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红顺诉国城县被关镶人民成府宣布其离婚证无效案 [案情] 原告:王红霞,女,27岁,汉族,住河南省廊城县金庙镇八里庙村, 敲告:河南省愿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候国朝,镇长。 原告王红霞与其夫李成林以感情不和为理由,于1992年9月15日向圈城县城关镇 婚竭登记室申请协议离婚。在问清财产分制和子女抚养问题之后,城关镇原婚据登记员集林 用1990年7月4号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为其办理了离婚手线。1993年4月28日 戴关镇娇烟登记室以原告王红霞骗取离婚证为理由,根据河南省《婚烟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王红覆与李域林的离婚证无效。原告王红发不服,向那域县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撒销城关镇婚烟登记室的“宜布离婚证无效书。” [审] 露城县人民法院经市理认为:原告王红覆所持离婚证书上有“笔城县人民政府婚娟登记 专用章”的钢印,并有王红霞、李成林的签名和指印。应属有效的正书,被告方声称凰告编 取离婚证查无证据。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烟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目之规定于1】994年4月30日作出判决量销嫩关慎婚 烟登记室1993年4月28日作出的对王红霞、李成林“宜布离师证无效书”。 宜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丰要沙及以下两个付题: 一、此案中所提到的离婚证书应属有效。被告方的工作人员虽然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用的 是1990年了月4号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是经办人员工作中的失误月题。原告对此并 不知晓。且原告王红霞与李成林在此离婚证书上也签了名,按了折印,并且棱告方也加盖了 “配城县人民政府婚侧登记专用章”的解印,这证明王红酸与李成林已殿离夫菱关系。至于 原婚烟登记员为何玩忽职守,用己废止的证书米办理此离婚手续,这属于行政部门内部应处 理的月思,与本行政案件无直接关系。 二、婚州登记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宜布离婚证无效。河南者《师烟登记办法》实随细 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找定“弄虚作假,冒名项替,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一经查明,应即宣 布无效。收目结婚证或离婚证,并的情处罚
王红霞诉郾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宣布其离婚证无效案 [案情] 原告:王红霞,女,27岁,汉族,住河南省郾城县孟庙镇八里庙村。 被告:河南省郾城县城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候国朝,镇长。 原告王红霞与其夫李成林以感情不和为理由,于1992年9月15日向郾城县城关镇 婚姻登记室申请协议离婚。在问清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之后,城关镇原婚姻登记员朱林 用1990年7月4号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为其办理了离婚手续。1993年4月28日 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以原告王红霞骗取离婚证为理由,根据河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宣布王红霞与李成林的离婚证无效。原告王红霞不服,向郾城县人 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城关镇婚姻登记室的“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审判] 郾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红霞所持离婚证书上有“郾城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 专用章”的钢印,并有王红霞、李成林的签名和指印,应属有效的证书,被告方声称原告骗 取离婚证查无证据。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五目之规定于1994年4月30日作出判决撤销城关镇婚 姻登记室1993年4月28日作出的对王红霞、李成林“宣布离婚证无效书”。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此案中所提到的离婚证书应属有效。被告方的工作人员虽然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用的 是1990年7月4号以后废止的离婚证明书,是经办人员工作中的失误问题。原告对此并 不知晓。且原告王红霞与李成林在此离婚证书上也签了名,按了指印,并且被告方也加盖了 “郾城县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的钢印,这证明王红霞与李成林已脱离夫妻关系。至于 原婚姻登记员为何玩忽职守,用已废止的证书来办理此离婚手续,这属于行政部门内部应处 理的问题,与本行政案件无直接关系。 二、婚姻登记机关在一定条件下有权宣布离婚证无效。河南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骗取结婚证或离婚证的,一经查明,应即宣 布无效,收回结婚证或离婚证,并酌情处罚

民政部新顺布的《婚娟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说明婚烟登记机关 在查明有虚假情况的前提下,有权宣布结婚或离婚正无效。本案中,婚烟登记机关声称宣 布其离婚证无效是由于原吉王红覆编取离婚证,但在整个案件事理过程中,被吉方却一直未 举出王红菱编取离婚证的证据。可见。被告方宣布其离婚证无效并非依法处理,而是凿月职 权。 因此,愿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看要指出的是,廊城县人民法院在处果此案的程序上有不晏之处。李成林应作为第三人 参如诉论。此案件中的离婚证书是王红霞与李成林共月申请的,城关镇婚螺登记室作出的 “宣布离婚证无效书”对于王红发和李成林米说都是有约束力的,不论李成林对离婚持何种 态度(事实上,李成林是反对与王红霞离婚的),本案的判快都将与李成林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根据《行政诉论示》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 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中请参加诉论,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论”。 因此哪戴县人民法院应在本案中追加李成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张X诉陈工生身父母确认纠粉案 【案情】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X怎(原告母亲》原系中山大厦翠香阁餐厅额班。后因被告经常至餐 厅用餐。双方由相识逐步发展为婚外恋,为此,鼓告麦子曾到张x原单位及更换后的单位 多次吵佩,张X亦曾于2001年10月以核告妻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里 后因证据不是。核本院依法数回。2002年2月7日张XX生育一子(即原告》,现张X以 与被告多次发生性美系,且怀孕时白已丈夫根本不在南京为由,以原告名文要求确认孩子系 被告所生。并明确向法院中请做原告系非婚生子女的鉴定,及原、被容之间的亲子鉴定。审 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坚特认为与被告之间系婚外恋,且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于怀孕38周 后生下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父子关系,对此,原告法定代理人提供了原告的出生医 学证明及本院(2001)玄民初字第2546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被告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则 坚持认为双方只是相识,无任何性关系,且张区在怀孕时其合法婚侧关系是存在的,并不 排除单告系其婚生子女,故坚徒不同意做单、被告之间的亲子鉴定。现张江提供不出原告 系非婚生子女及任何与核吉发生两性关系的证据,故应承担败诉责任,后经医学鉴定,确定 原告系非婚生子女, 【审理】 本案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民政部新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有类似规定。这说明婚姻登记机关 在查明有虚假情况的前提下,有权宣布结婚或离婚证书无效。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声称宣 布其离婚证无效是由于原告王红霞骗取离婚证,但在整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却一直未 举出王红霞骗取离婚证的证据。可见,被告方宣布其离婚证无效并非依法处理,而是滥用职 权。 因此,郾城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的处理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郾城县人民法院在处理此案的程序上有不妥之处。李成林应作为第三人 参加诉讼。此案件中的离婚证书是王红霞与李成林共同申请的,城关镇婚姻登记室作出的 “宣布离婚证无效书”对于王红霞和李成林来说都是有约束力的,不论李成林对离婚持何种 态度(事实上,李成林是反对与王红霞离婚的),本案的判决都将与李成林有直接的利害关 系。根据《行政诉讼示》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 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因此郾城县人民法院应在本案中追加李成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张 X 诉陈 X 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案 【案情】 原告法定代理人张 XX(原告母亲)原系中山大厦翠香阁餐厅领班,后因被告经常至餐 厅用餐,双方由相识逐步发展为婚外恋。为此,被告妻子曾到张 XX 原单位及更换后的单位 多次吵闹,张 XX 亦曾于 2001 年 10 月以被告妻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后因证据不足,被本院依法驳回。2002 年 2 月 7 日张 XX 生育一子(即原告),现张 XX 以 与被告多次发生性关系,且怀孕时自己丈夫根本不在南京为由,以原告名义要求确认孩子系 被告所生。并明确向法院申请做原告系非婚生子女的鉴定,及原、被告之间的亲子鉴定。审 理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坚持认为与被告之间系婚外恋,且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于怀孕 38 周 后生下原告,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父子关系。对此,原告法定代理人提供了原告的出生医 学证明及本院(2001)玄民初字第 2546 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被告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则 坚持认为双方只是相识,无任何性关系,且张 XX 在怀孕时其合法婚姻关系是存在的,并不 排除原告系其婚生子女,故坚决不同意做原、被告之间的亲子鉴定。现张 XX 提供不出原告 系非婚生子女及任何与被告发生两性关系的证据,故应承担败诉责任。后经医学鉴定,确定 原告系非婚生子女。 【审理】 本案法院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可强制当事人做来子鉴定,故在被告不到庭且把 不做桑子鉴定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必须提出迁明力较强的证据,即提供的证暴必须达到 一定程度,既要排除原告系婚生子女,又要提供其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具有这样,才能 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如被告仍坚持不做亲子鉴定,则推定原告系被告所生,但现张X 只提侠了原告系非婚生子女证据,未提供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放应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 胶回其骄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黑与被告有婚外恋己在本院名誉权纠粉一案判决书中予以认定, 两性关系纯属隐彩范睛,且张慧白怀孕至生子己有较长时间,如让张X江提供与被告有两性 关系证据,显属对其举迁要求过高。现经鉴定,已除了原告系婚生子女,根据举证线定责 任分配原则,此时举证责任应由按告承担,如鼓告仍坚持不做原、,梭告之间亲子鉴定,根据 “妨得举证”的推定原则,可推定原告之主张成立。 【详析】 笔者较月意第二种意见,试作如下分析 一,证明责任分配漂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1、民事举迁责任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论法第6刷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行立法 和可法解释*补了民事诉论法第64条贝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明确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 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 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 论后果的责任。正明责任作为截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 责任线范的实质是在案作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峰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要 解决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 相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相,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 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2、原告法定代理人爷证责任己经完成。正如第一种观点所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可 强制当事人做亲子警定,故在被告不到庭且拒不酸亲子鉴定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必 须达到一定程度。现经鉴定,其慨提供了原告系非婚生子女证据,又提供了与被告有婚外恋 证据,即本院(2001)玄民初字第25例号民事判决书,笔者认为原告举证责任己经完成。 第一种观点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显属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要 求过高。其一,原告法定代理人从怀孕至生子,再到诉论,已有较长时阿,其在客观上取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可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故在被告不到庭且拒 不做亲子鉴定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必须提出证明力较强的证据,即提供的证据必须达到 一定程度,既要排除原告系婚生子女,又要提供其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只有这样,才能 把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如被告仍坚持不做亲子鉴定,则推定原告系被告所生,但现张 XX 只提供了原告系非婚生子女证据,未提供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故应以原告证据不足为由, 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 XX 与被告有婚外恋已在本院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书中予以认定。 两性关系纯属隐私范畴,且张 XX 自怀孕至生子已有较长时间,如让张 XX 提供与被告有两性 关系证据,显属对其举证要求过高。现经鉴定,已排除了原告系婚生子女,根据举证规定责 任分配原则,此时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如被告仍坚持不做原、被告之间亲子鉴定,根据 “妨碍举证”的推定原则,可推定原告之主张成立。 【评析】 笔者较同意第二种意见,试作如下分析 一、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在本案中的运用 1、民事举证责任的含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行立法 和司法解释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只规定行为责任之不足,明确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 有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前者是指当事人就其主张 的事实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后者是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 讼后果的责任。证明责任作为裁判规范指示法官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如何作出裁判,证明 责任规范的实质是在案件事实不明的场合,谁最终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证明责任分配原则要 解决的正是应当根据什么因素来决定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以及为什么要由这一方当事人承 担不利后果,而不由相对方承担,并且根据这一因素或这些因素来决定谁承担不利后果又是 公平、合理和符合理性的。 2、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责任已经完成,正如第一种观点所说,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可 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故在被告不到庭且拒不做亲子鉴定情况下,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必 须达到一定程度。现经鉴定,其既提供了原告系非婚生子女证据,又提供了与被告有婚外恋 证据,即本院(2001)玄民初字第 2564 号民事判决书,笔者认为原告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第一种观点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提出与被告有两性关系证据,显属对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要 求过高。其一,原告法定代理人从怀孕至生子,再到诉讼,已有较长时间,其在客观上取证

较为国建。其二,男女性关系纯属个人稳私,它包括在隐私,之中。构成隐私有两个条件。一 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 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包括:当事人不显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 这种个人隐私不梗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 愿线不便他人干涉和侵入,特别是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之间系婚外恋。是为公众道德所速 责的,植其不可能大肆去宜扬,现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必须提供与被告有两性关系的证据, 显属不妥。 3、适时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 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颈对产生该权利成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 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 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故在解店法定代理人举证责任满足的情况下,证明原、被告之间 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常证责任应由被告承粗。其完全可以通过亲子整定反取原告之主张,因为 亲子警定的否定结论为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否认证据,目前的科技发展已经能够作出肯定 或否定亲子关系的签定,在实务中广泛采用。在法院多次明示下,被告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做 亲子婆定,此时即可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所谓挂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 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稀定另一事实己存在。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持有人持有对白 己不利的正据。该正据证明的待正事实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是证明对方主张的证据。为了 胜诉或避免敷诉,证据特有人一般不会将这一证据出示给法庭,也不会在证据交换程序中使 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成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成经数法则发观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 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特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紧该迁据的内 容不利于特有着一方 二、如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建立完善津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 在亲属法的发展历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受线视到平等的过 程,过去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被称为私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无法得到 保障。进入本世纪后,人们认就到了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特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许多国 家修改暖重新制定相关法律,亲属法对套婚生子女的保护也日蔬完善,我们现行立法关于非 婚生子女的提定,己远运不能满足现实的雷要,随着改革开故的发展,传统的婚烟意识、家 庭、道德伦理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贞操观、恋爱观、生有观不断裂变 更新,结婚一一性爱一一生育的古老模式被打碳,拿婚生子女越米越多,由此带米的问题也 日渐复杂多样,并非原来简单的保护和抚养问题。在目前存在大量非婚生子女,生父遮避责
较为困难。其二,男女性关系纯属个人稳私,它包括在隐私之中。构成隐私有两个条件,一 为“私”,二为“隐”,前者指纯粹是个人的,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事情,这是隐 私的本质所在。后者包括:当事人不愿这种个人私事被他人知悉,按正常的心理和道德水准, 这种个人隐私不便让他人知道,否则会对当事人产生各种不利后果;这种个人私事当事人不 愿或不便他人干涉和侵入。特别是原告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之间系婚外恋,是为公众道德所谴 责的,故其不可能大肆去宣扬,现要求原告法定代理人必须提供与被告有两性关系的证据, 显属不妥。 3、适时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 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须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 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 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故在原告法定代理人举证责任满足的情况下,证明原、被告之间 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承担。其完全可以通过亲子鉴定反驳原告之主张,因为 亲子鉴定的否定结论为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否认证据,目前的科技发展已经能够作出肯定 或否定亲子关系的鉴定,在实务中广泛采用。在法院多次明示下,被告无正当理由仍拒绝做 亲子鉴定,此时即可适用“妨碍举证”的推定。所谓推定,就是根据法律或经验法则,直接 根据某一已知事实,确定另一事实已存在。在对立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证据持有人持有对自 己不利的证据,该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是证明对方主张的证据。为了 胜诉或避免败诉,证据持有人一般不会将这一证据出示给法庭,也不会在证据交换程序中使 用,如果对方当事人证明或者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或经验法则发现该证据掌握在其手里,在法 院要求其提供的情况下,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可推定一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 容不利于持有者一方。 二、加强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建立完善非婚生子女“强制认领”制度。 在亲属法的发展历史上,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受歧视到平等的过 程,过去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十分低下,被称为私生子女,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都无法得到 保障。进入本世纪后,人们认识到了对非婚生子女给予平等待遇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许多国 家修改或重新制定相关法律,亲属法对非婚生子女的保护也日臻完善。我们现行立法关于非 婚生子女的规定,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传统的婚姻意识、家 庭、道德伦理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人们尤其是年轻人的贞操观、恋爱观、生育观不断裂变 更新,结婚——性爱——生育的古老模式被打破,非婚生子女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问题也 日渐复杂多样,并非原来简单的保护和抚养问题。在目前存在大量非婚生子女,生父逃避责

任情况下,为切实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怎罚那些为寻一时之欢选看责任的生父,使 他门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仅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不够的,必演在 婚垢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强制认领制度,作为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敦育的保 障。在凿制认领中,认额权的构成领具备下列条件:(1)须适用生父选道责任场合,(2) 请求认领的权利人为非婚生子女之母及津婚生子女本人。(3)请求制认领,必须认领人 与核认额人之间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存在。(4》强制认领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非婚生子 女一经认领,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对于生父之配偶,母之 非婚生子女对于生母的配偶,均为侧亲关系,而无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
任情况下,为切实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惩罚那些为寻一时之欢逃避责任的生父,使 他们承担起应有的责任,仅仅规定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对子女负有抚养义务是不够的,必须在 婚姻法中建立非婚生子女的强制认领制度,作为使非婚生子女得到正常的抚养和教育的保 障。在强制认领中,认领权的构成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适用生父逃避责任场合。(2) 请求认领的权利人为非婚生子女之母及非婚生子女本人。(3)请求强制认领,必须认领人 与被认领人之间有事实上的父子关系存在。(4)强制认领必须依诉讼程序进行。非婚生子 女一经认领,即取得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经父认领的非婚生子女,对于生父之配偶,母之 非婚生子女对于生母的配偶,均为姻亲关系,而无父母子女的血缘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