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朱叶 案情经过: 19的叫年9月,田水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 信,1996年2月29日,田水在参加电醚学误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箭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 条,中逢去则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水有输看纸条的行为: 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水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关 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8号通知)第3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 手上等作第行为者”的规定,认定旧水的行为是考试作鼻,根据晒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 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水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水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来给田水办理退学手 铁。田永继铁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田水的学生证丢失,未速行19的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 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水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水交的的教育 费,并为田水进行注用、发政大学生补助律贴。还安排田水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 由论文指导教师额取了学校发故的毕业设计结业贵。田水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 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AS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水在该校学习 的4年中,成锁全部合格,通过了华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 成销全班第九名。 然而198年田水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颜发毕 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深道手续。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田勇将北 京科技大学容上法院。 争议问题: 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 2、田水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 处理结果: 原告:田水,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拒发毕业证、学位证案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朱叶 案情经过: 1994 年 9 月,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 籍。1996 年 2 月 29 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 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 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 3 月 5 日按照该校《关 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 068 号通知)第 3 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 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 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 月 10 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 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 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 年 3 月,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 1995 至 1996 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 9 月,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 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 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 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 BASIC 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 的 4 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 成绩全班第九名。 然而 1998 年田永在临近毕业时,被告知不具备学籍,学校拒绝颁发毕 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学生和学校双方引起争议。田勇将北 京科技大学告上法院。 争议问题: 1、学校处分是否有效? 2、田永应该不应该拿到毕业证书? 处理结果: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 94 级学生。 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单告田水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额发毕业 正、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或诉论。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粉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 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己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 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如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领发毕业证、学位 正和办理毕业派迹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 1.为我魔发毕业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道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1 4,在校服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款。为我族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论费。 敲告辩称:原告回水违反木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 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砸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水按恩 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水办理遇学手续。给田水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 送达到田水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水的学暗已棱取消。由干田水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 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源因,造成田水在是学后仍能维线 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水莲续面在校内学习的行为: 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水的学籍己经恢复。没有学箱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 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水顺发毕业正,学位正和不办理毕业深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 法取目田水的等论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晚于199的年2月14日判决: 1.被告北京料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水领发大学本释毕业证 2.被告北烹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单告四 水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数育行成部门上报原告田 水毕业派迹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目原告田水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宜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论法第 61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吸回上诉,推持原判, 思考与互动加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 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 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 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 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 1.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 2.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3.赔偿我经济损失 3000 元; 4.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 5.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 068 号通知) 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 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 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 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 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 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 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 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1999 年 2 月 14 日判决: 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 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 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 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 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 61 条第(一)项的规定,于 1999 年 4 月 26 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思考与互动:

1.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行成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被判殿诉最主要原因何在? 教师评析: 这里限于评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 在我国,与国外一样,行政尘体一般由行政机关相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载体 这与其说是因为它们是国家行或机关,不如说是因为国家立法机关一般总是把国家的行政眼 权赋予给行政机关,而不是套行政机关, 前面说过,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健是看它是否被法律献予某种行玫眼权。 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隐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子行政胆权的话, 它在行使该行政眼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或主体:这时,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学校行 使该行政职权的行为时,必然构成行政诉诊而不是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水控告的是学校有关(拒绝》颤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 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督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碳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 属于行使行政眼权的行政行为。 正如人民法院所注意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有法》第21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正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有机构按题国家烧定,薰发学历证 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2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子单位依法对达 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额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子予”。还须补充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14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缓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 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数育在国务院额导下,由地方人民政 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15条又规定:“国 务院教有行政都门主管全国教有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致区城内的教有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白的眼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这说明,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属于 国家制度,面不是学校的单位制度:2。国家负责这一工作的部门是行政机美,面不是立法 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所以它属于国家的行政制度:3。作为本案被告的北京科技大学是儒法 有权顺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它行使顺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由法律所 授予的行使行政明权(教有行政)的行政行为: 因此,当靴京科技大学行使该限权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1.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行政主体?为什么? 2.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被判败诉最主要原因何在? 教师评析: 这里限于评析学校是否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问题。 在我国,与国外一样,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担任,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的主要载体。 这与其说是因为它们是国家行政机关,不如说是因为国家立法机关一般总是把国家的行政职 权赋予给行政机关,而不是非行政机关。 前面说过,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关键是看它是否被法律赋予某种行政职权。 学校是事业法人单位,一般不可能是行政主体。但如果学校被法律直接授予行政职权的话, 它在行使该行政职权时,也是当然的行政主体;这时,行政相对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学校行 使该行政职权的行为时,必然构成行政诉讼而不是民事诉讼。 在本案中,相对人田永控告的是学校有关(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北京科技 大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是否属于行政主体,关键取决于学校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行为是否 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 正如人民法院所注意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21 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 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 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 22 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 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 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还须补充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14 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 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 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 15 条又规定:“国 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 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这说明:1.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属于 国家制度,而不是学校的单位制度;2.国家负责这一工作的部门是行政机关,而不是立法 机关或司法机关等,所以它属于国家的行政制度;3.作为本案被告的北京科技大学是依法 有权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学校,它行使颁发学业证书与学位证书的行为属于由法律所 授予的行使行政职权(教育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因此,当北京科技大学行使该职权时,其法律身份是行政主体而不是民事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