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玉梅诉张光军解除健母子权利文务关系案 【案情】 原告:越玉梅,女,54岁,农民。 被告:张光军,男,25岁,农民。 张光军生母去世后,其父张克孝于1978年与原告赵玉梅结婚,当时张光军年仅5岁, 即随父与赵玉梅共同生話,赵玉梅承担了抚养张光军的文务,但张光军在结婚成家后,不仅 不对赵玉梅尽雕养文务,反而经常辱骂,欧打赵玉梅。致使双方关系恶化。经多次调解无效, 赵玉将在与张光军之父仍存在婚州关系的情况下,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 与张光军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张光军偿付收养期间地为也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万元: 被告张光军答得称:赵玉梅将我抚养长大成人,尽了一个母亲的义务,这是事实。现双 方之制阀矛盾,主要是我不尽赠养义务,这是我的错误。自我们之间已形成拟制血来关系, 不能解除继母子关系。 【事判】 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玉将白1978年开始抚养张光军以来,为张光军支出的 生活贵为7580元、教育费为2250元. 获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按告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被告典有赠养原告的义务。现被 告经常辱骂、甚至欧打原告,致使双方关系悉化,且经测解难以维持收养关系。原告竖决要 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依法解除。棱告成年之后不仅不尽赠养义务,反面由特原告,被告应支 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于1996年5月20日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同的收养关系。 二、被告补楼原告生活贵7580元、教有贵2250元,共计9830元. 张光军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量销原判,维持雅母子美系。 在二审串理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玉情与张光军维续维持雕母子美系。 二、素光军付给赵玉梅2250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199%年8月15日制发了调解书。 【评析】
赵玉梅诉张光军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案 【案情】 原告:赵玉梅,女,54 岁,农民。 被告:张光军,男,25岁,农民。 张光军生母去世后,其父张克孝于 1978 年与原告赵玉梅结婚,当时张光军年仅5岁, 即随父与赵玉梅共同生活,赵玉梅承担了抚养张光军的义务。但张光军在结婚成家后,不仅 不对赵玉梅尽赡养义务,反而经常辱骂、欧打赵玉梅,致使双方关系恶化。经多次调解无效, 赵玉梅在与张光军之父仍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向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 与张光军之间的收养关系,并要求张光军偿付收养期间她为他支付的生活费、教育费 1 万元。 被告张光军答辩称:赵玉梅将我抚养长大成人,尽了一个母亲的义务,这是事实。现双 方之间闹矛盾,主要是我不尽赡养义务,这是我的错误。但我们之间已形成拟制血亲关系, 不能解除继母子关系。 【审判】 获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赵玉梅自 1978 年开始抚养张光军以来,为张光军支出的 生活费为 7580 元、教育费为 2250 元。 获嘉县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被告负有赡养原告的义务。现被 告经常辱骂、甚至欧打原告,致使双方关系恶化,且经调解难以维持收养关系,原告坚决要 求解除收养关系,应依法解除。被告成年之后不仅不尽赡养义务,反而虐待原告,被告应支 付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及教育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之 规定,于 1996 年5月 20 日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收养关系。 二、被告补偿原告生活费 7580 元、教育费 2250 元,共计 9830 元。 张光军不服此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判,维持继母子关系。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赵玉梅与张光军继续维持继母子关系。 二、张光军付给赵玉梅 2250 元。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于 1996 年 8 月 15日制发了调解书。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雏子女间,不得虚特成歧视。 继父或雕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 定。”雅父母和整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成者父母离婚后另 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烟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一是名分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赠养扶助的义 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他(她)们相互同纯为烟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 务关系。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维子女尚未成年,与候父或候母生活在一起,膝父或母 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蜗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推父或潍母和 受其抚养敦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树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提定”的规定,这 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三是收养型。即维父或 燃母依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维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 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 除,是一种因收养率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美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美系。 我国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莲父母与燃子女之间为报制血亲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爆 子女与胜父母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防止店特和遗弃,促使家庭团结和睦。本案中, 赵玉椅和素光军就是基于相互间存在的抚养事实而产生有形成抚养美系的维母子关系。现张 光军己经长大成人,本应尽赡养继母赵玉梅的义务。但其不仅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反而经 常辱骂、欧打赵玉梅,致使继母子关系恶化。经赵玉将请求,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调解或 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雕母子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张光军承担赵玉梅晚年的生活费用。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是一玫的。但就如何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 是解除收养美系,还是解除形成抚养美系的维厚子间的权利文务美系,两级法院的认倪遇然 不同。一审法院以赵玉梅抚育了张光军为据,认定赵、张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与事实不符, 混涌了形成抚养关系的滋父母子女关系与雅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界限。赵,张之间不存在收养 和被收养的事实,不具备构成收养关系的条作,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解除收养关 系”,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快,适用法律情 羡。二审法院基于赵,张之间存在的抚养事实。认定双方为形成抚养关系的推母子关系,在 白愿、合法的琴健上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正确的。 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州亲关系,这种名分之称,基于爆子女的生父母与雅父 母婚烟关系的存续与香而自然成立成锋止,形成抚养关系的推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 在着烟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有的事实不清失,他们之间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 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 行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种姻亲关系,但根据情况的不同,可以产生三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一是名分型。即继子女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扶助的义 务,关系松散,仅有继父母子女名分,他(她)们相互间纯为姻亲关系,双方无任何权利义 务关系。二是形成抚养关系型。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 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 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的规定,这 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三是收养型。即继父或 继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继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 确收养了继子女,该继子女与不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生父或生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 除,是一种因收养事实而直接产生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也是法律拟制血亲关系。 我国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为拟制血亲关系,其目的在于保障继 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幼有所育,老有所养,防止虐待和遗弃,促使家庭团结和睦。本案中, 赵玉梅和张光军就是基于相互间存在的抚养事实而产生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现张 光军已经长大成人,本应尽赡养继母赵玉梅的义务,但其不仅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反而经 常辱骂、欧打赵玉梅,致使继母子关系恶化。经赵玉梅请求,人民法院可视具体情况调解或 判决解除他们之间的继母子权利义务关系,并由张光军承担赵玉梅晚年的生活费用。 本案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是一致的。但就如何确定案由和适用法律, 是解除收养关系,还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两级法院的认识迥然 不同。一审法院以赵玉梅抚育了张光军为据,认定赵、张之间已构成收养关系,与事实不符, 混淆了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界限。赵、张之间不存在收养 和被收养的事实,不具备构成收养关系的条件,一审法院将本案的案由确定为“解除收养关 系”,定性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判决,适用法律错 误。二审法院基于赵、张之间存在的抚养事实,认定双方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在 自愿、合法的基础上主持调解,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是正确的。 名分型继父母子女关系仅存在着姻亲关系,这种名分之称,基于继子女的生父母与继父 母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而自然成立或终止。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即存 在着姻亲关系,也存在着抚养关系,继子女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事实不能消失,他们之间已

形成的权利复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品诉要求解豫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 民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本案中,赵玉梅与张光军生父的娇螺关系仍然存 铁,赵与张的名分之称和纯烟亲关系自然存在,赵诉论请求的实质是解除其与张已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即使准许,在法律文书中也应写明解除其“继母子之间已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面非推母子的名分之称和纯侧亲关系。二市调解书主文“维持雅母子关系”的 写法欠买,应当写为“推持胜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扇”,才为确切。 责任编铜按: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收养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原、技告之间已构成收养美 系,風然不符合事实,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箧父母与维子女之间如解除 这种关系,不能不说是其遇到的法律难题: 由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维父母与雕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娇细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 有关线定,故和收养关系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阿的关系一样,月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 律报制血亲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 行为解除,放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弱也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 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雕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 整收养关系的法律烧范,雅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测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 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型收养法的规定精神来处理这类纠粉,而不是 适用。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处理本案是不当的
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 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本案中,赵玉梅与张光军生父的婚姻关系仍然存 续,赵与张的名分之称和纯姻亲关系自然存在,赵诉讼请求的实质是解除其与张已形成的权 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即使准许,在法律文书中也应写明解除其“继母子之间已形成的权利 义务关系”,而非继母子的名分之称和纯姻亲关系。二审调解书主文“维持继母子关系”的 写法欠妥,应当写为“维持继母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才为确切。 责任编辑按:一审法院在没有认定收养事实的情况下,认定原、被告之间已构成收养关 系,虽然不符合事实,但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如何解除 这种关系,不能不说是其遇到的法律难题。 由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 有关规定,故和收养关系下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一样,同为法律拟制血亲关系。法 律拟制血亲关系即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成立,也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和法律 行为解除,故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也可以解除。收养法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 件,这个解除条件也应当是解除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条件。但因收养法只是调 整收养关系的法律规范,继父母子女关系不由其调整,故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形成抚养关系 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的条件的情况下,可参照收养法的规定精神来处理这类纠纷,而不是 适用。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收养法的规定处理本案是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