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处罚起越时限怎样处理?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案情经过: 19的3年2月初,王某通过他人队识女青年孙某,并与孙某在王家中发生两性关系。王 将所在单位、职务、大哥大号码等情况告诉孙某以便保持联系。不久以后又与孙某在王家中 发生两性关系,3月上句术,王某因陪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的一位朋友,叫孙某吃饭,并带 孙某到西湖国宾馆并与其发生两性关系。期间,王某共给孙某900众元钱物及传呼机一只。 3月中句的一天伤晚,王某在其家中欲与孙某发生关系时被北麦等人撞见,王委不许王某与 孙某米往,王表示同意并将自己的大哥大改号,5月7日一9目,中国眼行浙江省分行在西 湖国宾馆召开会议,会务组包住315蜜,会议拥间每晚均有人居住。西湖公安分局根据孙某 在5月份与王某在西湖国宾馆有过两性关系的供述,孙某即机5月份开通的使用卡,认定 在会议期间王某曾叫孙某米宾馆颇宿,1994年1月5日,西湖区公安分同作出(94)第2 号治安管理处罚截决,认定王某在193年3一5月间多次在其家中及西湖国宾馆对孙某进行 嫖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线定对王某作出警告及罚款1000元 的处罚。 王某不服,子1991年2月30日向杭州市西满区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问愿: 1.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同行或处罚是香事实清楚,证据确苦? 2,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处理结果:
行政处罚超越时限怎样处理?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案情经过: 1993 年 2 月初,王某通过他人认识女青年孙某,并与孙某在王家中发生两性关系,王 将所在单位、职务、大哥大号码等情况告诉孙某以便保持联系。不久以后又与孙某在王家中 发生两性关系。3 月上旬末,王某因陪中国银行珠海市分行的一位朋友,叫孙某吃饭,并带 孙某到西湖国宾馆并与其发生两性关系。期间,王某共给孙某 900 余元钱物及传呼机一只。 3 月中旬的一天傍晚,王某在其家中欲与孙某发生关系时被其妻等人撞见,王妻不许王某与 孙某来往,王表示同意并将自己的大哥大改号。5 月 7 日-9 日,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在西 湖国宾馆召开会议,会务组包住 315 室,会议期间每晚均有人居住。西湖公安分局根据孙某 在 5 月份与王某在西湖国宾馆有过两性关系的供述,孙某 BP 机 5 月份开通的使用卡,认定 在会议期间王某曾叫孙某来宾馆嫖宿。1994 年 1 月 26 日,西湖区公安分局作出(94)第 42 号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认定王某在 1993 年 3-5 月间多次在其家中及西湖国宾馆对孙某进行 嫖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对王某作出警告及罚款 1000 元 的处罚。 王某不服,于 1994 年 2 月 30 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问题: 1.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处理结果: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晚事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最后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于 1993年3月上句米,鼓告西湖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与孙某最后一次在西湖宾馆发生违法行 为的时间为1993年5月7一9日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 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六个月之内没有发现行为人违反治发管理的行为,就不应对其作出 处罚。因此,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原告王某不应再作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论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豌于19的5年4月2日作出判决:撒销杭州市公安局西 调分局作出的(91)第2号治安处罚栽决书。 宜判后,敲告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不服,于法定剔间向杭州市中领人民法院提出上养称, 王某与孙某之间并丰商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卖淫媒绍的事实清旋,证据充分。最后一次 违法行为应认定为193年5月份发生,有充分的证据。原审对之认定不当。因此请求二审 法院撒销原判。维持(94)第42号治安我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孙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并于事后给孙某钱物, 其性质应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与孙某在西调国宾馆頌宿的时何为 1993年5月初的证据不足。因此,公安机关在6个月内未发现王某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故不应对其再行处罚。摩审法院据此作出撒销处罚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本就不予采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的5年8月1日作出判读: 歌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与互动: 1.本案中湾及到的行政行为中,谁是行政主体?谁是行政相对人? 2.本案中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具行威处罚被法院缴销的理由何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最后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于 1993年3月上甸术。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同认定王某与孙某最后一次在西湖宾馆发生违法行 为的时间为1993年5月7一9日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 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六个月之内没有发现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不应对其作出 处罚。因此,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原告王某不应再作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经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豌于19的5年4月22日作出判决:搬销杭州市公安局西 湖分局作出的(91》第2号治安处罚株决书。 宣判后,敲告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杭州市中缓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 王某与孙某之间并简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卖淫嫖绍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后一次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最后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于 1993 年 3 月上旬末。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与孙某最后一次在西湖宾馆发生违法行 为的时间为 1993 年 5 月 7-9 日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 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六个月之内没有发现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不应对其作出 处罚。因此,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原告王某不应再作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 1995 年 4 月 22 日作出判决:撤销杭州市公安局西 湖分局作出的(94)第 42 号治安处罚裁决书。 宣判后,被告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 王某与孙某之间并非简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卖淫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后一次 违法行为应认定为 1993 年 5 月份发生,有充分的证据。原审对之认定不当。因此请求二审 法院撤销原判,维持(94)第 42 号治安裁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孙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并于事后给孙某钱物, 其性质应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与孙某在西湖国宾馆嫖宿的时间为 1993 年 5 月初的证据不足。因此,公安机关在 6 个月内未发现王某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故不应对其再行处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撤销处罚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 年 8 月 1 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与互动: 1.本案中涉及到的行政行为中,谁是行政主体?谁是行政相对人? 2.本案中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行政处罚被法院撤销的理由何在?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最后一次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发生于 1993 年 3 月上旬末。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局认定王某与孙某最后一次在西湖宾馆发生违法行 为的时间为 1993 年 5 月 7-9 日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 八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在六个月之内没有发现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就不应对其作出 处罚。因此,被告西湖区公安分局对原告王某不应再作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 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 1995 年 4 月 22 日作出判决:撤销杭州市公安局西 湖分局作出的(94)第 42 号治安处罚裁决书。 宣判后,被告杭州市西湖公安分局不服,于法定期间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 王某与孙某之间并非简单的不正当两性关系,其卖淫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最后一次

违法行为应认定为1993年5月份发生,有充分的证据。原审对之认定不当。因此请求二审 法院撒销原判。维特(94)第42号治安我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孙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并于事后给孙某钱物, 其性质应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与孙菜在西淘国宾馆领宿的时间为 1993年5月初的证据不足。因此,公安机关在6个月内未发现王某有违反泊安管理的行为, 故不应对其再行处罚。原事法院据此作出撒销处罚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本就不予采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论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1995年8月1日作出列快: 脱回上诉,推持源判。 教师评析: 王某与孙某多次性交易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 年3月1日起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 我。 月题是: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包括行成处罚的依据法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 序法定,而在本案中,航州市两淘区公安分同虽然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处罚也具有法定 职权,法定依据,但是在处罚程序上存在严重月盟:对王某非法性交易行为的认定事实不清, 正据不足,并且己经超过法定追究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围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该 法的行为人实熊处罚的时效为6个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超过6个月公安机关再 发现进法行为的,不得进行处罚》。 所以,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同看起来合情合弹的行政处罚行为最终技两审法院均判撤 销
违法行为应认定为 1993 年 5 月份发生,有充分的证据。原审对之认定不当。因此请求二审 法院撤销原判,维持(94)第 42 号治安裁决书。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孙某多次发生两性关系,并于事后给孙某钱物, 其性质应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公安机关认定王某与孙某在西湖国宾馆嫖宿的时间为 1993 年 5 月初的证据不足。因此,公安机关在 6 个月内未发现王某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故不应对其再行处罚。原审法院据此作出撤销处罚的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 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该院于 1995 年 8 月 1 日作出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教师评析: 王某与孙某多次性交易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6 年 3 月 1 日起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替代)有关规定,应当受到法律制 裁。 问题是:行政处罚应当依法进行,包括行政处罚的依据法定、主体法定、职权法定、程 序法定。而在本案中,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虽然是合法的行政处罚主体,处罚也具有法定 职权、法定依据,但是在处罚程序上存在严重问题:对王某非法性交易行为的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并且已经超过法定追究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反该 法的行为人实施处罚的时效为 6 个月,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起算,超过 6 个月公安机关再 发现违法行为的,不得进行处罚)。 所以,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看起来合情合理的行政处罚行为最终被两审法院均判撤 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