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达永菊诉申朝性拆复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琴求略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达水菊。 被告:申朝伦。 1974年元月,达永菊与被告申朝俭之子申贵德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5年,于 1979年随夫中贵德到西宁中贵德单位共同生活,198年9月,达水菊、中贵德、中初径商 议,在原籍互助县红雀子沟乡小泰村办一个小卖部,由达水菊经营,以解决达水菊和女儿的 生活。此后,由申朝橙以达水菊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眼行贷款5999元。达 水菊夫妇利用5999元贷款建房4间,购置了货物,建房中用了中朝检家的畅树3棵,旧窗 户两聊。房建好后。达水菊开小卖部进行轻营。191年11月1日,中朝俭因向达水菊索要 小卖部土地使用证,双方发生纠纷,申朝俊手持木棍和他人将小卖部中的部分商品、相台表 璃、M红等聪毁。同年11月24日,达水菊因与申贵德不和。双方在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人民 政府白愿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证上载明小卖部4间房归达水菊所有。离 娇后,中朝俭得透达水敏将小卖部卖给他人,即以小卖部是大家庭共有财产,自己是共有 人之一为名,于同年1山月28日将小卖部4间房的屋项城去,并将门一刚、窗户三副、大梁 两根、偏条16根,橡子6根、货架相台各3组、玻南砖13块拉回自己家中。 对此,达水菊以申朝俭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理由,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要求中朝橙 归还拉走的财产,修复4间房屋。并赔偿梭腰损的财产损失。 申朝俭料称,小卖部是我门共同商议办起的,士地审批、办理营业执盟和向银行货款, 都是我办理的。小卖部4间房屋属家庭共同时产,不是达水菊个人财产。 [审判] 助县人民法院因中解检退休前系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故将案件移送给海东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 海东地区中领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小卖都房屋4间,在互助县红崖 子沟乡人民政府额发的达水第与巾贵德的离娇证书上,明确载明归达水菊所有。巾朝俊将该 4间房屋项及门窗折除,其行为侵纪了达水菊的合法权盛,应负赌偿责任。达水菊请求申朝 径赌偿愿损的货物,以及中朝径追要部分货款的要求,因当时达水菊尚来离婚,与中朝位未 分家另过,属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美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七》项之规定,海东
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达永菊。 被告:申朝俭。 1974 年元月,达永菊与被告申朝俭之子申贵德结婚。婚后与公、婆共同生活 5 年,于 1979 年随夫申贵德到西宁申贵德单位共同生活。1988 年 9 月,达永菊、申贵德、申朝俭商 议,在原籍互助县红崖子沟乡小寨村办一个小卖部,由达永菊经营,以解决达永菊和女儿的 生活。此后,由申朝俭以达永菊名义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银行贷款 5999 元。达 永菊夫妇利用 5999 元贷款建房 4 间,购置了货物。建房中用了申朝俭家的杨树 3 棵,旧窗 户两副。房建好后,达永菊开小卖部进行经营。1991 年 11 月 1 日,申朝俭因向达永菊索要 小卖部土地使用证,双方发生纠纷,申朝俭手持木棍和他人将小卖部中的部分商品、柜台玻 璃、醋缸等砸毁。同年 11 月 24 日,达永菊因与申贵德不和,双方在互助县红崖子沟乡人民 政府自愿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证上载明小卖部 4 间房归达永菊所有。离 婚后,申朝俭得悉达永菊欲将小卖部卖给他人,即以小卖部是大家庭共有财产,自己是共有 人之一为名,于同年 11 月 28 日将小卖部 4 间房的屋顶掀去,并将门一副、窗户三副、大梁 两根、檩条 16 根,椽子 46 根、货架柜台各 3 组、玻璃砖 13 块拉回自己家中。 对此,达永菊以申朝俭侵犯其合法财产权益为理由,诉至互助县人民法院,要求申朝俭 归还拉走的财产,修复 4 间房屋,并赔偿被砸损的财产损失。 申朝俭辩称,小卖部是我们共同商议办起的,土地审批、办理营业执照和向银行贷款, 都是我办理的,小卖部 4 间房屋属家庭共同财产,不是达永菊个人财产。 [审判] 互助县人民法院因申朝俭退休前系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故将案件移送给海东地区中级 人民法院审理。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小卖部房屋 4 间,在互助县红崖 子沟乡人民政府颁发的达永菊与申贵德的离婚证书上,明确载明归达永菊所有。申朝俭将该 4 间房屋顶及门窗折除,其行为侵犯了达永菊的合法权益,应负赔偿责任。达永菊请求申朝 俭赔偿砸损的货物,以及申朝俭追要部分贷款的要求,因当时达永菊尚未离婚,与申朝俭未 分家另过,属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四)、(七)项之规定,海东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2年19月4日判决:中朝径将拆去的达水菊所有的4间房的屋项材 料、门窗全部题还给达水菊。并赔饶推修费99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对此判决,达水萄、申朝伦均不服,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达水菊上诉称,一审判赔整99元维修费不足以弥补损失。中朝伦抢去的货架、柜台, 酸璃来列,申朝径雕毁的商品价值1499余元来予赔偿,这些是我和中贵德的财产,不属于 家庭共同财产。 申朝俭上诉称,小卖部属家庭共同财产,达水菊与申贵德离师时,登记日达水第所有, 未经他同意,不应判自达水菊,拆去的木材属于自己应有的部分,是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采取的紧急错施。 青询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达水菊、中贵德结婚后,显与申朝俭夫妇共同生话, 但到19?9年,达水菊随申贵德生,即在经济上与申朝俭互相没有米往。小卖部创办过程 中,中朝径虽然帮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及贷款,但并未投入资金。畅树3棵和 窗户两副系对儿子、儿您的赠予。小卖部房屋属达水菊、中贵德的共同财产。中阴俭饮同他 人肆意睡级商品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达水菊与申贵德离婚后,婚据登记机关己 明确将小卖部归达水菊个人所有,申朝俭仍揭房项。拆门窗,严重侵犯了达水菊的合法财产 权利,中朝俭应负一切赌楼责任。中朝径上诉理由不足,不子采纳。罩审判决只赔偿推修费 99元,不足以弥补达水菊的规失,达水菊的上诉理由充足,应予采纳。服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大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子1992年12月25日判快:一、撤的一审判决:二、申朝检 返还给达水菊大梁2根、棉条16根、橡子41根、门1副、窗户3副、柜台3组,玻璃砖 13块:三、申朝俭黯偿雕毁达水菊小卖部商品凝失799元,房屋重修费用损失1399元,共 计29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交付完毕。 [评析] 本案申朝橙认为双方争议的小卖都4间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得如达水菊欲将小卖 部出卖后,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理由。前去拆除房屋项。拿走木料、门、窗,并认为是 采取紧总措蓝。这种理由是否成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小卖部4间房屋是否家庭共有财产。申朝险认为小卖部的创协,是他帮助办理的 土地使用证,营业执愿和根行贷款。因而建成的4阿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但从事实上看: 小卖部的创办,目的是福助达水菊和女儿解决生活问愿,又是在达水菊夫妇与中朝检夫妇分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19 月 4 日判决:申朝俭将拆去的达永菊所有的 4 间房的屋顶材 料、门窗全部返还给达永菊,并赔偿维修费 599 元,判决生效后一次付清。 对此判决,达永菊、申朝俭均不服,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达永菊上诉称,一审判赔偿 599 元维修费不足以弥补损失。申朝俭抢去的货架、柜台、 玻璃未判,申朝俭砸毁的商品价值 1499 余元未予赔偿,这些是我和申贵德的财产,不属于 家庭共同财产。 申朝俭上诉称,小卖部属家庭共同财产,达永菊与申贵德离婚时,登记归达永菊所有, 未经他同意,不应判归达永菊。拆去的木材属于自己应有的部分,是本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时采取的紧急措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达永菊、申贵德结婚后,虽与申朝俭夫妇共同生活, 但到 1979 年,达永菊随申贵德生活,即在经济上与申朝俭互相没有来往。小卖部创办过程 中,申朝俭虽然帮助办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及贷款,但并未投入资金。杨树 3 棵和旧 窗户两副系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小卖部房屋属达永菊、申贵德的共同财产。申朝俭伙同他 人肆意砸毁商品等,是严重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达永菊与申贵德离婚后,婚姻登记机关已 明确将小卖部归达永菊个人所有,申朝俭仍揭房顶,拆门窗,严重侵犯了达永菊的合法财产 权利,申朝俭应负一切赔偿责任。申朝俭上诉理由不足,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只赔偿维修费 599 元,不足以弥补达永菊的损失,达永菊的上诉理由充足,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之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1992 年 12 月 26 日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申朝俭 返还给达永菊大梁 2 根、檩条 16 根、椽子 44 根、门 1 副、窗户 3 副、柜台 3 组,玻璃砖 13 块;三、申朝俭赔偿砸毁达永菊小卖部商品损失 799 元,房屋重修费用损失 1399 元,共 计 2999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交付完毕。 [评析] 本案申朝俭认为双方争议的小卖部 4 间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在得知达永菊欲将小卖 部出卖后,以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理由,前去拆除房屋顶,拿走木料、门、窗,并认为是 采取紧急措施。这种理由是否成立,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小卖部 4 间房屋是否家庭共有财产。申朝俭认为小卖部的创办,是他帮助办理的 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和银行贷款,因而建成的 4 间房屋属家庭共有财产。但从事实上看, 小卖部的创办,目的是帮助达永菊和女儿解决生活问题,又是在达永菊夫妇与申朝俭夫妇分

开生活以后:各种手续虽是申朝检助办理的,但是以达水名义办理的,申中朝位并未投入 资金:小卖部也是达永菊经营的。因此,申们俭对小卖部的创办和经营,仅是一种帮助行为 并且是当时的家庭关系上的一种助行为,并不因此而产生权利求。所以,该小卖部 间房尽,应属达永菊、申贵德夫妻共有财产,而不属于达永堕夫妇与申胡俭夫妇共有之家 财产。又,建这4间房时。的用了申朝伦家中杨树3根。旧商户两副。建好的4间房是否网 此就算是家庭共有财产呢?应该看到,父丹(公婆)对儿子、儿忽建小家定另过。给子一定 的财物,在性质上是无偿赠予双方除有明确定外,不能因一方接受有另一方的财物,另 ·方就对所形成的财产享有权利。 第二,小实部4间房层属达永效、申册德大共有,双方离时经过协,该4间房园 门达水菊所有,并记我在权利机关发给的离婚证上,这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法定形式 中朝俭如果对4问房屋屈达永菊、中贵德夫妻共有有不同意见,皮向达永菊、中贵德主张杨 利,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在所有权归属问圈没有解决之前,申朝伦无权自行采取所滑“紧 急措施”,损坏争收标的物。即使该争议房屋是家庭共有影产,申胡位也无权采取所谓“紧 急措”来损坏房星,因为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完整权的侵犯。 基于上述两点,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申朝怡的行为恨忽了达永菊的合法财产权利,并 应承担赔绘贵任,是合适的。 但是。由于达永菊的诉论请求中不仅包括4间房屋损害的略侯请求,还包括有其与申贵 德夫麦关系行续期间小卖部商品被申朝位短毁的赔偿请求:申朝检关于小实部4间房属家庭 共同财产的主张(反诉)也涉及到申责德的利益。故申责德在本案中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法院应告知其诉逊的发生,并由其决定是否参加诉论。这样,才能理啊关系,准确 定性处理
开生活以后;各种手续虽是申朝俭帮助办理的,但是以达永菊名义办理的,申朝俭并未投入 资金;小卖部也是达永菊经营的。因此,申朝俭对小卖部的创办和经营,仅是一种帮助行为, 并且是当时的家庭关系上的一种帮助行为,并不因此而产生权利请求。所以,该小卖部 4 间房屋,应属达永菊、申贵德夫妻共有财产,而不属于达永菊夫妇与申朝俭夫妇共有之家庭 财产。又,建这 4 间房时,曾用了申朝俭家中杨树 3 根,旧窗户两副,建好的 4 间房是否因 此就算是家庭共有财产呢?应该看到,父母(公婆)对儿子、儿媳建小家庭另过,给予一定 的财物,在性质上是无偿赠予。双方除有明确约定外,不能因一方接受有另一方的财物,另 一方就对所形成的财产享有权利。 第二,小卖部 4 间房屋属达永菊、申贵德夫妻共有,双方离婚时经过协商,该 4 间房屋 归达永菊所有,并记载在权利机关发给的离婚证上,这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一种法定形式。 申朝俭如果对 4 间房屋属达永菊、申贵德夫妻共有有不同意见,应向达永菊、申贵德主张权 利,并通过法定程序解决。在所有权归属问题没有解决之前,申朝俭无权自行采取所谓“紧 急措施”,损坏争议标的物。即使该争议房屋是家庭共有财产,申朝俭也无权采取所谓“紧 急措施”来损坏房屋,因为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共有人共有财产完整权的侵犯。 基于上述两点,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申朝俭的行为侵犯了达永菊的合法财产权利,并 应承担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但是,由于达永菊的诉讼请求中不仅包括 4 间房屋损害的赔偿请求,还包括有其与申贵 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小卖部商品被申朝俭砸毁的赔偿请求;申朝俭关于小卖部 4 间房属家庭 共同财产的主张(反诉)也涉及到申贵德的利益。故申贵德在本案中是有部分独立请求权的 第三人,法院应告知其诉讼的发生,并由其决定是否参加诉讼。这样,才能理顺关系,准确 定性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