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案例七著作权雕承人 案情简介: dy女士是R国人,1928年出生,1953年至1994年在中国居住,任职于某出版社, 2000年回国定居,2002年去世。终生未婚,在中国收养一子名凌阳紫。· 案例详情: Ldy女士是R国人,1928年出生,1953年至199年在中国居佳,任职于某出版社, 2000年回国定居,2002年去世。终生未婚,在中国收养一子名凌阳紫. 2004年。中国某出版杜从各种渠道收集了1山女士生前所著文稿共22篇,整理后欲 以专辑形式出版。 凌阳紫得知后主张版权,协商无果,凌阳紫诉诸于法院。 经法院调查认定。在出版社收集的25篇文章中: 1,La山女士与另一中国籍好友合著6算。 2.La山女士在中国定居时发表于中国7篇,发表于1国5篇. 3.2000年列国定居后发表于R国2篇: 4,从表发表过的5封信件。 案例问题: 凌阳紫对上述作品享有权利么?为什么: 本案思路! 对于外国人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本案参考结论 凌阳紫对Ldy女士的6篇合作作品,7篇定居中国时首次在中国发表的作品以及5算定 居中国时首次在L国发表的作品可以依据继承关系主张著作财产权。 但是,对5篇未曾发表的作品和2篇首次发表于R国的作品凌阳紫不能主张权利: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怕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应该对它 们有一定的了解,先流一谈《怕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产生。 《帕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1886年9月9日由10个国家发起,在瑞士首都 的尔尼正式签订。它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方面的国际公约
第六章案例七 著作权继承人 案情简介: Lady 女士是R国人,1928 年出生,1953 年至 1994 年在中国居住,任职于某出版社, 2000 年回国定居,2002 年去世。终生未婚,在中国收养一子名凌阳紫。... 案例详情: Lady 女士是R国人,1928 年出生,1953 年至 1994 年在中国居住,任职于某出版社, 2000 年回国定居,2002 年去世。终生未婚,在中国收养一子名凌阳紫。 2004 年,中国某出版社从各种渠道收集了 Lady 女士生前所著文稿共 22 篇,整理后欲 以专辑形式出版。 凌阳紫得知后主张版权,协商无果,凌阳紫诉诸于法院。 经法院调查认定,在出版社收集的 25 篇文章中: 1.Lady 女士与另一中国籍好友合著 6 篇。 2.Lady 女士在中国定居时发表于中国 7 篇,发表于 L 国 5 篇。 3.2000 年回国定居后发表于R国 2 篇。 4.从未发表过的 5 封信件。 案例问题: 凌阳紫对上述作品享有权利么?为什么? 本案思路: 对于外国人的著作权如何保护。 本案参考结论: 凌阳紫对 Lady 女士的 6 篇合作作品,7 篇定居中国时首次在中国发表的作品以及 5 篇定 居中国时首次在 L 国发表的作品可以依据继承关系主张著作财产权。 但是,对 5 篇未曾发表的作品和 2 篇首次发表于R国的作品凌阳紫不能主张权利。 参考理论分析: 本案例涉及到《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应该对它 们有一定的了解,先谈一谈《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 1、《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产生。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于 1886 年 9 月 9 日由 10 个国家发起,在瑞士首都 伯尔尼正式签订。它是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方面的国际公约

《怕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自签订后曾先后进行多次修订,其中最近一次修订 是在1979年10月20,该修订文本也是成员国较多采用的文本。到1998年1月31日止, 已有130个国家成为其成员国。我国于199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10月15日,公约对 我国正式生效。 2,《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钓》保护范围。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 方式如何,诸如: ①节籍、小册子和其它作品: ②讲课、演讲、讲道和其它月类性质作品: 同成别或音乐戏刚作品: ④舞蹈艺术作品和哑感: 回配词、未配词的乐由: 同电影作品以及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晶: ⑦实用艺术作品: 圆图画、油画、建筑、雕里、雕刻和版西作品: 回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公约列举了这些种类,但是不限于此。同时,公约保护的是思想表达的形式,思想本身 不受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仅是文字形式,口头和其他表达形式都保护,并且作品应属于智力 创作成果,只要凝聚了智力劳动,就要保护,这与作品的价值无关。 公约把日常新闻,社会新闻报道排除在外,对于法律文件,官方文件,政治演说和诉讼 辩词是香保护。由各成员国确定。 (二》公约之主要内容。 《怕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的》共有38条,主要内容: 1,公钓保护的权利主体。 2、国民待活原则。 3、自动保护原则. 4、版权鞋立保护原则, 5、限制性原则, 谈一谈《世界版权公约》: (一)《世界版权公约》的产生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自签订后曾先后进行多次修订,其中最近一次修订 是在 1979 年 10 月 20,该修订文本也是成员国较多采用的文本。到 1998 年 1 月 31 日止, 已有 130 个国家成为其成员国。我国于 1992 年 7 月 1 日加入该公约,10 月 15 日,公约对 我国正式生效。 2、《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保护范围。 “文学和艺术作品”一词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成果,不论其表现形式或 方式如何,诸如: ①书籍、小册子和其它作品; ②讲课、演讲、讲道和其它同类性质作品; ③戏剧或音乐戏剧作品; ④舞蹈艺术作品和哑剧; ⑤配词、未配词的乐曲; ⑥电影作品以及使用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表现的作品; ⑦实用艺术作品; ⑧图画、油画、建筑、雕塑、雕刻和版画作品; ⑨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的示意图、地图、设计图、草图和立体作品。 公约列举了这些种类,但是不限于此。同时,公约保护的是思想表达的形式,思想本身 不受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仅是文字形式,口头和其他表达形式都保护,并且作品应属于智力 创作成果,只要凝聚了智力劳动,就要保护,这与作品的价值无关。 公约把日常新闻,社会新闻报道排除在外,对于法律文件、官方文件、政治演说和诉讼 辩词是否保护,由各成员国确定。 (二)公约之主要内容。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共有 38 条,主要内容: 1、公约保护的权利主体。 2、国民待遇原则。 3、自动保护原则。 4、版权独立保护原则。 5、限制性原则。 谈一谈《世界版权公约》: (一)《世界版权公约》的产生

《世界版权公约》是继《自尔尼公约》之后,于1952年9月6日在日内瓦签订,19蹈 年9月16日正式生效,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进行过一次修改, 在版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己于1886年9月9日签订了《的尔尼公的》,在60多年以后又 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实际上形成两大板权公约并存的局面。原因在于, 1,《的尔尼公钓》实行注册保护制度,即作品在出版一定时期内,您须向管理机关注静 并完成有关手续之后方可受到法律保护。这与白动保护制度不同。所以,《伯尔尼公约》出 现后,美洲大部分国家都未加入,面是相维签订了一系列地区性公约,与《自尔尼公约》形 成两套完全不同的国际版权保护制度。 2、地区性的一系列公约并不尽人意,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围经济迅猛发展, 其图节贸易加强,更多地进入他国图书市场,相关的保护成为美洲一些国家急需解决的问愿: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兴的国家,认为《怕尔尼公约》保护水平太高,希里有一 个保护水平低的国际公钓。《世界板权公约》比《的尔尼公钓》保护水平要低,但是,在内 容方面,大部分是一致的: 一个首在协调《伯尔尼公约》与美洲国家间的地区性公约,建立一套比较统一的国际饭 权制度的设想产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1947年着手起草公钓的工作,192年正式通过《世 界版权公钓》。 到199g年1月为止,共有89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其中一半以上国家也是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于19的2年7月1日加入该公约,月年10月30日公约对我国 正式生效。 (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自尔尼公的》共有38个条。《世界版权公的》要少一感,共有21个条。两者有许多 相同线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 《世界版权公约》有以下要点: 1、《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范围较窄。 2、国民特适原则 3,非自动保护原则。 4、保护期限。 5、作者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6,没有湖及力, 7,管理机关
《世界版权公约》是继《伯尔尼公约》之后,于 1952 年 9 月 6 日在日内瓦签订,1955 年 9 月 16 日正式生效。1971 年 7 月 24 日在巴黎进行过一次修改。 在版权的国际保护方面已于 1886 年 9 月 9 日签订了《伯尔尼公约》,在 60 多年以后又 签订了《世界版权公约》,实际上形成两大版权公约并存的局面。原因在于: 1、《伯尔尼公约》实行注册保护制度,即作品在出版一定时期内,必须向管理机关注册 并完成有关手续之后方可受到法律保护。这与自动保护制度不同。所以,《伯尔尼公约》出 现后,美洲大部分国家都未加入,而是相继签订了一系列地区性公约,与《伯尔尼公约》形 成两套完全不同的国际版权保护制度。 2、地区性的一系列公约并不尽人意,加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经济迅猛发展, 其图书贸易加强,更多地进入他国图书市场,相关的保护成为美洲一些国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新兴的国家,认为《伯尔尼公约》保护水平太高,希望有一 个保护水平低的国际公约。《世界版权公约》比《伯尔尼公约》保护水平要低,但是,在内 容方面,大部分是一致的。 一个旨在协调《伯尔尼公约》与美洲国家间的地区性公约,建立一套比较统一的国际版 权制度的设想产生。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 1947 年着手起草公约的工作,1952 年正式通过《世 界版权公约》。 到 1993 年 1 月为止,共有 89 个国家参加了《世界版权公约》,其中一半以上国家也是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我国于 1992 年 7 月 1 日加入该公约,同年 10 月 3O 日公约对我国 正式生效。 (二)《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 《伯尔尼公约》共有 38 个条。《世界版权公约》要少一些,共有 21 个条。两者有许多 相同规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差异。 《世界版权公约》有以下要点: 1、《世界版权公约》保护范围较窄。 2、国民待遇原则。 3、非自动保护原则。 4、保护期限。 5、作者经济权利和人身权利。 6、没有溯及力。 7、管理机关

《世界版权公约》的管理机关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是联合国教料文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3条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山y女士享有对6篇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之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 :照本法享有著作权,【d山女士享有其首次发表于中国的7篇作品的著作权。 中国于1992年10月15日加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入5篇在中国定居时著 作发表于L国的作品在其来源国L国享有版权,因此应当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 公约》为其提供版权保护。 在本案中,2算在y女士回R国定居时发表于R国的作品在中国没有版权。这些作 品发表于中国境外,依中国著作权法无版权。同时,该作品来源国国尚未加人《保护文学 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国与R国相互之间没有提供版权保护的文务 5篇表发表作品在中国无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条之规定,外国人的 作品省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盟本法享有著作权,这2篇没有发表的作品在中国无版权。 依据上述分析,凌阳紫对Ly女士的6篇合作作品,7算定居中国时首次在中国发表 的作品以及5篇定居中国时首次在L国发表的作品可以依据继承关系主张著作财产权。 对于5篇表曾发表的作品和2篇首次发表于R围的作品,由于y女士本人的这些著 作权在中国都不能享受到保护,其雅承人凌阳紫当然也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箱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问参加的国条钓享有的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锦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的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 国参加的国乐条钓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如创作的人,不能成为 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制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
《世界版权公约》的管理机关不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而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13 条之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Lady 女士享有对 6 篇合作作品的著作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 条之规定,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 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Lady 女士享有其首次发表于中国的 7 篇作品的著作权。 中国于 1992 年 10 月 15 日加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5 篇在中国定居时著 作但发表于 L 国的作品在其来源国 L 国享有版权,因此应当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 公约》为其提供版权保护。 在本案中,2 篇在 Lady 女士回R国定居时发表于R国的作品在中国没有版权。这些作 品发表于中国境外,依中国著作权法无版权。同时,该作品来源国R国尚未加人《保护文学 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中国与R国相互之间没有提供版权保护的义务。 5 篇未发表作品在中国无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 2 条之规定,外国人的 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 2 篇没有发表的作品在中国无版权。 依据上述分析,凌阳紫对 Lady 女士的 6 篇合作作品、7 篇定居中国时首次在中国发表 的作品以及 5 篇定居中国时首次在 L 国发表的作品可以依据继承关系主张著作财产权。 对于 5 篇未曾发表的作品和 2 篇首次发表于R国的作品,由于 Lady 女士本人的这些著 作权在中国都不能享受到保护,其继承人凌阳紫当然也不能对其主张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 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 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 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

时不得侵纪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三条 一、根据本公约: a)为本联显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促护。 6)半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出版或在本联 里一成员国和一非本联型成黄国内同时出版的,应受到保护: 二,非本联置任何一成员国公民但在一成员国国内有经常居所的作者,在适用本公约时, 与该国公民作者同等对待. 三、“己发表作品”应理解为在其作者问意下出版的著作,不论其复制件的制作方式如 何,但考虑到这部著作的性质,复制件的发行在数量和方式上需要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戏 刷、音乐戏刷或电影作品的上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当众朗通,文学或艺术作品 的广播域转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及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是发表。 四,在者次发表后三十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出版的任何作品视为月时在几国发 表。 第五条 一、根据本公约得到保炉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原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 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域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木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二、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限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 定。因此,除本公钓条款外,只有向之是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 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教方法。 三,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围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 其作品根据本公的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四、起源国指的是: a)对于首次在本联塑一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起源围,对于在给予不月候 护期的本联盟数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起源国为立法给予最知保护期的国家: 6)对于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起草国: ©)对于未发表的作品咸首次在丰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未同时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 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显成员国为起源国,然而 1)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型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起
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第三条 一、根据本公约: a)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无论是否发表,应受到保护。 b)非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出版或在本联 盟一成员国和一非本联盟成员国内同时出版的,应受到保护; 二、非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但在一成员国国内有经常居所的作者,在适用本公约时, 与该国公民作者同等对待。 三、“已发表作品”应理解为在其作者同意下出版的著作,不论其复制件的制作方式如 何,但考虑到这部著作的性质,复制件的发行在数量和方式上需要满足公众的合理需要。戏 剧、音乐戏剧或电影作品的上演,音乐作品的演奏,文学作品的当众朗诵,文学或艺术作品 的广播或转播,美术作品的展出及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是发表。 四、在首次发表后三十天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出版的任何作品视为同时在几国发 表。 第五条 一、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在除作品起源国外的本联盟各成员国,就其作品 享受各该国法律现今给予或今后将给予其国民的权利,以及本公约特别授予的权利。 二、享受和行使这类权利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国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 定。因此,除本公约条款外,只有向之提出保护要求的国家的法律方得规定保护范围及向作 者提供的保护其权利的补救方法。 三、起源国的保护由该国本国法律作出规定。即使作者并非作品起源国的国民,但他就 其作品根据本公约受到保护,他在该国仍享有同该国公民作者相同的权利。 四、起源国指的是: a)对于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发表的作品,应以该国家为起源国;对于在给予不同保 护期的本联盟数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起源国为立法给予最短保护期的国家; b)对于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和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同时发表的作品,应视后者为起源国; c)对于未发表的作品或首次在非本联盟成员国发表而未同时在本联盟成员国发表的作 品,则以作者为其公民的本联盟成员国为起源国,然而 i)对于其制片人于本联盟某一成员国有所在地或经常居所的电影作品,则以该国为起

源国 1】)对于建立在本联里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成设置在本联盟菜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 绘西和造里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源国。 《世界版权公约】 第二条 《一)任何第钓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第的国中,均享 有同都一国家给予其本国国民于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 护。 《二)任何第钓国国民来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钩国中,享有同该国给予其国民表出 饭之作品的月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护。 《三)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箭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寄居谈国的任何人看作本国之国民
源国; ii)对于建立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的建筑物或设置在本联盟某一成员国内房屋中的 绘画和造型艺术作品,应以该国为起源国。 《世界版权公约》 第二条 (一)任何缔约国国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该国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约国中,均享 有同那一国家给予其本国国民于本国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 护。 (二)任何缔约国国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它各缔约国中,享有同该国给予其国民未出 版之作品的同等保护,也享有本公约特许之保护。 (三)为实施本公约,任何缔约国可依本国法律将寄居该国的任何人看作本国之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