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健华等五人诉王妆范难承纠纷案 原告:王健华,男,48岁,员,居住香港。 原告:王强华,男,52岁,眼工,居住上海 原告:王绮华,女,49岁,教师,居住上海。 原告:王舜华,女,46岁,职工,居住上海. 原告:王友华,女,43岁,无业,店住香港 被告:王汝范,女,58岁,离休教师,居住深圳。 第三人:王音,女,35岁,教师,居住香港. 原告王健华、王强华,王精华,王舜华、王友华因与被告王汝范和第三人王音发生藻承 纠粉,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王汝范因看中被藤承人王家宁的财产面与其结师。婚后,被告经常鸡待 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病时也不送医院治疗,任其在家中总受痛苦。直至被推承人病危时, 被告才通知原告王健华。当王健华接核雅承人去香港治疗时,核告趁机从王醒华处拿走被继 承人存放在香港的保险箱上的钥匙,取走被能承人的现金、取票。在被雕承人死亡后,被告 又将被继承人婚前南置的4处房产占用或出相,当原告与其协商继承之事时,被告不予理眠, 准备长期独占原告应得之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丧失其噻承权,被雅承人的全部道产 以及敲告出租速产房屋所得之收益应由原告继承。棱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及第三人料称:原告论争之财产中,有被推承人王家宁生前赠与被告以及王家宁和 第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这部分财产不是王家宁的遗产。另外,王家宁在与按告结婚后, 才归还婚前购房贷款,应视为用夫麦共同财产归还了个人货款,应当在道产中扣还。被告不 反对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家宁的速产。但是,各源告均具有赡养能力与条件,长 期以来对王家宁没有承担过任何赠养义务,因此候承道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被告与王家宁 登记结婚,在王家宁晚年与其共同生活,相依为角,相酸如宾,不仅应作为第一顺序维承人 雅承王家宁的产,依法还应多分。在王家宁晚年路于孤熟和源倒之时,只有第三人出于人 道主文每月给王家宁500元港币作为生活费。被告与王家宁结婚后,第三人及其弟王鸣作 为王家宁的推子女,承担了对王家宁的赠养义务,因此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速产。 深别巾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容王醒华、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王友华均 系被维承人王家宁与前麦的婚生子女。1989年7月,王家宁与被告王汝范再婚,婚后无 子女。第三人王音及其弟王鸣,均是王汝范与前夫的婚生子女。王音于1986年7月迁至
王健华等五人诉王汝范继承纠纷案 原告:王健华,男,48岁,职员,居住香港。 原告:王强华,男,52岁,职工,居住上海。 原告:王绮华,女,49岁,教师,居住上海。 原告:王舜华,女,46岁,职工,居住上海。 原告:王友华,女,43岁,无业,居住香港。 被告:王汝范,女,58岁,离休教师,居住深圳。 第三人:王音,女,35岁,教师,居住香港。 原告王健华、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王友华因与被告王汝范和第三人王音发生继承 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王汝范因看中被继承人王家宁的财产而与其结婚。婚后,被告经常虐待 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病时也不送医院治疗,任其在家中忍受痛苦。直至被继承人病危时, 被告才通知原告王健华。当王健华接被继承人去香港治疗时,被告趁机从王健华处拿走被继 承人存放在香港的保险箱上的钥匙,取走被继承人的现金、股票。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被告 又将被继承人婚前购置的4处房产占用或出租。当原告与其协商继承之事时,被告不予理睬, 准备长期独占原告应得之财产。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丧失其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以及被告出租遗产房屋所得之收益应由原告继承,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原告讼争之财产中,有被继承人王家宁生前赠与被告以及王家宁和 第三人共同出资购置的房产,这部分财产不是王家宁的遗产。另外,王家宁在与被告结婚后, 才归还婚前购房贷款,应视为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了个人贷款,应当在遗产中扣还。被告不 反对原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王家宁的遗产。但是,各原告均具有赡养能力与条件,长 期以来对王家宁没有承担过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继承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被告与王家宁 登记结婚,在王家宁晚年与其共同生活,相依为命,相敬如宾,不仅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王家宁的遗产,依法还应多分。在王家宁晚年陷于孤独和潦倒之时,只有第三人出于人 道主义每月给王家宁500元港币作为生活费。被告与王家宁结婚后,第三人及其弟王鸣作 为王家宁的继子女,承担了对王家宁的赡养义务,因此均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健华、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王友华均 系被继承人王家宁与前妻的婚生子女。1989年7月,王家宁与被告王汝范再婚,婚后无 子女。第三人王音及其弟王鸣,均是王汝范与前夫的婚生子女。王音于1986年7月迁至

香港定因,王鸣于1989年2月去日本面学。1991年6月1日,王家宁在香港病故, 因未面遗,原告为与核告为分割遗产发生纠粉,诉至法院, 被雕承人王家宁于1985年购买深圳市建设路德兴大厦第二隆16楼D单元房产一 套,现价值港币210903元。1987年T月,王家宁期买深圳市人民南路海丰苑衡山 阁第一栋15棱日单元房产一套,现价值港币316031元,问年了月30目把该房产一 半产权通过公证赠与被告王改范。1988年4月,王家宁与第三人王音共同贷款购买深圳 市华桥戴东方花同别墅第一座二楼B单元房产一套,现价值港币1010907元,同时还 购买东方花园别型第二座二棱E单元房产一套,现价值港币1035146元,买房时贷款 港币60万元。己由王家宁和王音共同修还。 被承人王家宁与被告王汝蔻娇后居住在东方花同别墅第一座二楼B单元,在此期间购 置了三菱牌冷气机4台,珠江牌钢琴1架。日立牌20英寸彩色电祝机1台和电话机1部等 家庭用具。东方花园别瑟第二座二棱E单元房产从1991年3月1日至1992年1月3 0日出租,每月粗金港币400元,由王汝蔻收取。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健华、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王友华都是被灌 承人王家宁的亲生子女,被岩王汝范是王家宁的妻子,依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 条第一款和勇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均为王家宁的第一顺序算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 所诉王改范虚特王家宁,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以及王汝范提出原告不尽脸养义务,应当不 分或少分速产的主张,均因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依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支持。第三人和代骨其弟王鸣要求作为王家宁的继子女继承速产一节, 因在王家宁与王汝范结婚前,2人就已去香港和日本居住,且没有足够证据证实2人与王家 宁之同已形成扶养美系,依题襟承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成为王家宁的膝承人。 被告王汝范于1989年7月与棱推承人王家宁结婚,婚后购置的冷气机、电话机、钢 琴、彩色电视机等家庭用具和从1991年3月1日至同年6月1日出租房凰收取的租金。 是夫麦关系存续期阿所得的财产,依鹏《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斯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为夫菱共月财产,其中一率产权白王家宁所有。王汝范与王家宁结如时间较复,婚后一直 在家体息,没有从事经营性工作,没有收入。王家宁归还婚前买房的货款时,是动用自己在 香港帐户上的资金。这部分贤金是王家宁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海卡 菊衡山阁一栋15楼H单元房产一套,王家宁购买后已将其中一半产权经过公证赠与王汝 范,该赠与行为有效,王家宁只对另一半房产拥有所有权。东方花园别髮第一座二楼B单元: 第二座二楼E单元房产2套,均是王家宁与第三人王音共同出货购买,王家宁有一半产权
香港定居,王鸣于1989年2月去日本留学。1991年6月1日,王家宁在香港病故, 因未留遗嘱,原告为与被告为分割遗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被继承人王家宁于1985年购买深圳市建设路德兴大厦第二座16楼D单元房产一 套,现价值港币210903元。1987年7月,王家宁购买深圳市人民南路海丰苑衡山 阁第一栋15楼H单元房产一套,现价值港币316031元,同年7月30日把该房产一 半产权通过公证赠与被告王汝范。1988年4月,王家宁与第三人王音共同贷款购买深圳 市华侨城东方花园别墅第一座二楼B单元房产一套,现价值港币1010907元,同时还 购买东方花园别墅第二座二楼E单元房产一套,现价值港币1035146元,买房时贷款 港币60万元,已由王家宁和王音共同偿还。 被继承人王家宁与被告王汝范婚后居住在东方花园别墅第一座二楼B单元,在此期间购 置了三菱牌冷气机4台,珠江牌钢琴1架,日立牌20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和电话机1部等 家庭用具。东方花园别墅第二座二楼E单元房产从1991年3月1日至1992年1月3 0日出租,每月租金港币4000元,由王汝范收取。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王健华、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王友华都是被继 承人王家宁的亲生子女,被告王汝范是王家宁的妻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 条第一款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均为王家宁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原告 所诉王汝范虐待王家宁,应丧失继承权的主张,以及王汝范提出原告不尽赡养义务,应当不 分或少分遗产的主张,均因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 十四条的规定,不予支持。第三人和代替其弟王鸣要求作为王家宁的继子女继承遗产一节, 因在王家宁与王汝范结婚前,2人就已去香港和日本居住,且没有足够证据证实2人与王家 宁之间已形成扶养关系,依照继承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不能成为王家宁的继承人。 被告王汝范于1989年7月与被继承人王家宁结婚,婚后购置的冷气机、电话机、钢 琴、彩色电视机等家庭用具和从1991年3月1日至同年6月1日出租房屋收取的租金, 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产权归王家宁所有。王汝范与王家宁结婚时间较短,婚后一直 在家休息,没有从事经营性工作,没有收入。王家宁归还婚前买房的贷款时,是动用自己在 香港帐户上的资金。这部分资金是王家宁的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海丰 苑衡山阁一栋15楼H单元房产一套,王家宁购买后已将其中一半产权经过公证赠与王汝 范,该赠与行为有效,王家宁只对另一半房产拥有所有权。东方花园别墅第一座二楼B单元, 第二座二楼E单元房产2套,均是王家宁与第三人王音共同出资购买,王家宁有一半产权

上述属王家宁所有的房产,均是王家宁婚前个人财产,共值港币1391945元。王家宁 死后,这部分房产连同夫菱共同时产中属王家宁所有的财产,以及】991年6月1日王家 宁死亡后王汝范继铁收取的房屋租金,是王家宁的速产,型由5原告与按告雅承。 敲告王汝范在王家宁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直至王家宁死亡,依肌雅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多分遗产。据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人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 992年3月31日自愿达成蜘下协议: 一、座落于深圳市华桥戴东方花园别墅第二座二校E单元的房产1套,归第三人王音所 有。 二,座落于深圳市建设路德兴大厦第二座6楼D单元和人民路海丰苑衡山阔15楼H单 元的房产2套,归被告王汝范所有。 三、座落于深圳市华侨城东方花园别显第一座二楼B单元的房产1套,自原告王健华 王强华,王婚华、王乘华、王友华共有: 四、三菱牌冷气机1台、日立牌20英寸影色电视机1台、出租东方花同别瑟第二座二 棱E单元所得租金以及被告王汝范与王家宁婚后所使用的日常生活物品,均自王汝范所有。 三菱辩冷气机3台、电话机1部,珠江伸钢琴1架归原告王健序、王强华,王绮华、王乘华, 王友华共有, 五,被雕承人王家宁在香港的速产和遗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同意到香港有关部门请求 处理。 案件受理贵及财产评估贵,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各负加三分之一:
上述属王家宁所有的房产,均是王家宁婚前个人财产,共值港币1391945元。王家宁 死后,这部分房产连同夫妻共同财产中属王家宁所有的财产,以及1991年6月1日王家 宁死亡后王汝范继续收取的房屋租金,是王家宁的遗产,应由5原告与被告继承。 被告王汝范在王家宁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直至王家宁死亡,依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可以多分遗产。据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对此案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于1 992年3月31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座落于深圳市华侨城东方花园别墅第二座二楼E单元的房产1套,归第三人王音所 有。 二、座落于深圳市建设路德兴大厦第二座6楼D单元和人民路海丰苑衡山阁15楼H单 元的房产2套,归被告王汝范所有。 三、座落于深圳市华侨城东方花园别墅第一座二楼B单元的房产1套,归原告王健华、 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王友华共有。 四、三菱牌冷气机1台、日立牌20英寸彩色电视机1台、出租东方花园别墅第二座二 楼E单元所得租金以及被告王汝范与王家宁婚后所使用的日常生活物品,均归王汝范所有。 三菱牌冷气机3台、电话机1部、珠江牌钢琴1架归原告王健华、王强华、王绮华、王舜华、 王友华共有。 五、被继承人王家宁在香港的遗产和遗留的债务,双方当事人同意到香港有关部门请求 处理。 案件受理费及财产评估费,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各负担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