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2013年9月25日 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 一一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粗先以禹来命名,我们现在无法考证 两刑的具体内容,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 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规定了五种刑罚,科条三千。说有三千条,不 过是说法条多。 2.奴隶制五利: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用商朝的,这一时明确定下来的奴来制 五刑包括:墨、别、朋、宫、大辟。 3,肉刑: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包括刑罚墨刑(也叫踪q ng刑)、则刑、刷(fi)刑、宫刑。 4,宫刑:破坏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一种利罚,奴隶制五刑之一。 5.《九利》: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九篇 6,坐嘉石是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带上刑 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 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类似近世的拘留。坐嘉石的时间和 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犯罪过的轻重而有所不同,可分为一年、九个月、七个月 五个月、三个月不等。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 家。 7.质剂: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 以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 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 即用剂。 8.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钠采、间名、纳吉、钠微、亲迎。 钠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 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煤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烟。 纳微,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阴,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来自去女家迎要。 9.三不去:三种条件丈夫不能休妻:三不去。(应掌握其内容) 10.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解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维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 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1.西周司法中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 坐默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 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 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 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2013 年 9 月 25 日 1.禹刑:以禹命名的夏朝奴隶制刑法的总称。禹刑并不是禹所做,而是他的后代 ——夏朝的统治者制定的,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以禹来命名。我们现在无法考证 禹刑的具体内容,据古书记载,夏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刑法和军法。刑法又包括 刑名、罪名和一些刑事政策原则,规定了五种刑罚,科条三千。说有三千条,不 过是说法条多。 2.奴隶制五刑: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用商朝的。这一时期确定下来的奴隶制 五刑包括:墨、劓、刖、宫、大辟。 3.肉刑:对犯罪者施以割裂肌肤、残害肢体的刑罚。包括刑罚墨刑(也叫黥 qí ng 刑)、劓刑、刖(fèi)刑、宫刑。 4.宫刑:破坏生殖器官进而残害机能的一种刑罚,奴隶制五刑之一。 5.《九刑》:实际上指西周成文刑书,共分为九篇 6.坐嘉石是西周的刑罚,指对于有罪过但尚不够判处徒刑的人,要给他们带上刑 具,强迫他们在官府门外左侧的嘉石旁坐一定的时间反省自己的罪过,然后把刑 具去掉,由司空监督他们服一定期限的劳役,类似近世的拘留。坐嘉石的时间和 服劳役的期限,根据犯罪过的轻重而有所不同,可分为一年、九个月、七个月、 五个月、三个月不等。劳役期满,罪犯由其居住地的负责人担保,即可被释放回 家。 7.质剂:买卖契约,西周称为质剂。质剂是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 以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 叫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大买卖用长券,即用质;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用短券, 即用剂。 8.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 亲迎。 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之后,男家用一只大雁并备上其 他礼物前去求婚。 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问女家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 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缔结婚姻。 纳徵,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 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得同意。 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 9.三不去:三种条件丈夫不能休妻:三不去。(应掌握其内容) 10.嫡长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开始于 商朝末期,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11.西周司法中审理,西周规定两造(当事人)具备才能审理,但命夫命妇不躬 坐狱讼。审理时“以五声听狱讼”。所谓“五听”,是指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 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即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这种察言观色 的审讯方法,是奴隶主阶级在长期的司法审判实践中的经验总结,也是最早对犯 罪心理分析的的尝试,虽然时形而上学的,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2.公元前501年(郑献公十三年),“郑四款杀邓析,而用其竹利,”就是说:() 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做:(2)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3)便于携带: ()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1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一一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 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利。打破了奴求制“刑不上大夫”的壁杂。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一一由官府统一制定 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了奴求制“刑不可知, 侧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一一在定罪量利时,加重对轻军的刑罚。 14.《法经》是战国初期甓文候李俚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 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由制定。共有盗、赋、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木质 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推护君主专制:推护封建等级制,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 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 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15.秦朝徒刑(作刑),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 1、城旦(白天修长城)、春 男犯筑城,女犯春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春米, 2、鬼薪(强制男犯上山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氣(强制女犯淘米) 男犯为柯把鬼神伐薪,女犯为柯粑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3、司意(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范外意)、作如司意(作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即何寇,意为何察寇盗。是秦代徒利等级之一 4、罚作(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6.盗徒封罪是泰朝的一个罪名,“盗徒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 人的土地所有权。处以赎利。 17.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法的立法 (一》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二》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 (三)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18.“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他的主要任务有:(1)负责皇帝诏令审 理的案件(2》审理地方送米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19.读物一一即两汉时期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宜读。 20.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 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助者)、“议 贵”(大官僚贵族)、“议动”(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 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 贵族官像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12.公元前 501 年(郑献公十三年),“郑驷歂杀邓析,而用其竹刑。”就是说:⑴ 竹刑是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私人所做;⑵他将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⑶便于携带; ⑷后来被国家认可,才成为法律。 13.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不论是谁,不分贵贱等级、亲疏远近, 只要违法犯罪,都要依法律论罪处刑。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由官府统一制定 成文法,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否定了奴隶制“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重其轻者”——在定罪量刑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 14.《法经》是战国初期魏文侯李悝总结各国变法的经验而作的我国最早的一部 粗具体系的封建法典,由制定。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其阶级本质 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对当时各诸侯国的立 法产生了较大影响。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 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促进了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 15.秦朝徒刑(作刑),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的刑罚。 1、城旦(白天修长城)、舂 男犯筑城,女犯舂米,但实际从事的劳役并不限于筑城舂米。 2、鬼薪(强制男犯上山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强制女犯淘米) 男犯为祠祀鬼神伐薪,女犯为祠祀择米,但实际劳役也决不止于为宗庙取薪择米。 3、司寇(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防范外寇)、作如司寇 (作相当于司寇的劳役) 即伺寇,意为伺察寇盗。是秦代徒刑等级之一。 4、罚作(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强制女犯到官府服劳役) 16.盗徒封罪是秦朝的一个罪名。“盗徒封”就是偷偷地移动田界的标志而侵犯他 人的土地所有权。处以赎刑。 17.秦朝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法的立法 (一)保护合法的商品交换,出售商品要明码标价 (二)货币的比价与使用 在秦朝,有三种货币,分别是钱、金、布。三者之间有一定的换算比例。 (三)关于度量衡的使用与管理 18.“廷尉”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他的主要任务有:(1)负责皇帝诏令审 理的案件 (2)审理地方送来的疑难案例以及重大案例的复审 19.读鞫——即两汉时期复审后进行判决,判辞要向被告人宣读。 20.所谓“八议”,即“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 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 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 统治者及其后代)。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种制度使得 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21.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 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 以用官位折抵不同的明限的徒利。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像以法律特 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2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 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 罪十条:“一曰反逆,二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日 不敬,八日不孝,九日不义,十日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附 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含两大类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 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都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 的犯罪行为。《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进一步把礼与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封建统治的 秩序的作用。 3.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所谓“十恶”,是指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 封建统治的十种重大犯罪。“十恶之条”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 逆:五不道:六大不敢: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24.唐律有广义和狭文之分,袭义的唐律,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唐律疏 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典,又称《水壹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编 暴。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共十二篇。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 封建法典。 《唐律疏议》篇目介绍 第一篇名例:57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 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利法的总则。 第二篇卫禁:33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职制:59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6条,主要是户籍、田它、赋役和婚烟家庭方面的规定, 第五篇既库:28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撞兴:24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54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 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0条,是关于斗段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7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62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翻,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 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而的犯罪. 第十一篇捕亡:18条,是关于追捕选犯、捕捉罪人和选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断狱: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21.北魏和南陈的法律创立了“官当”制度,即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北魏律 规定: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抵三年徒刑。南陈律规定了可 以用官位折抵不同的期限的徒刑。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 权,使其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22.“重罪十条”始于《北齐律》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 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北齐律所规定的重 罪十条:“一曰反逆,二曰大逆,三曰叛,四曰降,五曰恶逆,六曰不道,七曰 不敬,八曰不孝,九曰不义,十曰内乱。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隋 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重罪十条”的内容主要包含两大类罪行:一类是严重危害皇帝的人身安全、个 人尊严及威胁统治秩序的犯罪行为,另一类是严重违背封建伦理道德和社会秩序 的犯罪行为。《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括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 进一步把礼与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封建统治的 秩序的作用。 23.最早规定在《开皇律》里。所谓“十恶”,是指封建法律主要打击的严重危及 封建统治的十种重大犯罪。“十恶之条”即“一谋反;二谋大逆;三谋叛;四恶 逆;五不道;六大不敬;七不孝;八不睦;九不义;十内乱” 24.唐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唐律,指保存至今的《唐律疏议》。《唐律疏 议》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法典,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编 纂。律是法律条文,疏是解释律文的。共十二篇。是中国现存最古老、最完整的 封建法典。 《唐律疏议》篇目介绍 第一篇名例:57 条,是关于刑罚种类及其适用的一般原则的规定,为《唐律疏 议》的总纲,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 第二篇卫禁:33 条,主要是警卫宫廷和守卫关津要塞方面的规定。 第三篇职制:59 条,主要是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规定。 第四篇户婚:46 条,主要是户籍、田宅、赋役和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 第五篇厩库:28 条,是关于牲畜、库藏管理方面的规定。 第六篇擅兴:24 条,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及兴造方面的规定。 第七篇贼盗:54 条,是关于保护封建政权、地主阶级的政治利益及生命、财产 不受侵犯的规定。 第八篇斗讼:60 条,是关于斗殴伤人和控告、申诉等方面的规定。 第九篇诈伪:27 条,是关于欺诈和伪造方面的规定。 第十篇杂律:62 条,不便编入其它各篇的犯罪,皆归入此篇,包括买卖、借贷、 市场管理以及奸情方面的犯罪。 第十一篇捕亡:18 条,是关于追捕逃犯、捕捉罪人和逃丁的规定。 第十二篇断狱:34 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监狱管理方面的规定

《唐律琉议》历史地位 《唐律琉议》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 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 史地位,末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 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 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编制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从李太宗 明道元年颂布的《刑书》,大都参用隋唐。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与唐 朝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一样,曾在古代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 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25.御史台是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函二 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6.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 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利统”,是按服新的体例编慕的利书,一 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敖、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 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7.“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 内犯罪,加重处罚。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28.宋朝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悼玖罪者”,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酯 的生命利。即先支解四肢,后割断猴管,使人缓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 29.明朝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行为 《大明律》专设“奸党”条,以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凡犯此罪者本人处斩,麦子 为奴,财产没官, 30.明朝严厉惩治官吏贪污犯罪 《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1贯以下杖七十,80贯纹: 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40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 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诘也侧重打击贪官 污吏。 31。“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禁 椎制度从西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起,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 清时期有远一步的发展。 32.九卿会审一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 通政使共同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是明清时明的司 法审判制度。 33.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 御史台: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13道,设13道监察御史110人,分别 拿管地方的监察工作
《唐律疏议》历史地位 《唐律疏议》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 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的历史中,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历 史地位,宋朝、明朝、清朝的法律受此影响非常明显。唐律为唐以后的封建王朝 的立法提供了样本,在中国法制史上居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封建法制的发展,也有重要示范作用。朝鲜《高丽律》的篇 目、内容与唐律相似;日本编制的《大宝律令》也以唐律为蓝本;越南从李太宗 明道元年颁布的《刑书》,大都参用隋唐。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与唐 朝高度发达的政治、经济、文化一样,曾在古代历史上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 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25.御史台是中国古代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 人为辅佐。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26.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它是我国历史 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一 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他刑事性质的赦、令、格、式分载在律文之后,依律目分 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27.“重法地”法是宋朝制定的法律制度,规定京城附近为“重法地”,在重法地 内犯罪,加重处罚。本人处死,没其家产,妻子编制千里之外。 28.宋朝采取“凌迟”处罚“口语狂悖致罪者”,所谓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残酷 的生命刑。即先支解四肢,后割断喉管,使人缓慢而痛苦死去的生命刑。 29.明朝严惩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行为 《大明律》专设“奸党”条,以防止臣下结党营私。凡犯此罪者本人处斩,妻子 为奴,财产没官。 30.明朝严厉惩治官吏贪污犯罪 《大明律》规定:对受财枉法的“枉法赃”从严惩处,1 贯以下杖七十,80 贯绞; 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 40 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职务的" 风宪官",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刑。此外,明大诰也侧重打击贪官 污吏。 31.“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管的制度。禁 榷制度从西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起,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 清时期有进一步的发展。 32.九卿会审——特别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 通政使共同审理,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是明清时期的司 法审判制度。 33.明朝都察院是监督法律执行、维护封建吏治的最高监察机关,唐宋时期称为 御史台;同时,依当时省制将全国划分为 13 道,设 13 道监察御史 110 人,分别 掌管地方的监察工作

34.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巅布了《钦定宪法大钢》,从而使清末立兆成为中 华法系解体的开编。《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 为“正文”,共14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9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 君上大权,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已。因此激起 了朝野普遍的不满。 35.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术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润、荣乃宣为代表的 “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 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法理派主张废此条, 礼教派反之: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前者主张将此制度排除在新律之外,后者 主张宜扬此制度;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制度:美于“子孙违反教令 的问题,前者认为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后者认为此可构成罪名: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想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前者认为有权对尊长行使正当防 卫权,后者认为对父母的一切都要接受。 36.领事裁判权开始于1843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 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利诉讼的被告时, 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 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 重要象征。 37.太平天国顺布婚姻法律,主张一夫一麦,男女平等,主张“天下婚烟不论财”, 合挥(就是今天所说的结婚证书,上面印有龙风图案,所以叫“龙风合挥”) 38.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钢》的基础上,于1912年3月11日公布 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完法性质的 文件,共7章56条。主要内容是: 1、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中华民国领土为22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3、仿效欧美建立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立 法机美)、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行使行攻权,、法院(司法机关), 行使其统治权。 4、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这是耳古未有的大事, 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39.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钓法》,又称《袁记约法》。主 要特点:A、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B、废除议会制,规定设立咨询 性质的立法院。C,废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六法全书”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 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的汇编。 40.《中华苏推埃共和国宪法大捌)
34.1908 年 8 月 27 日,清政府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 华法系解体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共 23 条,内容包括两部分,“君上大权” 为“正文”,共 14 条,“臣民权利义务”是“附录”,共 9 条。它的重心在于维护 君上大权,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已。因此激起 了朝野普遍的不满。 35.所谓“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荣乃宣为代表的 “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 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 法理派与礼教派争论的焦点: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法理派主张废此条, 礼教派反之;关于“存留养亲”制度,前者主张将此制度排除在新律之外,后者 主张宣扬此制度;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的制度;关于“子孙违反教令” 的问题,前者认为此无关于刑事,不必规定于刑律中,后者认为此可构成罪名; 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前者认为有权对尊长行使正当防 卫权,后者认为对父母的一切都要接受。 36.领事裁判权开始于 1843 年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以后根据其他不平等条 约,其范围不断扩大。领事裁判权指外国在中国的侨民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 如其本国与中国订有不平等条约,则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领事按其 本国法律裁判。领事裁判权严重地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是旧中国半殖民地的 重要象征。 37.太平天国颁布婚姻法律,主张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主张“天下婚姻不论财”, 合挥(就是今天所说的结婚证书,上面印有龙凤图案,所以叫“龙凤合挥”) 38.在修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础上,于 1912 年 3 月 11 日公布 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它是中国历史上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 文件,共 7 章 56 条。主要内容是: 1、确认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中华民国领土为 22 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3、仿效欧美建立资产阶级“三权分立”政治制度,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立 法机关)、临时大总统(行使行政权)、国务员(行使行政权)、法院(司法机关), 行使其统治权。 4、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及营业的自由,这是亘古未有的大事, 是中国历史上的创举。 39.1914 年 5 月 1 日袁世凯正式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又称《袁记约法》。主 要特点:A、取消责任内阁制,规定总统独裁制。B、废除议会制,规定设立咨询 性质的立法院。C、废除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法令。 “六法全书”是指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先后制定的宪法、民法、刑法、商事法、 诉讼法、法院组织法、行政法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的汇编。 40.《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宪法大纲》的制定经过 1931年11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通过了《宪法 大纲》.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规定了苏 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3、《宪法大纲》的意义 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首次以宪法形式确认了劳 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 政方针。由于左倾机会主义影响,大钢也存在着缺点和错误。 4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魔东分区专员,张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崭新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一一一是深入农 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雾群众,正确判案:三是方便群众 诉讼,手续简便。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贯彻群众路线。 42.解放战争时嗣中共中央于1947年7月,总结一年来土地工作的经验,并解决 《五四指示》中存在的问题,在河北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士 地法大翔》。1947年10月10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顺布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 共16条,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测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保护民族工商业。 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 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 工商者,正确的对特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 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犯罪,姐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20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 一个正确的土地绑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 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1、《宪法大纲》的制定经过 1931 年 11 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召开,通过了《宪法 大纲》。 2、《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 (1)规定了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2)规定了苏 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3)规定了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3、《宪法大纲》的意义 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的第一部宪法性文献,它首次以宪法形式确认了劳 动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制度和人民民主权利,并指出了今后的奋斗目标和各项施 政方针。由于左倾机会主义影响,大纲也存在着缺点和错误。 41.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陇东分区专员,兼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他在审判中 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崭新审判方式。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一是深入农 村,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正确判案;三是方便群众 诉讼,手续简便。这一方式集中为一点就是贯彻群众路线。 42.解放战争时期中共中央于 1947 年 7 月,总结一年来土地工作的经验,并解决 《五四指示》中存在的问题,在河北西柏坡召开全国土地会议,通过了《中国土 地法大纲》。1947 年 10 月 10 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颁布实行。《中国土地法大纲》 共 16 条,规定彻底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 保护民族工商业。 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 行耕者有其田制度。2、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 工商者,正确的对待地主富农。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对一切对抗或破 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犯罪,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 该《中国土地法大纲》总结了中国共产党 20 多年土地革命的基本经验教训,是 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 为保证 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