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诉讼法学间思解答(2008.6.12)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作可以适月简易程序:(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棱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经微刑事案 件。 人民法统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鼓告人是盲,聋、哑人的:哥护人作无罪料护的: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如何掌据好管辖的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鹏法律规定立案 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立案管辖,又称明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盟刑事诉论法的规定 管辖不同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利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 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月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 利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人民法院地区管然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论法第24条规定:“利率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确定别事 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曾辖中的地位并不是 并列的,面是以见畢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 助性原则, 四.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黎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量人、被告人不速莲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 列,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错施
1 刑事诉讼法学问题解答(2008.6.12)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对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 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 件。 人民法院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 予以否认的;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如何掌握好管辖的区分?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 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管辖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两种。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刑事案件立案权限范围的划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管辖不同的刑事案件。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 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 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审判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专门管辖和指定管辖。 三.人民法院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24 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该规定,确定刑事 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有两个:即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但两者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 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 助性原则。 四.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 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五,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权利上的相同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松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与犯零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论权利主要 有: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论的权刊:2、申请债查人员、检察人员、市判人员、书 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目避的权利及对较回申请回避的诀定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债 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论权利和人身梅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有权 参如法庭调查,就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公诉人,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 定人的鉴定结论、批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有权参如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 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料论:6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截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六.刑事执行的依据是爱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战定,依照利事诉论法的规定,主要有哪 些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 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霹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市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装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市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 列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判决: 七.什么是别事露论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提范的总和。即有 关别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论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在我国,利事诉松 法是蛋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 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连守的法律规范。 入。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溪源又称刑事诉论法的表现形式,它是指刑事诉论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 载体,关于刑事诉诊法的阔源。可以从广义和张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集义的形事诉松法,仪指国家最高权力机美制定的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成文利事诉论 法典。如我国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2
2 五.被害人与被告人在诉讼权利上的相同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享有的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的诉讼权利主要 有:1、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2、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 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及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申请复议的权利;3、对于侦 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4、有权 参加法庭调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对公诉人、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物证进行辨认;对当庭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 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发表意见;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 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5、有权参加法庭辩论,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 见并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展开互相辩论;6 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等等。 六.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哪 些? 刑事执行的依据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 种: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 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判决。 七.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部门法之一。它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有 关刑事诉讼活动的进行、诉讼的方式、内容及其效力的各项规定的总称。在我国,刑事诉讼 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 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八.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又称刑事诉讼法的表现形式,它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或 载体。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去理解: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仅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一部比较系统、全面的成文刑事诉讼 法典。如我国 1979 年 7 月 1 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刷事诉讼法》: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诊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番一切与利事诉论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属利事诉论法的范畴。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 (2)先法。刑事诉必法是根据完法制定的。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制度, 原则、公民的权利、义务,都是制定利率诉论法的依据,宪法中的许多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就是刑事诉论法的内容。例如,公开市判,棱告人有权获得斜护。等等。 (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等: (4)国家立法机关瓷刑事诉讼程序有关可愿所作的决定成补充提定。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83年9月2日通过的《关于国家 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速捕的期权的决定》等: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工作中,如何 具体运用法律,法令利题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如!19的8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论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领发的《人民桧察院刑事诉论规则》等等: (6)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覆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 论程序的规定,或效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论有关的问题所作的线定,如1979年12 月24日公安部《关于利事债查都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8脱 年1月2日邮电部(关于军队执行速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建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 问题的通知》,198隔年6月20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查伐溢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 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7)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领布的地方性法线中,有关刑事诉论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 解释! (8)有关国际条的。凡经我国锋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的,经过人大常委会数准后,其中 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均为我国刑事诉论法的渊源。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 准规则》(《北京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总、不人道成有辱人格的待酒域处罚公约》等 等。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钓》我国政府己签署尚传批准,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3 国刑事诉讼法》;根据 1996 年 3 月 17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一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规范,都属刑事诉讼法的范畴。 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宪法。刑事诉讼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宪法所规定的一些带有根本性的国家制度、 原则、公民的权利、义务,都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依据,宪法中的许多条文所规定的内容, 就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例如,公开审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等。 (3)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法律、法令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如《中华人民 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等; (4)国家立法机关就刑事诉讼程序有关问题所作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 1983 年 9 月 2 日通过的《关于国家 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等; (5)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人民检察工作中,如何 具体运用法律、法令问题所作的解释、通知、批复等,如 1998 年 6 月 29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 年 12 月 16 日最高人民检察 院颁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等; (6)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为了执行国家法律、法令而颁布的行政法规中的有关刑事诉 讼程序的规定,或就本部门业务工作中与刑事诉讼有关的问题所作的规定,如 1979 年 12 月 24 日公安部《关于刑事侦查部门分管的刑事案件及其立案标准和管理制度的规定》,1982 年 1 月 22 日邮电部《关于军队执行逮捕拘留的机关扣押被逮捕拘留人犯邮件电报批准权限 问题的通知》,1985 年 6 月 20 日林业部、公安部《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案件划归公安机关管 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等; (7)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及其所作的 解释; (8)有关国际条约。凡经我国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经过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其中 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均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例如,《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 准规则》(《北京规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等 等。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我国政府已签署尚待批准,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其中有关刑事弄讼准则的条款,将成为我国利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九.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 证人证言:(三)拔害人陈述:(四)纪罪嫌顺人,敲告人供述和料解:(五》签定结论:(六) 勘堂、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黎院对刑罚执行机美执行人民法就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利事 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刷事判快,裁定,是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 透、教育的法律根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服据之一。由于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利事判决、裁定的内容不洞,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亦不相同。因此,人民检 察院对利罚执行的监督内容包括:对列处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所实行的监 督:对判处无期徒利、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的执行所实行的监督:对判处管制、剥夺致治 权利、宜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所实行的监督:以及对其他执行 利罚的活动包括监就载或管理活动、改造散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此外, 思法律的规建,用罚执行还应但括对判处口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晚对州罚执 行的监督还应包括这些内容。 十一,利事执行的概含和意义? 刑事执行,也称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刷罚执行 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请实能以及处理实能中出现的 变更执行等何盟而进行的话动。 《一)正确执行生效判决和装定,使犯里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数有,在执行中被政迹 成为弃恶从香、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并可以重返社会的新人,以体现想罚与改造相结合 数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起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 (二)正确执行生效截判,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将罪鬼交付执行利 罚,使棱害人的人身等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对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诉论中民事赠偿栽 判的执行,使被害人财产权益得到补整。 《三)正确执行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使在押被告人及时获得释放,族复人身白 由,以雀护社会主文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正确执行生效截判,有利于加强社会主复法制,以置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 4
4 其中有关刑事诉讼准则的条款,将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九.刑事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42 条第 2 款的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 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 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十.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 判决、裁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法律监督。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是执行机关执行刑罚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 造、教育的法律根据,也是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实行法律监督的根据之一。由于人民法院 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内容不同,执行机关和执行场所亦不相同。因此,人民检 察院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内容包括: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缓期二年执行的执行所实行的监 督;对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判决的执行所实行的监督;对判处管制、剥夺政治 权利、宣告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的判决或裁定的执行所实行的监督;以及对其他执行 刑罚的活动包括监狱狱政管理活动、改造教育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所实行的监督。此外,依 照法律的规定,刑罚执行还应包括对判处罚金和没收财产判决的执行,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 行的监督还应包括这些内容。 十一.刑事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执行,也称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刑罚执行 机关等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施以及处理实施中出现的 变更执行等问题而进行的活动。 (一)正确执行生效判决和裁定,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教育,在执行中被改造 成为弃恶从善、自食其力、不再危害社会并可以重返社会的新人,以体现惩罚与改造相结合、 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起到对犯罪的特殊预防作用。 (二)正确执行生效裁判,能够有效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将罪犯交付执行刑 罚,使被害人的人身等权利得到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对财产刑及附带民事诉讼中民事赔偿裁 判的执行,使被害人财产权益得到补偿。 (三)正确执行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裁判,使在押被告人及时获得释放,恢复人身自 由,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正确执行生效裁判,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

同见里作斗争,同时震摄和警告那些正在犯里、预答犯罪及杜会不稳定分子,起到减少和预 防更零的一般顶防作用。 十二,利事诉论的证明要求以及对疑案的处理如何? 刑事诉讼中法院做出有零判决的证明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迁据确实、充分。 一般认为。案件事实请楚,证系确实、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 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 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 (3)证据之间、正据与案作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 能与其他证据成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持障矛盾,查明事 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她,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在我国刑事诉松中,疑难案件的处理遵循了“有利被告”的国际利事司法准则,体现了 疑罪从无的现代可法理念: 十三.拘传和传项有何不同: 向传不同于传嘎,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拘传和传喷的目的是一政的,即都是要求 犯罪嫌疑人,核容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讽月。但两者具有很大的不月:着先,强制力 不同,传喷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要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因此,拘 传是一种强制错施,传唤则不是一种强制措幽:其次。适用的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 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白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论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 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十四,简述物留的条件和期限, 根据刑事诉论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刷的对象是现 行见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非的人,重大嫌威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 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利事诉论法》 第61条和第132条对于公安机美的均留和人民检察院的狗留作出了不同的提定。 根据《刑事诉论法》第6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
5 同犯罪作斗争,同时震慑和警告那些正在犯罪、预备犯罪及社会不稳定分子,起到减少和预 防犯罪的一般预防作用。 十二.刑事诉讼的证明要求以及对疑案的处理如何? 刑事诉讼中法院做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一般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可以作以下理解: (1)据以定案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这是指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都具有证据的 本质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案件事实均有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这是指司法机关所认定的对解决争议有意义 的事实均有证据作根据,没有证据证明的事实不得认定。 (3)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到合理的排除。办案中收集到的证据可 能与其他证据或案件事实有矛盾,这时,必须进一步补充证据,有根据地排除矛盾,查明事 实真相;否则,不得认定有关的事实。 (4)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结论是惟一的,排除了其他的可能性。以上四点必须同时具备, 才能认为是达到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疑难案件的处理遵循了“有利被告”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体现了 疑罪从无的现代司法理念。 十三.拘传和传唤有何不同? 拘传不同于传唤。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通知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拘传和传唤的目的是一致的,即都是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讯问。但两者具有很大的不同:首先,强制力 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拘传的强度要比传唤的强度大得多。因此,拘 传是一种强制措施,传唤则不是一种强制措施;其次,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 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 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十四.简述拘留的条件和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的规定,拘留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 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 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 第 61 条和第 132 条对于公安机关的拘留和人民检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61 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钩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按发凭的。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 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酬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 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零,成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见罪的,即遗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 罪现场亲限看到纪里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边,是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 等。所帮住处包括水久性住处和峰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4.犯罪后企图白杀,选胞成者在选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白杀,遮胞的全图成 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5有殿灭、伪违证据域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 况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饮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公安部《线定》第110条规定, 流窜作案,是指药市、县范围连柒作案,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选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 次作案。是霜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决定物留的案件,在执行物图后,认为雷要建插的。应当在拘图后3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鹭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同可以延长至30日。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日至4日。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漆建辅书后的7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速辅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速情的,公安机美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速辅的通如后,对于被拘面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成。对于需要燃续贫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市、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成者监视匠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物留 的人,认为需要建插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 十四.债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作,应当做到纪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阿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阴级人民检察院审直决定。” 根据刑事诉论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货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 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作: 1,犯罪事实清楚。是指犯罪人、犯罪的封间和地点、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零手段、犯
6 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所谓预备犯罪是指为了犯罪准 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所谓实行犯罪是指正在进行犯罪的活动。应当有一定的证据证明现行 犯、重大嫌疑分子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刻被发觉。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即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或者在犯 罪现场亲眼看到犯罪活动的人指认某人是犯罪嫌疑人。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所谓身边,是指其身体、衣服、随身携带的物品 等。所谓住处包括永久性住处和临时居所、办公地点等。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犯罪后有一定证据证明其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 迹象,或者犯罪后已经逃跑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指其本人拒不说明其姓名、住址、职业等基本情 况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根据公安部《规定》第 110 条规定,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 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案件,在执行拘留后,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 3 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对于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 30 日。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 1 日至 4 日。检察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 7 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的通知后,对于被拘留的对象,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中被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10 日以内作出决定。 十四.侦查终结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 129 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侦查机关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决 定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事实清楚。是指犯罪人、犯罪的时间和地点、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手段、犯

罪结果以及其他有关犯罪的具体情节都已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利事责任 的人。 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正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都己经查证属实 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矛盾(域矛盾己棱排除)和能够互相印证,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 系,完全可以确认犯罪嫌量人有罪和见罪情节的轻重。 及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是指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足以对犯罪嫌疑人犯 了某种罪或者某几种罪的性质和罪名作出正确的认定。 4法律手续完各。是指做查机关进行各项侦查活动那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手续,如拘留要 有拘面证,授查要有瘦查证,扣押物证要开列扣押清单等。同时,进行偵查话动的各项手线 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讯间笔录要有被讯网人和快查人员签名成盖章,整查笔豪要 有债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等。若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各或不符合 要求的。应采取适当错施予以补教。 点依法应当遍究刑事责任。根据己查明的事实和刑法规定,只有对更零嫌疑人应当追究 利事责任的,债查机关才能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所的决定:如果发现对见军嫌疑人不 应追究利事责任的,则应作出教销案件的决定, 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联系与区则?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人,从外延上讲,犯 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快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受,是指因诊嫌犯罪被快查机关立案快 查和敲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核容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 露是存在于审判阶段中,是指因沙嫌鬼墨被检察机关或白诉人正式白审判机关提起诉论,要 求审判机关依法遍究其利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不仅表明各自所处的际论阶段不月,面且相互间还 有独立的意文。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发展演变为“按告人”。有的案件的“犯罪嫌质 人”经过锁查和审查起诉,最终确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具备 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诉讼就将终止,不再进入审判阶段。 十六.中领人民法院第一审利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刑事诉论法第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 件:2)可饶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鬼罪的刑事案件。 十七.回避的审查和决定是什么? 《刑事诉论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 7
7 罪结果以及其他有关犯罪的具体情节都已查清,并且没有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的人。 2.证据确实、充分。是指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情节的每一个证据都已经查证属实, 证据与证据之间没有矛盾(或矛盾已被排除)和能够互相印证,并且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 系,完全可以确认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犯罪情节的轻重。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是指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足以对犯罪嫌疑人犯 了某种罪或者某几种罪的性质和罪名作出正确的认定。 4.法律手续完备。是指侦查机关进行各项侦查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手续,如拘留要 有拘留证,搜查要有搜查证,扣押物证要开列扣押清单等。同时,进行侦查活动的各项手续 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讯问笔录要有被讯问人和侦查人员签名或盖章,搜查笔录要 有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其家属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等。若发现法律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 要求的,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补救。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刑法规定,只有对犯罪嫌疑人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侦查机关才能作出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决定;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 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应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联系与区别?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诉讼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诉的人。从外延上讲,犯 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诉案件的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 查和被检察机关审查是否提起诉讼的人。被告人则既存在于公诉案件也存在于自诉案件并且 都是存在于审判阶段中,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 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称谓不仅表明各自所处的诉讼阶段不同,而且相互间还 有独立的意义,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发展演变为“被告人”。有的案件的“犯罪嫌疑 人”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最终确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具备 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诉讼就将终止,不再进入审判阶段。 十六.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 20 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案 件;(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十七.回避的审查和决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 :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 , 应

当分别由院长、校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校察院检黎委员会决定。”其中院长、检察长 不应包括刷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凯法)的有关规定,正眼与 刷职的产生方式及职权明显不同,但在正职缺额或不在岗位由刷职代行正职职权时,得适 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根舞《州事薛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记员、朝译人员和签定人的回延,在债查 阶段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由检察长(检察院自行立案使查的案件)决定:在提起公诉 阶段,由检黎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审判长无权决定书记员, 朝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月愿: 我国利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检照委员会委顿的小短程序问四做出明两规 定。我门认为,整于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 回避日题应当由该院院长、检察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决定。有关成员不得参 与讨论、决定过程。 十八.回避适用于哪些情形? 恨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论法》第二十人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主要 是: 第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道亲属的。本案的当事人,是指本案的被害人 自诉人、犯罪嫌颗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论的原告人和棱告人:当事人的近亲属,是 指上述人员的夫、委、父、母、子、女、同胞兄弟烯妹。由于上述人员与该案件的处理结 果有着直接成间接的利害关系,由他们担任本案的慎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则极易从维护 自身或者其近亲属的不正当利整出发,玉由事实、由解法律,从而不公正地处理案件, 成者容易引起人门对其是否能够正确依法履行职责,乘公执法,公正处理案件产生怀疑,所 以应当回避。 第二,本人成者能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某些诉运参与人虽然不是 本案的当事人暖者当事人的近策属,但他们成其近亲属仍有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办 案人员或者他的近桑属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恋爱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 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藏属于这一类情况。气然办案人员或某些诉论参与人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理 案件,因此,此类人员也应当回。不参与本案的处理: 第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论代理人的。这是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
8 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 院长的回避 , 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其中院长、检察长 不应包括副职,因为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正职与 副职的产生方式及职权明显不同,但在正职缺额或不在岗位, 由副职代行正职职权时, 得适 用正职的回避审查决定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 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 , 在侦查 阶段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由检察长 ( 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的案件) 决定;在提起公诉 阶段 , 由检察长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院长决定。审判阶段,审判长无权决定书记员、 翻译人员和鉴定人的回避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程序问题做出明确规 定。我们认为,鉴于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在审判、检察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其 回避问题应当由该院院长、检察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决定。有关成员不得参 与讨论、决定过程。 十八.回避适用于哪些情形? 根据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 应当回避的理由主要 是: 第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案的当事人 , 是指本案的被害人、 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 当事人的近亲属 , 是 指上述人员的 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由于上述人员与该案件的处理结 果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由他们担任本案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 , 则极易从维护 自身或者其近亲属的不正当利益出发 , 歪曲事实、曲解法律 , 从而不公正地处理案件 , 或者容易引起人们对其是否能够正确依法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公正处理案件产生怀疑,所 以应当回避。 第二, 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办案人员或某些诉讼参与人虽然不是 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 但他们或其近亲属仍有可能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办 案人员或者他的近亲属与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恋爱关系或者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 在重大经济利益关系 ,就属于这一类情况。 既然办案人员或某些诉讼参与人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就有可能从个人私利出发而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和处 理 案件 , 因此 , 此类人员也应当回避,不参与本案的处理。 第三,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这是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

代性,办案人员事前既己了解案情,就有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成为案件的证 人。在同一案件中,既作证人又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值查人黄,会造成诉讼角色的混 乱,就容易先入为主,主观位断,不利于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判断证据。选而影响正 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同样,担任过本案鉴定人、解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基于履行法律鼠予的特定养论积责,对案件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向公安可法机关提出, 若再从事该案的快查、起诉或审判工作,也会影响对案件的客观、全面、公正的处理。因 此,上述人员均应目避。 第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所说的与木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法律来作具体规定,它是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亲日,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及 有关公民的一项授权性规定,是对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不宜一一列举的情况而作出的 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关系”,是指值查、检察、审判人员等,与本 案当事人有前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某种关系。 第五,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做查人员私白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 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政对回谴的理由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 加的线定。 十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诉讼法第10条栽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英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暴 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 (1)周辱、讲请案(第246条第1款): (2)暴力干诊娇媚白由案(第257条第1款): (3)齿特案(第20条第1款): (4)侵占他人财物案(第270条) 这四种案件,纪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慎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 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88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成者丧失行为能力,也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弄,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州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被 害人您须有足够的证那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无证据域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 院型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犯罩案件。根据最高人
9 代性 , 办案人员事前既已了解案情 , 就有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 , 成为案件的证 人。在同一案件中 , 既作证人又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 , 会造成诉讼角色的混 乱,就容易先入为主 , 主观臆断 , 不利于客观全面地收集和分析判断证据 , 进而影响正 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案件。同样 , 担任过本案 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 , 基于履行法律赋予的特定诉讼职责 , 对案件已形成自己的看法并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 , 若再从事该案的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 , 也会影响对案件的客观、全面、公正的处理。因 此 , 上述人员均应回避。 第四,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这里所说的与本案当事人 有其他关系 , 法律未作具体规定。 它是根据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 , 赋予公安司法机关及 有关公民的一项授权性规定 ,是对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不宜一一列举的情况而作出的 原则性、概括性规定。这里所说的 “其他关系”, 是指侦查、 检察、审判人员等 , 与本 案当事人有前述三种情形以外的某种关系。 第五,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 或者接受当事 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回避的理由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新增 加的规定。 十九.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案件有哪些?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0 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三类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告诉才处理。根据 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共有四种: (1)侮辱、诽谤案(第 246 条第 1 款);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 257 条第 1 款); (3)虐待案(第 260 条第 1 款); (4)侵占他人财物案(第 270 条) 这四种案件,犯罪情节轻微、案情都比较简单,不需要侦查即可查清案件事实,所以适 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需特别说明的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 件,如果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 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1)被 害人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对于被害人无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人民法 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必须是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的犯罪案件。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围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 事诉论法实随中若干问题的线定》,这类案件是折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经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速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拉的除外): )侵见知识加权案(严重危害杜会秩序和围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利法》分则第四章、第五春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得的其他轻微利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是,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作真实 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快查,只香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 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故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儒法追究利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黎院不予追究核告人利事责任的案件。 二十,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得护人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从实体上速行科护,是带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在实体法上是否构成犯军、构 成什么犯罪,是否应当处罚、如同进行处罚,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 出有利于见罪嫌疑人、核香人的材料和意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根据事实和法像,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诚轻、免除其刑 事责任的证据材料,这是指通过提供证据,从事实上质量、推侧指控证据或控方起诉认定的 事实,雀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并论证犯罪嫌景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域者减轻、免除其 利事责任的意见。这是指通过发表意见,从法律适用上分析,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维护犯罪嫌疑人、按告人的合法权益。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量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丝。 利事诉论不仅要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相关的利事责任问题,而且利事诉论 10
10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刑 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这类案件是指下列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 3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 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这类案件不仅案情比较轻微,而且事实明显,被告人明确,被害人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 情况的事实,不需要动用侦查机关的力量去侦查,只需采用一般的调查方法就可以查明案件 事实,所以也适宜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入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十.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辩护人的责任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从实体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所谓从实体上进行辩护,是指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在实体法上是否构成犯罪、构 成什么犯罪、是否应当处罚、如何进行处罚,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 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材料和意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 事责任的证据材料,这是指通过提供证据,从事实上质疑、推翻指控证据或控方起诉认定的 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二,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并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 刑事责任的意见。这是指通过发表意见,从法律适用上分析、论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2.从程序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不仅要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以及相关的刑事责任问题,而且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