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专题》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张璇
教学部 张璇 《刑 法 专 题》 江苏广播电视大学 张 璇

第八讲 ·职务犯罪专题 (贪污贿赂犯罪二)
第八讲 • 职务犯罪专题 (贪污贿赂犯罪二)

知识回硕 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 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 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 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
• 一、受贿罪 •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 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 取利益的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 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 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此外,刑法第三百八十 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 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 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 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以受贿论处。 知识回顾

知识回硕 构成要件 主体:受贿罪是“身份犯”,即以行为人具有 法定的特殊身份,作为构成的犯罪主体要件或 个人因素。无此特殊身份的人,只可能构成受 贿罪的共犯,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 客体:受贿罪是职务犯罪,是典型的以权谋私 的犯罪。为政清廉,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基本要求。 因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权力的不可收买性 成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
• 构成要件 • 主体:受贿罪是“身份犯”,即以行为人具有 法定的特殊身份,作为构成的犯罪主体要件或 个人因素。无此特殊身份的人,只可能构成受 贿罪的共犯,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 • 客体:受贿罪是职务犯罪,是典型的以权谋私 的犯罪。为政清廉,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 性,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基本要求。 因此,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权力的不可收买性, 成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 知识回顾

知识回颐 受贿罪的客观特征: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者利 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常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 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 受贿罪的客观特征: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 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 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 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 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或者利 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 谋取不正常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 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知识回顾

知识回颐 受贿罪的主观特征: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只 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会损害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型,侵犯国。 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 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 能构成受贿罪
知识回顾 • 受贿罪的主观特征:受贿罪在主观方面只 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或 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 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会损害 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型,侵犯国 家机关、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却希望这 一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和过失均不 能构成受贿罪

知识回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 大的行为。 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 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 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 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号于(以下简称 《政策界限意见》)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 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 大的行为。 • 商业贿赂: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 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获 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 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号)(以下简称 《政策界限意见》) 知识回顾

要点提示 01、5 受贿罪主体的变化; ·2、受贿罪客观表现的变化; ·3、“贿赂”范围的变化; ·4、贿赂财物“私收公用”行为的性质判 定 5、收受他人财物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司法判断
要点提示 • 1、受贿罪主体的变化; • 2、受贿罪客观表现的变化; • 3、“贿赂”范围的变化; • 4、贿赂财物“私收公用”行为的性质判 定 • 5、收受他人财物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 司法判断

阅读材料 ·必读材料:教材P470-491页 拓展阅读: 一《探讨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共性难题》 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 cle/default.asp?id=4567
阅读材料 • 必读材料:教材P470-491页 • 拓展阅读: –《探讨受贿罪司法认定中的共性难题 》 http://www.criminallaw.com.cn/arti cle/default.asp?id=4567

问题讨论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便 利收受他人钱款后案发。在审理过程 中,李某辩称收受的13万元中有5万 全部用于“业务招待”,未从公司报 销一分钱。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受贿 数额?请说明理由
问题讨论 • 某国有公司总经理李某,利用职务便 利收受他人钱款后案发。在审理过程 中,李某辩称收受的13万元中有5万 全部用于“业务招待”,未从公司报 销一分钱。对此,应当如何认定受贿 数额?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