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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经济系:《会计学原理》课程教学资源(电子教案)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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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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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 教学内容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会计制度的规定; 明确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是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式与时间分配: 以讲授为主,本章共2学时。 第十三章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 第一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会计工作领导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领导部门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管理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基本条件是每一位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 (2)具备规定学历的,可直接获取会计从业资格。具备中专及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 学历的,同时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获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 教学内容: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会计制度的规定; 明确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章重点是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岗位责任制和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教学方式与时间分配: 以讲授为主,本章共 2 学时。 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和工作组织 第一节 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领导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领导部门 (二)会计机构的设置 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一)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和管理 1、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条件 (1)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基本条件是每一位 会计人员必须具备、缺一不可的。 (2) 具备规定学历的,可直接获取会计从业资格。具备中专及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 学历的,同时符合基本条件的,可直接申请获得会计从业资格

(3)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 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实行注册登记、年检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方面。 (1)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 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2)年检制度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学时的继续教育,包括培 训和自学。 第二节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岗位责任制 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的定义: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是指在单位内部组织开展会计工作 的具体方式。 (一)集中核算 集中核算又称统一核算,是指企业单位的主要会计工作集中在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 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和下属单位只对其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定期将原始凭证或原 始凭证汇总表送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审核,然后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和明 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二)非集中核算 非集中核算又称分散核算,是相对于集中核算而言的。单位内部会计部门以外的其他 部门和下属单位,可以在会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 证汇总表,然后分别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并进行其他会计工作 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1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固定资产核算岗位 4材料物资核算岗位 5工资核算岗位 6成本核算岗位 7收入利润核算岗位

(3) 不具备规定学历的,应通过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2、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管理体制主要实行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 则进行所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其特征主要表现在实行注册登记、年检制度、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三方面。 (1)注册登记制度是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被单位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 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部门进行注册登记。 (2) 年检制度即年度检查验证制度,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要求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必要学时的继续教育,包括培 训和自学。 第二节 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 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的定义: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是指在单位内部组织开展会计工作 的具体方式。 (一)集中核算 集中核算又称统一核算,是指企业单位的主要会计工作集中在企业的财务会计部门, 企业内部的其他部门和下属单位只对其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定期将原始凭证或原 始凭证汇总表送交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审核,然后据以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分类账和明 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 (二)非集中核算 非集中核算又称分散核算,是相对于集中核算而言的。单位内部会计部门以外的其他 部门和下属单位,可以在会计部门的指导下,对其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填制原始凭证或原始凭 证汇总表,然后分别登记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编制会计报表,并进行其他会计工作。 二、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 1.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2.出纳岗位 3.固定资产核算岗位 4.材料物资核算岗位 5.工资核算岗位 6.成本核算岗位 7.收入利润核算岗位

8资金核算岗位 9往来结算岗位 10.总账报表岗位 11稽核岗位 三、会计电算化 (-)会计电算化的意义 会计电算化就是指以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简称是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 建账、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部分替代人脑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和处理,并参与经 济活动辅助决策的过程 1.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2.能够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3.能够促进会计工作职能的转变,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4.为企业整个管理工作现代化奠定基础。 (二)会计电算化的特点 1、会计电算化与手工会计的共同点 (1).目标一致。无论手工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提供会计 信息,为各企业单位经营管理服务。 (2).都要遵循基本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 (3).共同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 (4).基本工作要求相同。 (5).都必须保存会计栏案 2、会计电算化与手工会计的区别 (1).使用的工作工具不同。手工会计使用的是纸笔、计算器、算盘等传统工具,而 电算化会计利用计算机和一些辅助设备进行工作。 (2).数据的载体不同。 (3).数据的处理形式不同。 (三)会计电算化系统 1、会计核算电算化 会计核算电算化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完成企业的日常核算工作,如设置会计科目,填制 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具体体现在运用会计核算软件 实现会计数据处理电算化 2、会计管理电算化 会计管理电算化是在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基础上利用会计核算提供的数据和其他有关数

8.资金核算岗位 9.往来结算岗位 10. 总账报表岗位 11.稽核岗位 三、 会计电算化 (一)会计电算化的意义 会计电算化就是指以电子信息技术应用到会计工作中的简称,是用电子计算机代替手工 建账、记账、算账、报账以及部分替代人脑完成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判断和处理,并参与经 济活动辅助决策的过程。 1.可以减轻会计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会计工作效率。 2.能够促进会计工作的规范化,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3.能够促进会计工作职能的转变,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 4.为企业整个管理工作现代化奠定基础。 (二)会计电算化的特点 1、会计电算化与手工会计的共同点 (1).目标一致。无论手工会计还是电算化会计,它们的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提供会计 信息,为各企业单位经营管理服务。 (2).都要遵循基本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 (3).共同遵守会计法规和会计准则。 (4).基本工作要求相同。。 (5).都必须保存会计档案。 2、会计电算化与手工会计的区别 (1).使用的工作工具不同。手工会计使用的是纸笔、计算器、算盘等传统工具,而 电算化会计利用计算机和一些辅助设备进行工作。 (2).数据的载体不同。 (3).数据的处理形式不同。 (三)会计电算化系统 1、会计核算电算化 会计核算电算化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完成企业的日常核算工作,如设置会计科目,填制 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进行成本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等。具体体现在运用会计核算软件 实现会计数据处理电算化。 2、会计管理电算化 会计管理电算化是在会计核算电算化的基础上利用会计核算提供的数据和其他有关数

据,借助计算机会计管理软件提供的功能和信息,帮助会计人员合理地筹措和运用资金、节 约生产成本和经费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3、会计决策电算化 会计决策电算化是会计电算化的最高层次。此时,由会计辅助决策支持软件来完成企业 经营管理的决策工作。主要内容为根据会计预测、分析等活动的结果,对产品销售和定价、 生产、成本、资金及企业经营方向等内容进行决策,并得到决策结果。会计决策电算化现已 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单位的重视,其发展和应用是未来会计电算化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规定的处罚 (一)属于违法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床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 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二)法律责任 有上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据,借助计算机会计管理软件提供的功能和信息,帮助会计人员合理地筹措和运用资金、节 约生产成本和经费开支,提高经济效益。 3、会计决策电算化 会计决策电算化是会计电算化的最高层次。此时,由会计辅助决策支持软件来完成企业 经营管理的决策工作。主要内容为根据会计预测、分析等活动的结果,对产品销售和定价、 生产、成本、资金及企业经营方向等内容进行决策,并得到决策结果。会计决策电算化现已 受到越来越多企业单位的重视,其发展和应用是未来会计电算化的必然趋势。 第三节 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会计法》关于会计核算规定的处罚 (一)属于违法的行为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2)私设会计账簿;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 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 (二)法律责任 有上列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 并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 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做处理 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处罚方式与上述第二点相同。 四、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2)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予以降级、撤 职、调窝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第一,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对受 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有的职务和级别

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并做处理 对单位并处 5000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可以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 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处罚方式与上述第二点相同。 四、对单位负责人违反《会计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 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5 万元 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 开除的行政处分。 (2)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会计人员,予以降级、撤 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施打击报复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第一,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对受 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名誉和原有的职务和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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