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合案例一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马晓薪 本文件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思考案例”,另一都分是“参考案例”。 第一部分思考案例 (1)本案被售是香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纠粉应如何处避T 【案情】 原告任小军,男,18岁,学生, 敲告李玉江,男,18岁,学生。 任小军与李玉江原系光明镇二中高二二班阴学。19网年6月15日,李玉江去任小 军处,回家时将任小军的一辆新买的“水久”牌处行车骑走,不慎丢失。任小军数次要求李 玉江暗饶人民币180元,李总是说“现于头无钱,等几个月再说,”无奈,1988年10月 9日,任小军诉讼至该慎人民法晚。 该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玉江系1971年9月5日出生,现与任 小军同在光明镇二中读书。去年寒假期间,李玉江曾到光明慎木器厂参如临时工作。收入50 多元,均交其得收后,其母以李玉江的名义存入恨行。至于对该案的处理,合议庭正在合议 研究, 〔间题】 ·本案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何种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应如何处理? (2)这起“分家析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案情门 单告方图,男,41岁,工人。 被告方勤,男,68岁。退体职员。 被告方象,男,44岁,工程师。 被告方厚,男,39岁。教员: 方勤生有三个儿子,长子方荣、次子方祖、三子方厚。士改时,方静夫妻和三个儿子在 农州,分得房尿四间,当时户主为主勒,方麦与三个儿子均是家篷成员。土改后,方勒到城 里参加工作,因在生产找术上较有成就,加之生活比较节俭,积蓄有近20000元,方勤于 1984年麦子死后,为防止日后三个几子争夺财产,即筹划在生黄为子女分家。经反复权衡
综合案例一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马晓燕 本文件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思考案例”;另一部分是“参考案例”。 第一部分思考案例 ( 1 )本案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 案情 ] 原告 任小军,男, 18 岁,学生。 被告 李玉江,男, 18 岁,学生。 任小军与李玉江原系光明镇二中高二二班同学。 1988 年 6 月 15 日,李玉江去任小 军处,回家时将任小军的一辆新买的“永久”牌处行车骑走,不慎丢失。任小军数次要求李 玉江赔偿人民币 180 元,李总是说“现手头无钱,等几个月再说。”无奈, 1988 年 10 月 29 日,任小军诉讼至该镇人民法院。 该人民法庭受理此案后,经审理查明,被告李玉江系 1971 年 9 月 5 日出生,现与任 小军同在光明镇二中读书。去年寒假期间,李玉江曾到光明镇木器厂参加临时工作,收入 50 多元,均交其母收后,其母以李玉江的名义存入银行。至于对该案的处理,合议庭正在合议 研究。 [ 问题 ] • 本案被告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何种民事行为能力? • 本案应如何处理? ( 2 )这起“分家析产”纠纷应如何处理? [ 案情 ] 原告 方祖,男, 41 岁,工人。 被告 方勤,男, 68 岁,退休职员。 被告 方荣,男, 44 岁,工程师。 被告 方厚,男, 39 岁,教员。 方勤生有三个儿子,长子方荣、次子方祖、三子方厚。土改时,方勤夫妻和三个儿子在 农村,分得房屋四间,当时户主为主勤,方妻与三个儿子均是家庭成员。土改后,方勤到城 里参加工作,因在生产技术上较有成就,加之生活比较节俭,积蓄有近 20000 元。方勤于 1984 年妻子死后,为防止日后三个儿子争夺财产,即筹划在生前为子女分家。经反复权衡

方勤决定将土改分得的房屋分给次子方粗二间,方荣、方厚各得一间。考虑到次子方粗品德 不好,染有赌博恶习,多次教有改变不大,便决定将白己的存款分给长子方象、三子方厚各 10000元,次子方租分文不给。对这样分家,方粗根不满,吵闲不体,认为父亲不公,家庭 财产应当三弟兄均分,对0000元存款,能也坚决主张均分,三弟兄各得三分之一。方勤 坚持不愿将存款分给方相的意见。为此,方祖向法院提起诉松,要求三兄弟平均分割家庭财 产。 【问题】 ·房屋和存款的性质是家庭共有、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3)此案房屋属于夫赛共有财产吗了 [案情】 原告刘刚,男,38岁,工人 被告张表华,女。37岁,工人· 张淑华系浙江零县人。190年去黑龙江南县插队时,同该县农机U厂工人刘刚结婚。刘 刚的姐组刘燕,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人,同刘刚与素淑华一同生活。但由于生活习惯 不同,张淑华与刘刚、刘燕常因生活项事争吵。95年4月,刘藤去世,刘刚将其遗留 下的金液指等首饰变卖,得款300余元并存入自己名下。同年7月,刘刚与张淑华二人 着手调往新江荣县工作,因没有住房。刘打算购买两间居住,而《淑华则不同意买房,主 张和房暂住。最后经二人协商,由刘刚出面委托其在荣县的用友戴晓峰代为承和两阿房屋。 同年11月,戴晓峰得知丁大勇处恰有两阿房屋,便以刘刚的名文要求承租。但丁大勇称其 正盖新屋,缺钱用。想将房屋度价出售,以便集货建房。戴晓峰认为,丁大勇的房屋要价较 低,约合市价的三分之二,逐以刘刚的名复买下此房,并代付款5200元。事后,藏晓峰将 此事电告刘刚,刘刚在未告张发华的情况下,从白己户头存款中取出5200元钱海给报晓峰, 并回信表示感率。1986年1月,刘刚与张激华近至荣县,住入该房。刘刚滑着素浓华以 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不久,张淑华得知了购买房屋的真相,与刘刚发生 争砂,以后,又不断因此事和其他生话项事发生吵打,致使二人无法维续共同生话。186年 ”10月,刘刚白荣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论。张淑华虽同意离婚,但地认为所购买的两阿房 屋应有其一半产权。而刘刚则说。“购买房屋花的是我的钱,产权叠记又是我,你当时不月 意,事后还表示反对,所以,这两间房全是我的。”该案正在审理中。 [间题]
方勤决定将土改分得的房屋分给次子方祖二间,方荣、方厚各得一间。考虑到次子方祖品德 不好,染有赌博恶习,多次教育改变不大,便决定将自己的存款分给长子方荣、三子方厚各 10000 元,次子方祖分文不给。对这样分家,方祖很不满,吵闹不休,认为父亲不公,家庭 财产应当三弟兄均分,对 20000 元存款,他也坚决主张均分,三弟兄各得三分之一。方勤 坚持不愿将存款分给方祖的意见。为此,方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兄弟平均分割家庭财 产。 [ 问题 ] • 房屋和存款的性质是家庭共有、夫妻共有、还是个人所有? •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 3 )此案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吗? [ 案情 ] 原告 刘 刚,男, 38 岁,工人。 被告 张淑华,女, 37 岁,工人。 张淑华系浙江荣县人。 1970 年去黑龙江南县插队时,同该县农机厂工人刘刚结婚。刘 刚的姐姐刘燕,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其他亲人,同刘刚与张淑华一同生活。但由于生活习惯 不同,张淑华与刘刚、刘燕常因生活琐事争吵。 1985 年 4 月,刘燕去世,刘刚将其遗留 下的金戒指等首饰变卖,得款 6300 余元并存入自己名下。同年 7 月,刘刚与张淑华二人 着手调往浙江荣县工作,因没有住房,刘刚打算购买两间居住,而张淑华则不同意买房,主 张租房暂住。最后经二人协商,由刘刚出面委托其在荣县的朋友戴晓峰代为承租两间房屋。 同年 11 月,戴晓峰得知丁大勇处恰有两间房屋,便以刘刚的名义要求承租。但丁大勇称其 正盖新屋,缺钱用,想将房屋废价出售,以便集资建房。戴晓峰认为,丁大勇的房屋要价较 低,约合市价的三分之二,遂以刘刚的名义买下此房,并代付款 5200 元。事后,戴晓峰将 此事电告刘刚,刘刚在未告张淑华的情况下,从自己户头存款中取出 5200 元钱寄给戴晓峰, 并回信表示感谢。 1986 年 1 月,刘刚与张淑华迁至荣县,住入该房。刘刚背着张淑华以 自己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不久,张淑华得知了购买房屋的真相,与刘刚发生 争吵,以后,又不断因此事和其他生活琐事发生吵打,致使二人无法继续共同生活。1986 年 `10 月,刘刚向荣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张淑华虽同意离婚,但她认为所购买的两间房 屋应有其一半产权。而刘刚则说,“购买房屋花的是我的钱,产权登记又是我,你当时不同 意,事后还表示反对,所以,这两间房全是我的。”该案正在审理中。 [ 问题 ]

·本室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房屋应判自刘刚所有还是刘刚与张藏华共有,为什么? (4)这起刻粉中的房属和电视机是共有财产不定期是个人所有对产? 【案情】 原告王大,男,43岁。工人 被告王二,男,41岁。农民。 被告王三,男,39岁,农民。 上列当事人是兄弟关系。他门的父亲王虎单粒生活。王虎原有砖大结构瓦房三间,平时 参加一生劳动。长子王大在藏里当工人,从190年起每月给王虎寄回赠养费次子与三子也 常拿线吃用的东西给王虎。1980年,王二、二三叫父亲跟他们去共月生活,面父亲叫王 二或王三来与他一起生活。后米,王二,王三和父亲王虎三人各拿出三分之一的货金将原米 的瓦房翻建成楼房一籍(瓦房上的建筑材料全用在楼房上),王二和王三都搬米一起居住。 15年王大日家,看到家庭生话富格、愉快,便劝保亲买一台电视机,其你便把王大平时 寄回的地养费的积余拿出来买了一台影色电视机。1987年1月王虎病死,三兄弟为房屋 和电视发生争议。王大认为兄弟三人对父亲所尽的义务相差无几,主张楼房和电视机都是父 亲的遗产,各得三分之一:王二与王三则认为楼房是触俩和父亲共同建造的,应为王二、王 三和父亲所共有,父亲现在死亡。楼房理应归也俩人(王二,王三)所有。至于电视机,王 大如果要,可归王大所有。三人为财产争执不休,以至诉讼到法院。 [间题】 ·本案所认争的房屋和电视机等财产的性质是否相同? ·本案应如何处理? (5)此案是属于无因管弹之衡还是保管合同纠纷? [案情】 单告张志龙,男。27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叶晓英,男,9岁,个体工商户。 19年6月,被告叶晓英和胡民在累告张志龙处该了一笔牛仔裤买卖,双方商定,由 叶晓莫卖给胡民牛他裤500条。7月,叶晓英将500条牛他解运到张志龙处,并通知胡 民前来取货。胡民看货后表示不满意,递与叶晓英该列递货,叶晓英则认为所供之货符合约 定的条作,不同意是货。其阿。张志龙见双方争执不下,即要求叶晓英取走裤子,不要占用 白己的货位,直到1986年底,叶,胡双方就买卖问思达成退货还钱的协议。1987年1月
• 本案的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 房屋应判归刘刚所有还是刘刚与张淑华共有,为什么? ( 4 )这起纠纷中的房屋和电视机是共有财产不定期是个人所有财产? [ 案情 ] 原告 王大,男, 43 岁,工人。 被告 王二,男, 41 岁,农民。 被告 王三,男, 39 岁,农民。 上列当事人是兄弟关系。他们的父亲王虎单独生活。王虎原有砖大结构瓦房三间,平时 参加一些劳动。长子王大在城里当工人,从 1970 年起每月给王虎寄回赡养费次子与三子也 常拿些吃用的东西给王虎。 1980 年,王二、二三叫父亲跟他们去共同生活,而父亲却叫王 二或王三来与他一起生活。后来,王二、王三和父亲王虎三人各拿出三分之一的资金将原来 的瓦房翻建成楼房一幢(瓦房上的建筑材料全用在楼房上),王二和王三都搬来一起居住。 1985 年王大回家,看到家庭生活富裕、愉快,便劝你亲买一台电视机,其你便把王大平时 寄回的赡养费的积余拿出来买了一台彩色电视机。 1987 年 1 月王虎病死,三兄弟为房屋 和电视发生争议。王大认为兄弟三人对父亲所尽的义务相差无几,主张楼房和电视机都是父 亲的遗产,各得三分之一;王二与王三则认为楼房是他俩和父亲共同建造的,应为王二、王 三和父亲所共有,父亲现在死亡,楼房理应归他俩人(王二、王三)所有。至于电视机,王 大如果要,可归王大所有。三人为财产争执不休,以至诉讼到法院。 [ 问题 ] • 本案所认争的房屋和电视机等财产的性质是否相同? • 本案应如何处理? ( 5 )此案是属于无因管理之债还是保管合同纠纷? [ 案情 ] 原告 张志龙,男, 27 岁,个体工商户。 被告 叶晓英,男, 29 岁,个体工商户。 1986 年 6 月,被告叶晓英和胡民在原告张志龙处谈了一笔牛仔裤买卖,双方商定,由 叶晓英卖给胡民牛他裤 500 条。 7 月,叶晓英将 500 条牛他裤运到张志龙处,并通知胡 民前来取货。胡民看货后表示不满意,遂与叶晓英谈判退货,叶晓英则认为所供之货符合约 定的条件、不同意退货。其间,张志龙见双方争执不下,即要求叶晓英取走裤子,不要占用 自己的货位。直到 1986 年底,叶、胡双方就买卖问题达成退货还钱的协议。1987 年 1 月

叶晓英取走了在张志龙处的00条裤子,此后,张志龙提出,由于00条裤子在他那里存 放了率年多,占用货仓,自己又进行适当的保管,对此叶晓英应付给一些管理贵用。叶晓英 则队为。他是出于信任才将0条裤子政在张志龙处,现张提出要管理费没服据,不能问 意,张志龙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叶晓英给付管理费180元, 法院在市理过程中,在确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何种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 见。一种意见认为:核香与胡民订立买卖静议后,将贤物运到原告处,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盘,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的定的情况下,为被告管理了事务,构成了无因管理。所以,原告作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被告补偿因进行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 间己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是保管人,按告是寄托人,寄托人己将物品交给了保管人: 双方通过默示法律行为,实际上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原告作为保管人有权向被告素 取的是保管贵用。 【问题】 ·本室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保管合同与无因管理有什么异月? 《8)消费者违反产品使用方法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单告式清平,男。8岁。 法定代理人武兴德,男。41岁,工人 敲告厌丰烟染商店 原告武请平的父亲武兴授买了一些爆竹,准备在三天后他的表弟结婚时燃故。1988年 9月8日武清平避着他的父母,拿了二个“天地炮”(爆竹的一种,又称高升)与月学周 域(9岁)到场地上燃成。武清平手持爆竹,由周域燃点,一声炮响后,武清平正注视第 二响时,突然一声巨响,爆竹的残物弹及武清平的右眼。经医生治疗后,由于鼠悦网膜受损, 经治疗后右跟视力下降至Q.】:医药治疗贵化去00余元:武清平的监护人(他的父亲) 或兴战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坏了儿子的眼睛,要求出售爆竹的庆丰烟杂育店赌偿医药费及 因护理武清平而停工损失费共0元。庆丰娟桑店认为他们是睛售商店,对爆竹的质量不 负责任。拒地略使。因文涉无效,武兴候代理式清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庆丰烟染商店承 担赌偿责任。被告应诉后与制造厂商对同期产品进行质量分析,认为产品合格。他们又至爆 竹燃放现场调查,查明燃点爆竹时,武清平所持的爆竹倒置,把应当爆向上方的一头,倒置 向下,而致点燃的爆竹往地下厚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玻清平的肌睛
叶晓英取走了在张志龙处的 500 条裤子。此后,张志龙提出,由于 500 条裤子在他那里存 放了半年多,占用货仓,自己又进行适当的保管,对此叶晓英应付给一些管理费用。叶晓英 则认为,他是出于信任才将 500 条裤子放在张志龙处,现张提出要管理费没根据,不能同 意。张志龙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叶晓英给付管理费 180 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在确定当事人之间具有何种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上,有两种不同意 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与胡民订立买卖协议后,将货物运到原告处,原告为了被告的利益, 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为被告管理了事务,构成了无因管理。所以,原告作 为管理人有权请求被告补偿因进行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当事人之 间已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原告是保管人,被告是寄托人,寄托人已将物品交给了保管人, 双方通过默示法律行为,实际上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所以,原告作为保管人有权向被告索 取的是保管费用。 [ 问题 ] • 本案当事人之间设立的是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 保管合同与无因管理有什么异同? ( 6 )消费者违反产品使用方法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 案情 ] 原告 武清平,男, 8 岁。 法定代理人 武兴哉,男, 41 岁,工人。 被告 庆丰姻杂商店 原告武清平的父亲武兴哉买了一些爆竹,准备在三天后他的表弟结婚时燃放。 1988 年 9 月 28 日武清平避着他的父母,拿了二个“天地炮”(爆竹的一种,又称高升)与同学周 斌( 9 岁)到场地上燃放。武清平手持爆竹,由周斌燃点,一声炮响后,武清平正注视第 二响时,突然一声巨响,爆竹的残物弹及武清平的右眼。经医生治疗后,由于眼视网膜受损, 经治疗后右眼视力下降至 0.1 。医药治疗费化去 500 余元。武清平的监护人(他的父亲) 琥兴哉以爆竹质量不合格,炸坏了儿子的眼睛,要求出售爆竹的庆丰姻杂商店赔偿医药费及 因护理武清平而停工损失费共 800 元。庆丰姻杂店认为他们是销售商店,对爆竹的质量不 负责任,拒绝赔偿。因交涉无效,武兴哉代理武清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庆丰烟杂商店承 担赔偿责任。被告应诉后与制造厂商对同期产品进行质量分析,认为产品合格。他们又至爆 竹燃放现场调查,查明燃点爆竹时,武清平所持的爆竹倒置,把应当爆向上方的一头,倒置 向下,而致点燃的爆竹往地下爆炸,第二响又弹回上方,这时爆竹残物弹及琥清平的眼睛

因为武清平违反了说明书展示的燃放方法,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燃放军竹的方法不当,对原 告损害拒不承加民事责任。 [间题] ·本案原告是否可向崎售爆竹的商店要求赔墙?理由如何? ·被告应否承担武请平限晴受伤的赔德责任: (了)幼儿园魂于职责,对幼儿造成的婴害,如何承盟民事贵任? 【案情门 原告于凌。男,6岁。 法定代理人于成志,男。32岁,机关干部. 被告培红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方玲蛙,女,35岁,培红细几园主任。 于凌已在培红幼儿同学习二年。1989年4月18日培红幼儿同组织幼儿春洲,向公 交公司包用汽车一柄。送至游玩的公园,出发前由教师明确分工,每人负责班管0个幼儿。 下午目园前,因盟管于凌的老师突发心驻病回家。于设与另四个幼几临时分给另一班教师王 X照管。在回同途中,王X发现于凌站在坐格上,曾子制止:。当王X未曹注意时,于凌又 站上坐椅,将手神出车外。由于这个路段狭窄,相反方向来的车辆与运送幼几的汽车根近, 于凌伸出车外的右手臂核对方客车撞伤。经医院诊断手臂粉碎性骨折,手髋撞击严重,功能 丧失,于凌的父亲于成志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培红幼儿园随偿部分损失 [问题] 幼儿园对入学纳儿有否监护责任?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纳儿受到损害,纳儿受到损 害,幼儿园有无赌偿责任? (8)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香承担民事责任? [案情】 原告驱正声,男。11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共兴琪,男。39岁,技术员。 被告某市西城小学。 原告事正声是西戴小学五年级学生。1988年9月14日误间休息.时,留正声与同学 张文斌(11岁》进行追逐游戏。巫正声在前弃跑,张文领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 向阅鉴室方向盥去,华延推阅鉴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性酸,型的右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 经医院治疗后,右手食指部位和查被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原告的父亲平兴琪以孩子在
因为武清平违反了说明书展示的燃放方法,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燃放爆竹的方法不当,对原 告损害拒不承担民事责任。 [ 问题 ] • 本案原告是否可向销售爆竹的商店要求赔偿?理由如何? • 被告应否承担武清平眼睛受伤的赔偿责任? ( 7 )幼儿园疏于职责,对幼儿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案情 ] 原告 于凌,男, 6 岁。 法定代理人 于成志,男, 32 岁,机关干部。 被告 培红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 方玲娃,女, 35 岁,培红细儿园主任。 于凌已在培红幼儿园学习二年。 1989 年 4 月 18 日培红幼儿园组织幼儿春洲,向公 交公司包用汽车一辆,送至游玩的公园。出发前由教师明确分工,每人负责照管 20 个幼儿。 下午回园前,因照管于凌的老师突发心脏病回家。于凌与另四个幼儿临时分给另一班教师王 X 照管。在回园途中,王 X 发现于凌站在坐椅上,曾予制止。当王 X 未曾注意时,于凌又 站上坐椅,将手伸出车外。由于这个路段狭窄,相反方向来的车辆与运送幼儿的汽车很近, 于凌伸出车外的右手臂被对方客车撞伤。经医院诊断手臂粉碎性骨折,手腕撞击严重,功能 丧失。于凌的父亲于成志代理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培红幼儿园赔偿部分损失。 [ 问题 ] 幼儿园对入学幼儿有否监护责任?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时,幼儿受到损害,幼儿受到损 害,幼儿园有无赔偿责任? ( 8 )小学生在学校游戏受伤,学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 案情 ] 原告 巫正声,男, 11 岁,学生。 法定代理人 共兴琪,男, 39 岁,技术员。 被告 某市西城小学。 原告巫正声是西城小学五年级学生。 1988 年 9 月 14 日课间休息时,巫正声与同学 张文斌( 11 岁)进行追逐游戏。巫正声在前奔跑,张文斌在后追赶,巫见张将要追上,就 向阅鉴室方向跑去,巫猛推阅鉴室门时,将门上的玻璃推破,巫的右手和手臂被玻璃划破。 经医院治疗后,右手食指部位和盘被划断,右手食指丧失功能。原告的父亲巫兴琪以孩子在

校读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使部分 经济提失,学校料称:课间体息时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间是行追逐活动是正常情况:学 校间鉴室门上的玻璃完整无提,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题。拒绝承担型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 失。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 备简附而政学生受伤的事实。列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赠德的责任 〔问题】 小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人身受到损伤,学校是否应当承粗赔德责任?为什么?本案应如何 处理? (9)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学生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T [案情】 原告套启林,男。16岁,学生, 敲告刘海光,男。18岁,学生。 1987年4月16日,原告我启林与被告刘南光在观看球赛时相邻而座。原告袁启林与 被告刘海兴因对这场球赛看法不一,发生争吵。球赛结束后,二人仍争论不体,当走到体育 场南面的一个小街道上时,二人动手打起来。因被告刘海兴曾在体校学过武功,在争打过程 中将原告袁启林右侧助骨打断两根。经治疗经愈。原告花去医药费33元。 1987年5月4日,原告袁启林诉至某巾区人民法院,要求按告刘海光赔整其全部医 疗费和部分营养费。被告刘海光辩称。自己盈已满18周岁,应承担赔份责任,但由于白已 目翰正在读中学,没有经济牧入,没有能力赌偿原告森启林的医药费和营养费损失。 [间题] 本案被若侵权损害的赔份责任由谁承粗?如何受养处理? (10)这个案件中的房显买卖合同有效吗? [案情】 单告黄林,男。8岁。干部, 被告王庭华,男,7岁,退体工人。 敲告薰宝珍,女。?1岁,无职业。 被告男风林,女,62岁,无职业。 第三人服装三厂。 第三人刘才,男。36岁,服装二厂干部
校读书期间,学校管理、监护不周,门窗设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为由,要求学校赔偿部分 经济损失。学校辩称:课间休息时间,学生自由活动,学生间是行追逐活动是正常情况;学 校阅鉴室门上的玻璃完整无损,也不存在设备简陋问题,拒绝承担巫正声因伤造成的经济损 失。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调查核实,不能认定门窗设 备简陋而致学生受伤的事实。判决学校对巫正声因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没有赔偿的责任。 [ 问题 ] 小学生在校读书期间人身受到损伤,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本案应如何 处理? ( 9 )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学生致人损害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 [ 案情 ] 原告 袁启林,男, 16 岁,学生。 被告 刘海光,男, 18 岁,学生。 1987 年 4 月 16 日,原告袁启林与被告刘海光在观看球赛时相邻而座。原告袁启林与 被告刘海兴因对这场球赛看法不一,发生争吵。球赛结束后,二人仍争论不休,当走到体育 场南面的一个小街道上时,二人动手打起来。因被告刘海兴曾在体校学过武功,在争打过程 中将原告袁启林右侧肋骨打断两根。经治疗痊愈。原告花去医药费 233 元。 1987 年 5 月 4 日,原告袁启林诉至某市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刘海光赔偿其全部医 疗费和部分营养费。被告刘海光辩称,自己虽已满 18 周岁,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自己 目前正在读中学,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赔偿原告袁启林的医药费和营养费损失。 [ 问题 ] 本案被告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由谁承担?如何妥善处理? ( 10 )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 [ 案情 ] 原告 黄 林,男, 68 岁,干部。 被告 王庭华,男, 74 岁,退休工人。 被告 董宝珍,女, 71 岁,无职业。 被告 男凤林,女, 62 岁,无职业。 第三人 服装三厂。 第三人 刘才,男, 36 岁,服装二厂干部

原告黄林与案外人何文彬(已故)原共有座落某市东山区上坡一条一号平房二间,该房 在解放前就粗给王庭华居住,由何文彬代管,由何与王庭华办理收取房机和房屋修理等事项。 后黄林,何文彬二人折产,上列平房二间归黄林所有。何文彬病故后,由何文能儿媳素宝珍, 田风林继线代办相赁事宜。196年地夏,王庭华承租之房,其中一同震损。王要求董、田 修房未得解决,王庭华于1978年5月起诉到家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董、田修房。市理中, 董宝珍、田风林称,二间房己由她二人继承,只是未办理分夏手线。东山区人民法院据董, 男二人的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将该房作价0元由王庭华购买。王买下此房后进行 了修塔,后于195年3月卖给服装二厂,该厂对此房整修后分配给本厂干部对才居住: 198年3月黄林发影董,国将房出实,到东山区人民法院园诉,并出示了王庭华原承租之 房属其本人所有的公证文书,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收扇白住。素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 的有关规定,撒销原协议书,对此案进行重市。 审理中,董宝珍、田风林承认侵权卖房之事实,同意退国卖房款0元给王庭华。黄 林同意负担王庭序买房后的全部修罐费和房地产税,但要求王补交白1979年10月至 195年3月所欠房租:同意负粗服装二厂买房后的修饼费和代交的房地产税,但服装二厂 应补交自1985年4月至1986年12月之房粗。服装二厂同意解除与王庭华的房屋买卖 关系,但王斑华应退还房价款300元、刘才问意在6个月内将现在住房腾交黄林,王庭 华坚持原房屋买卖关系,不同意黄林收回论争房屋。经调解无效。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研究, 准备判决结案。 〔问题】 ·这个案件的房层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此室应知何处里? (11)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如何队定? [案情门 原告某市汽车标准件厂。 被告金文,男,9岁,无职业。 汽车标准件)以金文强行侵占其房屋为由,向某市西河区人民法院起再,要求立即腾房。 金文反诉:该房原是他的白住房,在“文革”中他被授斗的情况下,原告借口扩建厂房,让 他动迁。通地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以2300元买了他原有的五间青砖瓦房。现地无房居佳 要求废除协议,将房屋返还自住
原告黄林与案外人何文彬(已故)原共有座落某市东山区上坡一条一号平房二间,该房 在解放前就租给王庭华居住,由何文彬代管,由何与王庭华办理收取房租和房屋修理等事项。 后黄林、何文彬二人折产,上列平房二间归黄林所有。何文彬病故后,由何文彬儿媳董宝珍、 田凤林继续代办租赁事宜。 1976 年地震,王庭华承租之房,其中一间震损,王要求董、田 修房未得解决,王庭华于 1978 年 5 月起诉到东山区人民法院,要求董、田修房。审理中, 董宝珍、田凤林称:二间房已由她二人继承,只是未办理分契手续。东山区人民法院据董、 男二人的诉,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将该房作价 200 元由王庭华购买。王买下此房后进行 了修缮,后于 1985 年 3 月卖给服装二厂,该厂对此房整修后分配给本厂干部刘才居住。 1986 年 3 月黄林发现董、田将房出卖,到东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并出示了王庭华原承租之 房属其本人所有的公证文书,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收房自住。东山区人民法院依照民诉法 的有关规定,撤销原协议书,对此案进行重审。 审理中,董宝珍、田凤林承认侵权卖房之事实,同意退回卖房款 200 元给王庭华。黄 林同意负担王庭华买房后的全部修缮费和房地产税,但要求王补交自 1979 年 10 月至 1985 年 3 月所欠房租;同意负担服装二厂买房后的修缮费和代交的房地产税,但服装二厂 应补交自 1985 年 4 月至 1986 年 12 月之房租。服装二厂同意解除与王庭华的房屋买卖 关系,但王庭华应退还房价款 3700 元、刘才同意在 6 个月内将现在住房腾交黄林。王庭 华坚持原房屋买卖关系,不同意黄林收回讼争房屋。经调解无效,区法院民事审判庭研究, 准备判决结案。 [ 问题 ] • 这个案件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 此案应如何处理? ( 11 )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应如何认定? [ 案情 ] 原告 某市汽车标准件厂。 被告 金文,男, 69 岁,无职业。 汽车标准件厂以金文强行侵占其房屋为由,向某市西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立即腾房。 金文反诉;该房原是他的自住房,在“文革”中他被批斗的情况下,原告借口扩建厂房,让 他动迁。逼他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以 2300 元买了他原有的五间青砖瓦房。现他无房居住, 要求废除协议,将房屋返还自住

法院审理中查明:汽车标准件厂之前身是公杜所属的汽车螺蚊部件厂,1967年11月 以扩大厂房为名,占用在该厂附近属金文所有的五闻白住瓦房。当时金文正在被数斗,公杜 出面与其交涉签订卖房协议时,金未收表示异议。厂方撑其激家时,他无处搬迁,在厂方一 再衡促下,金于1968年在西河区中央路胸买了一间半私房居住,196的年4月全家被遗 送下乡。又将自住的一间半扇了卖。1980年落实政策,金文全家回城。因无房居住,即找 原告和房管部门交涉。原告主张:双方已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不能再翻悔。金文多次上访 无效,于1984年5月将原房门撬开,进住了二间(此房作该厂仓库用),原告即以金文 无理强古房屋为由向人民法笼起诉。 [间题] ·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此蜜纠纷应如何处理: 《12)房屋出租人要求终止房屋粗量合同的,应如何处理7 [案情] 凰告李何氏,女。0岁,无职业。 被告王湾芬,女,6刷岁,退体工人。 李何氏有瓦房四间,座落某市西区和平街七号,192年棱和平街房管所代管二间,并 粗给了被告王沛花,196刷年房管所将代管房返还给李何氏,李何氏候续与王淑花保持粗赁 关系,租金每月10元。19年4月,李柯氏向某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障与王 涉花的房屋粗赁关系。理由是:她家观共有九口人,居住二间房屋。大儿子和大儿媳均有残 疾,因唇住拥挤不便体养,大儿地长期居住娘家:二儿子四口人,后住后院18平米简易房: 全家居住确有困难,王淑花家共四口人,居住二间房屋。她要求王淑花在一时不能表迁的情 况下,可置时证到其后院简易房内居住,一年内不牧房租。而王淑花不肯搬近 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何民要求王淑花搬迁,王淑花提出找不到合适的房屋,双方 都有理由,但目龄尚不具备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1986年8月判读继线推持租提关系, 驳回李阿氏诉论请求。李何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晚于1986年10月二审判读, 维持原判。李何民仍不凰,提出早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何民家人口增多,又有 两个残疾人,居住实属困难,为改善居住条件,便干家庭成员相互照顾。在王瓶芬一时找不 到新居的情况下,让其积极找房。暂迁简易房居住。在一年内不收租金,请求是合理的。应 予支转:王淑芬不体李何民的处境。不青量迁,理由不充分,决定量情原判改判王浓芬应
法院审理中查明:汽车标准件厂之前身是公社所属的汽车螺纹部件厂, 1967 年 11 月 以扩大厂房为名,占用在该厂附近属金文所有的五间自住瓦房。当时金文正在被批斗,公社 出面与其交涉签订卖房协议时,金未敢表示异议。厂方撵其搬家时,他无处搬迁,在厂方一 再催促下,金于 1968 年在西河区中央路购买了一间半私房居住, 1969 年 4 月全家被遣 送下乡,又将自住的一间半房了卖。 1980 年落实政策,金文全家回城,因无房居住,即找 原告和房管部门交涉。原告主张:双方已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不能再翻悔。金文多次上访 无效,于 1984 年 5 月将原房门撬开,进住了二间(此房作该厂仓库用)。原告即以金文 无理强占房屋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 [ 问题 ] • 对这个案件中的房屋买卖关系如何认定? • 此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 12 )房屋出租人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如何处理? [ 案情 ] 原告 李何氏,女, 60 岁,无职业。 被告 王涉芬,女, 64 岁,退休工人。 李何氏有瓦房四间,座落某市西区和平街七号, 1962 年被和平街房管所代管二间,并 租给了被告王涉花, 1964 年房管所将代管房返还给李何氏,李何氏继续与王淑花保持租赁 关系,租金每月 10 元。 1986 年 4 月,李何氏向某市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王 涉花的房屋租赁关系。理由是:她家现共有九口人,居住二间房屋。大儿子和大儿媳均有残 疾,因居住拥挤不便休养,大儿媳长期居住娘家;二儿子四口人,居住后院 18 平米简易房, 全家居住确有困难,王淑花家共四口人,居住二间房屋。她要求王淑花在一时不能搬迁的情 况下,可暂时迁到其后院简易房内居住,一年内不收房租,而王淑花不肯搬迁。 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何氏要求王淑花搬迁,王淑花提出找不到合适的房屋,双方 都有理由,但目前尚不具备解除租赁关系的条件。 1986 年 8 月判决继续维持租赁关系, 驳回李何氏诉讼请求。李何不服,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86 年 10 月二审判决, 维持原判。李何氏仍不服,提出早诉。经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李何氏家人口增多,又有 两个残疾人,居住实属困难,为改善居住条件,便于家庭成员相互照顾,在王淑芬一时找不 到新居的情况下,让其积极找房,暂迁简易房居住,在一年内不收租金,请求是合理的,应 予支持;王淑芬不体谅李何氏的处境,不肯搬迁,理由不充分,决定撤销原判改判王淑芬应

于187年3月前将李何氏二间房屋所出,智迁李阿氏简易房内居住,住期1年,不交租 金 [问题】 ·房屋出租人要求锋止房屋租赞合同的纠粉。应如何处理? ·本案再审判决是者正确?为什么? (13)奖券及奖金应归准所有7 [案情] 原告任建军,男。42岁,工人 被告王丙章,男。36岁,会计 原告任建军,是江县电业局某管理站职工被告王丙章,是任建烟同一单位的会计。198阳 年5月8日,王丙章去镇上时,用公款买了六张面额为50元的县表业银行信用联社发行 的定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券,打算作为工魔发给每个取工一张。但他回到管理站后,站长虽 对购买储蓄券表示默许,对发给职工的建议却表示反对,而且,其他人也都说不要。当时, 任建细要求管理站偿还欠自家饭店饭店饭贵00元,干是,站长提出用大案储蓄券抵还任 家的0元饭费,任建烟表示月意,所以,六张储蓄券线到了任建烟的手中,同年5月20 日,县农业银行信用暖社发行的富额定期有奖有息销蓄中奖号马公布后,王丙章得知抵还任 建烟的六张定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券中有一张中一等奖,铁奖金300元,有两张铁未等奖, 奖金20元,后悔不及,第二天,他带了300元钱来到任家,试编任委说从单位拿来300元 钱交饭费,把六张储蓄券轴回,任妻不知实情,信以为真,便把奖券交给王。任建烟得知此 事后,几次向王丙章素要储蓄券,王都以储蓄券是自己买的为理由是绝了,没有办法,任建 军只得向县人民法就起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将定额期有奖有息储蓄券判白任建军所有。 任建烟拿了奖券去县表业银行信用联社兑了奖,一起风被算是来息下米。 [问题】 奖券及奖金应妇所有?为什么? (14)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 [案情】 原告曹福胜,男,3岁,干部 被告林露光,男,6岁,刷数授。 第三人郑去奇,男,9岁,讲师, 第三人华玉,女。45岁,教师
于 1987 年 3 月前将李何氏二间房屋腾出,暂迁李何氏简易房内居住,住期 1 年,不交租 金。 [ 问题 ] • 房屋出租人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纠纷,应如何处理? • 本案再审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 13 )奖券及奖金应归准所有? [ 案情 ] 原告 任建军,男, 42 岁,工人。 被告 王丙章,男, 36 岁,会计。 原告任建军,是江县电业局某管理站职工。被告王丙章,是任建烟同一单位的会计。1988 年 5 月 8 日,王丙章去镇上时,用公款买了六张面额为 50 元的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发行 的定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券,打算作为工资发给每个职工一张。但他回到管理站后,站长虽 对购买储蓄券表示默许,对发给职工的建议却表示反对,而且,其他人也都说不要。当时, 任建烟要求管理站偿还欠自家饭店饭店饭费 600 元,于是,站长提出用六张储蓄券抵还任 家的 300 元饭费,任建烟表示同意,所以,六张储蓄券就到了任建烟的手中。同年 5 月 20 日,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发行的富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中奖号码公布后,王丙章得知抵还任 建烟的六张定额定期有奖有息储蓄券中有一张中一等奖,获奖金 3500 元,有两张获未等奖, 奖金 20 元,后悔不及。第二天,他带了 300 元钱来到任家,谎骗任妻说从单位拿来 300 元 钱交饭费,把六张储蓄券抽回,任妻不知实情,信以为真,便把奖券交给王。任建烟得知此 事后,几次向王丙章索要储蓄券,王都以储蓄券是自己买的为理由拒绝了。没有办法,任建 军只得向县人民法院起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将定额期有奖有息储蓄券判归任建军所有。 任建烟拿了奖券去县农业银行信用联社兑了奖,一起风波算是来息下来。 [ 问题 ] 奖券及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 14 )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争议? [ 案情 ] 原 告 曹福胜,男, 34 岁,干部。 被 告 林曙光,男, 46 岁,副教授。 第三人 郑去奇,男, 49 岁,讲师。 第三人 华玉,女, 45 岁,教师

单告曹福胜系西北农业大学干部处干部,被告林赐光系西北农业大学解教研蜜刚教 授。192年8月,林曙光筹备编绘《牛解剂图谢》一书,逆请擅长绘画的曹福胜主持谈 书的绘图工作。193年3月,二人合作完成部分样图。并与科技出版社联系。签订了出 版合同,由于该书工作量大。原、被告二人难以及时交付出版,便由林暖光联系,范请华东, 江南、东北农大的郑去奇、董华、华玉三同志参如该书的编绘工作。为此,1983年了月 召开了一次协作会议。并作了具体分工,但在这次会和以后的几次会议上没有确定书编成后 出版时的署名国题。1986年10月,各个作者编绘的书稿都寄交到西北农大林曙光处,林 露光作了最后审定。由于东北农学院华玉编绘的部分不合要求,未予采用,由林露光和曹福 胜重新作了编绘,同年10月,全书定稿,由原,被告送交科技出版社排版,准备印料发生。 书稿交付印刷后不久。原、被告先后给出版社去信,对书的署名同题是出了各白的意见。原 告要求节的封而署名“主编林军光,主绘曹福胜”,被告要求封面署名“林螺光著”。·为此, 双方发生争议,经有关组织调解无效,原告于19g7年5月向人民法院园诉,要求保护自 己的署名权。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论保全的申请,栽定在署名月题解决之前, 暂停《牛解制图谱》一书的印倒,并通知参加该书的编绘郑去奇、董球、华玉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诊。经人民法笼审理直明,在《牛解副图》一书的编缓过程中,被告林曙光除作组织, 领导工作外,还亲自进行了该书的设计,制作标本,绘制草图等大量实际工作,对该书的顺 利完成起了主要作用:原告亲白编绘了100多幅草图,并对全书近00幅图中的一半以上 进行了修改和洞笔,对该书的顺利完成起了重要作用:其他三位作者也都按期完成了分给 白已的编绘任务,只是因为华玉编绘的一部分图不符合要求,书中未予采用。人民法院合议 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如同定性、如何处理现正研究合议之中。 [问题] ·木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的? ·《牛解剂图谱)一书是否属于共同创作作品? ·此案纠纷应如处理日 (15)是遗赠还是赠与7 【案情】 原告振雪,女,6岁,教师, 被告林尧,男,59岁。工程师
原告曹福胜系西北农业大学干部处干部,被告林曙光系西北农业大学解剖教研室副教 授。 1982 年 8 月,林曙光筹备编绘《牛解剖图谱》一书,邀请擅长绘画的曹福胜主持该 书的绘图工作。 1983 年 3 月,二人合作完成部分样图,并与科技出版社联系,签订了出 版合同。由于该书工作量大,原、被告二人难以及时交付出版,便由林曙光联系,邀请华东、 江南、东北农大的郑去奇、董晔、华玉三同志参加该书的编绘工作。为此, 1983 年 7 月 召开了一次协作会议,并作了具体分工,但在这次会和以后的几次会议上没有确定书编成后 出版时的署名问题。 1986 年 10 月,各个作者编绘的书稿都寄交到西北农大林曙光处,林 曙光作了最后审定。由于东北农学院华玉编绘的部分不合要求,未予采用,由林曙光和曹福 胜重新作了编绘。同年 10 月,全书定稿,由原、被告送交科技出版社排版,准备印刷发生。 书稿交付印刷后不久,原、被告先后给出版社去信,对书的署名问题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原 告要求书的封面署名“主编林曙光,主绘曹福胜”,被告要求封面署名“林曙光著”。为此, 双方发生争议。经有关组织调解无效,原告于 1987 年 5 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 己的署名权。 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首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的申请,裁定在署名问题解决之前, 暂停《牛解剖图谱》一书的印刷,并通知参加该书的编绘郑去奇、董晔、华玉作为第三人参 加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牛解剖图谱》一书的编缓过程中,被告林曙光除作组织、 领导工作外,还亲自进行了该书的设计、制作标本、绘制草图等大量实际工作,对该书的顺 利完成起了主要作用;原告亲自编绘了 100 多幅草图,并对全书近 600 幅图中的一半以上 进行了修改和润笔,对该书的顺利完成 起了重要作用;其他三位作者也都按期完成了分给 自己的编绘任务,只是因为华玉编绘的一部分图不符合要求,书中未予采用。人民法院合议 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对案件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现正研究合议之中。 [ 问题 ] • 本案属于什么性质的纠纷? • 《牛解剖图谱》一书是否属于共同创作作品? • 此案纠纷应如何处理? ( 15 )是遗赠还是赠与? [ 案情 ] 原告 蔡雪,女, 46 岁,教师。 被告 林尧,男, 59 岁,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