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收理论与实务》课程相关信息 2011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3500税率表) 2011年09月13日来额国家税务总局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钠税人负担税款的工魔、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从单位)代付 税款的工资、薪金所料。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皮革后司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0-1500 3% 0 2 1500-4500 10m 105 0 4500-9000 20% 555 9000-35000 25% 1005 5 35000-55000 30m% 2755 6 55000-B0000 35% 5505 7 80000以上 45% 13505 放革前 级数 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0-500 5强 0 2 500-2000 10% 25 2000-5000 15% 12 4 5000-20000 20% 375 20000-4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30% 3375 7 60000-60000 35% 6375 80000-100000 40% 10375 9 100000以上 45% 15375 1、工资、魏金所得适用的税半表 税率表一 (工资、期金所得话用) 全月良的风所得顺 级数 颗率%) 速算扣除数 含烈银园 不含权服距 不过1500元的 不提过1455元的 3 0 超过1500无至400元的富分 超过1455元至455元的厚分 10 105
《税收理论与实务》课程相关信息 2011 年最新个人所得税税率表(新个税起征点 3500 税率表) 2011 年 09 月 13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2。 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 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 1500 元的 不超过 1455 元的 3 0 2 超过 1500 元至 4500 元的部分 超过 1455 元至 4155 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垃4500元至000元的常分 超过4155元至T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整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靠分 超过7755元至2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提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植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常分 30 175S 超过55000无至8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整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整过80000元的部分 如过57505元的常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国税法线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领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货、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 位)代付税款的工宽、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和经营所得适用) 全年应钠税所得新 税率(%) 速算扣除数 音根根距 不含根领图 不固过100,元的 不墨过1250无的 0 2 相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第分 相过14250元至277约元的第分 10 70 3 是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靠分 如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第分 20 3750 超过6000元至1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950元的部分 9750 相过100000元的尊分 相过79750元约富分 甜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障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飘: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粗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地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朝经营所得 《税收理论与实务》课程相关信息
3 超过 4500 元至 9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55 元至 7755 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 9000 元至 3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7755 元至 27255 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 35000 元至 55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7255 元至 41255 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 55000 元至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41255 元至 57505 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 8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7505 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 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企业等适用税率表二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 15000 元的 不超过 14250 元的 5 0 2 超过 15000 元至 3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14250 元至 27750 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 30000 元至 6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27750 元至 51750 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51750 元至 79750 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 100000 元的部分 超过 79750 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 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税收理论与实务》课程相关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衔头行修咸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美间思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像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益行。根 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低贯得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货、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川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原、新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 改后的诚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撒钠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货、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山 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政前的减除贵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缘的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钠税额的计算问思 个体工商户,个人跑货企业和合秋企业的投资者(合伏人)2011年9月1日(含)以 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用件二)。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概。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11年度应纳 税颗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悦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树应税率-连算扣除数)x8/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领×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半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钠税一前8个月应钠税额+后4个月应钠税网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额,进行汇算 清数。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色经营、承肌经营所阁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 执行。 四、木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脱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的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一税率表二月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根 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 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 2011 年 9 月 1 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 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 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 2011 年度应纳 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 3 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 2011 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 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 执行。 四、本公告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 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 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