 愿《条便》的规定办理。因此,应度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 [问题]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名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 [简析] 目前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人民政府 非常重视私有房屋的买卖,1983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规市私有 房屋的买卖、和贤、借用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城市私有房屋 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当事人买卖、租赁、出用城市私有房星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裁市
被告 马去毅,男, 56 岁,干部。 1986 年 10 月,被告马去毅将座落在新义县章家镇的三间私有房屋以 7000 元的价款, 立约卖给原告田守仁。田守仁当即音乐会马去毅现款人民币 5000 元,其余 2000 元出具欠 条。 10 月底,田守仁搬进所买的三间房内居住。同年 12 月初,被告以卖房时不懂政策规 定,房屋买卖未经房管部门审批,未办理过户手续为由提出翻悔,并拒收原告所欠的房价款, 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1987 年 1 月,双方呈请新义县房屋管理局进行仲裁。新义县房屋管 理局依照《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规定,认为双方私房买卖未经房管部门审查和公证缺乏 法事实定条件,属于无效民事行为,于 1987 年 2 月裁定废除双方房屋买卖关系。原告不 服房管部门的仲裁,以房屋买卖系双方自愿,立有契约,并已实际音乐会、使用了房屋为由, 诉至新义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 新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双方的房屋买卖是自愿的并立有契约,原告已 音乐会了大部分房屋价款,并实际使用、管理了房屋,房屋买卖过程中又没有违法行为,只 是买卖手续不完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1984 年 9 月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于 1987 年 3 月作出判决,认定双方房屋买卖关系 有效。 被告不服新义县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之间的房 屋买卖关系是否有效发生了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政策 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然清楚,但适用政策法律似 有不当。其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 条的规定,应该理解为仅适用于那些历史遗留的或者没有办理房屋买卖登记条件的房屋买卖 争议案件。国务院颂布的〈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是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法规,是人 民法院处理私房纠纷的法律依据。《条例》颁布实施后,城镇房屋买卖争议案件,应严格按 照《条便》的规定办理。因此,应废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 [ 问题 ]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本案应如何处理? [ 简析 ] 目前在我国,房屋买卖合同是唯一以不动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长期以来,人民政府 非常重视私有房屋的买卖, 1983 年国务院发布了《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对城市私有 房屋的买卖、租赁、借用等问题做了明确规定。这是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制定的城市私有房屋 管理的行政法规,是当事人买卖、租赁、借用城市私有房屋的准则,也是人民法院处理城市

名有房屋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的规定,戴市私有房层买卖除了具答买卖合同的一 般法律特征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买卖行为才具法律效力。第一,房屋买实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到有关房管机关登记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标的物虽已实际音乐会, 但未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视为已经转移,买卖合同也不能认 为己经生效,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重要区别:第二,房屋买卖合再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买卖双方必须订这节面合同,买卖戴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 证明,买方领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因此,《条 例》额布后,公民之间的城市私房买卖,必须严格按型《条例》的规定办理。本案原、被告 子1986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仍不按《条例》规定到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手续,不符合法 律要求,尽管原告已音乐会了房屋价款并实际使用了谈房屋,也不能认为原、棱告这间的房 屋买卖合同己经有效。人民法院应判快废豫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实我中,人民法院在处理戴市私有房屋买卖、租凭纠纷方面积累了丰 富的经险。9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视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六条规定:“买实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己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 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美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 屋买卖手续。”这一条的规定精神,应该理解为仅仅适用那些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实施以前的历史道留问愿。《条侧》颂布以后,人民法院市理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64、出和人要求解除房屋相质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双方利拉妥善处理 [案情】 原告李万成,男,29岁,工人: 原告王振号,女。28岁,工人。 被告吴有贵,男,38岁,工人。 被告张银螺,女,35岁,工人。 两原告和两核告分别为夫麦关系。1987年5月15日,李万成夫妇经人介绍承租了 吴有贵夫妇的私房两间,月租金7元,粗期2年。李万成夫妇进住该房后,因生活项事 与吴有遭夫妇发生矛盾,进面发生过争吵。1987年?月,吴有贵以要将老家的邱父母接 米居住为由,要求李万成夫妇聘房,并为李万成夫妇找房,李万成夫妇也四处找扇,但均未 找到合适的住房。1987年8月27日,张银蝶将李万成夫妇佳房的玻璃打辞,轰赶李万 成淑家。四日下午,吴有贵又破门面入,将李万成夫妇的物品搬到屋外,后经派出所干涉
私有房屋纠纷的法律依据。根据《条例》的规定,城市私有房屋买卖除了具备买卖合同的一 般法律特征外,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买卖行为才具法律效力。第一,房屋买卖合同的双方 当事人到有关房管机关登记过户是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标的物虽已实际音乐会, 但未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标的物的所有权不能视为已经转移,买卖合同也不能认 为已经生效,这是房屋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的重要区别;第二,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取 书面形式,买卖双方必须订立书面合同,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 证明,买方须持购买房屋证明信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手续。因此,《条 例》颁布后,公民之间的城市私房买卖,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本案原、被告 于 1986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仍不按《条例》规定到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手续,不符合法 律要求,尽管原告已音乐会了房屋价款并实际使用了该房屋,也不能认为原、被告这间的房 屋买卖合同已经有效,人民法院应判决废除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 在长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处理城市私有房屋买卖、租凭纠纷方面积累了丰 富的经验。 1984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 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 屋买卖手续。”这一条的规定精神,应该理解为仅仅适用那些在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实施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条例》颁布以后,人民法院审理城市私有房屋买卖合同 纠纷,应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处理。 64 、出租人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应根据具体情况,兼顾双方利益妥善处理 [ 案情 ] 原告 李万成,男, 29 岁,工人。 原告 王振琴,女, 28 岁,工人。 被告 吴有贵,男, 38 岁,工人。 被告 张银娣,女, 35 岁,工人。 两原告和两被告分别为夫妻关系。 1987 年 5 月 15 日,李万成夫妇经人介绍承租了 吴有贵夫妇的私房两间,月租金 27 元,租期 2 年。李万成夫妇进住该房后,因生活琐事 与吴有遗夫妇发生矛盾,进而发生过争吵。 1987 年 7 月,吴有贵以要将老家的邱父母接 来居住为由,要求李万成夫妇腾房,并为李万成夫妇找房,李万成夫妇也四处找房,但均未 找到合适的住房。 1987 年 8 月 27 日,张银娣将李万成夫妇住房的玻璃打碎,轰赶李万 成搬家。 29 日下午,吴有贵又破门而入,将李万成夫妇的物品搬到屋外,后经派出所干涉

将物品搬回。但是吴有费后又用床板堵住房门,使李万成夫妇不楼法屋。李万成夫妇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保障自己对阴承阳房屋的使用权。吴有贵夫妇则反诉。要求解除粗 赁合同。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后,判换吴有贵,张恨蛛立即耀走堵在李万 成住房门口的闲板等物,责令其持除妨翼,停止侵害,并段目吴有贵,张银螺解除租赁合月 的诉讼请求, [问题] 法院这样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简析】 原告李万成夫妇和棱告吴有贵夫妇签订的是有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他们之间的纠粉是 租贯合同纠翰。对房屋租贯合同创纠输,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司法实载,人民法烷 应依飄主客两利,本着既保护出机人即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又保护承粗人对粗赁房屋的使 用权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的不问,作出不同的处理。本案原告李万成夫妇和核者吴有贵夫 妇之何签订的是有期限的房屋粗贯合脚租人吴有贵夫妇在粗期届调时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当然您须给承和人适当的时间找房搬迁。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出粗人吴有贵夫妇并非真正要 收回房屋自住,而承租人又没找到新住处,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吴有贵夫妇借故轰赶房客 数家,并将房客李万成夫妇的东西耀出,用味板将门结住是速法的,妨得、侵害了承租人对 承程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人民法院责◆被告吴有贵夫妇排释妨碍,停止侵害。驳回其诉 请求是正确。 65、不能因为古有借用物时间长,就程为取得了借用物的所有权 [案情】 原告肖恩相,男,79岁,退体职工。 被告王推力,男,。48岁,干部. 原告肖恩旭于1944年在某巾建造平房六间,房屋建成后,无萨地借给好友王庆林居住, 1947年王庆林迁山,其侄王维力住房困难。经征得肖恩旭同意,搬入借住,1980年,王 维力自己建造了房屋,将借用的六何房屋中的二间临街房,以月粗0元和金转朝给食品店 营业,肖思旭得知后,找王维力素要那六间房,王推力则以自己住该房近0年,多次翻修, 长期管理等理由拒绝返还。原告无奈,于1983年9月向法院是起诉设。请求返还全部房 屋和王雀力幸法转租收取的全部房和。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肖恩相、王推力论争的六间平 房,眼属肖恩相所有,从未转移过。但认为王推力已占有居住近40年,几次题修,肖思旭 从未加以干预。应视为肖思姐对该房所有权己自动放弃。据此,判快六同平房归王维力所有
将物品搬回。但是吴有贵后又用床板堵住房门,使李万成夫妇不能进屋。李万成夫妇诉至人 民法院,要求排除妨碍,保障自己对阴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吴有贵夫妇则反诉,要求解除租 赁合同。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经调解无效后,判决吴有贵、张银娣立即搬走堵在李万 成住房门口的闲板等物,责令其排除妨碍,停止侵害,并驳回吴有贵、张银娣解除租赁合同 的诉讼请求。 [ 问题 ] 法院这样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 [ 简析 ] 原告李万成夫妇和被告吴有贵夫妇签订的是有期限的房屋租凭合同,他们之间的纠纷是 租赁合同纠纷。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精神和司法实践,人民法院 应依照主客两利,本着既保护出租人即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又保护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 用权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理。本案原告李万成夫妇和被告吴有贵夫 妇之间签订的是有期限的房屋租赁合邮购租人吴有贵夫妇在租期届满时有权要求终止合同, 当然必须给承租人适当的时间找房搬迁。本案的具体情况是,出租人吴有贵夫妇并非真正要 收回房屋自住,而承租人又没找到新住处,在这种情况下,出租人吴有贵夫妇借故轰赶房客 搬家,并将房客李万成夫妇的东西搬出,用床板将门堵住是违法的,妨碍、侵害了承租人对 承租房屋的使用权。因此,人民法院责令被告吴有贵夫妇排除妨碍,停止侵害,驳回其诉讼 请求是正确。 65 、不能因为占有借用物时间长,就视为取得了借用物的所有权 [ 案情 ] 原告 肖恩旭,男, 79 岁,退休职工。 被告 王维力,男, 48 岁,干部。 原告肖恩旭于 1944 年在某市建造平房六间。房屋建成后,无偿地借给好友王庆林居住。 1947 年王庆林迁山,其侄王维力住房困难,经征得肖恩旭同意,搬入借住。 1980 年,王 维力自己建造了房屋,将借用的六间房屋中的二间临街房,以月租 20 元租金转租给食品店 营业。肖恩旭得知后,找王维力索要那六间房。王维力则以自己住该房近 40 年,多次翻修, 长期管理等理由拒绝返还。原告无奈,于 1983 年 9 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全部房 屋和王维力非法转租收取的全部房租。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肖恩旭、王维力讼争的六间平 房,原属肖恩旭所有,从未转移过。但认为王维力已占有居住近 40 年,几次翻修,肖恩旭 从未加以干预,应视为肖恩旭对该房所有权已自动放弃。据此,判决六间平房归王维力所有

一审判决后,肖思相不服。上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取国上诉,维持原判。背思 相仍不服判,申诉到省高缓法院。省法院经调卷审查,认为双方论争的六间平房属干肖思旭, 所有权明确:王维力据为已有是侵权行为。现王难力已有房居住,应允许肖思相收目房屋: 一,二审处理不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中级法院再审。经中缓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 六间平房所有权属于肖思旭,渗许肖恩旭收房自用。王推力于1986年5月0日前。从 件用房屋中搬迁完毕:(二)王维力非法取得的房租?0元全部返还给背思旭。 [间愿】 试用借有合同原理分析本案纠纷的性质和应当如何处理。 [商析J 根据借用合同的基本原理分析,王维力应当将错用的六间房湿和丰法转租收取的760 元相金,全部返还给肖思旭。理由是: (一)从借用合料的本质特狂看,房屋应当返还。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 出做物无楼交给借用人使用,做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成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错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出借人把借用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转移给 借用人。售用人对借川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论出悟多久,借川物的所有权给终属 于出信人。本案按告王维力虽然占有、使用六间平房近40年,但这并不能改变出用性质, 王维力不能因此取得所有权,产权仍属青恩相所有,房屋应当返还给肖恩相, (二)从借用合门当事人的权利文务年,出错的房湿和转程收取的雅金,应全部返还给 肖思姐。借用合同是实践,单务合同。一般说米。出借人在交付借用物之后。不再承担义务, 而借用人则有下列文务:第一,做用人应按借用物的用途,或者的定的方法使用借用物,非 经出信人同意,不得将错用物转粗给第三人,更不能为了谋利而将情用物转程给第三人。王 雀力为了谋取利益,檀自将借用的房屋出粗,是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赔偿损失,运还非法收 取的全部房粗。第二,借用人有受护并妥善保管借川物的文务,在借川期间,为保管借用的 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借用人承担。本案被告王维力对长期借用的房屋,负有修错的文务,不 能因为进行过修错面视为取得所有权。一、二审法院以“王隆力已经翻修借用的房尼,肖恩 相从来过问”为理由,认定肖恩旭是自动放弃所有权,是不正确的。第三。出悟人有在借用 期满成者根据对方的正当要求及时返还借用物的义务。信用合同可以定期,包可以不定期 定期借用,酷用人应当在错用期调时返还借用物。不定期借用,出错人则可以随时要秉运还。 替用人应当根据出信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借用期限,出借人肖思旭 有权随时收日。出用人王维力有复务根据肖思姐的正当要求,及时返还房屋
一审判决后,肖恩旭不服。上诉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肖恩 旭仍不服判,申诉到省高级法院。省法院经调卷审查,认为双方讼争的六间平房属于肖恩旭, 所有权明确;王维力据为已有是侵权行为。现王维力已有房居住,应允许肖恩旭收回房屋。 一、二审处理不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指令中级法院再审。经中级法院再审判决如下:(一) 六间平房所有权属于肖恩旭,准许肖恩旭收房自用。王维力于 1986 年 5 月 30 日前,从 借用房屋中搬迁完毕;(二)王维力非法取得的房租 760 元全部返还给肖恩旭。 [ 问题 ] 试用借有合同原理分析本案纠纷的性质和应当如何处理。 [ 简析 ] 根据借用合同的基本原理分析,王维力应当将借用的六间房屋和非法转租收取的 760 元租金,全部返还给肖恩旭。理由是: (一)从借用合同的本质特征看,房屋应当返还。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 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重要的法律特征之一是,出借人把借用物的占有、使用权,定期或不定期地转移给 借用人。借用人对借用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无论出借多久,借用物的所有权始终属 于出借人。本案被告王维力虽然占有、使用六间平房近 40 年,但这并不能改变借用性质, 王维力不能因此取得所有权,产权仍属肖恩旭所有,房屋应当返还给 肖恩旭。 (二)从借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年,出借的房屋和转租收取的租金,应全部返还给 肖恩旭。借用合同是实践、单务合同。一般说来,出借人在交付借用物之后,不再承担义务, 而借用人则有下列义务:第一,借用人应按借用物的用途,或者约定的方法使用借用物,非 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将借用物转租给第三人,更不能为了谋利而将借用物转租给第三人。王 维力为了谋取利益,擅自将借用的房屋出租,是侵权行为,依法应当赔偿损失,返还非法收 取的全部房租。第二,借用人有受护并妥善保管借用物的义务。在借用期间,为保管借用的 物而支出的费用,由借用人承担。本案被告王维力对长期借用的房屋,负有修缮的义务,不 能因为进行过修缮而视为取得所有权。一、二审法院以“王维力已经翻修借用的房屋,肖恩 旭从未过问”为理由,认定肖恩旭是自动放弃所有权,是不正确的。第三,出借人有在借用 期满或者根据对方的正当要求及时返还借用物的义务。借用合同可以定期,也可以不定期。 定期借用,借用人应当在借用期满时返还借用物。不定期借用,出借人则可以随时要求返还。 借用人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商定借用期限,出借人肖恩旭 有权随时收回。借用人王维力有义务根据肖恩旭的正当要求,及时返还房屋

从以上分新可以看出,原一、二审法院处理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才是正确的。 防、借用人对情用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案情] 原告王秋香,女,86岁,无业。 委托代理人章文效,男。1岁,教师(原告之子)。 被告张思周,女,59岁,干部. 敲告张转周之父张克勤(199年死亡),原有座落某市大兴路6号三层棱房一幢, 164年10月,张克勤以2000元价款将6号楼房第三层房屋(即三楼,建筑面积64平 方米,不包括坪台),出售给原告王秋香,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经公证处公证。公 正书中还载明:(一)卖方所有的三楼坪台由买方长期使用,坪台的砖面雀修,由双方共同 负责,推修费用各承担5%。(二)因买方唇住三棱,无处存放白行车,卖方愿将一楼厨 房长期借给买方成自行车用。1980年原告在三楼坪台下搭建木屋的鸡舍,引起被告不满, 1984年棱告将一楼房屋全部出相给江桥大清店,厨房改成卫生间,原告无处存放自行车, 双方发生纠纷。18然年9月,原告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三棱坪台归其所有:一 楼厨房由白己水久使用,被告则以原约定的错用一楼厨房存成白白车的协议,已履行0年, 现急需收回自用等理由,不月意继续出借,并要求确认三楼坪台产权,拆除对方在三楼坪台 上搭建的木尾的鸡食。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三楼坪台产权归按告所有,由原告长期使用。(二》坪台 操修贵由原、被告对半分担。原告不得擅自在坪台上搭建或堆士种植:(三)准许被告张转 周将本市大兴路8号棱房一楼厨房收回自用。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一棱西门侧 拼机,悟给原告放置自行车。一市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市法院认为一审 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致目上诉。维推持原判。 [问题】 此案属什么性质的纠粉?法院处理是否正确? [简析】 此案属于情用合同纠勤。 借用合月,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格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 内成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出人的静议。借用合同的本质特征是,件用人对借用物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出情物的所有权自然属于出借人。本案原告王秋香与被告之父张克勤于 196刷年10月订立的合同,虽名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部分内容系关千三棱坪台和一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原一、二审法院处理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再审判决才是正确的。 66 、借用人对借用物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 案情 ] 原告 王秋香,女, 86 岁,无业。 委托代理人 章文效,男, 41 岁,教师(原告之子)。 被告 张思周,女, 59 岁,干部。 被告张转周之父张克勤( 1969 年死亡),原有座落某市大兴路 6 号三层楼房一幢。 1964 年 10 月,张克勤以 2000 元价款将 6 号楼房第三层房屋(即三楼,建筑面积 64 平 方米,不包括坪台),出售给原告王秋香,依法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经公证处公证。公 证书中还载明:(一)卖方所有的三楼坪台由买方长期使用,坪台的砖面维修,由双方共同 负责,维修费用各承担 50% 。(二)因买方居住三楼,无处存放自行车,卖方愿将一楼厨 房长期借给买方放自行车用。 1980 年原告在三楼坪台下搭建木屋的鸡舍,引起被告不满, 1984 年被告将一楼房屋全部出租给江桥大酒店,厨房改成卫生间,原告无处存放自行车, 双方发生纠纷。 1986 年 9 月,原告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三楼坪台归其所有;一 楼厨房由自己永久使用。被告则以原约定的借用一楼厨房存放自自车的协议,已履行 20 年, 现急需收回自用等理由,不同意继续出借,并要求确认三楼坪台产权,拆除对方在三楼坪台 上搭建的木屋的鸡舍。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三楼坪台产权归被告所有,由原告长期使用。(二)坪台 维修费由原、被告对半分担。原告不得擅自在坪台上搭建或堆土种植;(三)准许被告张转 周将本市大兴路 6 号楼房一楼厨房收回自用。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一楼西门侧 搭棚,借给原告放置自行车。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一审 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得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问题 ] 此案属什么性质的纠纷?法院处理是否正确? [ 简析 ] 此案属于借用合同纠纷。 借用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 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协议。借用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借用人对借用物只有使 用权,没有所有权。出借物的所有权自然属于出借人。本案原告王秋香与被告之父张克勤于 1964 年 10 月订立的合同,虽名为“房屋买卖合同”,但其部分内容系关于三楼坪台和一

使厨房使用月思的协议,这部分是属于借用合月性质的内容,因为该两项条款明确规定,“卖 方所有的三楼坪台由买方长期使用”,“卖方凰将一棱厨房长期借给买方放自行车用”,可 见,被告(卖方)当时转移的是坪台和厨房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原告对坪台和厨房享 有的是长期地无整地古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愿,敲告对坪台和厨房使用问题达成的 协议,具有借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他们之间的刘物属于借川合同纠纷。 一,二事法晚在查明案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第 一,关于三楼坪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正确。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从客观事实看,被告 从未将坪台所有权转给原告。尽管原告占有、使用了20年,但并不能改变借用性质。出雷 物所有权仍燃属于被告。原告主张归其所有,没有法律根据。第二,关于三楼坪台和一棱厨 房使用间愿。从当事人的义务看,借用合同是单务无德合都购借人将出借物交给情用人,合 同成立之后,出借人一搬不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而借用人则有下列文务:(】)借用人 应当按借用物的用途暖钓定的方法使用借用物:(2)情用人应当爱护和保管件用物,(3) 错用人应在倩用期锅或者根据对方的正当请求及时的返还错用物:本案原告不按坪台的用途 正常使用,面是在坪台上搭建木屋的鸿舍,不履行倍用人应承担的爱护借用物的义务,其擅 自搭建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而且有得整个楼房建筑的维护,当然不整准许。一棱厨 房原的定由原告长期使用,原告已使用D年,被告要求由回,果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 至于原告无处存故自行车,属于相邻关系问题,法院积据公平合理等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 则所作出的处理,合情合理。 67、倩用人将借用的房屋私,白转程出借人有权收国房屈 [案情】 原告李伟和,男,40岁,能译。 被告郑飞,男。30岁,工人 凰告李伟和与被告郑飞是阴友关系,198B年6月,李伟和由所在公可深往驻中东某 国办事处任鞋译工作,时间约8个月,李伟和临行前将自己所有的三同私房中的二何售给 了郑飞使用,双方约定郑飞可无偿使用10个月,但不得转相转借别人。7月底,郑飞将 李伟和借他的二间房出相给作服装生意的个体户刘某,每月粗金10元,李伟和于19路7年 初临时回国,得知这一情况后,即通知郑飞,他要收目出借房展,郑飞则以当时商定信期为 10个月,现尚未到期,如果收房要承担对刘某的违钩责任为由,不月意收房。反复协商无 效,李伟和诉至人民法院
楼厨房使用问题的协议,这部分是属于借用合同性质的内容。因为该两项条款明确规定:“卖 方所有的三楼坪台由买方长期使用”、“卖方愿将一楼厨房长期借给买方放自行车用”。可 见,被告(卖方)当时转移的是坪台和厨房的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原告对坪台和厨房享 有的是长期地无偿地占有、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原、被告对坪台和厨房使用问题达成的 协议,具有借用合同关系的法律特征。因此,他们之间的纠纷属于借用合同纠纷。 一、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事实、准确定性的基础上,对本案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第 一,关于三楼坪台所有权归属问题的处理正确。无论从合同约定,还是从客观事实看,被告 从未将坪台所有权转给原告。尽管原告占有、使用了 20 年,但并不能改变借用性质。出借 物所有权仍然属于被告。原告主张归其所有,没有法律根据。第二,关于三楼坪台和一楼厨 房使用问题。从当事人的义务看,借用合同是单务无偿合邮购借人将出借物交给借用人,合 同成立之后,出借人一搬不再承担法律上的义务,而借用人则有下列义务:( 1 )借用人 应当按借用物的用途或约定的方法使用借用物;( 2 )借用人应当爱护和保管借用物:( 3 ) 借用人应在借用期满或者根据对方的正当请求及时的返还借用物。本案原告不按坪台的用途 正常使用,而是在坪台上搭建木屋的鸡舍,不履行借用人应承担的爱护借用物的义务,其擅 自搭建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而且有碍整个楼房建筑的维护,当然不能准许。一楼厨 房原约定由原告长期使用,原告已使用 20 年,被告要求由回,理由正当,依法应当准许。 至于原告无处存放自行车,属于相邻关系问题,法院根据公平合理等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 则所作出的处理,合情合理。 67 、借用人将借用的房屋私自转租出借人有权收回房屋 [ 案情 ] 原告 李伟和,男, 40 岁,翻译。 被告 郑 飞,男, 30 岁,工人。 原告李伟和与被告郑飞是朋友关系, 1986 年 6 月,李伟和由所在公司派往驻中东某 国办事处任翻译工作,时间约 8 个月。李伟和临行前将自己所有的三间私房中的二间借给 了郑飞使用,双方约定郑飞可无偿使用 10 个月,但不得转租转借别人。 7 月底,郑飞将 李伟和借他的二间房出租给作服装生意的个体户刘某,每月租金 150 元。李伟和于 1987 年 初临时回国,得知这一情况后,即通知郑飞,他要收回出借房屋,郑飞则以当时商定借期为 10 个月,现尚未到期,如果收房要承担对刘某的违约责任为由,不同意收房。反复协商无 效,李伟和诉至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伟和与郑飞虽定有有期借用的房屋的协议,但在借用期阿郑飞违反 协议,私自将无偿借用的房屋转相他人,牟取高利。郑飞违反了借用人应承粗的义务,李伟 和要求解除借用合同,收回出出房屋的要求是合理的,法豌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 郑飞于列决生效后10天内将替用房交还单告李伟和,转租所得收入自房主即李伟和所有, [间题] 出借人李伟和在告用期满前要求收目出出房屋是否合理?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简析] 倍用合月是出倍人与借用人订立的出悟人把借用物交给借用人无偿使用,借用人干一定 期限内返还所借源物的协议,如果有期借用合问,一般说来,在合同期限属满以前出借人不 得要求错用人交还信用物。但如果情用人有速反合同,损害出借人利登的行为,出错人可随 时要求解除合同,收目借用物。李伟和与海飞订立的是有期借用口头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商 定郑飞不得在借用期间将借用李伟和的房屋转朝或转借他人,即郑飞有根据钓定承担只能自 己使用该房面不得将该房的使用权有成无地转移于他人的义务。郑飞在情用李伟和房屋一 个月后,将借用房屋高价出租,其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双方钓定的条件,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李伟和得知这一情节后提出解除合同,提前收记的要求是法律所允许的,郑飞既己违约,就 不得厚以借用期未满为借口柜不交房。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的定,确认郑飞违钓并判决郑飞 义出房屋,转租所得的收入归房主所有,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应当指出,本案障涉及原、技告之间的房展情用美系外,还涉及到被告同个体户刘某的 房屋“租赁”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判令敲告音乐会房屋是时,也就必然要涉及个体户刘 某执行的问愿。可是,在该案判决中却没有确定个体户刻某的诉讼地位,这是不恰当的。为 了纠纷的荷底解读,简化诉论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个体户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论。 68,无息借货,债务人迟延偿付时,应用加送延期间的法定利息 [案情] 原告范克忠,男,62岁,退体工人。 被告郭德海,男,29岁,个体户。 原告范克忠和被告郭德海的父亲源在同一工厂工作。1984年,被告经核凑登记从事个 体零售服装业务,因货金不足,于1984年3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借期1年, 不计利息。1S85年9月,被告违反工商管理规定,销售违口目服装,被没收待售服装并 被处以到款,因面一时无力偿还债务。198年经营情况好转,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 口头容应整还,实际分文不给。原告几次催要,被告一指再指。无奈,凰告于19年5月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伟和与郑飞虽定有有期借用的房屋的协议,但在借用期间郑飞违反 协议,私自将无偿借用的房屋转租他人,牟取高利。郑飞违反了借用人应承担的义务,李伟 和要求解除借用合同,收回出借房屋的要求是合理的,法院予以支持。最后法院判决:被告 郑飞于判决生效后 10 天内将借用房交还原告李伟和,转租所得收入归房主即李伟和所有。 [ 问题 ] 出借人李伟和在借用期满前要求收回出借房屋是否合理?法院的处理结果是否正确? [ 简析 ] 借用合同是出借人与借用人订立的出借人把借用物交给借用人无偿使用,借用人于一定 期限内返还所借原物的协议。如果有期借用合同,一般说来,在合同期限届满以前出借人不 得要求借用人交还借用物。但如果借用人有违反合同,损害出借人利益的行为,出借人可随 时要求解除合同,收回借用物。李伟和与郑飞订立的是有期借用口头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商 定郑飞不得在借用期间将借用李伟和的房屋转租或转借他人,即郑飞有根据约定承担只能自 己使用该房而不得将该房的使用权有或无偿地转移于他人的义务。郑飞在借用李伟和房屋一 个月后,将借用房屋高价出租,其行为违反了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条件,是严重的违约行为。 李伟和得知这一情节后提出解除合同,提前收记的要求是法律所允许的。郑飞既已违约,就 不得再以借用期未满为借口拒不交房。法院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确认郑飞违约并判决郑飞 交出房屋,转租所得的收入归房主所有,这样处理是正确的。 应当指出,本案除涉及原、被告之间的房屋借用关系外,还涉及到被告同个体户刘某的 房屋“租赁”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在判令被告音乐会房屋是时,也就必然要涉及个体户刘 某执行的问题。可是,在该案判决中却没有确定个体户刘某的诉讼地位,这是不恰当的。为 了纠纷的彻底解决,简化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当通知个体户刘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68 、无息借货,债务人迟延偿付时,应附加迟延期间的法定利息 [ 案情 ] 原告 范克忠,男, 62 岁,退休工人。 被告 郭德海,男, 29 岁,个体户。 原告范克忠和被告郭德海的父亲原在同一工厂工作。 1984 年,被告经核准登记从事个 体零售服装业务,因资金不足,于 1984 年 3 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 5000 元,借期 1 年, 不计利息。 1985 年 9 月,被告违 反工商管理规定,销售进口旧服装,被没收待售服装并 被处以罚款,因而一时无力偿还债务。 1986 年经营情况好转,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 口头答应偿还,实际分文不给。原告几次催要,被告一拖再拖。无奈,原告于 1986 年 5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