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竞业禁止与所得利拉 2003年夏季,平阳市出现罕见的大南,用衣供不应求。段诗植是平阳市万方当代商厦 的董事兼总经理。殷诗植以明友的大十字现代商戴的名文从东军市购进一批总价为10万元 的雨衣。股诗袖将该数雨农睛售给水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获利2万元。 万方当代商厦董事会得知信息后,认为般诗物身为万方音代商厦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 实履行其肌责,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可问类的业务,股诗旋的行为违反了公 司法。万方当代商厦薰事会做出决议。责成吸诗机取清合同。并由万方当代商厦将此批雨农 买下。 水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可队为,该批雨衣的买卖,是在水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可和大十子现 代商城之间进行的,与万方当代商厦没有关系,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 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取诗植作为万方当代商厦董事,经营与万方当代商厦类似业务,属干万方当代商厦的内 部事务。万方当代商厦董事会的决议对水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设有效力。 参考结论 1、股诗横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股诗被所行的商业行为有效。 3、平阳市万方当代商厦超傲取诗桢的获利,要求其赔偿损失。 理论分析 主要的法律关系存在于:万方当代商厦与服诗顿之间。大十字现代商城与水和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之间: 我们首先讨论清楚几个概念 什么是竞业禁止? (一)竟业禁止义务的概念: 薰事的竟业禁止是由薰事的忠实义务源生出来的一项重要义务。所谓的竟业禁止,即意 业行为的禁止,是指具有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孩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因 此,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经理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可营业范 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它方式与公可竟争。 德国的《殿份公司法》第8器条第(1)项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薰事会成员即不允 许经育,也不允许在会可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监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他们也
竞业禁止与所得利益 2003 年夏季,平阳市出现罕见的大雨,雨衣供不应求。殷诗祯是平阳市万方当代商厦 的董事兼总经理。殷诗祯以朋友的大十字现代商城的名义从东郢市购进一批总价为 10 万元 的雨衣。殷诗祯将该批雨衣销售给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获利 2 万元。 万方当代商厦董事会得知信息后,认为殷诗祯身为万方当代商厦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 实履行其职责,有竞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殷诗祯的行为违反了公 司法。万方当代商厦董事会做出决议,责成殷诗祯取消合同,并由万方当代商厦将此批雨衣 买下。 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批雨衣的买卖,是在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十字现 代商城之间进行的,与万方当代商厦没有关系,两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一致意 思的表示,合同内容合法。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 殷诗祯作为万方当代商厦董事,经营与万方当代商厦类似业务,属于万方当代商厦的内 部事务。万方当代商厦董事会的决议对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效力。 参考结论 1、殷诗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2、殷诗祯所行的商业行为有效。 3、平阳市万方当代商厦追缴殷诗祯的获利,要求其赔偿损失。 理论分析 主要的法律关系存在于:万方当代商厦与殷诗祯之间。大十字现代商城与永和贸易有限 责任公司之间。 我们首先讨论清楚几个概念: 什么是竞业禁止? (一)竞业禁止义务的概念: 董事的竞业禁止是由董事的忠实义务源生出来的一项重要义务。所谓的竞业禁止,即竞 业行为的禁止,是指具有特定地位的人不得实施与其所服务的营业具有竞争性质的行为。因 此,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经理有义务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范 围相同的业务或以其它方式与公司竞争。 德国的《股份公司法》第 88 条第(1)项规定:“未经监事会许可,董事会成员即不允 许经商,也不允许在公司业务部门中为本人或他人的利益从事商业活动。未经许可,他们也

不得担任其它商业公司的薰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监事会的许可只能 授予某些商业部门或某种商业活动。 日本《公司法》第264条第①项提定:“董事为自己成第三者选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的 义易时。颈在董事会公开出示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并数得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薰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其所任取公司同类的营业成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查的活动。” 据此,我们可以归纳出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可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 属于公可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并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薰事或经理人,若负有克业禁 止义务之人要从事上行为,须取得董事会的许可,” (二》规定竞业禁止文务之原因。 1、一定的权利、文务总是作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一经绮结, 就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素事的权利,复务是因它同公司的关系引起的,这种关系的建 立是基于公司法的线定,但不限于公司法,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美系是 一种委托关系。 委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也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处理而成立的更约,委托处理事务 的一方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即为委托事务。结合公司和 董事的委托关系来说。委托人是公可,受托人是董事,委托事务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 这种委托关系与其它委托复约不同,它仅依股东会的委任决议和董事承诺任职而成立,根据 委托关系,素事可因其受托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背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薰事可依其委托处 理公司事务,同时董事还负有以下义务: (1)委托是以当事人的信载为基础,而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应对这种依赖关系的建立和 存候负有义务: (2)薰事的善良管理又务,应是对公司经营尽其客观的注意义务 (3)受托人一一董事,对于委托人一一公司,应该诚实、忠实于委托人。 2、为什么作出董事克业禁止文务这样的规定? 规定竟业禁止义务,就是要防止不正当竟争行为的发生,冠免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市场经济中,竟争能使企业优胜劣法,法律盛励和保护公平的竟争,法律也反对不正当的 竞争。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经理的一项重要义务。 公可的薰事是由服东会遗举和任命的,经理是由薰事会特任的,这些人必须忠实于自己 的职责,不可以酸出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登的事情。如果董事,经理同时处于与公司竞争的陆
不得担任其它商业公司的董事会成员或者业务领导人或者无限责任股东。监事会的许可只能 授予某些商业部门或某种商业活动。 日本《公司法》第 264 条第①项规定:“董事为自己或第三者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的 交易时,须在董事会公开出示该交易的重要事实,并取得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也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据此,我们可以归纳出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进行 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并不得兼任其他同类业务事业的董事或经理人。若负有竞业禁 止义务之人要从事上行为,须取得董事会的许可。” (二)规定竞业禁止义务之原因。 1、一定的权利、义务总是作为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内容存在的。某种法律关系一经缔结, 就会产生相应的权利、义务。董事的权利、义务是因它同公司的关系引起的,这种关系的建 立是基于公司法的规定,但不限于公司法,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是 一种委托关系。 委托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处理而成立的契约,委托处理事务 的一方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一方称为受托人。委托处理的事务即为委托事务。结合公司和 董事的委托关系来说,委托人是公司,受托人是董事,委托事务是公司财产的管理与经营。 这种委托关系与其它委托契约不同,它仅依股东会的委任决议和董事承诺任职而成立,根据 委托关系,董事可因其受托而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权,董事可依其委托处 理公司事务,同时董事还负有以下义务: (1)委托是以当事人的信赖为基础,而受托人和委托人都应对这种依赖关系的建立和 存续负有义务; (2)董事的善良管理义务,应是对公司经营尽其客观的注意义务; (3)受托人――董事,对于委托人――公司,应该诚实、忠实于委托人。 2、为什么作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这样的规定? 规定竞业禁止义务,就是要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避免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在市场经济中,竞争能使企业优胜劣汰,法律鼓励和保护公平的竞争,法律也反对不正当的 竞争。竞业禁止义务是董事、经理的一项重要义务。 公司的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和任命的,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这些人必须忠实于自己 的职责,不可以做出任何有损于公司利益的事情。如果董事、经理同时处于与公司竞争的地

位,就不可能实现公司的最大利挂,董事、经理经常拿据着公可的业务主要机密,享有公词 的行政权科,如果也们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可相同的业务,就会使公可蒙受重大损失, 各围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竟业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可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可法】禁止董事、经理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可业务同类 的营业。这城是说素事、轻理不得兼任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其它公可的董事,经理,但是 在经股东会同意后,重事、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另一同类业务的公司的董事、经理,没有作明 确规定,依各国立法及股东会与董事、经理的委托关系米看,应该是被允许的· (三)违反竞业禁止复务应该如同处理? 系事违反竟业禁止义务所应免的责任及其行为是否有效,各国公司法的提定大致相同: 即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面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股东会可 决议将该行为之所得收入混为公司所得,此种权利称为介入权的行使,这是法律给予公司的 载济权。这种介入权的行使,体现为薰事、轻理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不能以此种介入 权对抗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德国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有公司介入权的规定,比如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董事, 经理不得白营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可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登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成者话动的,所得收入应当自公可所有。” 对于竟业行为所得之收入应收归公司所有,但不涉及本身的效力。如果因为董事、经用 违反竟业禁止义务,致使公可利益蒙受损害,是否应当负贻怪责任?这就是公可的损害黯 请求权与介入权的竞合,可以由公司透择是否网时行使这两项权利。 我们还应该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还规定:“薰事、经理速反 本法线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积公可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外,并可由公可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人的处理包含三个方面的内 容: 1、规定了竞业的范围限于问类经营, 2,确定了公可的介入权。 3、明确了损害赔赞贵任。 如果结合本案米看,首先,股诗楨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藿成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可同
位,就不可能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董事、经理经常掌握着公司的业务主要机密,享有公司 的行政权利,如果他们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的业务,就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 各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禁止董事、经理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业务同类 的营业。这就是说董事、经理不得兼任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其它公司的董事、经理。但是, 在经股东会同意后,董事、经理是否可以兼任另一同类业务的公司的董事、经理,没有作明 确规定,依各国立法及股东会与董事、经理的委托关系来看,应该是被允许的。 (三)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董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所应负的责任及其行为是否有效,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大致相同, 即董事违反竞业禁止的义务而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属于公司营业范围之内的行为时,股东会可 决议将该行为之所得收入视为公司所得。此种权利称为介入权的行使。这是法律给予公司的 救济权。这种介入权的行使,体现为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不能以此种介入 权对抗公司之外的第三人。德国公司法与日本公司法对此都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也有公司介入权的规定,比如第六十一条规定了:“董事、 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对于竞业行为所得之收入应收归公司所有,但不涉及本身的效力。如果因为董事、经理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害,是否应当负赔偿责任?这就是公司的损害赔偿 请求权与介入权的竞合,可以由公司选择是否同时行使这两项权利。 我们还应该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还规定:“董事、经理违反 本法规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外,并可由公司给予处分。”。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人的处理包含三个方面的内 容: 1、规定了竞业的范围限于同类经营。 2、确定了公司的介入权。 3、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结合本案来看,首先,殷诗祯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中的竞业禁止义务。《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

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极害本公司利临的活动.”该条规定的就是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万方当代商厦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当然包括雨衣的购销。殷诗慎身为万方当代商厦 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大十字现代商域的名义购买销售南衣,实际上是为大十字现代商城进 行商业活动,同时亦锅害了本公可的获利。显然属于“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 业”,因而,服诗楨的行为己速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竟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其次,殿诗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商业行为是否有效? 公可法规定了薰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文务,同时又规定因从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营业或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竟业行为无效, 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商法鼓励交号的原则来看,若认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往住 会牵涉到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影响交易的安全性。 就本案来说,吸诗楨为大十字现代高商藏购买雨农后又转售给水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 交易是在大十字现代商城与水和贸号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的,双方主体合格,且意思一改, 合同内容亦不违法,因而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万方当代商厦要求将该批用衣转由本公可 买受,缺乏法律根据。不能因为股诗旋违反公可法的竟业禁止义务,就认定竟业行为是无效 的民事行为。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可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可同类的营业或着从事损害本公可利益 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可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问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域者进行交易,” 据此,取诗机因买卖该裁用衣所得的一切收入,应该归万方当代商厦所有,若因股诗枸的宽 业行为使万方当代商厦的利益湿受损害的,万方当代商厦可要求其赔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 成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可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 给予处分。“ 就本案来说,万方当代商厦可以收取吸诗楨的进法所得,并给予处分,还可根据公司利 益损失的大小向股诗楠提出提害赔使
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该条规定的就是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万方当代商厦的经营范围是家用电器,当然包括雨衣的购销。殷诗祯身为万方当代商厦 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大十字现代商城的名义购买销售雨衣,实际上是为大十字现代商城进 行商业活动,同时亦损害了本公司的获利。显然属于“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 业”,因而,殷诗祯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 其次,殷诗祯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商业行为是否有效? 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经理负有竞业禁止的义务,同时又规定因从事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 营业或活动产生的收入应当收归公司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 从公司法的立法意图和商法鼓励交易的原则来看,若认定董事、经理的竞业行为无效,往往 会牵涉到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影响交易的安全性。 就本案来说,殷诗祯为大十字现代商城购买雨衣后又转售给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其 交易是在大十字现代商城与永和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达成的,双方主体合格,且意思一致, 合同内容亦不违法,因而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万方当代商厦要求将该批雨衣转由本公司 买受,缺乏法律根据。不能因为殷诗祯违反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务,就认定竞业行为是无效 的民事行为。 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据此,殷诗祯因买卖该批雨衣所得的一切收入,应该归万方当代商厦所有,若因殷诗祯的竞 业行为使万方当代商厦的利益遭受损害的,万方当代商厦可要求其赔偿。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本法规定自营 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的,除将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外,并可由公司 给予处分。” 就本案来说,万方当代商厦可以收取殷诗祯的违法所得,并给予处分,还可根据公司利 益损失的大小向殷诗祯提出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