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率诉讼法学间题解答(2003.11.25)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李文杰 一,地域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领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混合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所谓混合式诉讼制度,又称为辩论式骄讼制度或者折虫式新讼制度,是将弹动式诉论的 优点和纠问式养讼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使查、控诉与事判职能分离。利事案件的侦查由警察机关承担:使查终结后对塑 罪嫌疑人的起诉测由检察机美负责:法院不再承粗控诉职责,而是专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 同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一一只有在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法院才能开始审判活动,面且其审 理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范围。与此相对应,利事诉论程序被分为候直、起诉和审判三大阶 段。 (二)对被告人实行无里推定原则,诉论人被赋予广泛的诉论权利。被告人不再是诉论 客体,而是诉论主体,在法庭判定期犯罪之藏,假定其无罪,其在刑事诉讼中拥有护权, 其人格尊严和白愿陈运权得到承认,利讯逼供被废止等等。 (三)采用自由心王制度。自由心旺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 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三.诉松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向有娜些? 二战以后,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园家相继开展了形事可法改 革运动。两大法系国家的刷事诉松制度在各方面相互借鉴,兼收并蓄,并在某些方面表现出 日拉脓合的发展趋势。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互 吸收,相互借鉴,取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何的差距日益缩小,其二,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 的诉论权利并果取措能加强了利事诉论中的人权保障:其三,提高刑事被害人的诉论地位并 扩大其养论权利,从而使原先具重视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逐步转向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人权的 同等保障:其四,适应犯罪增长和提高追诉效率的需要,各国普者重视并采用简易程序。 四.弹轴式诉松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弹劫式诉论制度(accusatory systen),即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市判机关 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仅以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利事案作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刑事诉讼法学问题解答(2009.11.26) 中央电大文法学院 李文杰 一.地域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混合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 所谓混合式诉讼制度,又称为辩论式诉讼制度或者折衷式诉讼制度,是将弹劾式诉讼的 优点和纠问式诉讼的优点结合而成的一种诉讼制度。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侦查、控诉与审判职能分离。刑事案件的侦查由警察机关承担;侦查终结后对犯 罪嫌疑人的起诉则由检察机关负责;法院不再承担控诉职责,而是专门负责对案件进行审判; 同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只有在检察官提起公诉之后,法院才能开始审判活动,而且其审 理不能超出起诉书指控的范围。与此相对应,刑事诉讼程序被分为侦查、起诉和审判三大阶 段。 (二)对被告人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诉讼人被赋予广泛的诉讼权利。被告人不再是诉讼 客体,而是诉讼主体;在法庭判定期犯罪之前,假定其无罪;其在刑事诉讼中拥有辩护权, 其人格尊严和自愿陈述权得到承认,刑讯逼供被废止等等。 (三)采用自由心证制度。自由心证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 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的一种证据制度。 三.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趋向有哪些? 二战以后,随着国际性人权保障运动的蓬勃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开展了刑事司法改 革运动,两大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各方面相互借鉴,兼收并蓄,并在某些方面表现出 日益融合的发展趋势。概括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相互 吸收、相互借鉴,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之间的差距日益缩小;其二,进一步扩大了被告人 的诉讼权利并采取措施加强了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其三,提高刑事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 扩大其诉讼权利,从而使原先只重视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逐步转向被告人人权和被害人人权的 同等保障;其四,适应犯罪增长和提高追诉效率的需要,各国普遍重视并采用简易程序。 四.弹劾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弹劾式诉讼制度(accusatory system),即个人享有控告犯罪的绝对权利,审判机关 不主动追究犯罪,而仅以仲裁者的身份处理刑事案件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一)在犯罪案件发生以后,是香进行追究,完全由被害人或其他公民自己决定,法院 不主动开始诉论程序。即实行“没有原告,也就没有法官”和“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法院或其也种镜机构在诉讼中处于酒极的种裁地位,其职权只是在开庭事理时所 取解告、敲告的陈述、论,判斯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和理由,并据此作出裁判。而不进行专 门的调查,也不主动收集证据。 (三)原者和被路处于月等的诉经地位,享有同等的诉经权利,可以在法庭上平等地进 行辩论。 (四)对量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即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 非曲直、确定养讼争议的证据制度。这也是正据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 五。纠何式诉松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纠问式诉论制度,是指国家可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都紫据自己 的权主动进行遮究和审判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一》对犯罪的做查、控诉、审判由法院统一负责。只要发生了犯罪事实或掌握国家 司法权的官吏认为某人有犯军嫌疑,即使受害人不控告,也没有其他人告发,国家的司法官 吏仍有权在其限责范围内进行追究和审判,在这种诉论形式下,锁查,控诉与审判是合一的, 而且一切诉讼活动都秘密进行。 《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和利讯逼供。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是纠问式诉讼的重 要特点。某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即使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也先假定其有罪。被告人 不是诉论的主体,只是诉讼的客体、被拷问的树象。其口供是定案的主要依据。 (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 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一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在这种 证据制度中,法官无权按超一自己的见解自由地判断证据,而贝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有关证据 正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此认定案情。 大。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军嫌疑人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犯里嫌疑人的见罪经特救令免除刑罚的:4,依黑利法告诉 才处理的望罪。没有告诉成者输国告诉的: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 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七。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起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几个部分1
(一)在犯罪案件发生以后,是否进行追究,完全由被害人或其他公民自己决定,法院 不主动开始诉讼程序。即实行“没有原告,也就没有法官”和“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法院或其他仲裁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其职权只是在开庭审理时听 取原告、被告的陈述、辩论,判断当事人双方的证据和理由,并据此作出裁判。而不进行专 门的调查,也不主动收集证据。 (三)原告和被告处于同等的诉讼地位,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可以在法庭上平等地进 行辩论。 (四)对疑案的处理采用神示证据制度,即法官根据神的启示,借助神的力量来判断是 非曲直、确定诉讼争议的证据制度。这也是证据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一种证据制度。 五.纠问式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纠问式诉讼制度,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犯罪行为,无论是否有被害人控告,都依据自己 的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的制度。其主要特征是: (一)对犯罪的侦查 、控诉、审判由法院统一负责。只要发生了犯罪事实或掌握国家 司法权的官吏认为某人有犯罪嫌疑,即使受害人不控告,也没有其他人告发,国家的司法官 吏仍有权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追究和审判。在这种诉讼形式下,侦查、控诉与审判是合一的, 而且一切诉讼活动都秘密进行。 (二)对被告人实行有罪推定和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化是纠问式诉讼的重 要特点。某人一旦被指控犯罪,即使没有确实的证据证明其犯罪,也先假定其有罪。被告人 不是诉讼的主体,只是诉讼的客体、被拷问的对象,其口供是定案的主要依据。 (三)采用法定证据制度。所谓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 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在这种 证据制度中,法官无权按照¬自己的见解自由地判断证据,而只能机械地适用法律有关证据 证明力和判断规则的规定,并据此认定案情。 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2、犯罪嫌疑人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 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6、其他法律 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七.起诉书的制作和移送, 起诉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几个部分: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佳址。是否受过利事处罚,采取强制措底的情况及在押 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纪墨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利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应当核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填写。 2、案由和案件来源,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阿、地点,经过、于段、动机、目的、意害后果等与定罪 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要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 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月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域 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零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钟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静制作起 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誓、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 影响的。可以对按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黑片。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各个 证据在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如以确定。所谓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 要作用。对案件定里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 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鼓决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 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遵、正当防卫的证据。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 录、核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侯述与解笔豪成者物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正 明梭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签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人民法晚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形事诉运法》第150条规定的条 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白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 补送。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超运《刑事诉运法》第10条规定的范围成者要求补 充提供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 开庭审列,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露讼法》第16的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饲正 意见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民族、 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是否受过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在押 被告人的关押处所等;如果是单位犯罪,应写明犯罪单位的名称,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 代表的姓名、职务;如果还有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应当按上述被告人基本情况内容填写。 2、案由和案件来源 。 3、案件事实,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罪 量刑有关的事实要素。起诉书叙述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必要要素应当明晰、准确。被告人被控 有多项犯罪事实的,应当逐一列举,对于犯罪手段相同的同一犯罪可以概括叙写。 4、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包括被告人触犯的刑法条款、犯罪的性质、法定从轻、减轻或 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共同犯罪各被告人应负的罪责等。 被告人真实姓名、住址无法查清的,应当按其绰号或者自报的姓名、自报的年龄制作起 诉书,并在起诉书中注明。被告人自报的姓名可能造成损害他人名誉、败坏道德风俗等不良 影响的,可以对被告人编号并按编号制作起诉书,并在起诉书中附具被告人的照片。 人民检察院针对具体案件移送起诉时,主要证据的范围由办案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和各个 证据在案件中的实际证明作用加以确定。所谓主要证据,是对认定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起主 要作用,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响的证据。主要证据包括:(1)起诉书中涉及的各种证 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2)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决定为主要证据的;(3)作为法定量刑情 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对于主要证据为书证、证人证言笔 录、被害人陈述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笔录或者勘验、检查笔录的,可以只复印其中与证 明被告人构成犯罪有关的部分,鉴定书可以只复印鉴定结论部分。 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起诉移送的有关材料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规定的条 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意见要求补充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 补送。 对于人民法院要求补充提供的材料超越《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规定的范围或者要求补 充提供材料的意见有其他不当情况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说明理由,要求人民法院 开庭审判,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69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 意见

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开庭事判前,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思 据《刑事诉讼法》第10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日录和主要证据的 复印件成者里片。 八。刷事诉讼与民事诉途的不同之处表现在那些方面 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利事被告人是香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 论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粉与争议的问题。两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 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论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 九。当代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综合外国刑事诉必制度的特点。其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基本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二:1.审判权只修由法院形式,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 2,法官魏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先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 院或本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这项原则的实行,有利于法院和法官排除任何外来干涉和影响,依法触立行使审判权, 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在外国利事诉论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且,其作为大多数国 家的一项宪法原则,不仅适用于形事诉讼,也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无黑推定原则 联合国大会于198年2月10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宜言》第11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 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雷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这是首次为在世界范围内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法院依法确定受遍究者有罪之前,应推定其为无里。各 国据此作出的具体烧定主要包括:】.被告人有沉默权。不得强迫被告人自供域认罪:2棱 告人有辩护权。无罪挂定原则视被容人为诉论主体,赋予其与控诉方对等的诉讼权利,其有 权反数控诉,为自己作无罪域罪轻的辩护:3控诉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控诉方不修证明被告 人有里,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面被告人则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义务:4疑罪应作 为无里处理。如果控诉方不修确切地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故告人有犯罪嫌疑,法院也不能 认定其有罪,而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黑判决。 (三)控审分离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二:1,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互不表属, 互不干诗:2.审判无以控诉为前提,只有起诉机关提起诉讼,串判机关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对提起公诉后,在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根 据《刑事诉讼法》第 150 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的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 复印件或者照片。 八.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不同之处表现在那些方面 刑事诉讼法所要解决的问题是刑事被告人是否犯罪及其应否负刑事责任的问题,民事诉 讼法所要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与争议的问题,两大诉讼法的任务、目的 的差异,使它们在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方面,又有许多不同。 九.当代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综合外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其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基本原则: (一)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二:1.审判权只能由法院形式,其他任何机关都不能行使; 2.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既不受立法、行政机关的干涉,也不受其他法 院或本院其他法官的影响。 这项原则的实行,有利于法院和法官排除任何外来干涉和影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在外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而且,其作为大多数国 家的一项宪法原则,不仅适用于刑事诉讼,也适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无罪推定原则 联合国大会于 1948 年 12 月 10 日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11 条规定:凡受刑事控告 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这是首次为在世界范围内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法律依据。 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之前,应推定其为无罪。各 国据此作出的具体规定主要包括:1.被告人有沉默权。不得强迫被告人自供或认罪;2.被 告人有辩护权。无罪推定原则视被告人为诉讼主体,赋予其与控诉方对等的诉讼权利,其有 权反驳控诉,为自己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3.控诉方负举证责任。如果控诉方不能证明被告 人有罪,就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而被告人则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罪轻的义务;4.疑罪应作 为无罪处理。如果控诉方不能确切地证明被告人有罪,即使被告人有犯罪嫌疑,法院也不能 认定其有罪,而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无罪判决。 (三)控审分离原则 控审分离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二:1.起诉权与审判权分离,起诉机关与审判机关互不隶属, 互不干涉;2.审判需以控诉为前提,只有起诉机关提起诉讼,审判机关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该项原则有利于道免司法权的过分集中,防止可法专横的产生,提高追诉犯罪的效能, 由于审列机关不参与案件的值查、起诉等活动,因而有利于其在进行审判工作时保持客观、 公正的态度,从而有效地实现其审判眼性: (四)平等对抗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二:1.控菏双方地位平等。双方的诉论权利和诉论文务平等:2 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等月恩,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实行平等对抗原则,对于加强诉松民主,实现程序公正,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使当事人服论息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文。 (五)诉论迅速愿则 诉论迅速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三:1,限定审判期限。不少国家军有关于快速审判的规定, 美国甚至将孙苏市判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子以确认:2.限定鸭押期限。一般在以法律形 式规定允许建辅到押的同时在时间和次数上予以严格规定:3限定上诉时间。 (六》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有四:1见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在法定情况下法院还应当为其指定料护人:2犯罪嫌疑人(按告人)在 诉松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行使周护权,都可以面时委托他人为其瓣护:3,法律应赋予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以广泛的诉论权利:4,对于被告人及其料护人正确的辩护意见,审判机关应当 采纳。 实行有效屏护累则。有利于加强对犯黑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体现诉讼民主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特护权: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 有利于促进法律的不断完蓉。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主要适用于两方面:上,侦、控机关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债查或起诉己 作处理的行为:2.审判机关对前述行为不得再次审理,更不隐子以处理· 该原则的深层考量是为保护受追究者的合法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灌用。 《八)适度原则 适度原则的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成剥夺公民权利的诉诊手 段,其种类、轻重应与所遍究行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这一原则被广泛地适用于 利事诉论的诸多额域。其中最突出的是强制情施的适用. 十,合议庭
该项原则有利于避免司法权的过分集中,防止司法专横的产生,提高追诉犯罪的效能。 由于审判机关不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等活动,因而有利于其在进行审判工作时保持客观、 公正的态度,从而有效地实现其审判职能。 (四)平等对抗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二:1.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双方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平等;2. 控辩双方在审判过程中围绕有罪与无罪、罪重与罪轻等问题,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实行平等对抗原则,对于加强诉讼民主,实现程序公正,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 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使当事人服讼息讼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诉讼迅速原则 诉讼迅速原则的基本含义有三:1.限定审判期限。不少国家都有关于快速审判的规定, 美国甚至将孙苏审判作为公民的一项宪法权利予以确认;2.限定羁押期限。一般在以法律形 式规定允许逮捕羁押的同时在时间和次数上予以严格规定;3 限定上诉时间。 (六)有效辩护原则 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含义有四: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自己进行辩护,也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辩护,在法定情况下法院还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 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行使辩护权,都可以随时委托他人为其辩护;3.法律应赋予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以广泛的诉讼权利;4.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正确的辩护意见,审判机关应当 采纳。 实行有效辩护原则,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体现诉讼民主; 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的素质; 有利于促进法律的不断完善。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禁止重复追究原则主要适用于两方面:1.侦、控机关不得以同一理由重复侦查或起诉已 作处理的行为;2.审判机关对前述行为不得再次审理,更不能予以处理。 该原则的深层考量是为保护受追究者的合法权利,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 (八)适度原则 适度原则的含义,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诉讼手段特别是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的诉讼手 段,其种类、轻重应与所追究行为的具体情况相适应,不得过度。这一原则被广泛地适用于 刑事诉讼的诸多领域,其中最突出的是强制措施的适用。 十.合议庭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利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由采用鞋任篷外,其他案件均采用合议庭审判。可见,合 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合议庭审判州事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 的集体智慧,防止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可以使审判人员互相制的,防止循私舞弊,任法截 判,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十一.市判委员会 审列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邻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十二.利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论中的诉论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论 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论义务而参加诉论的人,诉论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论参与人两 种。 十三,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论地位 公养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道受纪罪行为侵害的人。 首先,被害人与所涉刑事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方面,作为核害人他的合法权登 包括生命权、健摩权、人身白由权、人格名馨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盆受到起罪的直接侵害, 使他不能正常的生存、生活、工作、学习,因而具有排除犯罪侵害。惩罚纪里人,获得利益 赔德或补货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案件的诉论结同如啊对于他的上述要求能否实现以及实 现的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无论作为一个公民还是作为纪攀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都 有权要求国家法律给子保护,并且使他能够通过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充分主素权利,切实操 护自身的合法权盘。 其次,作为利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一方面由于他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见里的直接侵害, 应当赋予他参加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整的诉讼地位和诉论权利:另一方面,在被害人的生 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受到犯罪直接侵害的同时,包含被害人合法权盆在内的国家的、杜 会的和公共的利登也受到了犯罪的直接侵害,雷要国家的专门帆关直接出面与犯罪作斗争, 检察机关在公弄案件中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就是代表国家难护国家的,社会的,公共的利益以 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协调处理好国家检黎机美与被害人在诉论 中的关系。由于公诉案件一般较为量难、复条,被害人个人往往无力鞋立承担蜀露犯里、证 实犯星的控诉职能,就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承担提起诉讼的取能,被害人则积极协助并 与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控诉职能
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集体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由采用独任庭外,其他案件均采用合议庭审判。可见,合 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合议庭审判刑事案件,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 的集体智慧,防止主观片面和独断专行;可以使审判人员互相制约,防止循私舞弊,枉法裁 判,从而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十一.审判委员会 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十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 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 种。 十三.被害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及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首先,被害人与所涉刑事案件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一方面,作为被害人他的合法权益 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犯罪的直接侵害, 使他不能正常的生存、生活、工作、学习,因而具有排除犯罪侵害,惩罚犯罪人,获得利益 赔偿或补偿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案件的诉讼结局如何对于他的上述要求能否实现以及实 现的程度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无论作为一个公民还是作为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他都 有权要求国家法律给予保护,并且使他能够通过直接参与诉讼活动,充分主张权利,切实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次,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一方面由于他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犯罪的直接侵害, 应当赋予他参加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另一方面,在被害人的生 命权、健康权等合法权益受到犯罪直接侵害的同时,包含被害人合法权益在内的国家的、社 会的和公共的利益也受到了犯罪的直接侵害,需要国家的专门机关直接出面与犯罪作斗争。 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中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就是代表国家维护国家的、社会的、公共的利益以 及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在刑事公诉案件中协调处理好国家检察机关与被害人在诉讼 中的关系。由于公诉案件一般较为疑难、复杂,被害人个人往往无力独立承担揭露犯罪、证 实犯罪的控诉职能,就由检察机关作为公诉机关承担提起诉讼的职能,被害人则积极协助并 与检察机关共同行使控诉职能

与此同时,还需要协调平衡控得双方的关系。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由于强大的国家专门 机关的介入,加之拔害人一并参加诉论,使得犯罪嫌疑人,鼓告人面修米自两方面的巨大压 力和番控,为了平衡控精双方,保障犯罪嫌疑人、核容人的诉论权利。推护司法公正,一方 面位当献予被害人鞋立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直接参与诉讼,雀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 一方面。也要对其诉论地位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其并不完全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 再次,被害人作为遗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对于犯果的发生有着不同程度的直接场受, 对于犯罪事实有着不同范围的了解,因此,被害人在利事诉讼中也是重要的特株的证人,她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应当是诉讼中的证据之一。 十四。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 我国现行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金业、事业单位、机美、团体实能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利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是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国是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 法律有规定为前提;同时对单位犯墨实行“双罚制”,既对构成犯墨的单位判处罚金,又对 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利罚。 十五。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围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候障光法和法律 的正确实施,雀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摩严。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黎权,怎治一切见罪分子,推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 民主专政,维护杜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供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供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秩序,保护杜会主文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 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 成。 十六.人民检察院在利事诉论中的限权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眼权是: 1,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快查。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犯罪的案件,并在值查终结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对于公安机关镜查的案作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建铺、起养成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 关的侦查话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与此同时,还需要协调平衡控辩双方的关系。在刑事公诉案件中,由于强大的国家专门 机关的介入,加之被害人一并参加诉讼,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临来自两方面的巨大压 力和指控,为了平衡控辩双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一方 面应当赋予被害人独立诉讼主体的地位,使其能够直接参与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另 一方面,也要对其诉讼地位进行必要的限制,使其并不完全享有原告人的诉讼地位。 再次,被害人作为遭受犯罪直接侵害的人,对于犯罪的发生有着不同程度的直接感受, 对于犯罪事实有着不同范围的了解,因此,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也是重要的特殊的证人,他 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应当是诉讼中的证据之一。 十四.单位犯罪嫌疑人、单位被告人 我国现行刑法第 30 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 行为,法律规定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 31 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 定的,依照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单位是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但是构成单位犯罪必须以 法律有规定为前提;同时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既对构成犯罪的单位判处罚金,又对 对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十五.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组织体系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依法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 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律的统一和尊严。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惩治一切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人民 民主专政,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的生活 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有的合法财 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组 成。 十六.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是: 1.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 犯罪的案件,并在侦查终结后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2.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 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于决定起诉的利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蓝督: 4,对于刑事案件判决,栽定的执行和监景,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七.公安机关在行事诉论中的主要权利是? 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作立案、侦查、预审,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于 依法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作,在认为有犯零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利事责任时,有权决定立案以 启动偵查程序,熊查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已经作出立案读定的案件,依法开展的调查案件事实, 发现、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搭随与一系列专门活动。例如依法讯问犯里嫌量人,询月证人, 对发案现场进行粉验、检查,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瘦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 汇款,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程唇住等强制情薰。预审是对有证据证明有更 罪事实发生并且犯里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进行核实、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作 出使查终结的决定。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零嫌疑人有权法行构留,对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构留、速捕负责执行。这里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公安机 关对自己立案锁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其二是公安机关对自己立案锁查并报 请人民检黎院授准速辅的犯零嫌疑人执行建辅:其三是人民检黎院在办理依法直接受理的案 件和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所作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拘面,建捕流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其四是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中所作的对被告人的建铺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美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十八,抗诉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梗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柔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家作案的重大复杂 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者、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雀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十九,犯罪嫌腰人、棱告人的概之及诉论地位 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沙嫌犯罪被能查机关立案桃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论的 人。被告人,是指因诊缘犯罪被徐察机关或白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论,要求审判机关 :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论中的诉讼地位
3.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十七.公安机关在行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是? 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立案、侦查、预审。立案是指公安机关对于 依法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在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有权决定立案以 启动侦查程序。侦查是指公安机关针对已经作出立案决定的案件,依法开展的调查案件事实, 发现、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与一系列专门活动。例如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 对发案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冻结存款、 汇款,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预审是对有证据证明有犯 罪事实发生并且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的案件,进行核实、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作 出侦查终结的决定。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 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负责执行。这里包括四个方面:其一是公安机 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其二是公安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并报 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其三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依法直接受理的案 件和审查起诉的案件中所作的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其四是 人民法院在依法审理案件中所作的对被告人的逮捕决定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及有关机关决定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十八.抗诉案件,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审结?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 1 个月以内审结,最迟不得超过 1 个半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 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审结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 1 个月。 十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概念及诉讼地位 犯罪嫌疑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 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地位:

首先,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他们在诉论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在立法 上应当赋予他们广泛的诉论权利,在可法上应当充分保障也们的诉论权利,使他们在诉讼中 与控诉方展开积极、平等的对抗,以维护白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审判机关作出公正的栽判, 而不能视他们为诉运的客体,被动、消极地等传、接受控诉和审判: 其次,風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不是星犯,但是他们速入刑事诉讼领城毕竟是因为法 嫌犯里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无论他们是否真正实施了犯里,作为公民他们有义务协助国 家查明事实真相,作为被追诉者,他们有义务配合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利事追诉活动。包 括承受拘刷、速捕等强制情施,接受讯月、搜查、扣押等调查精施,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 再次,作为因涉燧纪攀而受刑事追诉的犯里嫌疑人和按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 了犯零以及是怎样实能犯罪的。因此,能们所做的供述和料解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同于其他证 据的重要的证暴材料。为了确保他们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在利事诉讼中,一方面严 禁办案人员以利讯逼供域以成時、引诱、斯编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 供:另一方面。也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案情的提月。 二十.西方诉论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外国奴隶杜会的利事诉论制度 外国封建杜会的利事诉论制度 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二十一,犯零嫌量人、被告人的诉论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有:1,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成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有权特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市:2、对锁查人员 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思,有权拒绝回答:3,复罪嫌疑人系叠,哑人的。有 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如:《、有权核对值查人员对其讯付所作的讯问笔录,没有阅 读能力的更罪嫌疑人有权要果快查人员向其宣读讯同笔录:如果记载有速漏或者差错,有权 提出补充减者改正!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 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中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 权委托辩护人: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论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 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中诉。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享有广泛的诉松权利的同时,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论义务,以确保季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完成刑事诉论的任务。根据《利
首先,如前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是“罪犯”,“未经人民法院依法 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在立法 上应当赋予他们广泛的诉讼权利,在司法上应当充分保障他们的诉讼权利,使他们在诉讼中 与控诉方展开积极、平等的对抗,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使审判机关作出公正的裁判, 而不能视他们为诉讼的客体,被动、消极地等待、接受控诉和审判。 其次,虽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不是罪犯,但是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 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无论他们是否真正实施了犯罪,作为公民他们有义务协助国 家查明事实真相,作为被追诉者,他们有义务配合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追诉活动,包 括承受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调查措施,按时出庭接受审判等。 再次,作为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 了犯罪以及是怎样实施犯罪的。因此,他们所做的供述和辩解在刑事诉讼中是不同于其他证 据的重要的证据材料。为了确保他们所作的供述和辩解的真实性,在刑事诉讼中,一方面严 禁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取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 供;另一方面,也要求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有关案情的提问。 二十.西方诉讼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是怎样的? 外国奴隶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外国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制度 二十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有:1、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2、对侦查人员 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 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作的讯问笔录,没有阅 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 提出补充或者改正;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 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 权委托辩护人;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 2 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 决定,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被追诉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依法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的同时, 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以确保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并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根据《刑

事诉经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刷事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诉途义务主要有:【,对 于公安可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德,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镜查措催。应予合作:2、 对于侦查人员在讯月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思应当知实目答: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月笔录 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成者盖意,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 庭审判: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载定。有文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等。 被告人在刑事诉论中的主要权利有: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 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提供特护:有权拒绝特护人为其料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2、参加 法庭调查,有权就折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市判长许可,对证人、签定人发月:有权辨认、 整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正言笔录,寥定人的墓定结论,松验检查笔承和其他证据文 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中请重新鉴定或 者粉验:3、参如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作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展开互相解论:4、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 反诉: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哉定提起上诉: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二十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是否只是经济案件? 人民检黎院直接自行立案快在的案件有: 1,贪污则略复黑。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谢略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 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有的犯里案件。 (1)衡污案(第32条、第383条,第18图条第2款。第271条第2款。第39州条): (2)挥用公款案(第384条,第185条第2款,第272条第2款): (3)受购案(第385条,第385条,第388条,第163条第3款,第184条第2款): (4)单位受斯案(第387条): (5)行附案(第389条,第390条)1 (6)对单位行附案(第391条》: (7)介绍购略案(第392条): (8)单位行斯案(第393条), (9)巨额财产米源不明案(第395条第1款): (10)隐瑞境外存款案(第395条第2款): (11)私分国有货产案(第396条第1款): (12)私分罚没财物室(第396条第2款)
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1、对 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措施,应予合作;2、 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 经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出席并接受法 庭审判;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等等。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有: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在法定条件下获得 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提供辩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护人;2、参加 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有权辨认、 鉴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证据文 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 者勘验;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讼 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4、有权向法庭作最后陈述;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诉人提出 反诉;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二十二.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案件是否只是经济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有: 1.贪污贿赂犯罪,即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中明确规定依照第 八章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 (1)贪污案(第 382 条、第 383 条,第 183 条第 2 款,第 271 条第 2 款,第 394 条); (2)挪用公款案(第 384 条,第 185 条第 2 款,第 272 条第 2 款); (3)受贿案(第 385 条、第 386 条,第 388 条,第 163 条第 3 款,第 184 条第 2 款); (4)单位受贿案(第 387 条); (5)行贿案(第 389 条、第 390 条); (6)对单位行贿案(第 391 条); (7)介绍贿赂案(第 392 条); (8)单位行贿案(第 393 条);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第 395 条第 1 款); (10)隐瞒境外存款案(第 395 条第 2 款); (11)私分国有资产案(第 396 条第 1 款); (12)私分罚没财物案(第 396 条第 2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