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开放大学 会计专业(专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 讲义 2013年8月
江苏开放大学 会计专业(专科)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课程 讲义 2013 年 8 月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 本学习单元的学习内容是基于税收法律制度的知识展开的。详述了《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习者对我国的主要 税种的概念计算和管理、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税务代理等税收法律法规内容深入了解。加强记忆,并辅 以课后习题演练以巩固学习效果。 第一节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分类 税收的作用: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具有 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税收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特征,“三性”的 核心:(三)国定性。 税收的分类: (一)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2.所得税:也称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 是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且后的余额。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4.行为税:也称为特定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 5.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 (二)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为: 1.工商税类(我国税制的主体部分,由税务机关征收) 2.关税类(海关征收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三)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分为: 1.中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和城建税等。 2.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资源税, 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四)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分为: 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税收一一经济基础,税法一一上层建筑。 分类: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程庄 法(如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等) 2.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税法法律级次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 3.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具体项目 1
1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本学习单元的学习内容是基于税收法律制度的知识展开的。详述了《税收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规定。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习者对我国的主要 税种的概念计算和管理、税收征管、发票管理、税务代理等税收法律法规内容深入了解。加强记忆,并辅 以课后习题演练以巩固学习效果。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和分类 税收的作用: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税收具有 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税收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税收的特征:(一)强制性;(二)无偿性,是区别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最本质特征,“三性”的 核心;(三)固定性。 税收的分类: (一)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税收可以分为以下五大类: 1.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 2.所得税:也称收益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其特点是征税对象不是一般收入,而 是总收入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3.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 4.行为税:也称为特定行为税,包括印花税、车辆购置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等。 5.资源税:我国现行的资源税。 (二)按照征收管理的分工体系分为: 1.工商税类(我国税制的主体部分,由税务机关征收) 2.关税类(海关征收的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船舶吨税) (三)按照税收的征收权限和收入支配权,分为: 1.中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铁道部门、各银行行总行、 各保险总公司的营业税和城建税等。 2.地方税:营业税,城建税,房产税,车船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等。 (四)按计税标准的不同,分为: 从价税、从量税、复合税 二、税法及构成要素 税收——经济基础,税法——上层建筑。 分类:1.按税法的功能作用的不同,分为税收实体法(如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程序 法(如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等) 2.按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 3.按税法法律级次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 构成要素: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是税法的三个最基本要素。 1.征税人:税务机关、海关。 2.纳税义务人:也称纳税人。 3.征税对象:也称课税对象,是区别不同类型税种的主要标志。 4.税目:具体项目

5.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香的重要标志,必须在税法中明确规定。 (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个 人所得说采用此法),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所得税在分配环节。 8.纳税期限:按期一一1、3、5、10、15天,1个月,1个季度: 按次一一进口时。 9.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10.减逸税: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11.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主要税种 (计算过程参考教材上的例题) 一、增值税 (一)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是在我们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2009 年1月1日全面实行)。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三)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殷纳税人和小规棋纳税人。 (四)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17%,低税率为13%,零税率,征收率3%,营改增11%和6%。 (五)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含消费税或关税)和价外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进口、兔税农产品(13%)、运输费(7%)。 (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 万元(含)以下:2、其他的从事墨售、批发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 以下:3、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3%。 (七)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当天,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报关地海关。 (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收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为一般 纳税人,未超过500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 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 5.税率:是计算税额的尺度,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必须在税法中明确规定。 (1)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3)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我国个 人所得说采用此法),超率累进税率。 6.计税依据:也称计税标准,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 7.纳税环节:流转税在生产和流通环节,所得税在分配环节。 8.纳税期限:按期——1、3、5、10、15 天,1 个月,1 个季度; 按次——进口时。 9.纳税地点:机构所在地、经济活动发生地、财产所在地、报关地。 10.减免税:减税和免税,起征点,免征额。 11.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主要税种 (计算过程参考教材上的例题) 一、增值税 (一) 增值税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纳税人是在我们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 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和个人。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我国从 2009 年 1 月 1 日全面实行)。 (二) 增值税征税范围: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 (三) 纳税人按其经营规模大小,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四) 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为 17%,低税率为 13%,零税率,征收率 3%,营改增 11%和 6%。 (五)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销售额,包括全部价款(含消费税或关税)和价外费用。 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1+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进口价格+关税+消费税=(进口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购进、进口、免税农产品(13%)、运输费(7%)。 (六)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50 万元(含)以下;2、其他的从事零售、批发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含) 以下;3、其他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为 3%。 (七) 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销售款项或凭据的当天,先开发票的当天,报关进口的当天。 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销售地或劳务发生地,报关地海关。 (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收增值税试点相关规定 1.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纳税人为一般 纳税人,未超过 500 万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 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 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

2.征税范围 提供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其中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 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 务。 3.税目 (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 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4.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6%: (4)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 为零: (5)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消费税 (一)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属于特别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方法有:丛量定额征收、丛价定率征收、复合征收。 (二)纳税人为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目,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四)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要扣除。 (五)在销售时或报关进口环节征收,金银首饰、钻石在昼雪杯节纳税。 三、营业税 (一)纳税人是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员工为单位提供的劳务也不交营业税。 (二)税目、税率 (三)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一一中国壤内、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一一在中国无机构场所(虽设但所得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所得。 在中国有机构场所:中国境内所得或者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境外所得 (二)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为20%。 (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一各项扣除-以前5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入: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兔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准予扣除的项且: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除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损失等。 3
3 2.征税范围 提供有偿提供应税服务,其中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 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 务。 3.税目 (1)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 (2)部分现代服务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 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4.税率 (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2)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税率为 11%; (3)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税率为 6%; (4)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提供的研发设计服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税服务,税率 为零; (5)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为 3%。 二、消费税 (一)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我国属于特别消费税。 消费税计税方法有:从量定额征收、从价定率征收、复合征收。 (二)纳税人为中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目,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形式。 (四)计税依据是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要扣除。 (五) 在销售时或报关进口环节征收,金银首饰、钻石在零售环节纳税。 三、营业税 (一)纳税人是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员工为单位提供的劳务也不交营业税。 (二)税目、税率 (三)计税依据是营业额,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四、企业所得税 (一)居民企业——中国境内、外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无机构场所(虽设但所得无实际联系):中国境内所得。 在中国有机构场所:中国境内所得或者与机构场所有关的境外所得 (二)税率为 25%,小型微利企业为 20%。 (三)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 5 年度亏损 不征税收入: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居民企业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 准予扣除的项目: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除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损失等

不提扣除的项且: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款,税收滞纳金、 罚款等, 非公益性捐赠,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各项减值、风险准备金等。 费用扣除标准:1、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 2、业务招待费:产品销售收入×5%或者实际发生额×60% 3、广告费:产品销售收入×15% 4、职工福利费:工资×14% 5、职工教育经费:工资×2.5% 6、工会经费:工资×2% (四)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15日内预缴 五、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见教材) (一)纳税人有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一一中国境内、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一一中国境内所得 (二)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收入-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劳务报酬所得 ?4000元,?X(1-20%)×适用税率20% ?>20000元,?X(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 ?4000元,?X(1-20%)×14%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收入×20%(或5%) (三)免税项目:省级以上科教文环等资金:国债利息:国家统一规定补贴津贴:福利抚恤救济金:保险 赔款:军转复原费:安家费退休离休费:按国家规定予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其他规定免税的(外国领事馆) (四)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在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有工资的,在境外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代扣代缴 第三节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概念 又称为纳税登记 (二)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丛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4
4 不提扣除的项目: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收益,企业所得税款,税收滞纳金、 罚款等, 非公益性捐赠,非广告性质赞助支出,各项减值、风险准备金等。 费用扣除标准:1、公益性捐赠:利润总额×12% 2、业务招待费:产品销售收入×5%o 或者实际发生额×60% 3、广告费:产品销售收入×15% 4、职工福利费:工资×14% 5、职工教育经费:工资×2.5% 6、工会经费:工资×2% (四)企业所得税按年计征,分月或分季 15 日内预缴 五、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及速算扣除数见教材) (一)纳税人有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 居民纳税人——中国境内、外所得 非居民纳税人——中国境内所得 (二) 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 (收入-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劳务报酬所得 ?4000 元, ?X(1-20%)×适用税率 20% ?>20000 元, ?X(1-2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稿酬所得 ?4000 元, ?X(1-20%)×14%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收入×20%(或 5%) (三)免税项目:省级以上科教文环等资金;国债利息;国家统一规定补贴津贴;福利抚恤救济金;保险 赔款;军转复原费;安家费退休离休费;按国家规定予以扣除的三险一金;其他规定免税的(外国领事馆) (四)征收管理 1.自行申报纳税义务人 年所得在 12 万元以上的,在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有工资的,在境外取得所得的,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代扣代缴 第三节 税收征管 一、税务登记 (一)概念 又称为纳税登记 (二)范围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均应办理税务登记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主体均应办理纳税登记。(判 断)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三)种类 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丛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一30日内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30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一所在地 外地临时生产经营一一营业地申请外管证 外地生产经营累计超过180天的一营业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境外企业来华做项目—项目所在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3)开业登记的内容 (4)开业登记的程序 申请一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无财务报告)一一受理一一审核(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内完 毕发证) ①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一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②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有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一一临过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③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一一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用收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5)税务登记证件及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证件的用途:开立银行账户,办税(如领发票、开外管证),办理停业歇业。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每年)和换证(每3年一次)。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旦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 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 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一一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变更登记 (1)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 时限要求一内容变更之日起30日内 注意: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未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不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变更登记。 (2)程序
5 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其他主体均应办理纳税登记。(判 断)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发生扣缴义务时,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三)种类 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开业登记(设立登记) (1)开业登记的对象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务登记地点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2)开业登记的时间和地点 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限要求---30 日内 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 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所在地 外地临时生产经营——营业地申请外管证 外地生产经营累计超过 180 天的——营业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境外企业来华做项目——项目所在地办临时税务登记证 (3)开业登记的内容 (4)开业登记的程序 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无财务报告)——受理——审核(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30 内完 毕发证) ①有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②无工商营业执照或有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③纳税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或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对既没有税收纳税义务又不需要领用收费票据的社会团体,可以只登记不发证。 (5)税务登记证件及主管机关 税务登记证件的用途:开立银行账户,办税(如领发票、开外管证),办理停业歇业。 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定期验证(每年)和换证(每 3 年一次)。 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凭报刊上刊登的 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 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变更登记 (1)适用范围和时间要求 时限要求——内容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 注意: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未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纳税人不办理注销登记,而是变更登记。 (2)程序

申请一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一一受理一一审核(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0内完毕发证)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 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程序:停业申请登记表--一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一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 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 (1)适用及时间要求 ①解散、破产、撤销一一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企业终止之日起15 且内: ②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一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一一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来华做项目一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 (2)程序 申请一一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一一受理一一核实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开具证明一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有效期限为30旦,最长不得超过180旦(超过180 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 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10且内,办理缴销手续。 (四)税种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且内办理。 (五)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代扣代缴义务人一一支付人,如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一一收款人,如委托加工消费品的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 (六)违反税务登记规定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各项登记的一一责令限期改正,2000以下罚款或者2000一一10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一一2000一一10000元罚款或者10000一一50000元罚款。 6
6 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受理——审核(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30 内完毕发证) 3.停业、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经确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其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 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程序:停业申请登记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 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复业登记 (3)延长停业登记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当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 收征收管理。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注销登记 (1)适用及时间要求 ①解散、破产、撤销——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企业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 ②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 ③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并在 30 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来华做项目——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 15 日内。 (2)程序 申请——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受理——核实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开具证明----所在地税务机关 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 收管理证明》(简称外管证),实行一地一证原则。有效期限为 30 日,最长不得超过 180 日(超过 180 日的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 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纳税人应当在外管证有效期届满后 10 日内,办理缴销手续。 (四)税种登记: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 3 日内办理。 (五)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 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代扣代缴义务人——支付人,如企业支付职工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收代缴义务人——收款人,如委托加工消费品的受托人代收代缴消费税。 (六)违反税务登记规定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各项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2000 以下罚款或者 2000——10000 元罚款; 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的——2000——10000 元罚款或者 10000——50000 元罚款

二、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一般有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抵扣联。 发票的特征: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 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1)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 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2)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 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 票等。 (三)发票的印制 1.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印 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2.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也可加印民族文字或外文。 4.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应当在本省范围内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发票的领购 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1、2、3 (五)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 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 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防伪专用品;明知私自印制等仍受 让等,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多选)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 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己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 >
7 二、发票的开具和管理 (一)发票的概念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刷、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发票一般有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抵扣联。 发票的特征:合法性、真实性、时效性、共享性、传递性。 (二)发票的种类 1.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专门用于结算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使用的一种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2.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 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1)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 品销售统一发票等; (2)专用发票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 3.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 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 票等。 (三)发票的印制 1.发票由省级税务机关指定企业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防伪专用品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企业印 制,禁止私印、伪造、变造发票; 2.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的发票监制章,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3.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也可加印民族文字或外文。 4.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应当在本省范围内印制,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四)发票的领购 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1、2、3 (五)发票的开具要求 1.单位和个人应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才能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得开具发 票。 2.开具发票时应按号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性复写或打印, 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3.填写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资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判断) 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打发票。开具后 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防伪专用品;明知私自印制等仍受 让等,不得拆本使用发票;其他凭证代替发票; 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多选) 6.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7.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妥善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当日书面报告主 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8.开具发票的单位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 用情况。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 5 年,保存期满后,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9.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向消费者个人销售,销售免税货物,小规模纳税人销售的

10.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两张加盖财务童或发票童的清单。 11.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一一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委托代销的一一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货款的当天,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 企业内部移送的一一货物移送的当天。 12.小规模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缴完税款后再开票,发票上同时盖有税务 机关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童。若发生退货,已缴税款不退还,可在下次开票时或下月纳税申报时抵诚: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款: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 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 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 带、邮寄、运输的。 三、纳税申报 (一)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税、免税也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会计报表、电子报税资料、外管证和异地完税证明。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我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如网上申报,它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的电文数据时间为申报日期。 4.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多选)
8 10.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开具两张加盖财务章或发票章的清单。 11.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委托代销的——收到代销清单的当天或货款的当天,或者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 企业内部移送的——货物移送的当天。 12.小规模纳税人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缴完税款后再开票,发票上同时盖有税务 机关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章。若发生退货,已缴税款不退还,可在下次开票时或下月纳税申报时抵减。 (六)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 1.未按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及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或个人,由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2.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 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 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 下的,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 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5 万元以 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 带、邮寄、运输的。 三、纳税申报 (一) 对象 纳税申报的对象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税、免税也申报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的内容 会计报表、电子报税资料、外管证和异地完税证明。 (三)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也称上门申报。是指纳税人自行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邮寄申报。 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 邮寄申报以邮政部门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3.数据电文申报:如网上申报,它以税务机关计算机网络系统收到的电文数据时间为申报日期。 4.简易申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方式。(多选)

(四)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2000-10000罚款。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 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 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除工资)。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税收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 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 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使用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墨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水平较低,但可以控制原材料和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 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 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确无建账能力)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 接扣除税款的方式。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税源) (6)代收代缴 9
9 (四)法律责任:责令限期改正,2000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2000-10000 罚款。 四、税款征收 (一)税款征收的原则 1.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 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2.税务机关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不能任意征收,只能依法征收。 3.税务机关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者延缓征收税款 或者摊派税款。 税务机关是执行税法的专职机构,既不得在税法生效之前先行向纳税人征收税款,也不得在税法 尚未失效时,停止征收税款,更不得擅立章法,新开征一种税。 4.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的原则 5.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或开付扣 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6.税款、滞纳金、罚款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7.税款优先的原则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除工资)。 (2)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3)税收优先于税收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二)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是指由纳税人依据账簿记载,先自行计算缴纳,事后经税务机关查账核实,如有不符合税法规定 的,则多退少补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财务会计制度较为健全,能够认真履行纳税人义务的纳税单位。 (2)查定征收 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设备等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其生产的应税 产品查定产量和销售额,然后依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 这种方式一般使用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产品零星,税源分散,会计账册不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水平较低,但可以控制原材料和进销货的纳税人。 (3)查验征收 是由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人的应税产品进行查验后征税,并贴上完税证、查验证或盖查验戳,并据以 征税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适用品种单一经营地点时间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人。) (4)定期定额征收 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内的应 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税款征收方式。(确无建账能力) (5)代扣代缴 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负有扣缴税款的法定义务人,在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时,从所支付的款项中直 接扣除税款的方式。如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零星分散不易控制税源) (6)代收代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