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合案例三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马晓落 81、以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必须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案情] 原告徐巧第,女,36岁,农民。 被告赵伟成,男。39岁,农民。 被篷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麦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1956 年将意见12岁的女儿徐巧锑收为养女,徐巧将户口关扇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麦 共同生活。但是,徐巧梯也经常去看望生父母。196的年徐巧梯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 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 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麦建文了收养关系,赵伟成虽然来同徐国柱夫妻共 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话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白己的儿子赵 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委共同生活。1983年,赵雪文病故。19g1年,徐国柱病 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赵、徐看病,悉心愿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 责料理了丧事。 徐国柱死亡后,速有存款10元和一些家俱,衣物。这丝速产,都敲赵伟成占有。徐 巧第认为白己是按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速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 分给徐巧螺30元存款。徐巧架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 已是养女,都有同样的修承权,现赵伟成独占遵产大部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称:徐巧蜗 出嫁后,很少关心被雅承人夫妇,而白己尽义务较多。又料理了丧事,所以多继承遗产是理 所当然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推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在遗产份 额的分配上,应贯彻权利义务相一数的原则,尽义务多的人可多继承速产。据此判决:原告 人徐巧烯维承遗产人民币600元:被告人赵伟成雕承遗产900元和全部家俱、衣物, [问题】 赵伟成应以何种身份取得速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简析】
综合案例三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马晓燕 81 、以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必须要有合法的收养关系 [ 案情 ] 原告 徐巧娣,女, 36 岁,农民。 被告 赵伟成,男, 39 岁,农民。 被继承人徐国柱生前是某市农机厂的退休工人,因与妻子赵雪文未生育子女,于 1956 年将堂兄 12 岁的女儿徐巧娣收为养女。徐巧娣将户口关系也迁到徐国柱家,与徐国柱夫妻 共同生活。但是,徐巧娣也经常去看望生父母。 1969 年徐巧娣出嫁后,徐国柱夫妻又把赵 雪文的侄子赵伟成收为养子。当时,赵伟成已是赵光大的养子,而且已经成年,在未解除与 赵光大收养关系的情况下,又与徐国柱夫妻建立了收养关系。赵伟成虽然未同徐国柱夫妻共 同生活,但经常来照顾徐国柱夫妇,帮助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而且,赵伟成把自己的儿子赵 小庆改姓为徐小庆,随徐国柱夫妻共同生活。 1983 年,赵雪文病故。 1984 年,徐国柱病 故。赵、徐病重期间,赵伟成请医生为赵、徐看病,悉心照料,赵、徐病故后,赵伟成又负 责料理了丧事。 徐国柱死亡后,遗有存款 1500 元和一些家俱、衣物。这些遗产,都被赵伟成占有。徐 巧娣认为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养女,有权继承遗产,并向赵伟成提出这一要求。赵伟成只答应 分给徐巧娣 300 元存款。徐巧娣认为太少,遂向某市人民法院起诉,称赵伟成是养子,自 己是养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现赵伟成独占遗产大部是不合法的。赵伟成则辩称:徐巧娣 出嫁后,很少关心被继承人夫妇,而自己尽义务较多,又料理了丧事,所以多继承遗产是理 所当然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被继承人的养子女,都有同样的继承权。在遗产份 额的分配上,应贯彻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尽义务多的人可多继承遗产。据此判决:原告 人徐巧娣继承遗产人民币 600 元;被告人赵伟成继承遗产 900 元和全部家俱、衣物。 [ 问题 ] 赵伟成应以何种身份取得遗产?本案应如何处理? [ 简析 ]

审理法定藤承案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与被维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对本案的处理,法 院却没有查明和弄清徐国桂夫妻与赵伟成之间是否建立了合法的收养美系,从而使案件的审 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不当。 根据我国民事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要的就 是,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这是由假养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收养人与技收养人之可本 无直系血像关系,如果收养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不导与养父母建立深厚感情。其次,建立 收养关系的本米意文,是为了使无人抚养的子女能够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而成年人 己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不香要也人抚养教有。因此,按到我思事法律政最的规定,在司法 实践中,对被收养人是成年人的收养关系,除个别是特殊情况外,一校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 同时,婚娟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依此规定,当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同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己不复存在,而形 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的道理,新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原养父母 与养子女之何的权利义务,己转移于新的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这就是说。我国法律是不保 护双重牧养关系的。本案被岩赵伟成在保持与赵凳大收养关系的同时,又与徐国柱夫妻“建 立”另外一个新的“收养关系”,后一个收养关系显然依法不能成立。由于赵伟成不是被维 承人的合法养子,所以,让他经养子的身份继承道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正确的判决应是:原告徐巧娜是隆一的合法维承人,有权饿承速产:赵伟成作为对被莲 承人尽过较多义务的人,可以分给他一些逍产作为厕顺。依隔继承法规定的精神。他分得遗 产的数额还可以多于原告。 82、寄养关系不网于收养关系,被寄养人无权继承春养人的速产 [案情】 原告周岗。女,2岁。干部。 被告赵署,男,8岁,工人。 被告赵湘,女,3岁,工人。 两被告系同围兄味,原告系两被告的表妹,即原告之父是被容之母的弟弟。解做前,两 被告之父是某市工育业者,生活比较富稻,其母考地到白已的弟弟在农村,子女多,生活比 较困难,就经常在经济上接济弟弟,还把侄女周,接到城市居住,与自己一起生活,并送周 上学读书,直至解放后参加工作。19T2年,两技告的父母相雅去世。19g1年,国家落实 政策,技告家里发还技抄则物和银行存款80000余元。周岚得悉此事后,就以白己是被维
审理法定继承案件,首先要明确当事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对本案的处理,法 院却没有查明和弄清徐国柱夫妻与赵伟成之间是否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从而使案件的审 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均有不当。 根据我国民事政策法律的有关规定,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要的就 是,被收养人一般应是未成年人,这是由收养的特点决定的。因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本 无直系血缘关系,如果收养成年人,被收养人一般不易与养父母建立深厚感情。其次,建立 收养关系的本来意义,是为了使无人抚养的子女能够在养父母的抚育下健康成长,而成年人 已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不需要他人抚养教育。因此,按照我思事法律政策的规定,在司法 实践中,对被收养人是成年人的收养关系,除个别是特殊情况外,一般是不予承认和保护的。 同时,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依此规定,当收养关系成立后,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复存在,而形 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样的道理,新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原养父母 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已转移于新的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这就是说,我国法律是不保 护双重收养关系的。本案被告赵伟成在保持与赵光大收养关系的同时,又与徐国柱夫妻“建 立”另外一个新的“收养关系”,后一个收养关系显然依法不能成立。由于赵伟成不是被继 承人的合法养子,所以,让他经养子的身份继承遗产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正确的判决应是:原告徐巧娣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遗产;赵伟成作为对被继 承人尽过较多义务的人,可以分给他一些遗产作为照顾。依照继承法规定的精神,他分得遗 产的数额还可以多于原告。 82 、寄养关系不同于收养关系,被寄养人无权继承寄养人的遗产 [ 案情 ] 原告 周岗,女, 42 岁,干部。 被告 赵晋,男, 48 岁,工人。 被告 赵湘,女, 43 岁,工人。 两被告系同胞兄妹,原告系两被告的表妹,即原告之父是被告之母的弟弟。解放前,两 被告之父是某市工商业者,生活比较富裕,其母考虑到自己的弟弟在农村,子女多,生活比 较困难,就经常在经济上接济弟弟,还把侄女周岚接到城市居住,与自己一起生活,并送周 上学读书,直至解放后参加工作。 1972 年,两被告的父母相继去世。 1981 年,国家落实 政策,被告家里发还被抄财物和银行存款 80000 余元。周岚得悉此事后,就以自己是被继

承人的养女为由,要求与两被告共同继承遗产。赵晋,赵湘不同意,于是发生遗产继承纠粉, 周岚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岚白参加工作后,虽然不在赵家居住,但经常米看望,并照料 被潍承人的生活。“文革”期间,被婆承人受冲击。周岚仍一如既往,并未以“刻清界限” 为由斯绝往米。但是,周岚始锋保持着与农村父母的关系,与按推承人仍以姑父、站母相称, 从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线。据此,法笼认为,原告所诉无理。判决数回其诉讼请求。 [问题] 收养关系和寄养关系有什么区别?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简析】 在审判实置中,寄养与收养比较难以区别,尤其是寄养与事实收养极为相似。但是,二 者是可以区别开米的。他们的要本不同点在于:收养是收养人按题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 人的子女收养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 女关系,而寄养则是雷父母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直接抚养孩子,将孩子寄托在他人家中, 委托他人代为幅管扶养,被寄养人的生父母、寄养人以及被寄养人之间并无收养的合意。風 然,寄养人与被寄养2人之间可伦有着较长的共同生活关系,但是,被寄养人的父母与寄 养人这间,只是一种委托关美系。因此,无论寄养时间多长,都不引起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 被寄养人的父母面时可以解除委托关系,领回自己的子女。在司法实我中,区分收养和寄 养关系,就注意抓住以下几点:第一,有无建立收养关系的手:第二,是否存在事实收养, 即相互间是否都公开承认养父母子女关系,孩子与生父母之间的称酬、美系有无变化,养子 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是否已终止了权利文务关系,是否以子女的身份雅承了生父母的遗产: 第三:在户箱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档案登记中。身份关系有无变化。经调查研究,把这 些情况弄清,一般是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究竟是收养关系还是寄养关系。 法院认定本案星告与被雅承人之间是寄养关系,。从而判定原告没有速产雅承权,这是正 确的。但是应当提出,原告对敲继承人生前有过一定的臘模。法院应依删推承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83、根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其所得遗产的数额可以多于继承人 [案情】 原告李春英,女,5岁,某县南安多农民。 被告王新宁,男。5岁,某市进出口公司退体干部。 被告王广宁,男。58岁,某市汽车配件厂工人
承人的养女为由,要求与两被告共同继承遗产。赵晋、赵湘不同意,于是发生遗产继承纠纷, 周岚以原告身份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周岚自参加工作后,虽然不在赵家居住,但经常来看望,并照料 被继承人的生活。“文革”期间,被继承人受冲击,周岚仍一如既往,并未以“划清界限” 为由断绝往来。但是,周岚始终保持着与农村父母的关系,与被继承人仍以姑父、姑母相称, 从未办理任何收养手续。据此,法院认为,原告所诉无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 问题 ] 收养关系和寄养关系有什么区别?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 简析 ] 在审判实践中,寄养与收养比较难以区别,尤其是寄养与事实收养极为相似。但是,二 者是可以区别开来的,他们的要本不同点在于:收养是收养人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他 人的子女收养作为自己的子女,使原来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 女关系。而寄养则是指父母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直接抚养孩子,将孩子寄托在他人家中, 委托他人代为照管扶养,被寄养人的生父母、寄养人以及被寄养人之间并无收养的合意。虽 然,寄养人与被寄养 2 人之间可能有着较长的共同生活关系,但是,被寄养人的父母与寄 养人这间,只是一种委托关系。因此,无论寄养时间多长,都不引起父母子女关系的变化, 被寄养人的父母随时可以 解除委托关系,领回自己的子女。在司法实践中,区分收养和寄 养关系,就注意抓住以下几点:第一,有无建立收养关系的手续;第二,是否存在事实收养, 即相互间是否都公开承认养父母子女关系,孩子与生父母之间的称谓、关系有无变化,养子 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是否已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是否以子女的身份继承了生父母的遗产; 第三;在户籍登记、有关当事人的个人档案登记中,身份关系有无变化。经调查研究,把这 些情况弄清,一般是能够确定当事人之间究竟是收养关系还是寄养关系。 法院认定本案原告与被继承人之间是寄养关系,从而判定原告没有遗产继承权,这是正 确的。但是应当提出,原告对被继承人生前有过一定的照顾,法院应依照继承法第十四条的 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83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其所得遗产的数额可以多于继承人 [ 案情 ] 原告 李春英,女, 45 岁,某县南安乡农民。 被告 王新宁,男, 65 岁,某市进出口公司退休干部。 被告 王广宁,男, 58 岁,某市汽车配件厂工人

二技告系同图兄弟。李春英是王新宁的儿媳。195年,李春英在原籍与王新宁能麦所 生之子五汉林结婚,生育四个子女(最大的17岁,最小的10岁),李春英与王汉林结婚 以后,一直与王汉林的粗父王老场,粗母康翠花共同生活,对二位老人特奉弧顾,至1983年 两位老人去世,李春英、王汉林与王老场、康翠花共同生活期间。对相道产北房六间进行了 大修,新盖东房三间,并在院内我树、垒猪圈和打水井等。在王老场、康零花生前,王新宁、 王广宁虽然经济上比较宽裕,国基本上对父母没尽什么赡养义务,只是逢年过竹寄些食品: 1984年3月,王汉林患病死亡,因生话、医疗和丧舞等李春英先后欠生产队债款和公社卫 生院医药费2000余元,生活十分因难。 王汉林病放不久。王新宁,王广宁赶日源籍。决定分家折产,王氏兄弟商定按两服分, 王新宁、王广宁各得祖产北房三间。王广宁还将白己分得的房子连同院里的树木,精圈转手 卖给李春英,得款1200元,致使李又向信用社借款1200元. 李春英为了还债,准备卖掉自己盖得的三间房屋,却遗判王新宁和王广宁的反对,为此, 李春莫诉至法院,要求王新宁,王广宁不得干涉其处分白己盖的房屋,白己对相产北房六间 进行过大修,这大何房尿应由自己及子妇雕承,还要求素回王广宁卖房多得的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双方论争的六间北房、门棱一座和猪圈一个,应为王老场、康 零花的共同财产,王汉林生前和李春英对该房进行过大修,应得到相应的报例。院落中的东 房三何,树术二十三棵。水并一口是王汉林、李春英的夫麦共同财产。李春英及其子女和王 新宁是王汉林速产的法定继承人:王新宁、王广宁是王老场、康零花的法定潍承人,但未尽 什么赡养义务。而李春英,王汉林却长期与王老场、康翠花共同生话,尽了主要扇养义务。 依据权利与文务相一致的原则,李春英应得的速产数颗应大于王新宁、王广宁应得额。第 二,王新宁、王广宁经济状况较好,而李春英欠债较多。又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所 以,对王新宁、王广宁的遗产分额可不予考虑。第三,王新宁、王广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分 家析产。王广宁还将分得的房屋卖给李春英,这些都是无效民事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春英及 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一)王新宁、王广宁所订分家协议无效,王广宁与 李春英的房足买卖关系无效。王广宁思还李春英卖房款100元。(二)双方诉争的北房三 间、六棱一个、猪圈一个自李春英所有。《三》王汉林生前所欠债务由李春英负责偿还。 【间题】 在法定维承中,法定雕承人以外的对被隙承人尽过较多乃至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分刺遗 产时,对其题顿的份颗,可否多于其他法定推承人维承速产的份额?李春英以何中货格取得 速产?
二被告系同胞兄弟。李春英是王新宁的儿媳。 1965 年,李春英在原籍与王新宁前妻所 生之子五汉林结婚,生育四个子女(最大的 17 岁,最小的 10 岁)。李春英与王汉林结婚 以后,一直与王汉林的祖父王老场、祖母康翠花共同生活,对二位老人侍奉照顾,至 1983 年 两位老人去世。李春英、王汉林与王老场、康翠花共同生活期间,对祖遗产北房六间进行了 大修,新盖东房三间,并在院内裁树、垒猪圈和打水井等。在王老场、康翠花生前,王新宁、 王广宁虽然经济上比较宽裕,但基本上对父母没尽什么赡养义务,只是逢年过节寄些食品。 1984 年 3 月,王汉林患病死亡,因生活、医疗和丧葬等李春英先后欠生产队债款和公社卫 生院医药费 2000 余元,生活十分困难。 王汉林病故不久,王新宁、王广宁赶回原籍,决定分家折产。王氏兄弟商定按两股分, 王新宁、王广宁各得祖产北房三间。王广宁还将自己分得的房子连同院里的树木、猪圈转手 卖给李春英,得款 1200 元,致使李又向信用社借款 1200 元。 李春英为了还债,准备卖掉自己盖得的三间房屋,却遭到王新宁和王广宁的反对。为此, 李春英诉至法院,要求王新宁、王广宁不得干涉其处分自己盖的房屋,自己对祖产北房六间 进行过大修,这六间房屋应由自己及子妇继承,还要求索回王广宁卖房多得的价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双方讼争的六间北房、门楼一座和猪圈一个,应为王老场、康 翠花的共同财产,王汉林生前和李春英对该房进行过大修,应得到相应的报酬。院落中的东 房三间、树木二十三棵,水井一口是王汉林、李春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春英及其子女和王 新宁是王汉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王新宁、王广宁是王老场、康翠花的法定继承人,但未尽 什么赡养义务,而李春英、王汉林却长期与王老场、康翠花共同生活,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李春英应得的遗产数额应大于王新宁、王广宁应得数额。第 二,王新宁、王广宁经济状况较好,而李春英欠债较多,又有四个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所 以,对王新宁、王广宁的遗产分额可不予考虑。第三,王新宁、王广宁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分 家析产,王广宁还将分得的房屋卖给李春英,这些都是无效民事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春英及 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一)王新宁、王广宁所订分家协议无效,王广宁与 李春英的房屋买卖关系无效。王广宁退还李春英卖房款 1200 元。(二)双方诉争的北房三 间、六楼一个、猪圈一个归李春英所有。(三)王汉林生前所欠债务由李春英负责偿还。 [ 问题 ] 在法定继承中,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乃至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分割遗 产时,对其照顾的份额,可否多于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李春英以何中资格取得 遗产?

[简析] 根据维承法的堤定,法定鞋承人对被维承人未尽赠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速产。同 时又线定,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推承人尽了较多或主要状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在这里。有一个对“适当”一词的理解和掌揭的问愿,所谓“适当”,能否超过候承人候承 漆产的数额,能否是遗产的全部数额?应当认为,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照顾数额,可以 超过谁承人继承速产的数额,也可以是遗产的全部。这是因为,把遗产多分给或全部分给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体现了我国维承法的权利文务相一致的基本解则,从司法 实置看,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盘,有利于瞻养老人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人 民群众用护,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案原告李春英,屈然对干王老场、康翠花来说 不是法定继承人,目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赠养义务,生活又相当图难,根据该案具体情况, 分给地全部遗产是合适的。 对于李春英以何种身份取得被藤承人的速产的问愿,有不洞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丧 钙的几熄或女师,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赞赠养义务的,可以第一顺序雅承人的身份 鞋承遗产,而本案累告李森英是被潍承人的丧偶孙地,可以比照对丧偶儿總的规定,以薄一 顺序继承人的身卧潍承速产。另一种意见认为:丧偶录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法 定继承人,她取得速产,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都只能是以被儒顾人的身份取手得。应当认 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爆承法对于法定蝶承人以外的儿螅、女娇取得雅承权,成 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有特殊条件限制的,同时。主体也是特定的。只能是丧偶儿媳域 女师,不能是其他人。如果把丧偶孙螅取得道产的月题也用关于丧偶儿螅的规定来类推,显 然是扩大了对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解释,是于法无据的。本案法院判决很明确,李春英是分得 死者的遗产,而不是继承死者的遗产,故本案的处理在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 84、代位继承不受辈份限刺 [案情] 原告曹铸铭,男。47岁,干部。 原告肖玲第,女。56岁,农民。 原告曹弹,女。50岁,教师。 原告肖惠明,男。35岁,工人 被告肖盛德,男。51岁,工人 被告酒翠英,女,56岁,工人。 被告肖惠平,男,29岁,工人
[ 简析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遗产。同 时又规定,法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或主要扶养义务的人,可以适当分给遗产。 在这里,有一个对“适当”一词的理解和掌握的问题,所谓“适当”,能否超过继承人继承 遗产的数额,能否是遗产的全部数额?应当认为,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照顾数额,可以 超过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数额,也可以是遗产的全部。这是因为,把遗产多分给或全部分给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人,体现了我国继承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则。从司法 实践看,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赡养老人的社会风气的形成,人 民群众拥护,也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本案原告李春英,虽然对于王老场、康翠花来说 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她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生活又相当困难,根据该案具体情况, 分给她全部遗产是合适的。 对于李春英以何种身份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的问题,有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丧 偶的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 继承遗产,而本案原告李春英是被继承人的丧偶孙媳,可以比照对丧偶儿媳的规定,以第一 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另一种意见认为:丧偶录媳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成为法 定继承人,她取得遗产,不论是部分还是全部,都只能是以被照顾人的身份取手得。应当认 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继承法对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儿媳、女婿取得继承权,成 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是有特殊条件限制的,同时,主体也是特定的,只能是丧偶儿媳或 女婿,不能是其他人。如果把丧偶孙媳取得遗产的问题也用关于丧偶儿媳的规定来类推,显 然是扩大了对继承法第十二条的解释,是于法无据的。本案法院判决很明确,李春英是分得 死者的遗产,而不是继承死者的遗产,故本案的处理在适用法律上是正确的。 84 、代位继承不受辈份限制 [ 案情 ] 原告 曹铸铭,男, 47 岁,干部。 原告 肖玲娣,女, 56 岁,农民。 原告 曹 萍,女, 50 岁,教师。 原告 肖惠明,男, 35 岁,工人。 被告 肖盛德,男, 51 岁,工人。 被告 蒲翠英,女, 56 岁,工人。 被告 肖惠平,男, 29 岁,工人

肖庆根、王月仙夫麦在某县械关镇后街有三开间二层桂房1株。196年,背庆根病 适输立下遗属。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由麦子王月仙篷承,19?1年王月仙死亡生前无遗藏, 死后其雅承人对速图的房星亦未进行过分割。肖庆根,王月仙有二一子:长子肖阿大(1939 年死亡)生育一子背文彬,肖文彬与麦子莆翠英育子女肖惠明、宵惠平二人,青文彬于19?0 年世:次子肖阿二(1968年死亡)生育子女肖盛德青玲第二人:女儿肖瑞珍(196年死 亡)收养曹特铭、售萍火子女。1984年12月。某钢铁公司征用了王月仙所遗房产,房屋 折价款为10800元.次年3月,肖盛德从新折价款中取走3000元,莆深英及其子肖惠平取 走3000元,此后唐铸铭,肖玲规、肖惠明、曹萍提起诉论,要求继承王月仙的速产的,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查明,本案各原,被告对被雅承人王月仙都不月程序地尽过喻养义 务,其中前翠英、肖盛德尽文务较多。基于以上事实,法就判决:(一)肖惠明、肖惠平名 腿承1600元:(二)肖盛德推承1700元,肖玲域港承1600元:(三)曹转铭、喜萍各 鞋承160元:(四)莆翠英分享遗产1000元。 [题】 代位继承是否受辈份的限制?被燃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莲承? [简析】 代位维承是否受辈份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外,曾孙子女、曾外 孙子女是否也有代位雕承权的问愿,整承法虽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但是,应当认为。继承 法规定被维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承,这就意味着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代位陵 承不受辈数限制。因为,孙子女是晚辈直系血亲,曾外子女、曾外孙子女同样是晚辈直系血 亲。当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贝有在父母、相父母、外相父母先于首相父母或曾外相父 母死亡的情况下,才能代位继承,而且,候承的卧额仅限于父母或相父母、外祖父母应候承 的份额。因此,对本案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定肖惠明、肖惠平二人有代位继承权是正确的。 被雅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雅承的问思,雏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 子女先于被推承人死亡的,由棱继承人子女的晚罩直系血亲代位雅承。”法律规定的“晚辈 直系血亲”不仅仅是指自然血亲,面且还包括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因此, 不但敲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雅承,而且,被推承人的养子女,己形成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雅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维承。因此。李 案判决曹铸铭、曹律有代们雅承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 86、转性承不是代位继承 [案情】
肖庆根、王月仙夫妻在某县城关镇后街有三开间二层楼房 1 栋。 1956 年,肖庆根病 逝前立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财产交由妻子王月仙继承。 1971 年王月仙死亡生前无遗嘱, 死后其继承人对遗留的房屋亦未进行过分割。肖庆根、王月仙有二一子:长子肖阿大( 1939 年死亡)生育一子肖文彬,肖文彬与妻子莆翠英育子女肖惠明、肖惠平二人,肖文彬于 1970 年世;次子肖阿二( 1968 年死亡)生育子女肖盛德肖玲娣二人;女儿肖瑞珍( 1966 年死 亡)收养曹铸铭、曹萍火子女。 1984 年 12 月,某钢铁公司征用了王月仙所遗房产,房屋 折价款为 10800 元。次年 3 月,肖盛德从折价款中取走 3000 元,莆翠英及其子肖惠平取 走 3000 元。此后曹铸铭,肖玲娣、肖惠明、曹萍提起诉讼,要求继承王月仙的遗产的。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查明,本案各原、被告对被继承人王月仙都不同程序地尽过赡养义 务,其中莆翠英、肖盛德尽义务较多。基于以上事实,法院判决:(一)肖惠明、肖惠平名 继承 1600 元;(二)肖盛德继承 1700 元,肖玲娣继承 1600 元;(三)曹铸铭、曹萍各 继承 1650 元;(四)莆翠英分享遗产 1000 元。 [ 问题 ] 代位继承是否受辈份的限制?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 简析 ] 代位继承是否受辈份的限制,也就是说,除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外,曾孙子女、曾外 孙子女是否也有代位继承权的问题,继承法虽然没有直接作出规定,但是,应当认为,继承 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这就意味着确立了这样一个原则,即代位继 承不受辈数限制。因为,孙子女是晚辈直系血亲,曾外子女、曾外孙子女同样是晚辈直系血 亲。当然,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只有在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先于曾祖父母或曾外祖父 母死亡的情况下,才能代位继承,而且,继承的份额仅限于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应继承 的份额。因此,对本案的处理,人民法院判定肖惠明、肖惠平二人有代位继承权是正确的。 被继承人子女的养子女是否可以代位继承的问题,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法律规定的“晚辈 直系血亲”不仅仅是指自然血亲,而且还包括通过建立收养关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因此, 不但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以代位继承,而且,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 的继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代位继承。因此,李 案判决曹铸铭、曹萍有代们继承权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 85 、转继承不是代位继承 [ 案情 ]

单告顾宝珍,女。时岁,农民 原告何志满,男。65岁,农民 照告何明月,女。43岁,农民。 单告何明星,女。42岁,农民。 被告何明川,男。45岁,农民。 被告笔秀兰,女。6岁,农民 被雅承人何天丝在土忙乱时被定为工商业者兼地主,妻子早题,何于1966年病做,留 有座落在域关镇向阳街12间房屋。他有三个儿子,长子何志福、次子何志满、三子何志财。 何志福与前麦生有一子何明川,前麦病故后,于1958年与顺宝珍结婚。顺表生育。何志财 与第秀兰结婚。生有两个女儿何明星、何明月。何志财于16刷年病放,第秀兰未再结婚, 与两个女儿共同生活 敲继承人何天“原与三个儿子共同生活,一起居住在这12间房子里。196年何天竺 死亡时,正值“文革”动乱时拥,其雅承人未及分刺产,就都被遣送到家村劳动。12间 房屋被有关部门“接管”。1987年,柯志福在衣村劳动期间病故。192年,在落实私房 政策中,有关部门决定发还属何天竺的2间房屋。由于何明川率先领受了4间房屋,第 秀兰又领受了2间房屋,原告四人持有异议,双方争执不下,诉到法院。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敲雅承人何天竺的速产房屋12间,应 由其子何志福、何志满、何志财共同雅承。现何志福、何志财已先后死亡。所以,这一遗产 除何志满外,他人不得继承。二是认为障何志满享有继承权外。对于何志相应壁承的房屋, 可由顾宝珍和例明川雕承,对于何志财应继承的房限,可由第秀兰雕承。三星认为对何志调 的继承权不存在争议:而顾宝珍、何明川可以作为何志福的继承人雕承何天竺的透产:由于 何志尉先于何天竺死亡,其配偶屈是何天丝的丧偶儿媳,可地对公公未尽赡养文务,没有形 成扶养关系,所以,氧秀兰没有继承权,只有地的女儿何明星、何明月可以继承何志时应继 承的份额。 该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采钠了第三种意见,判决如下:何志满维承房层4间: 顺宝珍、何明川各推承2间:何明星、何明月各雅承2间, 【问题】 顾室珍能雕承死去的丈夫的遗产,而第秀兰为什么不能维承死去的丈夫的遗产? [简析] 解决本案中的月题,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区分法定雅承制度中的代位潍承和转雅承
原告 顾宝珍,女, 64 岁,农民。 原告 何志满,男, 65 岁,农民。 原告 何明月,女, 43 岁,农民。 原告 何明星,女, 42 岁,农民。 被告 何明川,男, 45 岁,农民。 被告 邹秀兰,女, 66 岁,农民。 被继承人何天竺在土忙乱时被定为工商业者兼地主,妻子早逝,何于 1966 年病故,留 有座落在城关镇向阳街 12 间房屋。他有三个儿子,长子何志福、次子何志满、三子何志财。 何志福与前妻生有一子何明川,前妻病故后,于 1958 年与顾宝珍结婚,顾未生育。何志财 与邹秀兰结婚,生有两个女儿何明星、何明月。何志财于 1964 年病故,邹秀兰未再结婚, 与两个女儿共同生活。 被继承人何天竺原与三个儿子共同生活,一起居住在这 12 间房子里。 1966 年何天竺 死亡时,正值“文革”动乱时期,其继承人未及分割遗产,就都被遣送到家村劳动。 12 间 房屋被有关部门“接管”。 1987 年,何志福在农村劳动期间病故。 1982 年,在落实私房 政策中,有关部门决定发还属何天竺的 12 间房屋。由于何明川率先领受了 4 间房屋,邹 秀兰又领受了 2 间房屋,原告四人持有异议,双方争执不下,诉到法院。 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一是认为被继承人何天竺的遗产房屋 12 间,应 由其子何志福、何志满、何志财共同继承。现何志福、何志财已先后死亡,所以,这一遗产 除何志满外,他人不得继承。二是认为除何志满享有继承权外,对于何志福应继承的房屋, 可由顾宝珍和何明川继承,对于何志财应继承的房屋,可由邹秀兰继承。三星认为对何志满 的继承权不存在争议;而顾宝珍、何明川可以作为何志福的继承人继承何天竺的遗产;由于 何志财先于何天竺死亡,其配偶虽是何天竺的丧偶儿媳,可她对公公未尽赡养义务,没有形 成扶养关系,所以,邹秀兰没有继承权,只有她的女儿何明星、何明月可以继承何志财应继 承的份额。 该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采纳了第三种意见,判决如下:何志满继承房屋 4 间; 顾宝珍、何明川各继承 2 间;何明星、何明月各继承 2 间。 [ 问题 ] 顾宝珍能继承死去的丈夫的遗产,而邹秀兰为什么不能继承死去的丈夫的遗产? [ 简析 ] 解决本案中的问题,关键在于正确认识和区分法定继承制度中的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所谓代位雕承,是被雕藤承人的子女先于被藤承人死亡,其晚攀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维承 其应雕承的份颜:所谓转维承,是被雕承人死亡后,雕承人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 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推承。代位继承和转维承表面上看有些相似,都是被继承人和维承 人相维死亡,但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雏承人死亡的时间不月,代位雅承中被代位锥承 人(即被鞋承人的子女)先于被潍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维承人后于被雅承人死亡。代位端 承是一个继承,而转藤承是两个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具体区别有三点:(1》雕承 产生的候据不同。代位潍承是一个间接的鞋承,也藏是代位雅承人候法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篷 承速产,而转继承是以壁承人后于被壁承人死亡为前提,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 承是前一个雅承的廷续。《2)维承爱生的范围不同。代位维承只陵发生在法定维承中, 而转推承在法定继承或速剩雅承中都可旋发生,(3)雅承的主体不同。代位莲承人必须 是按继承人子女的晓辈直系亲属,而转继承的继承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的话,可以是第一 顺序维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维承人。 本案被告第秀兰之夫何志财先于棱推承人何天竺死亡,何天竺死亡时,对于何志财米说, 仅是发生核代位继承的问愿。其女何明星,何明月享有代位继承权。而笔秀兰没有代位胜承 权,无权代位维承何天始遗产。顾宝珍则不同,其夫何志福死亡何天丝之后,也就是说,何 志福是魅承了何天竹遗产才死亡的,他虽未直接取得遗产,但已对道产享有所有权,这样,, 顾宝珍作为何志福的配偶,当然可以膝承丈夫的遗产。本案审判人员正是基于这个道理,明 确了代位继承和转推东的界限,从而正确审理了木案。 8B、被避承人的合法速属,应于保护 [案情] 原告杨惠文,男,45岁,干部, 原告杨志德,男。43岁,干部 原告杨志济,女,41岁,工人。 被告刘汝慧,女,62岁,退体干部。 杨晋生早年参加革命,他与前麦生有三个子女。即原告三人。杨晋生的前妻于解放前去 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解放后,杨晋生又与刘汝慧结婚,生有杨正平、杨嘉妮两个子女。 十年动乱期阿,杨晋生受到追害,被开除党箱、公职,迹送到偏远山区劳动了十二年。在此 期间,杨志文,畅志济,杨志德在自身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不但对杨晋生和刘汝慧尽了 赠养文务,而且对异母弟,妹杨正平、杨瓶纪尽了扶养义务。1978年,杨晋生平反,补发 工资近30000元,他除了交钠党费,递生产队工分收入款和添置日常生活用品外,赠给五
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 其应继承的份额;所谓转继承,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实际接受遗产就死亡了,因 其死亡另外又开始的一个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表面上看有些相似,都是被继承人和继承 人相继死亡,但是,二者的根本区别就在于继承人死亡的时间不同,代位继承中被代位继承 人(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转继承中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 承是一个继承,而转继承是两个继承。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具体区别有三点:( 1 )继承 产生的依据不同。代位继承是一个间接的继承,也就是代位继承人依法代替继承人的地位继 承遗产,而转继承是以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为前提,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后一个继 承是前一个继承的延续。( 2 )继承发生的范围不同。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中, 而转继承在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中都可能发生。( 3 )继承的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人必须 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亲属,而转继承的继承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的话,可以是第一 顺序继承人,也可以是第二顺序继承人。 本案被告邹秀兰之夫何志财先于被继承人何天竺死亡,何天竺死亡时,对于何志财来说, 仅是发生被代位继承的问题,其女何明星、何明月享有代位继承权,而邹秀兰没有代位继承 权,无权代位继承何天竺遗产。顾宝珍则不同,其夫何志福死亡何天竺之后,也就是说,何 志福是继承了何天竺遗产才死亡的,他虽未直接取得遗产,但已对遗产享有所有权,这样,, 顾宝珍作为何志福的配偶,当然可以继承丈夫的遗产。本案审判人员正是基于这个道理,明 确了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界限,从而正确审理了本案。 86 、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应予保护 [ 案情 ] 原告 杨志文,男, 45 岁,干部。 原告 杨志德,男, 43 岁,干部。 原告 杨志济,女, 41 岁,工人。 被告 刘汝慧,女, 62 岁,退休干部。 杨晋生早年参加革命,他与前妻生有三个子女,即原告三人。杨晋生的前妻于解放前去 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解放后,杨晋生又与刘汝慧结婚,生有杨正平、杨燕妮两个子女。 十年动乱期间,杨晋生受到迫害,被开除党籍、公职,遣送到偏远山区劳动了十二年。在此 期间,杨志文、杨志济、杨志德在自身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不但对杨晋生和刘汝慧尽了 赡养义务,而且对异母弟、妹杨正平、杨燕妮尽了扶养义务。 1978 年,杨晋生平反,补发 工资近 30000 元,他除了交纳党费,退生产队工分收入款和添置日常生活用品外,赠给五

个子女每人现金1000元。当时,这五个子女均己成年,并篡立生话。1984年,杨晋生亲 笔写下遗属,折定“继承人是遗孀刘汝慧,我的全部私有财物一律归刘改慧全权所有,任何 人不得干涉。我对五个子女都己完成抚养义务,儿女何要靠自己的劳动鞋立生话,做中华民 族的好儿女”。杨晋生病故后,其前麦所生的三个子女,为了继承遗产,与刘汝慧发生争执。 杨志文等向某区人民法院诉称:自己是被淮承人的子女,而“文革”中对父紊尽了大量赠养 义务,雅承产天经地义。刘汝慧则坚持自己是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不同意原告诉论 睛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晋生在生前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所立遗刚是合法有效的, 应予保护。据此,判决杨晋生的遗产全部由刘汝慧胜承。 [问题] 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大量赠养文务,棱推承人每立速剩将自己的速属将自己的速 产全部处分给他人合法吗? [简析] 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读是正确的。审理遗瞩推承案件,关键是确认道属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展必窺具备四个要作,一是遗属必须是核雅承人真实 意志的表示:二是遗据只能处分被维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遗展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 式设立:四是遗展不能取清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米源的人的雅承 份颗。本案被雕承人畅晋生所立速嘱,显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遗据没有处分家庭共有尉 产或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处分白己所有的财产,该遗瞩又是本人亲笔书写。符合白书遗展的 规定,面且,被雅承人的子女均已成年,有因定工资收入,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间愿,所以,法院根据遗嘱将遗产全部归遗展雕承人雕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 认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义务,藏必须分给他遗产,就是混淆了法定鞋承和道嘱 整承的界了限,把法定继承的规定适用到遗瞩潍承中来了,那是不买当的。应当明确,法定 继承人虽然对被继承人尽了义务,但被雅承人却立速剩将自己的速产处分给他人,只煲速藕 符合谁承法线定的条件,就是有效的。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本案被容刘改慧亲生子女杨正平,杨燕妮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 他门不主素雕承父彩建产,可以不追加其为当事人。不要求他们参加诉经。如果他们也主张 法定谁承权,则应追如其为原告参如诉论。 8?、教性承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的速佩,以最后所立公证进需为准 [案情】
个子女每人现金 1000 元。当时,这五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 1984 年,杨晋生亲 笔写下遗嘱,指定“继承人是遗孀刘汝慧,我的全部私有财物一律归刘汝慧全权所有,任何 人不得干涉。我对五个子女都已完成抚养义务,儿女何要靠自己的劳动独立生活,做中华民 族的好儿女”。杨晋生病故后,其前妻所生的三个子女,为了继承遗产,与刘汝慧发生争执。 杨志文等向某区人民法院诉称:自己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文革”中对父亲尽了大量赡养 义务,继承产天经地义。刘汝慧则坚持自己是被继承人指定的遗嘱继承人,不同意原告诉讼 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杨晋生在生前有权处理属于自己的财产,所立遗嘱是合法有效的, 应予保护。据此,判决杨晋生的遗产全部由刘汝慧继承。 [ 问题 ] 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大量赡养义务,被继承人却立遗嘱将自己的遗嘱将自己的遗 产全部处分给他人合法吗? [简析] 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的判决是正确的。审理遗嘱继承案件,关键是确认遗嘱的合法性。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四个要件:一是遗嘱必须是被继承人真实 意志的表示;二是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财产;三是遗嘱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形 式设立;四是遗嘱不能取消法定继承人中未成年人和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 份额。本案被继承人杨晋生所立遗嘱,显然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遗嘱没有处分家庭共有财 产或夫妻共有财产,而是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该遗嘱又是本人亲笔书写,符合自书遗嘱的 规定,而且,被继承人的子女均已成年,有固定工资收入,不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 来源的问题,所以,法院根据遗嘱将遗产全部归遗嘱继承人继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 认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义务,就必须分给他遗产,就是混淆了法定继承和遗嘱 继承的界了限,把法定继承的规定适用到遗嘱继承中来了,那是不妥当的。应当明确,法定 继承人虽然对被继承人尽了义务,但被继承人却立遗嘱将自己的遗产处分给他人,只要遗嘱 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条件,就是有效的。 需要进一步明确的是,本案被告刘汝慧亲生子女杨正平、杨燕妮属于法定继承人,如果 他们不主张继承父亲遗产,可以不追加其为当事人,不要求他们参加诉讼,如果他们也主张 法定继承权,则应追加其为原告参加诉讼。 87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不同形式的遗嘱,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案情]

单告 段瑞春,女。48岁,工人 被告 段璃秋,女,57岁,退休工人, 第三人 段瑞明,男。53岁,农民 敲雅承人孟宝金与丈夫段胜成生有段瑞秋,段璃明和段瑞春等三个子女,解放初期。段 胜成去世,孟宝金与三个子女共同在某县生活。1951年、1954年,段瑞秋和段瑞春 先后到某市参加工作,孟宝金仍随儿子段璃明在农村生活,但地也经常到两个女几家居住一 段时间。1955单,孟宝金打算到某市经营个体育业,用个人积蓄买下了某市庆华路10 4号房屋三阿。后因各种原因,孟空金未能经营个体商业,这三间房一直闲置. 1981年,玉宝金患癌醒,米某市就医,住在段瑞秋家,由于段瑞秋对孟宝金现顺得 很风吹草周到。孟宝金很够灌。于1983年初,到某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速,明确表示白 己死后,庆华路104号房屋三间均由段瑞秋继承。1983年底,孟宝金的艳症发展到晚 期,已无治愈的希里,由段瑞春护送地回农村老家,国到多下后,段瑞春把孟宝金拍到多或 府,交给乡政府一份“中请书”,内容是孟蜜金死后,白愿把白己的庆华路104号三间房 屋交给段瑞春所有。但这份“申请书”既无孟宝金的签名,又无孟宝金的盖章。 1984年3月,孟宝金去世,段璃春和段瑞软为取得庆华路】04号三间房屋的所有 权发生争执。段瑞秋认为。自己有公证速属。房屋应归白己推承:段瑞春认为,自己有“中 请书”,也是母亲立的遗属,而且是后立的遗瞩,所以房屋应归自己篷承,因纠粉不能解决 段端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就受理这一案件后,被鞋承人玉宝金的儿子段编明也交出一 份金宝金的亲禾速眼。上面载明,庆华路1·4号房屋三同全部归段瑞明雅承,法院遂把段 瑞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如诉论。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受瑞明所持中,确系技继承人孟宝金亲笔所书,遗属内容清 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落款日期是1979年6月:段瑞秋所持公证遗嘱,内容及形式都 符合法律的规定:段瑞春所持遗属,系他人代书,没有孟宝金的签名、盖章,形式上有重大 陕陷。根据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孟空金的道产某市庆华路104号三问,由被告 段璃秋藤承。 [问题] 被胜承人立有数份速属,究竟以哪份遗瞩为准? [简析]
原告 段瑞春,女,48岁,工人。 被告 段瑞秋,女,57岁,退休工人。 第三人 段瑞明,男,53岁,农民。 被继承人孟宝金与丈夫段胜成生有段瑞秋、段瑞明和段瑞春等三个子女。解放初期,段 胜成去世,孟宝金与三个子女共同在某县生活。1951年、1954年,段瑞秋和段瑞春 先后到某市参加工作,孟宝金仍随儿子段瑞明在农村生活,但她也经常到两个女儿家居住一 段时间。1955年,孟宝金打算到某市经营个体商业,用个人积蓄买下了某市庆华路10 4号房屋三间。后因各种原因,孟宝金未能经营个体商业,这三间房一直闲置。 1981年,孟宝金患癌症,来某市就医,住在段瑞秋家。由于段瑞秋对孟宝金照顾得 很风吹草周到,孟宝金很感激,于1983年初,到某市公证处立下公证遗嘱,明确表示自 己死后,庆华路104号房屋三间均由段瑞秋继承。1983年底,孟宝金的癌症发展到晚 期,已无治愈的希望,由段瑞春护送她回农村老家。回到乡下后,段瑞春把孟宝金抬到乡政 府,交给乡政府一份“申请书”,内容是孟宝金死后,自愿把自己的庆华路104号三间房 屋交给段瑞春所有。但这份“申请书”既无孟宝金的签名,又无孟宝金的盖章。 1984年3月,孟宝金去世。段瑞春和段瑞秋为取得庆华路104号三间房屋的所有 权发生争执。段瑞秋认为,自己有公证遗嘱,房屋应归自己继承;段瑞春认为,自己有“申 请书”,也是母亲立的遗嘱,而且是后立的遗嘱,所以房屋应归自己继承。因纠纷不能解决, 段瑞春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这一案件后,被继承人孟宝金的儿子段瑞明也交出一 份孟宝金的亲禾遗嘱,上面载明,庆华路104号房屋三间全部归段瑞明继承。法院遂把段 瑞明追加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段瑞明所持中,确系被继承人孟宝金亲笔所书,遗嘱内容清 楚明确,符合法律规定,落款日期是1979年6月;段瑞秋所持公证遗嘱,内容及形式都 符合法律的规定;段瑞春所持遗嘱,系他人代书,没有孟宝金的签名、盖章,形式上有重大 缺陷。根据以上情况,法院判决:被继承人孟宝金的遗产某市庆华路104号三间,由被告 段瑞秋继承。 [问题] 被继承人立有数份遗嘱,究竟以哪份遗嘱为准? [简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