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缘合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个合伙企 业,他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方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务作价50 元:乙出资为观金30万元,由于手中呢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 成立半年后才能微付,并且位不意甲日常1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钙, 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场所,以2所房的使用权出资 作价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苦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相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赌皆汽车价款25 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仪仪知道丙之子刚刑出凳,对其不甚了解, 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如汽车是否该。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秋企业主张:乙瓶欠他 5万元,全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精,5千元 的整额也不要了。 208年香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绕段。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 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命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 将其出资份随转让给丁,丁意了。事后乙知递了,整决反对 合伙全业解散己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排师事务所律师营国静咨油解散清算事宜 遗问: 1、甲以劳务作价5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选任清算人? 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4、甲是否可以退伙? 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货? 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 使务,如何处理。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绘汽布价故25万元 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综合 中国进入 WTO 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 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 12 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 5000 元;乙出资为现金 30 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 50%,即 15 万元,在合伙企业 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 5000 元;丙出资汽车一辆, 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 9 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 2 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作价 10 万元。约定经营期 3 年。 合伙企业于 2007 年 4 月 1 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 25 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 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 2 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 15 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 14 万 5 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 千元 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 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 1 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伙,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 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 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请问: 1、甲以劳务作价 5000 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选任清算人? 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4、甲是否可以退伙? 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 债务,如何处理。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 25 万元? 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伏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货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香有效? 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秋企业主张乙指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提失赔倍责任? 参考结论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4,甲不可以退伙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赠偿汽车价款25万元。 8、按下列顺序清德: 《一)合饮企业所欠智用的积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饮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饮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蹙。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货的颗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11、张某不可以向合饮企业主张乙燕欠他15万元债款。 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爱。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贴偿责任。 理论分析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 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饮人的同意。自于乙不间意甲以日常工作,核劳 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元出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饮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士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货: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时产及时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隆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饮人协商确是,也可以由全体合饮人
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 15 万元债款? 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 1 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参考结论 1、甲以劳务作价 5000 元出资,是不可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59 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 15 万元计算。 4、甲不可以退伙。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 25 万元。 8、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 15 万元债款。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 1 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理论分析 1、甲以劳务作价 5000 元出资,是不可以。 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 务作价 5000 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 5000 元出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 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

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饮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结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合伙全业解散,清算人 由全体合伏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饮人过率数同意,可以自合 休企业解做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山货孩只能按实到位的数戳计算,认徽而来实餐纳的,不得计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饮人应当按型合伙协议钓定的出资 方式、数额和骚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文务。 各合伏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赏,为对合伏企业的出资,” 4,甲不可以退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伏协议的定合伏企业的经营期限 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饮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伏: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雅续参如合伏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伏人严重违反合饮静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伏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伏人未经其他合伏 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3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童 其退伙,所以,甲不可以退伙: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贤。 实物出魔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 收丝权。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推续请求清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伏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 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倩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倩务人提出 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 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 59 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五十九条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 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 15 万元计算。 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 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4、甲不可以退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 2 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 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 3 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意 其退伙,所以,甲不可以退伙。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实物出资有 2 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 收益权。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 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 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意思是,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怪责任后,仍不足清整合饮企业的债务,应 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秋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 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伏人为连带债务人,鞋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线 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修请求,则债务人的清:责任归于消灭。 7、合伏企业不应该赔偿汽作价款25万元: 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饮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粗。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伏企业,所以,该餐失所有人 承担。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饮金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 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德: 《一)合饮企业所欠智用的积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赏。 合伙金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选行 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 伙人依属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粗: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 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饮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极.“ 合饮金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请儒其街务的,依照本法第39条和第0条的规定,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替清德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 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是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伏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线定:“以合伙企业射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 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伏人按盟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伏企业出隆以 外的财产承粗清楼责任。 合饮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伏人追 饶。”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意思是,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 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 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 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 25 万元。 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 承担。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 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 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 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 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 39 条和第 40 条的规定,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 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 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 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 偿。”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伏人的同意。合伙企业 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数同意为条件:未获一政同意的,不得入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封,应当经全体合伏 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饮协议。 可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伏人告如原合伏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0,乙反对甲将其出魔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由于不影响合伏企业的人合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 其他合伙人月意为条件,贝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伏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伏企业存续期间,合秋人向合伏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伏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伏人。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施欠他15万元债款。 合伙金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饮 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伏人负债:面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 抵销,就等干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伏制度 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饮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倩权人, 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赏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伏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伏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领经其他合伏人一政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伏人.” 13、合伏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级。应该由所有权人承粗损失赔偿责任。转移所有权 的财产意外夏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伏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级损灭失的风险由物 之所有人承担。该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秋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粗
合伙企业有“人和”的性质,新人入伙,一定要得到全体原有合伙人的同意。合伙企业 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条件;未获一致同意的,不得入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 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由于不影响合伙企业的人合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内部转让,不以 其他合伙人同意为条件,只需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 15 万元债款。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因为,该债权人对合伙 企业的负债,实质上是对全体合伙人负债;而对他欠债的,只是个别合伙人。如果允许二者 抵销,就等于强迫其他合伙人对个别合伙人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这样做,违反了合伙制度 的本意,加大了合伙人的风险,不利于合伙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形式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 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出资份额的对外转让,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 致同意。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所以,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 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13、合伙企业失火,将 1 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转移所有权 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 之所有人承担。该房屋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