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测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笔承纠纷案 【案情】 单告:谢东解,女,0岁,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治金棱一单元三层人号, 原告:郑光本,男,60岁,住址同上,系附东之夫 被告:陈世军,男,43岁,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卷五号棱六单元三层一号。 被告:陈秀英,女,46岁,住陕西省成阳市西北榨胶厂研究所。 被告:陈瑞玉,女,33岁,住陕西省东新街一百零六大号。 敲告:陈世忠:男,37岁,住陕西省西安中陕西省国家测绘局一大队家属院三号棱东 单元五层。 附东解、郑兆本系被藤承人郑牌之父母,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系被谁承人 陈世杰之兄如,那裤,陈世杰于195年相识恋爱。自1987年1月起。以夫麦名义公开共同 生话,购置财产。169年4月1山日晚。郑萍,陈世杰在家中技害身亡,其财产经公安局核 对后交给谢东解、陈世忠,并由陈世忠等保管。那神、陈世态速产计有:现金及债权共3, 000元,“夏普”20寸彩电一台,“需尼”14寸彩电一台。“三洋”150立升电冰箱一台 “夏普”双缸洗衣机一台,“日立”双卡收录机一台,电视投影机一台,“富丽”柔像机一 台,“长城”落地电风扇一台,大立柜、写字台、高低柜,梳妆台,装饰柜,双人沙发、床 头柜、茶几、碗臣、小橱柜、竹茶几、电子钟各一个,另有双人床一副。圆桌一张,竹椅一 对,单人沙发一套。煤气灶一套,煤气耀一个,气枪一支,被面四条,毛巾被一条。金龙金 项战一条,景泰兰装饰品七盒及灶具、餐具等物。陈世杰生前欠陈瑞玉债务1,0元。原。 技告双方因陈量杰、郑裤之遗产分制发生纠纷,谢东辉、那兆本遂于1989年5月诉至西安 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雕承郑牌之道产。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郑律与 陈世态生前系非法同话,争议财产属其弟陈世杰个人所有,不同意原告之诉论请求。 另查,陈世杰之父母陈先良、吴兰花已先后于1977年6月、1982年3月去世. 【审判】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市理认为:郑萍、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文公开长期共同生活, 己形成事实婚烟,其财产应为共同所有。原告、核告分别为郑萍、陈世杰第一及第二顺序继 承人,均有雕承郑牌、陈世态遗产之权利。原告要求雕承那弹遗产,依法白应准许。被告料 称,全韶道产系陈世杰个人所有,证据不是,不予认定。对于遗产,应考虑郑、陈各自工作 年限长短及在家庭生活中经济收入状况,先予分制后再予继承。据此,于1989年11月27
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案 【案情】 原告:谢东辉,女,50 岁,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一单元三层八号。 原告:郑兆本,男,60 岁,住址同上,系谢东辉之夫。 被告:陈世军,男,43 岁,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五号楼六单元三层一号。 被告:陈秀英,女,46 岁,住陕西省咸阳市西北橡胶厂研究所。 被告:陈瑞玉,女,33 岁,住陕西省东新街一百零六号。 被告:陈世忠:男,37 岁,住陕西省西安市陕西省国家测绘局一大队家属院三号楼东 单元五层。 谢东辉、郑兆本系被继承人郑萍之父母,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系被继承人 陈世杰之兄姐。郑萍,陈世杰于 1985 年相识恋爱,自 1987 年 1 月起,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 生活,购置财产。1989 年 4 月 11 日晚,郑萍,陈世杰在家中被害身亡,其财产经公安局核 对后交给谢东辉、陈世忠,并由陈世忠等保管。郑萍、陈世杰遗产计有:现金及债权共 23, 000 元,“夏普”20 寸彩电一台,“索尼”14 寸彩电一台,“三洋”150 立升电冰箱一台, “夏普”双缸洗衣机一台,“日立”双卡收录机一台,电视投影机一台,“富丽”录像机一 台,“长城”落地电风扇一台,大立柜、写字台、高低柜、梳妆台、装饰柜、双人沙发、床 头柜、茶几、碗柜、小橱柜、竹茶几、电子钟各一个,另有双人床一副,圆桌一张,竹椅一 对,单人沙发一套,煤气灶一套,煤气罐一个,气枪一支,被面四条,毛巾被一条,金龙金 项链一条,景泰兰装饰品七盒及灶具、餐具等物。陈世杰生前欠陈瑞玉债务 1,000 元。原、 被告双方因陈世杰、郑萍之遗产分割发生纠纷,谢东辉、郑兆本遂于 1989 年 5 月诉至西安 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要求继承郑萍之遗产。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郑萍与 陈世杰生前系非法同居,争议财产属其弟陈世杰个人所有,不同意原告之诉讼请求。 另查,陈世杰之父母陈先良、吴兰花已先后于 1977 年 6 月、1982 年 3 月去世。 【审判】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萍、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长期共同生活, 已形成事实婚姻,其财产应为共同所有。原告、被告分别为郑萍、陈世杰第一及第二顺序继 承人,均有继承郑萍、陈世杰遗产之权利。原告要求继承郑萍遗产,依法自应准许。被告辩 称,全部遗产系陈世杰个人所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对于遗产,应考虑郑、陈各自工作 年限长短及在家庭生活中经济收入状况,先予分割后再予继承。据此,于 1989 年 11 月 27

日判决:寒弹、陈世杰财产中,货权6,000元,“夏普”20寸彩电一台,被面四条,毛巾 被一条。归寒弹法定雕承人谢东辉、郑兆本雕承:其余财产归陈世杰所有,由陈量杰法定维 承人陈世军、陈世忠、陈秀英、陈瑞玉共同继承 宜判后,谢东辉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等为理由,提起上诉。陈世军等 四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对郑脖、陈世本之速产,除阵世军处现金7,000元(包 括实现债权4,000元在内),债权6.000元,陈璃玉处现金8,500元、金龙金项链一条 外,其余遗产进行诉论保全。该院根据调查和法医鉴定查明,发案时,郑萍己在卧蜜锤觉, 陈世态在外边客厅与他人看录像,被罪犯用纯器突然打击头颅,伤后屈有挣扎,但其颅精损 伤程度属立即致金伤,罪犯在杀害陈后,袭击正在卧室睡觉的郑序,郑在搏斗抵抗时,棱拒 须、咬伤左前臂,击伤头部,并被从床上拉到地上,钢绑了双手,口内又填塞农物,又被锐 器刺入胸散粒及内脏,终因领脑损伤作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法医鉴定结论确认:“陈世本先 死亡,郑萍后死亡;两人死亡时间相距约20分钟左右。“ 该院认为:那裤,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长期生话,己形成事实婚烟。应视为夫妻 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委共同财产。陈世杰先于郑弹死亡,其道产部分应由那弹雕承:郑牌死 亡后,其速产应由谢东解、郑光木维承。鉴干陈世军等四人对陈世本生前有一定的扶助,又 在陈世杰死亡后尽了一定的埋韩文务,可予以适当分享部分遗产。陈世杰生前所欠陈瑞玉债 务,应在道产中扣除归还。据此,原审判决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界 论法(试行)》(当时《民事诉讼法》尚未施行笔者注)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 1991年3月19日判徒如下: 一、量萌西安市球林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郑萍,陈世杰财产中,倩权6,000元,现金9,820元。“夏普”0寸彩色电视 机一台,“索尼”14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弹”150立升电冰箱一台,“夏普”双缸洗衣 机一台。“日立”双卡牧录机一台,电视投影机一台。“富丽录像机一台,“长规”落地 电风扇一台,大立柜一个。写字台一个,高低柜一个,棱妆台一个。装饰柜一个,双人床一 副,双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一套,床头艇一个,茶几一个,疏粗一个,圆桌一张,小园柜 一个,竹椅一对,竹茶几一个,煤气杜一套,煤气罐一个,气枪一支,电子钟各一个,景秦 兰装饰品七盒及炊具、餐具等,由谢东辉,郑先本继承。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陈世军给 付谢东辉、郑兆本应维承之现金1,000元,债权6,000元:陈瑞玉给付谢东辉、郑兆本应 继承之现金5,320元
日判决:郑萍、陈世杰财产中,债权 6,000 元,“夏普”20 寸彩电一台,被面四条,毛巾 被一条,归郑萍法定继承人谢东辉、郑兆本继承;其余财产归陈世杰所有,由陈世杰法定继 承人陈世军、陈世忠、陈秀英、陈瑞玉共同继承。 宣判后,谢东辉不服,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公等为理由,提起上诉。陈世军等 四人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对郑萍、陈世杰之遗产,除陈世军处现金 7,000 元(包 括实现债权 4,000 元在内)、债权 6,000 元,陈瑞玉处现金 6,500 元、金龙金项链一条 外,其余遗产进行诉讼保全。该院根据调查和法医鉴定查明,发案时,郑萍已在卧室睡觉, 陈世杰在外边客厅与他人看录像,被罪犯用钝器突然打击头颅,伤后虽有挣扎,但其颅脑损 伤程度属立即致命伤。罪犯在杀害陈后,袭击正在卧室睡觉的郑萍,郑在搏斗抵抗时,被扼 颈、咬伤左前臂、击伤头部,并被从床上拉到地上,捆绑了双手,口内又填塞衣物,又被锐 器刺入胸腹腔及内脏,终因颅脑损伤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法医鉴定结论确认:“陈世杰先 死亡,郑萍后死亡;两人死亡时间相距约 20 分钟左右。” 该院认为:郑萍、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长期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应视为夫妻 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陈世杰先于郑萍死亡,其遗产部分应由郑萍继承;郑萍死 亡后,其遗产应由谢东辉、郑兆本继承。鉴于陈世军等四人对陈世杰生前有一定的扶助,又 在陈世杰死亡后尽了一定的埋葬义务,可予以适当分享部分遗产。陈世杰生前所欠陈瑞玉债 务,应在遗产中扣除归还。据此,原审判决不当,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试行)》(当时《民事诉讼法》尚未施行笔者注)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于 1991 年 3 月 19 日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决。 二、郑萍、陈世杰财产中:债权 6,000 元,现金 9,820 元,“夏普”20 寸彩色电视 机一台,“索尼”14 寸彩色电视机一台,“三洋”150 立升电冰箱一台,“夏普”双缸洗衣 机一台,“日立”双卡收录机一台,电视投影机一台,“富丽”录像机一台,“长城”落地 电风扇一台,大立柜一个,写字台一个,高低柜一个,梳妆台一个,装饰柜一个,双人床一 副,双人沙发一个,单人沙发一套,床头柜一个,茶几一个,碗柜一个,圆桌一张,小橱柜 一个,竹椅一对,竹茶几一个,煤气灶一套,煤气罐一个,气枪一支,电子钟各一个,景泰 兰装饰品七盒及炊具、餐具等,由谢东辉、郑兆本继承。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陈世军给 付谢东辉、郑兆本应继承之现金 1,000 元,债权 6,000 元;陈瑞玉给付谢东辉、郑兆本应 继承之现金 5,320 元

三,陈世军、陈秀英、陈世忠各分享郑葬,陈量杰遗产现金2,元。本判决生效后 一个月内,陈世军给付倦秀英,陈世思各应分享之2.00元,剩余2,000元归藤世军分享: 陈瑞玉分享现在其处现金1.18加元,另分享“金龙”金项链一条(价植820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谢东辉,郑兆本一次付给陈世杰生前所欠陈瑞玉债务1, 000元. 【评析】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健,是对郑牌、陈世态两人的关系以及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的 认定。 从本案一、二串法院认定的事实看,陈世杰、郑萍从165年恋爱,自198年元月起, 即以夫委关系公开同居生活。对邻居,他们亦以夫麦相称,周围屏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委关系。 他门在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11月21日《关于人民法凳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麦名 义同居生话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86年3月15日《婚烟登记办法)葡行之后,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麦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麦关系的,一方向 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因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烟关系”。 陈世者与郑弹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事实婚烟的条件。一、二审法院认定两人之间的关系为事 实婚烟关系,是正确的。这瓷决定了在事实婚烟关系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的财产为夫 委共同财产。在被告一方举不出证据证明哪些尉产属陈世杰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具能认定两 人死亡后速图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问愿确定后,查清本案两被潍承人在月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后次序,就成为确认本案 双方当事人对论争的遗产谁有隙承权的关健。二审法就结合法医鉴定和现场勘察情况,最后 查清世杰死亡在先、郑萍死亡在后的法律事实,这对干本案确定隧承关系、正确适用法律 至关重要 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市理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博以夫麦名义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认定为事实婚烟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推承法的有关线定 处理”的精神,认为在陈世杰先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后死亡的郑萍雅承:郑死亡后,其遗产 应由其父、母维承。陈世军等四人因是陈量杰的第二顺序潍承人,无维承陈世杰速产之权利。 该院据此作出的相应判诀,是正确的
三、陈世军、陈秀英、陈世忠各分享郑萍、陈世杰遗产现金 2,000 元。本判决生效后 一个月内,陈世军给付陈秀英、陈世忠各应分享之 2,000 元,剩余 2,000 元归陈世军分享; 陈瑞玉分享现在其处现金 1,180 元,另分享“金龙”金项链一条(价值 820 元)。 四、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谢东辉、郑兆本一次付给陈世杰生前所欠陈瑞玉债务 1, 000 元。 【评析】 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是对郑萍、陈世杰两人的关系以及两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时间的 认定。 从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看,陈世杰、郑萍从 1985 年恋爱,自 1987 年元月起, 即以夫妻关系公开同居生活。对邻居,他们亦以夫妻相称,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 他们在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 1989 年 11 月 21 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 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 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 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陈世杰与郑萍的情况完全符合上述事实婚姻的条件。一、二审法院认定两人之间的关系为事 实婚姻关系,是正确的。这就决定了在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购置的财产为夫 妻共同财产。在被告一方举不出证据证明哪些财产属陈世杰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只能认定两 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问题确定后,查清本案两被继承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先后次序,就成为确认本案 双方当事人对讼争的遗产谁有继承权的关键。二审法院结合法医鉴定和现场勘察情况,最后 查清陈世杰死亡在先、郑萍死亡在后的法律事实,这对于本案确定继承关系、正确适用法律 至关重要。 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关于“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处理”的精神,认为在陈世杰先死亡后,其遗产应由后死亡的郑萍继承;郑死亡后,其遗产 应由其父、母继承。陈世军等四人因是陈世杰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无继承陈世杰遗产之权利。 该院据此作出的相应判决,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