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速法行威深圳市国土规划局承担巨额国家赔整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案情经过: 深圳市规划国上局在对押登记未予注销且未收回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又将同一物业的 土地及地上的建筑发放了新的产权证书。于是便出现了同一物业产权证书重叠、詆押登记重 复的异常情况,由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违法顺证、造法抵钾登记行为玫使深圳市有色金属 有限公司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与深圳百胜公可签订了八百七十万元的抵押贷款,面深 圳百性公可在编取了巨额贷款后不久就宜布碳产,人去棱空。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可 将深圳市国士规划局诉至深别市人民法院, 争议阿愿: 深州市线划国土局要不要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深圳市尉务有限公可的损失给子国家赔 饶1 处理结果: 深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如下: 19羽4年12月8目。新胜包装印制深圳有限公可(以下简称新胜公司)与深圳市有色金 属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可)签定了抵押先款合同。合同的定:新胜公可向上诉人 财务公司借款870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月息12%,逾期如收20%罚息,借款期限为6 个月,从19的斜年12月12日起至19的5年6月12日止。新胜公司以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 多镇国戎村,价值为1355.5万元的土地作为贷款甚押物。12月9日该抵押贷款合问经深圳
违法行政深圳市国土规划局承担巨额国家赔偿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案情经过: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在对抵押登记未予注销且未收回产权证书的情况下,又将同一物业的 土地及地上的建筑发放了新的产权证书。于是便出现了同一物业产权证书重叠、抵押登记重 复的异常情况。由于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违法颁证、违法抵押登记行为致使深圳市有色金属 有限公司在不知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与深圳百胜公司签订了八百七十万元的抵押贷款,而深 圳百胜公司在骗取了巨额贷款后不久就宣布破产,人去楼空。深圳市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将深圳市国土规划局诉至深圳市人民法院。 争议问题: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要不要对本案中涉及到的深圳市财务有限公司的损失给予国家赔 偿? 处理结果: 深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如下: 1994 年 12 月 8 日,新胜包装印刷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胜公司)与深圳市有色金 属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定了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约定:新胜公司向上诉人 财务公司借款 870 万元人民币,借款利率为月息 12‰,逾期加收 20%罚息,借款期限为 6 个月,从 1994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1995 年 6 月 12 日止。新胜公司以其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 乡镇固戎村,价值为 1355.5 万元的土地作为贷款抵押物。12 月 9 日该抵押贷款合同经深圳

市罗湖区公证处公证,上诉人财务公司按钓向新胜公司提供了贷款,12月12日,将870万 元的使款分测汇入新胜公司指定的深圳市罗淘区明泳商店60万元,深圳香格里拉大酒店有 限公司300万元,百胜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4758960元和付财务公司利 息341040元. 新胜公司与百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朱百胜。15年5月)日,上述两公司共同向 财务公司申请称:鉴于百胜会司与新胜公司同属一家,新胜公司所贷之款亦为百胜公司所有, 中请将新胜公可贷款债务转至百胜公可,并由百胜公司提供物业作抵押。同月29日,百胜 公可以办有深房地字第05的524号《房地产证)的上梅林厂房1,2层作贷款詆押物,与上 诉人尉务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C950527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870万元, 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9.g%,同日,该合同经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公正,次日,百胜公 可经找划围土局办理了(95)房地押字第0配44号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百胜公可逾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于1996年1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论。同年5月3日,百胜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成立清算小组进入 清算,使该民事诉讼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财务公司对上梅林工业厂房1、2 层房产的优先受德权未得到确认,后又因百胜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德破产费用,深圳市 中领人民法院于1998年5月5日以(1996)深中法经三字第014号民事裁定书,我定终结百 胜公司的破产程序,使财务公可的该项民事权盒完全不能实现。财务公可遂于1998年6月 提起行政诉论及行政脑偿诉论, 对于财务公可提起的行政诉论一案,深圳市中缓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援划国土局在百胜公司仅提交“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 正”,而未提交“士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竣工险收证”,其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且 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百胜公可顺发了深房地字第0的524号《房地产证》的行为 不合法。建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95)深房弹字第0244号抵群登记手续亦不 合法,而且00524号《房地产F涉及的士地在此之前也设立了抵胛权,属重复抵押。为 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5月10日作出(1998)深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 撒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1995年5月5日额发的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房地产证),量销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1995年5月30日办理的96深房押字第024M号抵押登记手线.该判快已 于1999年5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规划国上局作为房地产登记主管机美,具有依法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领发房 地产权利证书及依法办理抵登记等房地产管理的法定积责。线划国土局于1995年5月5
市罗湖区公证处公证,上诉人财务公司按约向新胜公司提供了贷款,12 月 12 日,将 870 万 元的贷款分别汇入新胜公司指定的深圳市罗湖区明泳商店 60 万元,深圳香格里拉大酒店有 限公司 300 万元,百胜珠宝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胜公司)4758960 元和付财务公司利 息 341040 元。 新胜公司与百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朱百胜。1995 年 5 月 20 日,上述两公司共同向 财务公司申请称:鉴于百胜公司与新胜公司同属一家,新胜公司所贷之款亦为百胜公司所有, 申请将新胜公司贷款债务转至百胜公司,并由百胜公司提供物业作抵押。同月 29 日,百胜 公司以办有深房地字第 0059524 号《房地产证》的上梅林厂房 1、2 层作贷款抵押物,与上 诉人财务公司签定了合同编号为 C950527 的《抵押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870 万元, 期限为三个月,月息为 9.08‰。同日,该合同经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公证。次日,百胜公 司经规划国土局办理了(95)房地押字第 0244 号抵押登记手续。 由于百胜公司逾期不能偿还贷款,财务公司于 1996 年 1 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同年 5 月 3 日,百胜公司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并成立清算小组进入 清算,使该民事诉讼程序转入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中,财务公司对上梅林工业厂房1、2 层房产的优先受偿权未得到确认,后又因百胜公司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深圳市 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5 月 25 日以(1996)深中法经三字第 01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百 胜公司的破产程序,使财务公司的该项民事权益完全不能实现。财务公司遂于 1998 年 6 月 提起行政诉讼及行政赔偿诉讼. 对于财务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规划国土局在百胜公司仅提交“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 证”,而未提交“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建筑竣工验收证”,其申请不符合法定要件,且 未经法定公告程序的情况下,为百胜公司颁发了深房地字第 0059524 号《房地产证》的行为 不合法,建立在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基础上的(95)深房押字第 0244 号抵押登记手续亦不 合法,而且 0059524 号《房地产证》涉及的土地在此之前也设立了抵押权,属重复抵押。为 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5 月 10 日作出(1998)深中法行初字第 14 号行政判决, 撤销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1995 年 5 月 5 日颁发的深房地字第 0059524 号《房地产证》,撤销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 1995 年 5 月 30 日办理的 95 深房押字第 0244 号抵押登记手续。该判决已 于 1999 年 5 月 26 日发生法律效力。 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作为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具有依法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房 地产权利证书及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等房地产管理的法定职责。规划国土局于 1995 年 5 月 5

日颗发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房随产证)及5月30日办理(95)深房押字第0244号抵押 登记丁续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拨深别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 决书确认违法,并予以量销。本案争议焦点是规划国土局的上述违法行为与财务公司的贷款 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规划国土具应不应该陷偿财务公司贷款规失及赔饶数额问 题。 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推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法律凭证,对于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发证是对房地 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根据公信原则,凡经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登记并顺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 均公信该房地产权利证书记名的权利人拥有该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依法拥有对 该项房地产占有、使用、处分,设置抵押等项权利。因此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领发的《房地 产证》除确认了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外,根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利人拥有该项房地产的 物权具有公示作用。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得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钾权 人提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甚押权人有权依法以肛钾的房地产拍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德。本案财务公司是在抵押人出具规划国土局颜发的没有任何燕押记载的 《房地产证》,才依法经规划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的前提下,确信其抵押权依法成立并发放 了贷款。财务公可贷款的输提条件是抵押权依法成立。现在,规国土局对该项房地产的房 地产权登记己被生效的判决予以量销,附着于该房地产的抵押叠记亦同时确认为无效,因而 财务公司依据该房地产的抵弹登记所设立的抵押权归于消失,其对该房地产的优先受供权得 不到保障。本案财务公司与抵押人百胜公司之阿属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且百胜公司在借款时 故意隐聘其房地产已设立抵弹的事实,依法依理均应由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货务,但百 胜公司现已破产终结,原告对该民事权利已经穷尽了实现的途径而不使得以实呢。因此,被 告违法的核准登记和无效抵秤登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据《深则经济特区 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核准登记,造成权利人枫失 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黯偿费从随偿基金中列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赠份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会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愿本法取得国家赌偿的权利”,第二十八条第七项: “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黯赞”的规定,规划国土局的进法行攻行为与 财务公司的经济损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赌德尉务公司的经济损失。规划国士局的答 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果纳
日颁发深房地字第 0059524 号《房地产证》及 5 月 30 日办理(95)深房押字第 0244 号抵押 登记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深中法行初字第 14 号行政判 决书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本案争议焦点是规划国土局的上述违法行为与财务公司的贷款 损失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规划国土局应不应该赔偿财务公司贷款损失及赔偿数额问 题。 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地产物权的法律凭证,对于房地产权利的登记发证是对房地 产物权的公示方法。根据公信原则,凡经主管部门核准房地产登记并颁发房地产权利证书的, 均应公信该房地产权利证书记名的权利人拥有该权利证书所记载的房地产权利。依法拥有对 该项房地产占有、使用、处分、设置抵押等项权利。因此房地产登记主管机关颁发的《房地 产证》除确认了房地产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外,很重要的作用是对权利人拥有该项房地产的 物权具有公示作用。房地产抵押是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得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 人提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 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财务公司是在抵押人出具规划国土局颁发的没有任何抵押记载的 《房地产证》,才依法经规划国土局办理抵押登记的前提下,确信其抵押权依法成立并发放 了贷款。财务公司贷款的前提条件是抵押权依法成立。现在,规划国土局对该项房地产的房 地产权登记已被生效的判决予以撤销,附着于该房地产的抵押登记亦同时确认为无效,因而 财务公司依据该房地产的抵押登记所设立的抵押权归于消失,其对该房地产的优先受偿权得 不到保障。本案财务公司与抵押人百胜公司之间属借贷民事法律关系,且百胜公司在借款时 故意隐瞒其房地产已设立抵押的事实,依法依理均应由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但百 胜公司现已破产终结,原告对该民事权利已经穷尽了实现的途径而不能得以实现。因此,被 告违法的核准登记和无效抵押登记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根据《深圳经济特区 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不当核准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 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费从赔偿基金中列支”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八条第 七 项: “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的规定,规划国土局的违法行政行为与 财务公司的经济损失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当赔偿财务公司的经济损失。规划国土局的答 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企业集团财物公可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对成员单位发放本 外币货款”的规定,不管是新胜公司还是百胜公司,那不是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财务公可 对百胜公可的贷款超出其经营范围。对此不良贷款负有一定过错,因此,其贷款利息本统不 予保护,规划国士局应对财务公可870万元人民币贷款木金的直接提失予以赔佳。综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或诉论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暗偿法》 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规划国土局黯怪财务公可人民币80万元。 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 】、一审法院与本案有重大利盒冲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判决。 深圳中院在陵产案件中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为递延承担司法赠 饶责任。草率作出了带误的判读: 2,一市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若干盈要法律事实的定性上采取模柳处理的 方式米回避矛盾。上诉人不存在重复办理房地产正和核准抵押登记行为。本局为百胜公司 发的深房地字0080的78号房地产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及其触用着 物。根据百胜公可与农业眼行嘉宾路支行的申请为其办理的土地使用基押登记,标的物是上 梅林405-14米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根据百胜公司的申请为其办理的深房地 字009524号房地产证仅仅是对土地上建筑物进行登记,不包括士地使用权.不是重复办证。 即使是同一标的物也可以设若干个坻押: 3、财务公可违法故贷,不仅贷款利息不能保护,其赌偿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4,一事判决适用《围家赔怪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要求上诉人承粗 赌德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应予纠正。故请求量销一审判决,改判取国财务公可的行政赔偿请 求。 上秀人财务公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针对规划国士局的上诉答辩综: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不能作为规划国土同的抗辩依据,该办法是规 划国土局在诉论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并不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特有的材料,该文件不能 作为本案的证据: 2、线划国土局所谓的“超经营范围”与本案所产生的损失毫无因果联系。本案所涉损 失的产生,光全是规划国士局与百胜公可的共同撒诈所致: 3,贷款利息应属“直接损失”意国围,应由规划国土同一并黯份。故请求改判,判令规 划国土局赠倍其直接损失贷款本金870万元及利息5379627,73元该利息计至 2000年12月31日,并应连续计息至二事审结:
根据《企业集团财物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对成员单位发放本、 外币贷款”的规定,不管是新胜公司还是百胜公司,都不是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财务公司 对百胜公司的贷款超出其经营范围,对此不良贷款负有一定过错,因此,其贷款利息本院不 予保护。规划国土局应对财务公司 870 万元人民币贷款本金的直接损失予以赔偿。综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判决规划国土局赔偿财务公司人民币 870 万元。 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称: 1、一审法院与本案有重大利益冲突,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直接影响到本案的正确判决。 深圳中院在破产案件中认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为逃避承担司法赔 偿责任,草率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若干重要法律事实的定性上采取模糊处理的 方式来回避矛盾。上诉人不存在重复办理房地产证和核准抵押登记行为。本局为百胜公司颁 发的深房地字 0080978 号房地产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地上没有任何建筑物及其他附着 物。根据百胜公司与农业银行嘉宾路支行的申请为其办理的土地使用抵押登记,标的物是上 梅林 B405-14 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根据百胜公司的申请为其办理的深房地 字 0059524 号房地产证仅仅是对土地上建筑物进行登记,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不是重复办证。 即使是同一标的物也可以设若干个抵押; 3、财务公司违法放贷,不仅贷款利息不能保护,其赔偿请求也不应予以支持; 4、一审判决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的规定,要求上诉人承担 赔偿责任是完全错误的,应予纠正。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财务公司的行政赔偿请 求。 上诉人财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并针对规划国土局的上诉答辩称: 1、《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不能作为规划国土局的抗辩依据。该办法是规 划国土局在诉讼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并不是在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前持有的材料,该文件不能 作为本案的证据; 2、规划国土局所谓的“超经营范围”与本案所产生的损失毫无因果联系。本案所涉损 失的产生,完全是规划国土局与百胜公司的共同欺诈所致; 3、贷款利息应属“直接损失”范围,应由规划国土局一并赔偿。故请求改判,判令规 划国土局赔偿其直接损失贷款本金870万元及利息5379627.73元 该利息计至 2000年12月31日 ,并应连续计息至二审审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线划国上局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美,具有依法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领发房 地产权利证书及依法办理抵秤登记等房地产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赌 偿法》第二条概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会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透成根害的,受害人有依题本法取得国家赔德的权利”。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依 黑职权于1995年5月5日额发深房地字第0059524号《房地产证》以及于问年5月30日办 理(95)深房钾字第0244号抵钾登记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己经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19的8深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确认进法并予以维销。且该判决己发生法律效力,这 就使线划国土局承粗行政赔信责任的前提得到了确认。上诉人规划国土同上诉认为其不存在 重复办证和抵押,同一标的物可以设定若干个抵押等,因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由 于规划国士具是否重复办证和重复办理抵钾属于1998深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案件审查的 问题,本案属单独提起行成赔偿的案件,二者法律关系不月。而且上诉人线划国土局的发证 行为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香合法的月题,1998深中法行初字第14号判决已作出确认, 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中无权作出改变。 本案作为一起行政赌偿案件,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规划国土局的行政行为是否违 法,是否给上诉人财务公司违成损失以及违法的行政行为与凝害结果之间是香存在因果关系 等,因此,线划国土局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以及与此焦点问题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上诉理由, 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木院不予支持, 上露人财务公司作为幸眼行金题机构,依法领有经营金聪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 愿,可以经营规定的金壁业务,上诉人规划国土局认为上诉人财务公可违反《企业集团财务 公可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财务公同只能“对成员单位发放本,外币货款”的规定,超经营范 围发放货款,其贷款及利息根失不属合法权益,因此不位予以保护。经查,上述办法在本案 贷款行为发生之后领布生效,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贷款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上诉人财务公司 在1994年4月28日变更登记前,规定的经背范围是可以“对特区内的企业提供中长期 贷就业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先款行为和抵挥登记行为发生封,上诉人财务 公司超经营蔻围发放贷款。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亦未能提供当时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财务公 司向其成员以外的单位发放货款,以及认定该贷款行为违法和不予保护的法律依据。故不能 认定本案的货款行为造法,因此,本案中上诉人财务公可的货款本金应视为合法权益并予以 保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作为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具有依法审查和确认房地产权利,颁发房 地产权利证书及依法办理抵押登记等房地产管理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 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依 照职权于 1995 年 5 月 5 日颁发深房地字第 0059524 号《房地产证》以及于同年 5 月 30 日办 理(95)深房押字第 0244 号抵押登记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被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 1998 深中法行初字第 14 号行政判决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且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这 就使规划国土局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得到了确认。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上诉认为其不存在 重复办证和抵押,同一标的物可以设定若干个抵押等,因此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由 于规划国土局是否重复办证和重复办理抵押属于1998深中法行初字第14号行政案件审查的 问题,本案属单独提起行政赔偿的案件,二者法律关系不同。而且上诉人规划国土局的发证 行为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1998 深中法行初字第 14 号判决已作出确认, 具有法律效力,在其他案件的审理中无权作出改变, 本案作为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规划国土局的行政行为是否违 法、是否给上诉人财务公司造成损失以及违法的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等,因此,规划国土局提出的上述上诉理由以及与此焦点问题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上诉理由, 均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财务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依法领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可以经营规定的金融业务。上诉人规划国土局认为上诉人财务公司违反《企业集团财务 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财务公司只能“对成员单位发放本、外币贷款”的规定,超经营范 围发放贷款,其贷款及利息损失不属合法权益,因此不应予以保护。经查,上述办法在本案 贷款行为发生之后颁布生效,不能作为认定本案贷款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上诉人财务公司 在1994年4月28日变更登记前,规定的经营范围是可以“对特区内的企业提供中长期 贷款业务”。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本案贷款行为和抵押登记行为发生时,上诉人财务 公司超经营范围发放贷款。上诉人规划国土局亦未能提供当时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财务公 司向其成员以外的单位发放贷款,以及认定该贷款行为违法和不予保护的法律依据。故不能 认定本案的贷款行为违法。因此,本案中上诉人财务公司的贷款本金应视为合法权益并予以 保护

上诉人线划国土局违法的发证行为和骶押登记行为与上诉人财务公司旋款无法收回的 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广东省抵钾贷款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 向抵胛权人提供财产暖财产权登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延押人不能按期修还货款时, 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提定,以折价成者变卖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得到整还的贷款方式”。 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Ⅱ的在于候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 享有房地产物权的法律凭证。上诉人财务公司与百胜公可签定抵押货款合同和规划国土局办 理抵牌登记时,百胜公司持有合法的房地产证,正是由于这一合法的权利证书为本案的抵料 货款莫定了基础,加之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抵押登记行为,为贷款的如期偿还提供了 法律保障,上诉人财务公司也正是基于这种对法律的信任才将8了0万元贷给百胜公可。在 当时的情形之下,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德还,财务公司作为抵群权人的优先受德权是能够依法 得到保障的。然而,由于百胜公司的不当行为和规划国土局的违法抵押登记行为两个因素政 使财务公可的贷款到期无法牧回。百胜公可己被生效判决宣告酸产,财务公同对该项民事权 利已经穷尽了通过民事程序实现的逢径和可能性,即百胜公司已不可能承相偿还贷款的责 任。那么,作为致使财务公司贷款无法收回提失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规划国土局违法办 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行为,也就是说,上诉人规划国土局违法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财务公司 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美系,依法应当承相行政赌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赌一法》第 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赌怪”。《广东省城铺 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核准登记不当,迹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 贴楼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因不当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信责任,赔偿费从赔偿基金中列支”·根 据上述规定,不当登记造成损失尚且要承赔楼责任,违法登记是更为严重的不当登记,当 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务公可主张的贷款利息应否赔偿的月题。原审认为,根据《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19日公布实植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对成员单位发放本、外币贷款”。百胜公司不是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财务公司的贷款超 出经营范围,对此不良贷款负有一定过铺,因此,其贷款利息不子保护。本案的燕押贷款爱 生在1995年5月,而上述办法生效于1996年9月,不应适用于本案,因此,一审判 决关于不予黯赞贷款利息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虽然本案中的货款行为并不违法,上诉人 规划国土局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赌供责任,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对贷款利息损失应负行政赌倍责 任,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只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木案货款从上诉人财务公司贷出后由新鞋公 可和百胜公司使用,该笔贷款未存入银行并直接产生利息,利息是预期损失,不是直接损失
上诉人规划国土局违法的发证行为和抵押登记行为与上诉人财务公司贷款无法收回的 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广东省抵押贷款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 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或财产权益作为按期偿还贷款的保证,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时, 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以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款项优先得到偿还的贷款方式”。 国家实行房地产登记发证制度,目的在于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权利证书是权利人 享有房地产物权的法律凭证。上诉人财务公司与百胜公司签定抵押贷款合同和规划国土局办 理抵押登记时,百胜公司持有合法的房地产证。正是由于这一合法的权利证书为本案的抵押 贷款奠定了基础,加之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抵押登记行为,为贷款的如期偿还提供了 法律保障,上诉人财务公司也正是基于这种对法律的信任才将870万元贷给百胜公司。在 当时的情形之下,如果贷款到期不能偿还,财务公司作为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能够依法 得到保障的。然而,由于百胜公司的不当行为和规划国土局的违法抵押登记行为两个因素致 使财务公司的贷款到期无法收回。百胜公司已被生效判决宣告破产,财务公司对该项民事权 利已经穷尽了通过民事程序实现的途径和可能性,即百胜公司已不可能承担偿还贷款的责 任。那么,作为致使财务公司贷款无法收回损失产生的另一个原因,就是规划国土局违法办 理房产证和抵押登记行为,也就是说,上诉人规划国土局违法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财务公司 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广东省城镇 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核准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因不当登记,造成权利人损失的,登记机关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费从赔偿基金中列支”。根 据上述规定,不当登记造成损失尚且要承担赔偿责任,违法登记是更为严重的不当登记,当 然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财务公司主张的贷款利息应否赔偿的问题。原审认为,根据《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9月19日公布实施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 “对成员单位发放本、外币贷款”。百胜公司不是财务公司的成员单位,财务公司的贷款超 出经营范围,对此不良贷款负有一定过错,因此,其贷款利息不予保护。本案的抵押贷款发 生在1995年5月,而上述办法生效于1996年9月,不应适用于本案。因此,一审判 决关于不予赔偿贷款利息的理由不当,应予纠正。虽然本案中的贷款行为并不违法,上诉人 规划国土局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并不必然意味着对贷款利息损失应负行政赔偿责 任。国家赔偿法确定了只赔偿直接损失的原则,本案贷款从上诉人财务公司贷出后由新胜公 司和百胜公司使用,该笔贷款未存入银行并直接产生利息,利息是预期损失,不是直接损失

况且,百胜公可的不当行为及其破产也是造成上诉人财务公同货款及其利息机失的重要原 因,由上诉人线划国土局既赔偿贷款本金又略偿贷款利息不妥。因此,上诉人财务公可请求 赔修货款利息损失的理由不足,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陷偿货款利息的诉论请求不予支持是 正确的。应予推持。综上所述,本案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流如下,段目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五动: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认为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教师评析: 我国行政侵权赔修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诊法》第六十七条,《国 家赌微法》第二条,以及《国家黯供法》第二章中。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与行政诉必相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可作如下概活 (一)必须有可赔整损害事实的发生 暗德责任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是条件。这是各国赔德责任立法的通例,也是侵权 责任法上的公理。 根据我国国家黯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赌偿可赌供规害的法律特征如下: 【.可赔偿损害,原则上仅包括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 损害,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称橱害包括对人身权利的损害和对财产权损害以及对知识产权的 损害
况且,百胜公司的不当行为及其破产也是造成上诉人财务公司贷款及其利息损失的重要原 因,由上诉人规划国土局既赔偿贷款本金又赔偿贷款利息不妥。因此,上诉人财务公司请求 赔偿贷款利息损失的理由不足,一审判决对上诉人主张赔偿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是 正确的,应予维持。综上所述,本案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互动: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认为深圳市国土规划局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教师评析: 我国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集中体现在《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国 家赔偿法》第二条,以及《国家赔偿法》第二章中。 根据有关规定,我国与行政诉讼相关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可作如下概括: (一)必须有可赔偿损害事实的发生 赔偿责任必须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前提条件。这是各国赔偿责任立法的通例,也是侵权 责任法上的公理。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可赔偿损害的法律特征如下: 1.可赔偿损害,原则上仅包括对人身自由、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包括知识产权)的 损害。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所称损害包括对人身权利的损害和对财产权损害以及对知识产权的 损害

2.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而不能是拍象的、可能的损害, 换句话说,损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捐害和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所谓呢实可得利盆,是指已经 具备刊益取得条件,若无如害行为之发生则必可实现的未来利植。如损害处于可能发生、也 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状态,不脆认为已有损害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赌法第四章的 有关规定,对于财产极害中的可得利登的根失,国家不承粗略修责任,国家只按到财产的直 接损失给予赔偿:而对于因人身损害迹成的现实可得益的损害,国家承粗赔德责任。举例来 说,违法致公民身体残度,是己经发生的损害。而因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将不能取得劳动收 入,这就是一定会发生的根害(即观实可得利益的损害)。 3.受到服害的利登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非法利益的损失不能发生行政赔偿责任。损害 事实是侵权主体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损害,而不包括非法所阁或者对法律不予保护的 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的破环。损害只能发生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登。例如,行政机 关合法的拆除违章建筑而使兴建违章建筑者受到的损失,国家就不予赔德。 4.损害经须是特定的提害。所滑特定的损害。即损害只为一个人或少数人,而津一般 人所共有。共有的损害是指没有人比其他人受的损失更多。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全体 公民共有的餐害不发生国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5.损害经须是非反射利数的损害。所谓所身利拉的损害是指因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 害或者国家机关的某些决定面涉及自身利益的某些损失。例如,国家对某类产品限制出口, 使某个企业蒙受了枫失:工商部门对某甲罚款,政使某甲不能如期限行对乙的债务,而使某 乙受到一定损失等等。对上上述反射利盒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德责任。 (二)视害事实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成总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 这一要件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致害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成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不可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致害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或息于实植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成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损害事实都构成行政诉讼法所移 的行政侵权赔德责任,面只是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枫害事实才构成行政诉论法所称的行政侵 权贴偿责任。 判斯一个致害行为是否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看该行为是否行政机关成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执行眼务的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未必都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职务
2.损害必须是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而不能是抽象的、可能的损害, 换句话说,损害包括既得利益的损害和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所谓现实可得利益,是指已经 具备利益取得条件,若无加害行为之发生则必可实现的未来利益。如损害处于可能发生、也 可能发生的不确定状态,不能认为已有损害结果。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章的 有关规定,对于财产损害中的可得利益的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只按照财产的直 接损失给予赔偿;而对于因人身损害造成的现实可得益的损害,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举例来 说,违法致公民身体残废,是已经发生的损害,而因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将不能取得劳动收 入,这就是一定会发生的损害(即现实可得利益的损害)。 3.受到损害的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非法利益的损失不能发生行政赔偿责任。损害 事实是侵权主体对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的损害,而不包括非法所得或者对法律不予保护的 法律关系、法律秩序的正常状态的破坏。损害只能发生于受法律保护的利益。例如,行政机 关合法的拆除违章建筑而使兴建违章建筑者受到的损失,国家就不予赔偿。 4.损害必须是特定的损害。所谓特定的损害,即损害只为一个人或少数人,而非一般 人所共有。共有的损害是指没有人比其他人受的损失更多。根据公共负担平等的原则,全体 公民共有的损害不发生国家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5.损害必须是非反射利益的损害。所谓所身利益的损害是指因他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 害或者国家机关的某些决定而涉及自身利益的某些损失。例如,国家对某类产品限制出口, 使某个企业蒙受了损失;工商部门对某甲罚款,致使某甲不能如期履行对乙的债务,而使某 乙受到一定损失等等。对上上述反射利益的损害,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损害事实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或怠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 这一要件包括以下几层意思: 1.致害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因为不是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的行为就不可能是具体的行政行为。 2.致害行为必须是具体行政行为或怠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不作为。 不是所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引起的损害事实都构成行政诉讼法所称 的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而只是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损害事实才构成行政诉讼法所称的行政侵 权赔偿责任。 判断一个致害行为是否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看该行为是否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执行职务的行为未必都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职务

行为为前提。如果提害事实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造成的,藏只能构成 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所谓总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行使职务上应当实城具体行政行 为的消极行为。换言之,它是职务上应予执行而不执行的消极行为。法律上的行为可分为作 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怠于行使积权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作为,此种不作为行为的认定,以法 律上有作为文务为前提。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依其眼务,如果对相对人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成 迟缓履行的,就属于息于行使职权。如果因此侵权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 随偿责任。法律上有作为的义务,原则上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基于法律上的规定有作 为的文务:(2)基于服务关系有作为义务:(3)基于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有作为的义务:(4) 因白身无责任之行为所产生危险有防止的义务:(5)因其有防止危险发生的机会,面依公 法规定有防止的义务。 3,损害事实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各国法律都无一例外地承认因果美系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法律不能使人对不是 他迹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例外。 在司法实置中,如果损害结果由单一的原因所造成。判所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 关系并不困难。然而,在复合原因的情况下,则容易产生分歧。实我证明,人为地肥“条件 与“原因”区别开来的尝试并非一种理想和观念的办法,我们认为对于确定侵权赔整责任米 说,造成损害的一切人为的条件或要素都具有同等价值,因而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冢因。当 然,这样来确定法律上的原因可能具有“过度归责”的偏向,粗是,因果关系并非侵权赔倭 责任的难一要件,所谓“过度归责”的偏向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条件加以限定。 (三)致害行为须是违法行为 违法是否为我国行政侵赔德责任的构成要件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闫题.因为行政诉论法 第六十七条没有明文以“违法”为要件。但是,我们队为,该条“公民,法人成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一语,已经暗含 着“违法”的寓意,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盒”,具体行政行 为就具有了“违法”性质,此外,国家赔整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承担侵权赔佳责任须以致 害行为“违法”为前提。 合法的行政行为所迹成的损失不能明起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而具可能引起补偿责任。贝 有在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旋造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行为为前提。如果损害事实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以外的行为造成的,就只能构成 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构成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所谓怠于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行使职务上应当实施具体行政行 为的消极行为。换言之,它是职务上应予执行而不执行的消极行为。法律上的行为可分为作 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怠于行使职权的行为属于不作为作为。此种不作为行为的认定,以法 律上有作为义务为前提。国家行政机关人员依其职务,如果对相对人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或 迟缓履行的,就属于怠于行使职权。如果因此侵权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法律上有作为的义务,原则上通常包括以下情形;(1)基于法律上的规定有作 为的义务;(2)基于服务关系有作为义务;(3)基于公法上的契约关系有作为的义务;(4) 因自身无责任之行为所产生危险有防止的义务;(5)因其有防止危险发生的机会,而依公 法规定有防止的义务。 3.损害事实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各国法律都无一例外地承认因果关系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法律不能使人对不是 他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不例外。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损害结果由单一的原因所造成,判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 关系并不困难。然而,在复合原因的情况下,则容易产生分歧。实践证明,人为地把“条件” 与“原因”区别开来的尝试并非一种理想和观念的办法。我们认为对于确定侵权赔偿责任来 说,造成损害的一切人为的条件或要素都具有同等价值,因而都可以成为法律上的原因。当 然,这样来确定法律上的原因可能具有“过度归责”的偏向,但是,因果关系并非侵权赔偿 责任的唯一要件,所谓“过度归责”的偏向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条件加以限定。 (三)致害行为须是违法行为 违法是否为我国行政侵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曾经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因为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没有明文以“违法”为要件。但是,我们认为,该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一语,已经暗含 着“违法”的寓意,因为具体行政行为一旦“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行政行 为就具有了“违法”性质。此外,国家赔偿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须以致 害行为“违法”为前提。 合法的行政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不能引起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而只可能引起补偿责任。只 有在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能造成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

这里的“违法”,包括没有事实根据咸法律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盖用积权(含显失公正)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可见,这里的“违法”, 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包括实体上的违法:不仅包括形式上的违法,而且包括实质上 的违法。事种认为只要按法定程序办事,处理情了就可以免责的观点是错误的, 本案中深则市国土规划局的有关行为明显符合行政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了行 政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暗:责任,但由于此案属围家行政赌偿,且涉案金额巨大,案情 又十分复桑,面在此之前中国内地赢得国家路楼的案件金额又大多微平其微。因此,作为新 中国成立以米最大一宗国家行或赔偿案的结案,本案在中国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此案审理历时六年多,最锋,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高领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均确认了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国家略儒责任,这起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果 程碑《Milestone)
这里的“违法”,包括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 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含显失公正)以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况。可见,这里的“违法”, 不仅包括程序上的违法,而且包括实体上的违法;不仅包括形式上的违法,而且包括实质上 的违法。那种认为只要按法定程序办事,处理错了就可以免责的观点是错误的。 本案中深圳市国土规划局的有关行为明显符合行政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了行 政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由于此案属国家行政赔偿,且涉案金额巨大,案情 又十分复杂,而在此之前中国内地赢得国家赔偿的案件金额又大多微乎其微。因此,作为新 中国成立以来最大一宗国家行政赔偿案的结案,本案在中国司法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此案审理历时六年多,最终,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高级人民法院两审法院均确认了 深圳市规划国土局的国家赔偿责任,这起案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 程碑(Milest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