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率东辉、郑兆本诉藤世军等篷承纠粉案 原告:谢东辉,女,50岁。 单告:郑光木,男,60岁,谢东辉之夫。 上列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的金棱。 被告:陈世军,男,43岁。 被告:陈秀英,女,46岁。 被告:陈瑞玉,女,33岁. 敲告:陈世忠,男,37岁。 上列被告住陕西省西发市孟家巷。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为与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纠纷一案,向陕西 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诉称,女儿那萍1985年经丽友介绍与核告之弟陈量杰相识,不久 相爱,感情很好。郑掌从1987年1月起就帮助陈世杰料理家务并同居,至1989年4月11 日2人被害死亡,己形成事实上的夫麦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 冰箱、豪音机,豪象机,洗农机等日常生活用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整承女儿郑原的速 产。 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料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娇登 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现2人不幸核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世杰的个 人财产,不属夫委共同财产。陈世杰的遗产冢告无权维承。 肆林区人民法晚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分别系被继承人郑弹的父母。被 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分别系技维承人陈世杰的兄姐。郑草、陈世杰从1987 年【月起。即以夫麦名义公开问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世态 生前信件等书证证明。199年4月1】日夜,郑牌、陈世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郑弹、陈世杰 死亡后,道有存款及现金12810元,债权1万元,彩电2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 投影机、电风扇各1台,金项随1条及家具、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遵产,经西安市公安局核 查后,由核告保管, 还查明,弹生翰系西安市秣酸盐制品厂车间会计,1964年4月0日出生,与陈世杰 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3周岁,无配偶。陈世本生前系个体工商户,1961年6月22日出生
谢东辉、郑兆本诉陈世军等继承纠纷案 原告:谢东辉,女,50 岁。 原告:郑兆本,男,60 岁,谢东辉之夫。 上列原告住陕西省西安市胡家庙冶金楼。 被告:陈世军,男,43 岁。 被告:陈秀英,女,46 岁。 被告:陈瑞玉,女,33 岁。 被告:陈世忠,男,37 岁。 上列被告住陕西省西安市孟家巷。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为与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纠纷一案,向陕西 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谢东辉、郑兆本诉称,女儿郑萍 1985 年经朋友介绍与被告之弟陈世杰相识,不久 相爱,感情很好。郑萍从 1987 年 1 月起就帮助陈世杰料理家务并同居,至 1989 年 4 月 11 日 2 人被害死亡,已形成事实上的夫妻关系。在此期间,两人共同劳动,先后购置了彩电、 冰箱、录音机、录象机、洗衣机等日常生活用品。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女儿郑萍的遗 产。 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原告之女与其弟陈世杰生前未进行结婚登 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其同居是非法的。现2人不幸被害死亡,所遗财产是陈世杰的个 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陈世杰的遗产原告无权继承。 碑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分别系被继承人郑萍的父母。被 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分别系被继承人陈世杰的兄姐。郑苹、陈世杰从 1987 年 1 月起,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并购置生活用具。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陈世杰 生前信件等书证证明。1989 年 4 月 11 日夜,郑萍、陈世杰在家中被害死亡。郑萍、陈世杰 死亡后,遗有存款及现金 12810 元,债权 1 万元,彩电 2 台,冰箱、洗衣机、收录机、电视 投影机、电风扇各 1 台,金项链 1 条及家具、生活日用品等。以上遗产,经西安市公安局核 查后,由被告保管。 还查明,郑萍生前系西安市硅酸盐制品厂车间会计,1964 年 4 月 20 日出生,与陈世杰 同居生活时已年满 23 周岁,无配偶。陈世杰生前系个体工商户,1961 年 6 月 22 日出生

与郑弹同居生活时已年满26具岁,无配偶。郑牌与陈世本共同生活期间,未生有子女。陈 量杰的父亲陈先民、母亲吴兰花已分别于1977年、1982年去世。 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师登记而以夫费名文同 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斯烟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 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 师州。郑律与陈世态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麦名义同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且符合结婚的法 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娟。根据上述规定,郑萍,陈世杰在同居期间的财产, 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谢东辉、郑兆本系被潍承人郑荐的潍承人,依盟《中华人民共和 国饿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线定,有权候承郑津的那部分道产。被雅承人陈世杰的父母均已 死亡,无子女,依删上述规定,其速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 忠继承。被告陈世军、陈秀莫,陈瑞玉,陈世出精称。郑萍、陈世杰家中财产全部属陈世态 个人所有,董据不足,不子认定。但海障与陈世杰同居生话时间短,共具财产中较多系其与 郑萍同居前所有,故其灌承人应适当多分。据此,1989年1山月27目。西安市碑林区人民 法院判快: 一、原告谢东辉、那兆本膝承被雕承人郑弹道产传权人民币6000元、“夏普”20彩电 1台、棱面4条、毛巾被1条。 二、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被雅承人陈世杰道产人民币16810元, 影电、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电视投影机、金项链及生活用具等共0余件, 第一审宜判后,原告谢东解、郑光本以原审判决分割郑萍、陈世杰遗产不合理,未体现 权利文务相一致的原则为由,向碳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除第一市查明的事实外,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郑萍、 陈世杰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整定结论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同先于郑萍分钟左右。还 查明,郑牌、陈世杰被害后,上诉人谢东辉,那兆本与被上诉人陈世军等4人共同出资并主 持了丧事,被上诉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弹为“弟螅”。陈世杰生前做被上诉人阵瑞玉人 民币1000元未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弹、陈世杰生前以夫委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娇烟, 应视为夫麦关系,其附产应为夫麦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鞋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开始。”第十条第二咸找定:速产雅承,在“维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序维承人不雅承。没有第一顺序维承人维承封,由第二顺序雕承人雕承。”陈量杰死亡在郑
与郑萍同居生活时已年满 26 周岁,无配偶。郑萍与陈世杰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陈 世杰的父亲陈先民、母亲吴兰花已分别于 1977 年、1982 年去世。 碑林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1986 年 3 月 15 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 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 婚姻。郑萍与陈世杰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达两年之久,且符合结婚的法 定条件,其婚姻关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根据上述规定,郑萍、陈世杰在同居期间的财产, 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谢东辉、郑兆本系被继承人郑萍的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有权继承郑萍的那部分遗产。被继承人陈世杰的父母均已 死亡,无子女,依照上述规定,其遗产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 忠继承。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辩称,郑萍、陈世杰家中财产全部属陈世杰 个人所有,证据不足,不予认定。但郑萍与陈世杰同居生活时间短,共同财产中较多系其与 郑萍同居前所有,故其继承人应适当多分。据此,1989 年 11 月 27 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 法院判决: 一、原告谢东辉、郑兆本继承被继承人郑萍遗产债权人民币 6000 元、“夏普”20 彩电 1 台、被面 4 条、毛巾被 1 条。 二、被告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继承被继承人陈世杰遗产人民币 16810 元、 彩电、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电视投影机、金项链及生活用具等共 30 余件。 第一审宣判后,原告谢东辉、郑兆本以原审判决分割郑萍、陈世杰遗产不合理,未体现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为由,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除第一审查明的事实外,又查明,据公安机关对郑萍、 陈世杰被杀害时间出具的法医鉴定结论证实,陈世杰的死亡时间先于郑萍 20 分钟左右。还 查明,郑萍、陈世杰被害后,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与被上诉人陈世军等 4 人共同出资并主 持了丧事,被上诉人送的花圈上称被害人郑萍为“弟媳”。陈世杰生前借被上诉人陈瑞玉人 民币 1000 元未还。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郑萍、陈世杰生前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已形成事实婚姻, 应视为夫妻关系,其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 开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遗产继承,在“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 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陈世杰死亡在郑

萍之前约0分钟。依盟壁承法的规建,陈世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维承人郑草整 承。郑萍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谢东解、郑兆本推承。 陈世杰所遗衡务,由谢东辉、郑兆本用所得遗产清偿。陈量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 忠系陈世杰的第二顺序法老雅承人,无权雅承陈世杰的遗产。但是,陈世军等4核上诉人, 对陈世杰生前有一定扶助,陈世本,郑萍死亡后,与上诉人共同办理了丧事,依膳继乐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也们适当的遗产。原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 予改判。据此,该就于19羽1年3月19日判决: 一、撞销第一市判决。 二,分给被上诉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思每人2000元。 三、上诉人谢东辉、海光本维承其余全都遗产: 四、上诉人谢东昂,郑光本在本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给付陈世本欠陈瑞玉债务1000 元
萍之前约 20 分钟,依照继承法的规定,陈世杰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郑萍继 承。郑萍死亡后,其遗产应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即本案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继承。 陈世杰所遗债务,由谢东辉、郑兆本用所得遗产清偿。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 忠系陈世杰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陈世杰的遗产。但是,陈世军等4被上诉人, 对陈世杰生前有一定扶助,陈世杰、郑萍死亡后,与上诉人共同办理了丧事,依照继承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 予改判。据此,该院于 1991 年 3 月 19 日判决: 一、撤销第一审判决。 二、分给被上诉人陈世军、陈秀英、陈瑞玉、陈世忠每人 2000 元。 三、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继承其余全部遗产; 四、上诉人谢东辉、郑兆本在本判决生效后 1 个月内一次给付陈世杰欠陈瑞玉债务 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