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份公可薰事会 长湾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全部股份40万股的公司,董事会有17名董事 组成。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于2003年4月20日,长湾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董事会 伤时会议,会议的议思是,计划召开备时股东大会,商讨公可债务问题。 出席会议的有薰事长要紧旺,以及其他8名董事。 会议上,有的董事对计划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时公司债务月题提出疑义,认为不必召 开路时服东大会,还有的薰事对召开酯时董事会的程序提出疑义,认为应该事先与董事个别 商议,事先征求意见。以前的董事会也是这样做的。 董事长认为召开临时般东会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操作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设有线定 在董事会上讨论的事项,一定要事先与薰事个别商议,事先征求意见。提议对小召开伤时股 东大会。商讨公司债务阿题进行表决。 于是,有2名董事退席,以示抗议。其余到会7名董事,同意子2003年6月20日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4月28日,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2003年6月2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 时公司债务月思。 在2003年6月20日召开的修时股东大会上,出席了股东143人,代表3引万股。最后, 25万股表决权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1,确认本公司与AG公司之间的情务。 2、同意用公司新购入的一辆高级轿车,支付上述第一期到期债务。 3、同意上述其他剩余的使务,转为股权。 对此,2名退席抗议的董事提出疑文,认为: 、董事会决议程序不合法。 2、服东大会不应该讨论事先没有通知的内容。 3、取东大会决议程序不合法。 请根据案情提出你的看法。 参考结论 1、董事会误议程序是合法的。 2、服东大会讨论的内容,没有超出预定的范围: 3,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合法的
股份公司董事会 长鸿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拥有全部股份 40 万股的公司,董事会有 17 名董事 组成。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于 2003 年 4 月 20 日,长鸿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了董事会 临时会议,会议的议题是:计划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讨公司债务问题。 出席会议的有董事长滕紫旺,以及其他 8 名董事。 会议上,有的董事对计划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讨公司债务问题提出疑义,认为不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还有的董事对召开临时董事会的程序提出疑义,认为应该事先与董事个别 商议,事先征求意见,以前的董事会也是这样做的。 董事长认为召开临时股东会是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操作的,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没有规定 在董事会上讨论的事项,一定要事先与董事个别商议,事先征求意见。提议对"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商讨公司债务问题"进行表决。 于是,有 2 名董事退席,以示抗议。其余到会 7 名董事,同意于 2003 年 6 月 20 日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4 月 28 日,董事会发出会议通知:2003 年 6 月 20 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商 讨公司债务问题。 在 2003 年 6 月 20 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出席了股东 143 人,代表 31 万股。最后, 25 万股表决权同意,作出如下决议: 1、确认本公司与 A&G 公司之间的债务。 2、同意用公司新购入的一辆高级轿车,支付上述第一期到期债务。 3、同意上述其他剩余的债务,转为股权。 对此,2 名退席抗议的董事提出疑义,认为: 1、董事会决议程序不合法。 2、股东大会不应该讨论事先没有通知的内容。 3、股东大会决议程序不合法。 请根据案情提出你的看法。 参考结论 1、董事会决议程序是合法的。 2、股东大会讨论的内容,没有超出预定的范围。 3、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合法的

理论分析 一,薰事会决议程序是合法的。 董事不脆直接干涉公司的具体业务,贝能通过董事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职权。董事会分 为法定的定期董事会与临时董事会。 对于定期的董事会和监时董事会的召开,公司法有具体提定。《中序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黄事会每年度至少科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通知全体薰事。 重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薰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对于董事会决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可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量事会会议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薰事出席方可举行。薰事会作出决议,必類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就本案来说,薰事会有17名董事组成,出席会议的董事是9名,己经超过半数,会议 召开是合法的。在表决时,有2名董事退哆,是弃权的表示,不表示没有出席会议。7人同 意董事会决议。已经超过半数,是合法的。 二,股东大会讨论的内容,不超出预定的范围。 转反对意见的董事,认为酸东大会时论了原来没有通知的内容,所以认为股东大会的决 议时没有效力的。这些董事的根据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该条线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烧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特。董事长因特珠 原因不能履行限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服东大会,应当将 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表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群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 票交存于公司。” 但是,股东大会通知列的议案是商时公司债务何思。最后作出的读议,都是关于债务的 处理决议,没有超出预定的范围。 三,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殿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量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 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胶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理论分析 一、董事会决议程序是合法的。 董事不能直接干涉公司的具体业务,只能通过董事会的形式行使自己的职权。董事会分 为法定的定期董事会与临时董事会。 对于定期的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的召开,公司法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 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对于董事会决议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就本案来说,董事会有 17 名董事组成,出席会议的董事是 9 名,已经超过半数,会议 召开是合法的。在表决时,有 2 名董事退席,是弃权的表示,不表示没有出席会议。7 人同 意董事会决议,已经超过半数,是合法的。 二、股东大会讨论的内容,不超出预定的范围。 持反对意见的董事,认为股东大会讨论了原来没有通知的内容,所以认为股东大会的决 议时没有效力的。这些董事的根据可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 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将 会议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三十日以前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四十五日以前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 票交存于公司。" 但是,股东大会通知列的议案是商讨公司债务问题。最后作出的决议,都是关于债务的 处理决议,没有超出预定的范围。 三、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 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对公 司合并、分立或者解散公司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就本案来说,无论是出席股东大会授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还是通过决议时所代表的表决 权,都达到了法律的要求。是符合法律提定的
过。" 就本案来说,无论是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还是通过决议时所代表的表决 权,都达到了法律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