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莫美欢、岑润明诉拳荣安、拳卓、林月弟罐承纠船案 原告:奥美欢,女,28岁,广东省顺德县柱洲慎合作商店眼工。住柱洲镇和平村。 委托代理人:郑荣业,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岁洞明,男,5岁。 法定代理人:莫美欢,岁润明的母案。 敲告:岁荣安,男,35岁,个体劳动者。 被告:岁卓,男。59岁,农民。 被告:林月弟,女,56岁,农民。 上列被告人现均住广东省顺德县桂洲镇和平村。 第三人:方常光。男,34岁,顺德县桂洲镇幸福五金厂职工。 原告莫美欢、岑润明诉被告岑象安、岑卓,林月弟雕承纠纷案,广东省顺德县人民法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莫美欢诉称。她丈夫岁华安生前承包的五金术墨店,安装的电话机和修建的二层棱 房,是她与丈夫婚烟关系存续期同的财产。依法享有分割夫菱共同财产的权利和维承丈夫财 产的权利。岑淘明是岑华安的法定继承人。现被告想将这些财产占为己有。请求依法保护她 和渗润明的合法潍承权。 被告岑零安答料称,五金木露店是渗卓出资,方常光出店铺,岁华安负责管理,他负责 组织货源,是4人合殿经营的,不是岁华安】人独自经营。电话机是他申请安装的,零华安 代付了款,代付款他已还了。原告现佳的两层楼房,零华安只出了1000元,大部分货金 是岑卓和岑象安等人出的。故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便于判决后的执行,顺德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莫美欢的中请,依班《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论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8了年2月11日对诉论请求范围 内的时产作出所论保全的战定。 顺德县人民法院事理查明:源告莫美欢是按告岁荣安的弟螅,被告考卓,林月弟的儿螅 莫美欢与渗卓之子岁华安1981年结婚,1982年生一子零洞明。1983年4月,零 华安通过岑象安与其费明一一本案第三人方常光协商,经当时生产队的同意,将原由方常光 承包并己停业的木器店转由岁华安承包,该木器店后更名为章杨多十队五金木器店,由岁华 安独贤经营,帐户、贷款、交纳管理费、税款等经济话动,均以岁华发名义进行。开业初用
莫美欢、岑润明诉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 原告:莫美欢,女,28岁,广东省顺德县桂洲镇合作商店职工。住桂洲镇和平村。 委托代理人:郑荣业,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财英,佛山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岑润明,男,5岁。 法定代理人:莫美欢,岑润明的母亲。 被告:岑荣安,男,35岁,个体劳动者。 被告:岑卓,男,59岁,农民。 被告:林月弟,女,56岁,农民。 上列被告人现均住广东省顺德县桂洲镇和平村。 第三人:方常光,男,34岁,顺德县桂洲镇幸福五金厂职工。 原告莫美欢、岑润明诉被告岑荣安、岑卓、林月弟继承纠纷案,广东省顺德县人民法院 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莫美欢诉称,她丈夫岑华安生前承包的五金木器店、安装的电话机和修建的二层楼 房,是她与丈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依法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和继承丈夫财 产的权利。岑润明是岑华安的法定继承人。现被告想将这些财产占为已有。请求依法保护她 和岑润明的合法继承权。 被告岑荣安答辩称,五金木器店是岑卓出资,方常光出店铺,岑华安负责管理,他负责 组织货源,是4人合股经营的,不是岑华安1人独自经营。电话机是他申请安装的,岑华安 代付了款,代付款他已还了。原告现住的两层楼房,岑华安只出了1000元,大部分资金 是岑卓和岑荣安等人出的。故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为便于判决后的执行,顺德县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莫美欢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87年2月11日对诉讼请求范围 内的财产作出诉讼保全的裁定。 顺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莫美欢是被告岑荣安的弟媳,被告岑卓、林月弟的儿媳。 莫美欢与岑卓之子岑华安1981年结婚,1982年生一子岑润明。1983年4月,岑 华安通过岑荣安与其妻舅——本案第三人方常光协商,经当时生产队的同意,将原由方常光 承包并已停业的木器店转由岑华安承包。该木器店后更名为幸福乡十队五金木器店,由岑华 安独资经营,帐户、贷款、交纳管理费、税款等经济活动,均以岑华安名义进行。开业初期

考荣安首在短时间内协助岑华安组织过货源,后即由考华安自行购销。在此期阿。由于五金 木器店生意兴隆,盈利较多,岁华安和莫美攻在和平村建二层棱房一幢,购买了电视机、洗 衣机等电器和125C厚托车1辆,并用1900元安装电话机1部于岑氣安家。莫美欢承 包的商店存有货底款1000元。1986年3月。岁华安患病,委托岁荣安代管五金木器 店。同年4月30日,岁华安病故。同年5月,莫美欢要求接管丈夫边下的五金木器店,被 告岑荣安不凰交出,引纠粉。同年6月,交美欢向顺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地和岁 利明维承渗华安速产的权利。 关于五金木器店是岑华安一人承包独自经营,还是合伙经营的问题。经查:】986年 6月间,考荣安串通第三人方常光,伪造了假承包合月,以正明原承包木器店即由岁卓出资, 方常光出铺面、岑荣安组织班源、岑华安管理辅面的合伙经营事实。岑荣安等人还申通知情 人,“不要理他们家里的事”。被告所举之证据既是伪迹的,自不能否定五金木器店是零华 安独自经营的事实, 原告在起诉中要求取日岑序安于1985年放在其弟岑南安家中的杉木】5根,要求继 承岑华安婚前与家庭共同购置的190根杉木中的份额,以及核告零荣安提出电话机是他出 货安装的,均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在案件串理期间。被告岁荣安和第三人方常光伪透证据,制作假合同。依盟民事诉论法 (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读定分别处以200元罚款,并予以训诚教育: 诉论期间,顺德县人民法院委托该县木材公司等单位派员,对诉争的五金木器店的财产 和原岩现住楼房等财产,进行了核价。其中:五金木器店现存木材核价2,8万元,杉糯上 盖7030元,店内机械、设备800元,摩托车1辆3815元,电话机1台1900元, 原告现住的楼房33392元,原告室内的电视机、洗衣机等核价1900元,莫美欢承包 的商店货底核价1000元,以上共计77837元, 嫩德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拿的基础上,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顺德县人民法 院认为:原告莫美欢与被告岁荣安、岁卓、林月弟诉争的五金木器店、电话机和莫美攻现住 的二层楼房等财产,系莫美欢与丈夫零华安生前婚烟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姆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归夫娄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燃承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夫妻在婚烟关系存线期间所得的共月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 应当先将共具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隆承人的速产的规定,属于莫 美欢和岑华安夫麦婚侧关系存续期的共有财产77837元,分出38918.5元为莫美 欢所有,其余38918.5元为岑华安的速产。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一就规定的继承顺序
岑荣安曾在短时间内协助岑华安组织过货源,后即由岑华安自行购销。在此期间,由于五金 木器店生意兴隆,盈利较多,岑华安和莫美欢在和平村建二层楼房一幢,购买了电视机、洗 衣机等电器和125C摩托车1辆,并用1900元安装电话机1部于岑荣安家。莫美欢承 包的商店存有货底款1000元。1986年3月,岑华安患病,委托岑荣安代管五金木器 店。同年4月30日,岑华安病故。同年5月,莫美欢要求接管丈夫遗下的五金木器店,被 告岑荣安不愿交出,引起纠纷。同年6月,莫美欢向顺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她和岑 润明继承岑华安遗产的权利。 关于五金木器店是岑华安一人承包独自经营,还是合伙经营的问题。经查:1986年 6月间,岑荣安串通第三人方常光,伪造了假承包合同,以证明原承包木器店即由岑卓出资、 方常光出铺面、岑荣安组织货源、岑华安管理铺面的合伙经营事实。岑荣安等人还串通知情 人,“不要理他们家里的事”。被告所举之证据既是伪造的,自不能否定五金木器店是岑华 安独自经营的事实。 原告在起诉中要求取回岑华安于1985年放在其弟岑南安家中的杉木15根,要求继 承岑华安婚前与家庭共同购置的190根杉木中的份额,以及被告岑荣安提出电话机是他出 资安装的,均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岑荣安和第三人方常光伪造证据,制作假合同,依照民事诉讼法 (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分别处以200元罚款,并予以训诫教育。 诉讼期间,顺德县人民法院委托该县木材公司等单位派员,对诉争的五金木器店的财产 和原告现住楼房等财产,进行了核价。其中:五金木器店现存木材核价2.8万元,杉棚上 盖7030元,店内机械、设备800元,摩托车1辆3815元,电话机1台1900元, 原告现住的楼房33392元,原告室内的电视机、洗衣机等核价1900元,莫美欢承包 的商店货底核价1000元,以上共计77837元。 顺德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经调解未能达成协议。顺德县人民法 院认为:原告莫美欢与被告岑荣安、岑卓、林月弟诉争的五金木器店、电话机和莫美欢现住 的二层楼房等财产,系莫美欢与丈夫岑华安生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归夫妻共同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如果分割遗产, 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规定,属于莫 美欢和岑华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的共有财产77837元,分出38918.5元为莫美 欢所有,其余38918.5元为岑华安的遗产。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继承顺序

莫美欢。零洞明,岁卓,林月弟为第一顺序维承人。依照雅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 活有特妹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维承人,分配速产时,应当予以题顾。熊承人岑卓、林月弟 目前承包几十亩鱼塘,家庭较为富裕:莫美欢年富力强,有劳动能力,3人可共燧承岁华安 产的四分之一:琴润明年仅5岁,尚无劳动陵力,可雕承四分之三。 据此,顺德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5月19日判决: 一、五金木器店、莫美欢现住二层棱房、安装在岁荣安家的电话机1都、】25C摩托 车1柄、莫美欢承包商店的货底款、电视机,洗衣机等。核价77837元,均由原告莫美 欢和岁华安共同所有。各分一半。 二、岑华安的迪产38918,5元,真美欢、零卓、林月弟各推承3243.21元: 考润明雅承29188,87元,考润明所继承的份额,由法定代理人莫美欢代管。 三,岁卓、林月弟2人所雅承的6486,42元,其中1900元由岑氣安支付(岁 华安的电话机归零象安所有),其余部分自本判换爱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由莫美欢付请: 本案受理贵了78.37元,由岁荣安承担:特请有关人员核查五金术器店等的费用1 20元。由莫美欢承担。 第一审宜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
莫美欢,岑润明,岑卓,林月弟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生 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继承人岑卓、林月弟 目前承包几十亩鱼塘,家庭较为富裕;莫美欢年富力强,有劳动能力,3人可共继承岑华安 遗产的四分之一;岑润明年仅5岁,尚无劳动能力,可继承四分之三。 据此,顺德县人民法院于1987年5月19日判决: 一、五金木器店、莫美欢现住二层楼房、安装在岑荣安家的电话机1部、125C摩托 车1辆、莫美欢承包商店的货底款、电视机、洗衣机等,核价77837元,均由原告莫美 欢和岑华安共同所有,各分一半。 二、岑华安的遗产38918.5元,莫美欢、岑卓、林月弟各继承3243.21元; 岑润明继承29188.87元。岑润明所继承的份额,由法定代理人莫美欢代管。 三、岑卓、林月弟2人所继承的6486.42元,其中1900元由岑荣安支付(岑 华安的电话机归岑荣安所有),其余部分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由莫美欢付清。 本案受理费778.37元,由岑荣安承担;聘请有关人员核查五金木器店等的费用1 20元,由莫美欢承担。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和被告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