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7年第3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93·文章编号:1674-5205(2017)03-0093-(013)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刘艳红(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1189)(摘要)当下我国刑法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探究社会秩序的客观精神”以谋求对“社会现实的客观评价”,在所有刑法解释方法中,刑法客观解释轻易获得了优位权。然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与概念主义传统固然有其缺陷不能否定,以扩张为导向的刑法客观解释导致“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张解释”,形成了网络时代刑法网络治理的入罪化,并遗成法律公权力对技术性网络空间自由的伤害,对网络时代公民自由权利的忽视。针对网络空间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警惕客观解释论的过度使用:结合主观解释论的法治基因优势,宜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网络时代刑法的客观解释论,即在网络犯罪的解释适用中,以客观解释为基础,同时其解释不能超出“刑法条文的语言原意”之范围,以主观解释作为客观解释之限定。(关键词】网络:客观解释:主观解释:扩张解释Abstract: At present, the main means adopted by our criminal law to deal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cyber crime isachieving the " objective evaluation of social reality" through " exploring the objective spirit of social order",In all themethods of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is easily given priority. Although thelegal formalism and legal conceptual traditions are flawed, they cannot be denied.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xpansion-oriented criminal law leads to the phenomenon of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is equivalent to the expansion of interpreta-tion", It causes the crimin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o the network governance in the Internet age, leads to the damage ofpublic power to freedom of technical cyberspace, and brings about the neglect of civil liberties in the Internet age. For moreand more new types of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occurred in cyberspace, we should guard the excessive use of objectiveinterpretation theory: We should combine the advantages of 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to reshape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by "subjectiv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in the Internet age. That is, in the interpretation andapplication of cyber crime, w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while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lusion cannot exceed the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text" range, and the 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 is used to define objectiveexplanations.Key Words: Network;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 Expanding interpretation中图分类号:DF611文献标识码:A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3.009来调整私人的事务”。(刑法作为公法中的重要法律20世纪以来,国家公共权力介入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现象日趋严重,比如,当下各国公法与私法之部门,在网络时代下,刑法理论与刑事法官对一系列刑法概念结合时代特点与要求进行重新解释,比如将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因为公共权力介入到私法领域的网络游戏装备解释为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将在自杀网现象日益普遍,“如今的商法很难说是私法了,诸如站播放令人想自杀的音乐解释为帮助自杀行为,将点劳动法和环境法这样的法律,都是国家利用公共权力击与转发不实信息解释为言论犯罪中的传播行为,将一些微信红包接龙游戏解释为赌博行为等,这些传统收稿日期:2017-02-10刑法概念的重新解释,显示出公权力无所不在的趋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5YJA820015“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江苏势,而且,它们一律是以客观解释的方法来实现的。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4ZD003)“把握互联然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与概念主义传统固然有其缺陷网最大变量核心问题研究”但却不能否定,以扩张为导向的刑法客观解释导致作者简介:刘艳红(1970一),女,湖北武汉人,东南大学法学“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张解释”,形成了网络时代刑事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治理的入罪化思维与导向,并造成法律公权力对技术?1994-2017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
文章编号: 1674-5205( 2017) 03-0093-( 013) 收稿日期: 2017-02-10 基金 项 目: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 ( 15YJA820015) “刑法出罪机制问题研究”; 江苏 省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 14ZD003) “把握互联 网'最大变量'核心问题研究” 作者简介: 刘艳红( 1970—) ,女,湖北武汉人,东南大学法学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 “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刘艳红 ( 东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1189) 〔摘 要〕 当下我国刑法应对日益严重的网络犯罪,采取的主要手段是通过“探究社会秩序的客观精神”以 谋求对“社会现实的客观评价”,在所有刑法解释方法中,刑法客观解释轻易获得了优位权。然而,法律的形式主义 与概念主义传统固然有其缺陷不能否定,以扩张为导向的刑法客观解释导致“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张解释”,形成了 网络时代刑法网络治理的入罪化,并造成法律公权力对技术性网络空间自由的伤害,对网络时代公民自由权利的 忽视。针对网络空间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警惕客观解释论的过度使用; 结合主观解释论的法治基因 优势,宜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网络时代刑法的客观解释论,即在网络犯罪的解释适用中,以客观解释为 基础,同时其解释不能超出“刑法条文的语言原意”之范围,以主观解释作为客观解释之限定。 〔关键词〕 网络; 客观解释; 主观解释; 扩张解释 Abstract: At present,the main means adopted by our criminal law to deal with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cyber crime is achieving the " objective evaluation of social reality" through " exploring the objective spirit of social order" . In all the methods of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is easily given priority. Although the legal formalism and legal conceptual traditions are flawed,they cannot be denied.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expansion-oriented criminal law leads to the phenomenon of "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is equivalent to the expansion of interpretation" . It causes the criminaliz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to the network governance in the Internet age,leads to the damage of public power to freedom of technical cyberspace,and brings about the neglect of civil liberties in the Internet age. For more and more new types of illegal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occurred in cyberspace,we should guard the excessive use of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We should combine the advantages of 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to reshape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f criminal law by " subjectiv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theory" in the Internet age. That is,in the interpret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cyber crime,we should be based on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while the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of the conclusion cannot exceed the " original meaning of the text" range,and the 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 is used to define objective explanations. Key Words: Network; Objective interpretation; Subjective interpretation; Expanding interpretation 中图分类号: DF611 文献标识码: A 20 世纪以来,国家公共权力介入社会生活各个 领域的现象日趋严重,比如,当下各国公法与私法之 间的界限日趋模糊,因为公共权力介入到私法领域的 现象日益普遍,“如今的商法很难说是私法了,诸如 劳动法和环境法这样的法律,都是国家利用公共权力 来调整私人的事务”。〔1〕 刑法作为公法中的重要法律 部门,在网络时代下,刑法理论与刑事法官对一系列 刑法概念结合时代特点与要求进行重新解释,比如将 网络游戏装备解释为财产犯罪中的财产,将在自杀网 站播放令人想自杀的音乐解释为帮助自杀行为,将点 击与转发不实信息解释为言论犯罪中的传播行为,将 一些微信红包接龙游戏解释为赌博行为等,这些传统 刑法概念的重新解释,显示出公权力无所不在的趋 势,而且,它们一律是以客观解释的方法来实现的。 然而,法律的形式主义与概念主义传统固然有其缺陷 但却不能否定,以扩张为导向的刑法客观解释导致 “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张解释”,形成了网络时代刑事 治理的入罪化思维与导向,并造成法律公权力对技术 2017 年第 3 期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 39 · DOI:10.16290/j.cnki.1674-5205.2017.03.009

· 94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性网络领域自由的伤害,对网络时代公民自由权利的结果的正常排序。截至2012年11月案发,张某、陶忽视。如何反思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的问题,并对某先后向南京某妇科医院、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传统刑法客观解释方法本身进行重新定位与解释,极司、北京某中医药研究院等单位销售“第一名”软件,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8800元。2014年,南京市秦淮需深入探讨。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一、网络时代的刑事治理“刑法客观解释案例3:贩卖电视棒案。26岁的张某以贩买小商应对网络犯罪”?品为生,2013年4月4日,张某从浙江义乌市场以网络的出现是人类世界的根本性变革,更是传播19.5元的单价买进电视棒,在瑞安市某商业街以100媒介的一次新革命。1972年,电子邮件第一次出现,元左右的价格贩卖。4月8日,张某被公安民警抓后来,传送控制协议/网间协议(TCP/IP)技术极大地获。经查,张某卖出电视棒8支,被查获电视棒24提高了人际交流的网络能力。2)20世纪60年代末70支。法院认为“电视棒为淫移物品”,并以贩买淫移年初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如今方兴未艾,网络媒介超物品牟利罪对张某定罪处罚。6)越了大众媒介,且二者趋于融合。原来在现实世界领以案例1为代表的将虚拟财产客观解释为财产域出现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转移到了网络之上,比如的盗窃犯罪最为常见。从盗窃游戏装备到盗窃移钓鱼赌博网站、色情聊天室、虚拟财产盗窃等等,加之动商城币(7)到盗卖游戏币(8)等《刑法》第91条、92电子公告板、聊天室、网络日志(博客)、微博、微信等条中的“财产”,《刑法》第264条盗窃罪中的“财物”,网络社区和自媒体的出现,对大众媒介背景下发展起一再地受到网络领域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冲击;面对来的刑法规范产生了严峻的挑战。然而,刑法中的罪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客观(扩大)解释广泛地运用刑规范,如盗窃罪、抢劫罪、啡谤罪等等,以及宪法公于虚拟财产盗窃行为定性之中,从而导致实践中盗窃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诞生于大众媒介时代。为此虚拟财产构成犯罪的案例骤增。案例2中张某等人针对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重新进行立法,还利用“第一名”软件自动点击相关网页增加点击量,是适用大众传媒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传统刑法规从而影响百度搜索正常排序。《刑法》第286条规定则,则成为网络时代刑法适用面临的重要问题。当下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我国的现实是,缺之专闻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因而者其中的数据或程序等,进行了删改、增加或干扰行面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仍以适用传统刑法规则为为,导致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第一主;在此过程中,为了回应网络的特点与犯罪认定及名”软件是普遍存在于网络领域的搜索引擎优化工治理目标,则又是以对传统刑法概念进行客观解释为具,它不同于删改、破坏或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主,由此形成了“网络时代传统刑法概念客观解罪行为,法院将被告人的行为客观(扩大)解释为第释”(3)的大趋势。286条中的“干扰”行为,从而判决被告人构成破坏计案例1:倒卖游戏币案。犯罪嫌疑人岳某在明知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3中,电视棒是装有视频网站他人系非法获取网络游戏“魔兽世界”账号和密码的链接的U盘,将之插入电视机后,经过网络将服务器情况下,仍购买账号和密码约8.2万余组,并雇用他信息传输到电脑终端,因此“不同于存储介质,电视人非法登录其购买的游戏账号窃取约7.9亿个游戏棒不内置色情内容,而系其传播媒介”。9)但是,法院金市,后将窃得的游戏金币在网上出售,共交易1.1采用客观(扩大)解释方法,将电视棒解释成淫移物万余次,销售金额72万余元,获利约5万元。有观点品,并对被告人以贩卖淫移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4上述三个案例,虽然涉及罪名不同,但是在对传案例2:“第一名”软件案。5)2012年5月,南京统刑法规范进行解释适用时,均采用了客观解释方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张某委托黄某编写了名为“第-法。盛行于19世纪的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名”的软件,该软件利用百度根据网页点击量对关键产物,受理性万能主义的思想影响,法律被认为是一词搜索结果进行排名的原理,通过自动点击相关网页个自洽的体系,仅用理性的力量,立法者就能够“发的方式增加点击量,可对百度搜索关键词排序功能造现”一个理想且完美的刑法规则体系。因此,立法者成干扰。随后,张某以其公司名义经营该软件,并通都力图系统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的规则和原则,过陶某对外销售,销售所得由张某与陶某按约定比例并将其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10)这种法典当然便分成。经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一名”软件会干扰搜索引擎对关键字搜索①参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刑初字第1230号。?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性网络领域自由的伤害,对网络时代公民自由权利的 忽视。如何反思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的问题,并对 传统刑法客观解释方法本身进行重新定位与解释,极 需深入探讨。 一、网络时代的刑事治理: “刑法客观解释 应对网络犯罪”? 网络的出现是人类世界的根本性变革,更是传播 媒介的一次新革命。1972 年,电子邮件第一次出现, 后来,传送控制协议/网间协议( TCP /IP) 技术极大地 提高了人际交流的网络能力。〔2〕 20 世纪 60 年代末 70 年初发展起来的互联网,如今方兴未艾,网络媒介超 越了大众媒介,且二者趋于融合。原来在现实世界领 域出现的诸多违法犯罪行为转移到了网络之上,比如 钓鱼赌博网站、色情聊天室、虚拟财产盗窃等等,加之 电子公告板、聊天室、网络日志( 博客) 、微博、微信等 网络社区和自媒体的出现,对大众媒介背景下发展起 来的刑法规范产生了严峻的挑战。然而,刑法中的罪 刑规范,如盗窃罪、抢劫罪、诽谤罪等等,以及宪法公 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诞生于大众媒介时代。为此, 针对网络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是重新进行立法,还 是适用大众传媒社会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传统刑法规 则,则成为网络时代刑法适用面临的重要问题。当下 我国的现实是,缺乏专门的网络犯罪刑事立法,因而 面对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仍以适用传统刑法规则为 主; 在此过程中,为了回应网络的特点与犯罪认定及 治理目标,则又是以对传统刑法概念进行客观解释为 主,由此 形 成 了“网络时代传统刑法概念客观解 释”〔3〕 的大趋势。 案例 1: 倒卖游戏币案。犯罪嫌疑人岳某在明知 他人系非法获取网络游戏“魔兽世界”账号和密码的 情况下,仍购买账号和密码约 8.2 万余组,并雇用他 人非法登录其购买的游戏账号窃取约 7.9 亿个游戏 金币,后将窃得的游戏金币在网上出售,共交易 1.1 万余次,销售金额 72 万余元,获利约 5 万元。有观点 认为本案应定盗窃罪。〔4〕 案例 2: “第一名”软件案。〔5〕2012 年 5 月,南京 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张某委托黄某编写了名为“第一 名”的软件,该软件利用百度根据网页点击量对关键 词搜索结果进行排名的原理,通过自动点击相关网页 的方式增加点击量,可对百度搜索关键词排序功能造 成干扰。随后,张某以其公司名义经营该软件,并通 过陶某对外销售,销售所得由张某与陶某按约定比例 分成。经北京网络行业协会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鉴定,“第一名”软件会干扰搜索引擎对关键字搜索 结果的正常排序。截至 2012 年 11 月案发,张某、陶 某先后向南京某妇科医院、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北京某中医药研究院等单位销售“第一名”软件, 违法所得为人民币 18800 元。2014 年,南京市秦淮 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处理。 案例 3: 贩卖电视棒案。26 岁的张某以贩卖小商 品为生,2013 年 4 月 4 日,张某从浙江义乌市场以 19.5 元的单价买进电视棒,在瑞安市某商业街以 100 元左右的价格贩卖。4 月 8 日,张某被公安民警抓 获。经查,张某卖出电视棒 8 支,被查获电视棒 24 支。法院认为“电视棒为淫秽物品”,并以贩卖淫秽 物品牟利罪对张某定罪处罚。〔6〕 以案例 1 为代表的将虚拟财产客观解释为财产 的盗窃犯罪最为常见。从盗窃游戏装备①到盗窃移 动商城币〔7〕 到盗卖游戏币 〔8〕 等,《刑法》第 91 条、92 条中的“财产”,《刑法》第 264 条盗窃罪中的“财物”, 一再地受到网络领域新型违法犯罪行为的冲击; 面对 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客观( 扩大) 解释广泛地运用 于虚拟财产盗窃行为定性之中,从而导致实践中盗窃 虚拟财产构成犯罪的案例骤增。案例 2 中张某等人 利用“第一名”软件自动点击相关网页增加点击量, 从而影响百度搜索正常排序。《刑法》第 286 条规定 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或 者其中的数据或程序等,进行了删改、增加或干扰行 为,导致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等严重后果。“第一 名”软件是普遍存在于网络领域的搜索引擎优化工 具,它不同于删改、破坏或干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 罪行为,法院将被告人的行为客观( 扩大) 解释为第 286 条中的“干扰”行为,从而判决被告人构成破坏计 算机信息系统罪。案例 3 中,电视棒是装有视频网站 链接的 U 盘,将之插入电视机后,经过网络将服务器 信息传输到电脑终端,因此,“不同于存储介质,电视 棒不内置色情内容,而系其传播媒介”。〔9〕 但是,法院 采用客观( 扩大) 解释方法,将电视棒解释成淫秽物 品,并对被告人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上述三个案例,虽然涉及罪名不同,但是在对传 统刑法规范进行解释适用时,均采用了客观解释方 法。盛行于 19 世纪的概念法学认为,法律是理性的 产物,受理性万能主义的思想影响,法律被认为是一 个自洽的体系,仅用理性的力量,立法者就能够“发 现”一个理想且完美的刑法规则体系。因此,立法者 都力图系统规划出各种各样的自然法的规则和原则, 并将其全部纳入一部法典之中。〔10〕 这种法典当然便 ·94·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 “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① 参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05) 天法刑初字第 1230 号

2017年第3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95·是一部全面详尽并且逻辑自足的刑法典了。因此,任既然客观解释不等于扩大及入罪解释,为何在网何被认为合理科学的刑法解释都只不过是对立法意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几乎等同于了扩大与入罪解释?图的表述。为此,对法律的适用只需要进行数学式的探究此现象背后的原因,不难发现,网络犯罪的严峻现实,国家立法的目标需要,司法部门的有效治理,以概念推演与逻辑演绎。受其影响之下而形成的刑事及刑法理论的适时推波助澜,造成了网络犯罪刑事治古典学派,主张法官不需要也不应该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只需要将案例事实与刑法条文进行对接:即或理的护化与入罪化,从而使得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也必须围绕立法者的意图和目释论彻底等同于扩大与入罪解释。从社会现实与立法层面分析,国家急需加大力度标而进行,即采用主观解释论。然而,20世纪后哲学动用刑法手段治理网络犯罪。“数据显示,当前,我解释的兴起以及自由法运动的波及,客观解释论取代国网络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并以每年了主观解释论。法律的滞后性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30%以上速度增长。”(13)各种网络犯罪花样不断翻与变化性,决定了法律的解释应该跟随生活的变化而新手段层出不穷,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为此“中国递进,将法律规范作出合乎生活现实需要的解释。为政府始终坚持依法打击网络犯罪,坚定维护网络安此,法学者开始探究“价值秩序的客观精神”或探究全。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和网络商业“对社会现实的评价”或以“社会实际”为导向,纷纷窃密行为。公安部对打击网络违法犯罪高度重视,近主张“贴近生活”的客观解释论。上述网络犯罪案年来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14)2016年11月7日例,盗窃没有规定在刑法“财产”或“财物”范围的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5条规定:拟财产,售卖并使用“第一名“软件这种不同于传统“国家采取措施···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贩卖不属于刑法所规定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在刑事立法领域《关于的传统“淫移物品”范畴的物品,它们均是传统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的说明》规范未能明确涵摄其中的内容,但是在我国“净网行动”(12)以及网络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之下,司法机明确指出,为了“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13很显然,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关均选择将上述行为对照传统刑法规范进行客观解推动了国家网络治理立法的跟进;而关于网络刑事治释,从而顺利实现了对它们的定罪量刑。网络领域层理的立法,又均是顺应“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求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之治理需求,使得客观解而产生。也因此,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都是以入罪入释成为当下我国刑法最具优先地位的解释方法:借助刑为导向的,惟有如此,才能实现“打击网络犯罪“的刑法客观解释,对传统刑法概念与规则体系进行重新目标。演绎“刑法客观解释应对网络犯罪”(2)成为网络刑从司法实务与理论层面分析,司法人员与刑法学事治理的现状,客观解释成为化解网络时代传统刑法者迫切希望动用刑法治理网络犯罪。“面对严峻的网治理困境的最佳手段和不二选择。络犯罪形势,政法机关该如何应对?”为此,我国司法二、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的演进方向:扩大机关提出“提高打击新型犯罪能力增强群众安全化/入罪化感”,(13)通过“不断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使执以客观解释应对时代发展需要,在法律规范没有法部门的机制、技术与技能能够适应网络犯罪的治理变更的情况下,尤显必要。客观解释本身既可以是对需求”,(16)总之,司法部门打击网络犯罪决不能手软。刑法条文的限缩解释,比如把枪支解释成仅限于真各级司法机关在网络犯罪的立案、起诉与审理等各项枪,也可以是对刑法条文的扩大解释,比如把QQ账活动中,对于案件性质难以确定的,或依赖最高司法号解释成刑法中的财产。当采用限缩解释时,结果往机关有关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基往是出罪;当采用扩大解释时,结果往往是入罪。面本是以入罪为主,比如2013年9月5日“两高”《关对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客观解释不但在整个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啡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网络领域“遍地开花”,而且还被等同于扩大解释与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网络啡谤解释》)中入罪解释,而基本没有或者甚少使用客观的限缩解释关于“网络诽谤”立案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客观解释予以出罪的:扩天化与入罪化成为网络时代刑法客观方法入罪入刑。刑法学界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亦体解释的演进方向。现出强烈的入罪入刑倾向,比如有学者明确指出,面(一)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入罪对日益严重的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刑法决不能解释的外部现实动因袖手旁观,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对现有规定进行合理?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是一部全面详尽并且逻辑自足的刑法典了。因此,任 何被认为合理科学的刑法解释都只不过是对立法意 图的表述。为此,对法律的适用只需要进行数学式的 概念推演与逻辑演绎。受其影响之下而形成的刑事 古典学派,主张法官不需要也不应该对法律规范进行 解释,只需要将案例事实与刑法条文进行对接; 即或 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也必须围绕立法者的意图和目 标而进行,即采用主观解释论。然而,20 世纪后哲学 解释的兴起以及自由法运动的波及,客观解释论取代 了主观解释论。法律的滞后性与现实生活的多样性 与变化性,决定了法律的解释应该跟随生活的变化而 递进,将法律规范作出合乎生活现实需要的解释。为 此,法学者开始探究“价值秩序的客观精神”或探究 “对社会现实的评价”或以“社会实际”为导向,纷纷 主张“贴近生活”的客观解释论。〔11〕 上述网络犯罪案 例,盗窃没有规定在刑法“财产”或“财物”范围的虚 拟财产,售卖并使用“第一名”软件这种不同于传统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贩卖不属于刑法所规定 的传统“淫秽物品”范畴的物品,它们均是传统刑法 规范未能明确涵摄其中的内容,但是在我国“净网行 动”〔12〕 以及网络安全治理的现实需要之下,司法机 关均选择将上述行为对照传统刑法规范进行客观解 释,从而顺利实现了对它们的定罪量刑。网络领域层 出不穷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之治理需求,使得客观解 释成为当下我国刑法最具优先地位的解释方法; 借助 刑法客观解释,对传统刑法概念与规则体系进行重新 演绎,“刑法客观解释应对网络犯罪”〔2〕 成为网络刑 事治理的现状,客观解释成为化解网络时代传统刑法 治理困境的最佳手段和不二选择。 二、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的演进方向: 扩大 化/入罪化 以客观解释应对时代发展需要,在法律规范没有 变更的情况下,尤显必要。客观解释本身既可以是对 刑法条文的限缩解释,比如把枪支解释成仅限于真 枪,也可以是对刑法条文的扩大解释,比如把 QQ 账 号解释成刑法中的财产。当采用限缩解释时,结果往 往是出罪; 当采用扩大解释时,结果往往是入罪。面 对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客观解释不但在整个 网络领域“遍地开花”,而且还被等同于扩大解释与 入罪解释,而基本没有或者甚少使用客观的限缩解释 予以出罪的; 扩大化与入罪化成为网络时代刑法客观 解释的演进方向。 ( 一)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入罪 解释的外部现实动因 既然客观解释不等于扩大及入罪解释,为何在网 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几乎等同于了扩大与入罪解释? 探究此现象背后的原因,不难发现,网络犯罪的严峻 现实,国家立法的目标需要,司法部门的有效治理,以 及刑法理论的适时推波助澜,造成了网络犯罪刑事治 理的扩大化与入罪化,从而使得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 释论彻底等同于扩大与入罪解释。 从社会现实与立法层面分析,国家急需加大力度 动用刑法手段治理网络犯罪。“数据显示,当前,我 国网络犯罪已占犯罪总数的三分之一,并 以 每 年 30%以上速度增长。”〔13〕 各种网络犯罪花样不断翻 新手段层出不穷,社会危害性日益严重,为此,“中国 政府始终坚持依法打击网络犯罪,坚定维护网络安 全。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和网络商业 窃密行为。公安部对打击网络违法犯罪高度重视,近 年来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14〕 2016 年 11 月 7 日 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 5 条规定: “国家采取措施.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 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在刑事立法领域,《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九) ( 草案) 〉的说明》 明确指出,为了“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完善惩处网络 犯罪的法律规定”。〔15〕 很显然,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 推动了国家网络治理立法的跟进; 而关于网络刑事治 理的立法,又均是顺应“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求 而产生。也因此,有关网络犯罪的立法都是以入罪入 刑为导向的,惟有如此,才能实现“打击网络犯罪”的 目标。 从司法实务与理论层面分析,司法人员与刑法学 者迫切希望动用刑法治理网络犯罪。“面对严峻的网 络犯罪形势,政法机关该如何应对?”为此,我国司法 机关提出“提高打击新型犯罪能力增强群众安全 感”,〔13〕 通过“不断提高打击网络犯罪的能力,使执 法部门的机制、技术与技能能够适应网络犯罪的治理 需求”,〔16〕 总之,司法部门打击网络犯罪决不能手软。 各级司法机关在网络犯罪的立案、起诉与审理等各项 活动中,对于案件性质难以确定的,或依赖最高司法 机关有关网络犯罪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些司法解释基 本是以入罪为主,比如 2013 年 9 月 5 日“两高”《关 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网络诽谤解释》”) 中 关于“网络诽谤”立案标准的规定; 或通过客观解释 方法入罪入刑。刑法学界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亦体 现出强烈的入罪入刑倾向,比如有学者明确指出,面 对日益严重的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现象,“刑法决不能 袖手旁观,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对现有规定进行合理 2017 年第 3 期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95·

·96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增容”。(17)对此,虽然有学者予以反对认为“可以权罪。”本案中,法院即对《刑法》第217条侵犯著作推动完善打击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但坚决反对在法律权罪的“发行”行为采取了客观解释,即将他人影视未修改前,为打击网络犯罪随意解释法律”,(18)但是,作品在自已网站内传播的行为解释为“发行”,进而在客观解释论者(19)的强大主张下,这种反对的声音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然而,这一客观解释值得商显得极其式微“刑法客观解释应对网络犯罪”已然椎。2010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成为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突出现象。(二)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入罪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侵犯解释的内在机理原因著作权罪中的发行,是以出售或赠与等方式向公众转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论等同于扩大与入罪解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是行政犯,释也是由刑法客观解释自身的性质决定的。较之于其对“发行”等罪状的理解必须结合《著作权法》的规限缩或出罪解释,客观解释更容易导致扩大或入罪解定,这才符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著作产权的立法释“客观解释的结果,多半是入罪”。20这是由客观意图。但是,当将信息传播行为解释为“发行”之后,解释的特性决定的。即彻底偏离了《刑法》第217条的立法意图,偏离了主观解释论主张按照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法律条文对“发行”本义的约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刑法,客观解释论主张根据社会现实按照法的本义解释刑法。客观解释论有利于保持刑法的灵活性赋予客观解释“无视法律原义,甚至可以说是不承认法律文本以时代的生命力,满足刑法打击犯罪的社会有法律原义。无视法律原义就等于无视罪刑法定”;保护之需求。它的缺陷则在于:其一,客观解释论否客观解释“着眼于现实需要,而所谓“现实需要”在尚定对立法意图的遵守,其所进行的解释,是解释者的未形成高水平的法律至于共同体的背景下则很可能任意解释,也因此是典型的主观解释:客观解释论之难以达成共识,各有各的需要”。20)这些特性导致了“客观”只是针对客观社会之现实,在文本意义的探客观解释多半是扩大化的入罪解释。寻过程与结果上,是不折不扣的主观。其二,客观解(三)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入罪释论因社会现实需要,在解释过程中,往往脱逸立法解释的种种表现意图的约束,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加之客观解释从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来看,网络犯罪可以论常常对法条作出因时因事的解释,其便宜性有余而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作为犯罪对象”,第二原则性不足。其三,客观解释论者从现实考量来解释阶段是“作为犯罪工具”,第三阶段是“作为犯罪空间”。21)为了满足全社会“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犯罪刑法,立法的价值实际上被否定:解释过程中,常常过力度”,22)刑法客观解释在网络犯罪的各个阶段发多地参入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和利益衡量,成文的法律仅仅是无用的文字,解释者的意志已经完全取代了法挥着重要作用。律。这些缺陷,导致了客观解释常常被演变为扩大解在“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阶段,客观解释释。论不断对计算机犯罪“容量”扩容,以有效保护计算案例4: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为侵犯著作权罪机与网络安全。当网络是犯罪对象时,比如黑客的攻中的“发行”行为?被告人张杰于2013年3月起,创击自标,客观解释论的适用范围则主要限于《刑法》建网站“2345热播”、“星级S电影网”等,并使用软第285条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件从其他网站上采集影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在上述二网站上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在网页刊登广告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破坏并收取广告费用?。对于本案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渠道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2004年11月2日罪。“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以前述案例2“第一名”软件案为例。何为破坏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对此问题,既无司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如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果贯彻主观解释论,则可认为,干扰,是指造成计算机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据此,法院判决指出:信息系统不能按照既定的应用自标和规则采集、加“被告人张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①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83号。?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增容’”。〔17〕 对此,虽然有学者予以反对认为,“可以 推动完善打击网络犯罪刑事立法,但坚决反对在法律 未修改前,为打击网络犯罪随意解释法律”,〔18〕 但是, 在客观解释论者〔19〕 的强大主张下,这种反对的声音 显得极其式微,“刑法客观解释应对网络犯罪”已然 成为网络犯罪刑事治理的突出现象。 ( 二)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入罪 解释的内在机理原因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论等同于扩大与入罪解 释也是由刑法客观解释自身的性质决定的。较之于 限缩或出罪解释,客观解释更容易导致扩大或入罪解 释,“客观解释的结果,多半是入罪”。〔20〕 这是由客观 解释的特性决定的。 主观解释论主张按照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 刑法,客观解释论主张根据社会现实按照法的本义解 释刑法。客观解释论有利于保持刑法的灵活性赋予 法律文本以时代的生命力,满足刑法打击犯罪的社会 保护之需求。它的缺陷则在于: 其一,客观解释论否 定对立法意图的遵守,其所进行的解释,是解释者的 任意解释,也因此是典型的主观解释; 客观解释论之 “客观”只是针对客观社会之现实,在文本意义的探 寻过程与结果上,是不折不扣的主观。其二,客观解 释论因社会现实需要,在解释过程中,往往脱逸立法 意图的约束,从而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加之客观解释 论常常对法条作出因时因事的解释,其便宜性有余而 原则性不足。其三,客观解释论者从现实考量来解释 刑法,立法的价值实际上被否定; 解释过程中,常常过 多地参入解释者的主观判断和利益衡量,成文的法律 仅仅是无用的文字,解释者的意志已经完全取代了法 律。这些缺陷,导致了客观解释常常被演变为扩大解 释。 案例 4: 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否为侵犯著作权罪 中的“发行”行为? 被告人张杰于 2013 年 3 月起,创 建网站“2345 热播”、“星级 S 电影网”等,并使用软 件从其他网站上采集影视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 在上述二网站上传播他人影视作品,在网页刊登广告 并收取广告费用①。对于本案被告人通过信息网络 渠道传播他人影视作品的行为,2004 年 11 月 2 日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 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 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 第 217 条规定的复制发行。”据此,法院判决指出: “被告人张杰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 行他人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 权罪。”本案中,法院即对《刑法》第 217 条侵犯著作 权罪的“发行”行为采取了客观解释,即将他人影视 作品在自己网站内传播的行为解释为“发行”,进而 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然而,这一客观解释值得商 榷。2010 年 2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 10 条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 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因此,侵犯 著作权罪中的发行,是以出售或赠与等方式向公众转 移作品载体所有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罪是行政犯, 其对“发行”等罪状的理解必须结合《著作权法》的规 定,这才符合打击知识产权犯罪保护著作产权的立法 意图。但是,当将信息传播行为解释为“发行”之后, 即彻底偏离了《刑法》第 217 条的立法意图,偏离了 法律条文对“发行”本义的约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 则。 客观解释“无视法律原义,甚至可以说是不承认 有法律原义。无视法律原义就等于无视罪刑法定”; 客观解释“着眼于现实需要,而所谓‘现实需要’在尚 未形成高水平的法律至于共同体的背景下则很可能 难以达成共识,各有各的需要”。〔20〕 这些特性导致了 客观解释多半是扩大化的入罪解释。 ( 三)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入罪 解释的种种表现 从网络在网络犯罪中的地位来看,网络犯罪可以 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作为犯罪对象”,第二 阶段是“作为犯罪工具”,第三阶段是“作为犯罪空 间”。〔21〕 为了满足全社会“进一步加大打击网络犯罪 力度 ”,〔22〕 刑法客观解释在网络犯罪的各个阶段发 挥着重要作用。 在“作为犯罪对象”的网络犯罪阶段,客观解释 论不断对计算机犯罪“容量”扩容,以有效保护计算 机与网络安全。当网络是犯罪对象时,比如黑客的攻 击目标,客观解释论的适用范围则主要限于《刑法》 第 285 条非法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 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 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 286 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罪。 以前述案例 2“第一名”软件案为例。何为破坏 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干扰”? 对此问题,既无司 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不同认识。如 果贯彻主观解释论,则可认为,干扰,是指造成计算机 信息系统不能按照既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采集、加 ·96·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 “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① 参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014) 海刑初字第 83 号

2017年第3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97·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等处理活动,亦即不能正常的客观解释,此类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日渐丰富。运行。同时,“干扰应该是与删除、修改和增加行为在“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阶段,客观解释相当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因而,干扰论不断对传统犯罪构成要件涵摄面扩张,以使之适用于网络犯罪。当网络是犯罪工具时,客观解释论的适也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机理造成的破坏,如干扰致使计算机系统分析信息时不能按照原来设定的规用范围是一切传统犯罪,盗窃罪、诈骗罪、赌博罪、非法经营罪等等。在此阶段,全新的犯罪对象(比如虚则进行,导致分析数据不正常。于扰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如外挂程序、拦截信号、干扰传输等等。如拟财产)等与犯罪行为(比如开发外挂软件牟利)等果类似干扰的行为没有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机屡屡冲击着人们对传统犯罪的固有认识。以虚拟财理发生重大变化的,就不能认为是刑法所规定的“干产为代表性问题的盗窃罪是最早冲击网络领域传统扰。”(5)张某、陶某利用“第一名”软件自动点击相关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其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数量之多,(25)非其他传统犯罪可比。通过客观解释论,司法网页增加点击量,从而影响百度搜索正常排序,但是被告人并未侵入到百度搜索引擎的运营服务器内部机关不断扩充着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的涵摄面。以前述案例3贩卖电视棒案为例。其一,法院认进行数据的修改,并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机理发生重大变化,也没有导致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第一为“电视棒为淫移物品”,属于典型的客观解释。《刑名软件对百度的服务器人为传递了错误的反馈信法》第367条规定:“淫移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息,属于“信号干扰”,司法机关仅因此就将被告人的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海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移物品。”电视棒不同于存储有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显然违背了第色情内容的百度云,它只是一个传播媒介,它本身没286条“干扰”及“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客观违法要件的原义,属于迁就网络治理现实需有存储任何有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求扩大化与入罪化的客观解释。情”内容。将淫移物品传播介质的物品解释为移案例5:全国首例流量劫持案,同样属于以网络物品,违背了刑法有关移物品的文义,突破了“法作为犯罪对象,并以客观解释入罪的判例。2013年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为刑”的刑法底线。此客观解底至2014年10月,付某、黄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释已经可以说不仅仅是扩大解释,甚至可以说是类推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DNS设置,进解释。其二,在明确意识到电视棒偏离了《刑法》第而使用户登录“2345.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367条淫物品这一“核心概念的边缘语义”之后,在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它“能否属淫移物品”成为难以克服的解释学难题之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获利。法院以破后,有观点又主张“作为对网络社会的回应,将电视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付某等人定罪处罚。(23"以往,棒解释进传播类型化概念,符合政策精神,遵循立法本意”。9"即不解释为第363条的“淫物品”,而是网络流量劫持行为一律是按照民事案件处理,考虑到流量劫持行为在网络领域愈演愈烈,甚至成为“网络解释为该条中的“传播淫移物品”的“传播”行为。在世界久治不愈的顽疾”,法院认为,从“劫持流量产生淫移物品犯罪中,贩卖电视棒的违法性至多在于其对传播淫移物品行为的帮助性,但是,其帮助的是何种的后果来着,其行为不仅导致了用户的流量流失而遭受经济损失,而且也因恶意软件的强行植入造成计算性质的正犯,显然是不明确的,在此情况下,将之解释机系统的破坏,给网络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为“传播”淫移物品的行为,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通惠,符合刑法第286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过客观的扩大解释,行解释性立法之实,因而同样是构成要件”,同时,该案被认为“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典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但无论如何,通过案例2的判型“判例”样本”,“彰显了样本意义”。24"很显然,流决,网络时代刑法淫移物品犯罪的对象与行为亦即构量劫持侵犯的是财产利益,只是在短暂的时间,利用成要件的涵摄面,均通过此案而大为增加。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在“作为犯罪空间”网络犯罪阶段,客观解释论窗,以便劫取流量,它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更是不断冲击着法治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技术在规则和正常使用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论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的渗透力量,国家法对于民间纠纷的管辖权。(26)这一点,在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如果此类行为也被定罪,可以预言,计算机网络将不复存在。但是为了起到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司法机关阶段,刑法对客观解释的运用及效果表现得尤为明采用客观解释,将“流量劫持”解释为“破坏”计算机显。前述《网络详谤解释》第5条规定“编造虚假信信息系统的行为。通过不同判例对计算机犯罪罪名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工、存储、传输、检索信息等处理活动,亦即不能正常 运行。同时,“干扰应该是与删除、修改和增加行为 相当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行为,因而,干扰 也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机理造成的破坏,如干扰 致使计算机系统分析信息时不能按照原来设定的规 则进行,导致分析数据不正常。干扰的方式是多种多 样的,包括如外挂程序、拦截信号、干扰传输等等。如 果类似干扰的行为没有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机 理发生重大变化的,就不能认为是刑法所规定的‘干 扰’。”〔5〕 张某、陶某利用“第一名”软件自动点击相关 网页增加点击量,从而影响百度搜索正常排序,但是, 被告人并未侵入到百度搜索引擎的运营服务器内部 进行数据的修改,并未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机理发生 重大变化,也没有导致计算机不能正常运行。“第一 名”软件对百度的服务器人为传递了错误的反馈信 息,属于“信号干扰”,司法机关仅因此就将被告人的 行为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显然违背了第 286 条“干扰”及“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 行”客观违法要件的原义,属于迁就网络治理现实需 求扩大化与入罪化的客观解释。 案例 5: 全国首例流量劫持案,同样属于以网络 作为犯罪对象,并以客观解释入罪的判例。2013 年 底至 2014 年 10 月,付某、黄某等人租赁多台服务器, 使用恶意代码修改互联网用户路由器 DNS 设置,进 而使用户登录“2345. com”等导航网站时,跳转至其 设置的“5w.com”导航网站。两人再将获取的互联网 用户流量出售给“5w.com”导航网站获利。法院以破 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对付某等人定罪处罚。〔23〕 以往, 网络流量劫持行为一律是按照民事案件处理,考虑到 流量劫持行为在网络领域愈演愈烈,甚至成为“网络 世界久治不愈的顽疾”,法院认为,从“劫持流量产生 的后果来看,其行为不仅导致了用户的流量流失而遭 受经济损失,而且也因恶意软件的强行植入造成计算 机系统的破坏,给网络的正常运行带来极大的安全隐 患,符合刑法第 286 条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 构成要件”,同时,该案被认为“提供了司法实践的典 型‘判例’样本”,“彰显了样本意义”。〔24〕 很显然,流 量劫持侵犯的是财产利益,只是在短暂的时间,利用 各种恶意软件修改浏览器、锁定主页或不停弹出新 窗,以便劫取流量,它不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内 在规则和正常使用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如果此类行为也被定罪,可以预言,计算机网络将不 复存在。但是为了起到严厉打击网络犯罪,司法机关 采用客观解释,将“流量劫持”解释为“破坏”计算机 信息系统的行为。通过不同判例对计算机犯罪罪名 的客观解释,此类犯罪的内涵和外延日渐丰富。 在“作为犯罪工具”的网络犯罪阶段,客观解释 论不断对传统犯罪构成要件涵摄面扩张,以使之适用 于网络犯罪。当网络是犯罪工具时,客观解释论的适 用范围是一切传统犯罪,盗窃罪、诈骗罪、赌博罪、非 法经营罪等等。在此阶段,全新的犯罪对象( 比如虚 拟财产) 等与犯罪行为( 比如开发外挂软件牟利) 等 屡屡冲击着人们对传统犯罪的固有认识。以虚拟财 产为代表性问题的盗窃罪是最早冲击网络领域传统 犯罪构成要件的罪名,其在司法实践中判决数量之 多,〔25〕 非其他传统犯罪可比。通过客观解释论,司法 机关不断扩充着传统犯罪构成要件的涵摄面。 以前述案例 3 贩卖电视棒案为例。其一,法院认 为“电视棒为淫秽物品”,属于典型的客观解释。《刑 法》第 367 条规定: “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 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 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电视棒不同于存储有 色情内容的百度云,它只是一个传播媒介,它本身没 有存储任何有关“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 情”内容。将淫秽物品传播介质的物品解释为淫秽 物品,违背了刑法有关淫秽物品的文义,突破了“法 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为刑”的刑法底线。此客观解 释已经可以说不仅仅是扩大解释,甚至可以说是类推 解释。其二,在明确意识到电视棒偏离了《刑法》第 367 条淫秽物品这一“核心概念的边缘语义”之后,在 它“能否属淫秽物品”成为难以克服的解释学难题之 后,有观点又主张“作为对网络社会的回应,将电视 棒解释进传播类型化概念,符合政策精神,遵循立法 本意”。〔9〕 即不解释为第 363 条的“淫秽物品”,而是 解释为该条中的“传播淫秽物品”的“传播”行为。在 淫秽物品犯罪中,贩卖电视棒的违法性至多在于其对 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的帮助性,但是,其帮助的是何种 性质的正犯,显然是不明确的,在此情况下,将之解释 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通 过客观的扩大解释,行解释性立法之实,因而同样是 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但无论如何,通过案例 2 的判 决,网络时代刑法淫秽物品犯罪的对象与行为亦即构 成要件的涵摄面,均通过此案而大为增加。 在“作为犯罪空间”网络犯罪阶段,客观解释论 更是不断冲击着法治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技术 论强调国家对于社会的渗透力量,国家法对于民间纠 纷的管辖权。〔26〕 这一点,在作为犯罪空间的网络犯罪 阶段,刑法对客观解释的运用及效果表现得尤为明 显。前述《网络诽谤解释》第 5 条规定: “编造虚假信 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 2017 年第 3 期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97·

?98·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网络领域的自由,更损害了法的安定性与公民权利。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鲜滋事罪定罪处针对网络领域层出不断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警罚”。该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刑法》惕对客观解释论的过度使用,反对或至少不提倡在网第293条寻畔滋事罪第4项中的“公共场所“,承认络时代客观解释论的全面使用,同时,结合主观解释了刑法对网络空间公共秩序法益的保护。论的法治基因优势,重新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塑案例6:网络寻畔滋事案。董某某于2012年5造网络时代传统刑法的客观解释论。月17日9时23分,使用新浪微博账户,编造虚假信(一)主/客观解释论的立场“主观的客观解释息“自来水里的避孕药”,传播避孕药被用于水产养论”之基理殖及其污染环境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虚假信息。如果“法律戴着面具出现”,这面具就是语言;如该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误导社会公众产生错误认果按照吉普林(Kipling)所说语言是人类“最强有力知,引发对公共服务安全性的忧虑和质疑。27)董某的的药剂”,那么,它是一种有副作用的药剂。30)用语言行为即被司法机关认为属于网络空间中的寻畔滋事写成的法律,决定了其适用必须经由法官对语言文字罪,只因董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因而检的个别化,这一过程就是法律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察院对之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分析本案及《网络论中,一直存在着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对立,解释》的规定,将网络虚拟空间解释为社会物理秩“作为法解释目标的法律意旨,究竞应是立法者制定序空间,并不是没有问。根据《刑法》第293条,本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抑或应是存在于法律规范的罪构成要件为“随意殿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客观意思”。31)对前者的探究,即为主观解释论,对后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者的穷析,则为客观解释论。刑法主观解释与客观解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释历经了主观解释到客观解释的发展,客观解释对主混乱的”,很明显,本罪应仅限于发生在物理性的公观解释的批判与地位取代,以及当下刑法解释论的地共场所之中的行为,因为诸如殿、追逐、强拿硬要等行位各异。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探求立为都只能是物理性实体性接触的行为,因此,该罪第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思,即探求“立法原意”,(四)项罪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寻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当时是何种心理状态,换言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延续前三项罪状的规定,因此其之“是以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心里意愿为解释目标在性质上必然与前三项规定一样,均为社会物理秩序的”,(32)它为温德斯切(Windscheid)、贝尔林格(Bier-空间的寻畔滋事行为。更何况,在网上发表言论是信ling)等人所倡导。这一理论在19世纪和20世纪在息网络的功能使然,并没有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西方法解释理论界占支配地位。主观解释论的哲学遭受损害或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转,也不存在影响他人理论基础在于传统方法论哲学解释学。传统解释学上网及干扰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这表明,通过客观原本是《圣经》研究的一个方法论分支,或者说是解解释,将网络空间秩序解释为社会物理秩序,并非没释圣典的技巧。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兴起,传有疑问;回溯到本罪立法意图与法条文义,司法机关统解释学从圣经的研究方法与分支转变为人文科学对董某某案性质的认定,均有类推入罪之嫌。的方法论。(33)传统解释学一直假定并相信作品中有综上所述,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的演进方向就立于解释之外的“原意”,只待正确的理解重新现出是日益严重的扩大化与入罪化。“通过(客观的原意来。基于这种假定和确信,传统解释学论者将解笔者加扩大解释方法,对大量复杂的、疑难的和定释的目标国定为对解释对象“原意”的揭示。把解释性困难的行为,都将其解释为犯罪行为,并将有关犯学从圣经的研究、解释方法转变为人文科学方法论起罪构成要强行套用到这些行为之上。一时间,几乎到最有力推动作用的施拉依马赫(FriedrichSchldeier-所有的网络领域失范行为“都可以被解释成为犯罪macher)认为,解释学的任务是把解释对象(作品、历行为”。28)在面对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我国立法者史、文化传统等)自身所具有的意蕴(meaning)再现和司法机关人员均倾向于采用“对现行法律作婚变出来。33)7另一位传统解释学巨匠狄尔泰(W·的和扩张的解释或者主张”,(29)这个时代似乎刚刚到Dilthey)亦认为“凭重新体验再创造作者的创造过程来。是解释的最重要部分,因为它可以使人看到作品是怎三、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的新塑造“主观样符合作者的事业与他的时代环境的”。34)总之,在的客观解释论”主观解释论看来,作品的原意是理解和解释的标准,当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解释之后,这不但破坏了也是判断解释或理解是否正确的惟一尺度。传统方?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 成公共秩序 严 重 混 乱 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 罚”。该司法解释明确将“网络空间”解释为《刑法》 第 293 条寻衅滋事罪第 4 项中的“公共场所”,承认 了刑法对网络空间公共秩序法益的保护。 案例 6: 网络寻衅滋事案。董某某于 2012 年 5 月 17 日 9 时 23 分,使用新浪微博账户,编造虚假信 息“自来水里的避孕药”,传播避孕药被用于水产养 殖及其污染环境和对人体健康的影响等虚假信息。 该信息被大量转发评论,误导社会公众产生错误认 知,引发对公共服务安全性的忧虑和质疑。〔27〕 董某的 行为即被司法机关认为属于网络空间中的寻衅滋事 罪,只因董某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因而检 察院对之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分析本案及《网络诽 谤解释》的规定,将网络虚拟空间解释为社会物理秩 序空间,并不是没有疑问。根据《刑法》第 293 条,本 罪构成要件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 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 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 混乱的”,很明显,本罪应仅限于发生在物理性的公 共场所之中的行为,因为诸如殴、追逐、强拿硬要等行 为都只能是物理性实体性接触的行为,因此,该罪第 ( 四) 项罪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 序严重混乱的”属于延续前三项罪状的规定,因此其 在性质上必然与前三项规定一样,均为社会物理秩序 空间的寻衅滋事行为。更何况,在网上发表言论是信 息网络的功能使然,并没有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 遭受损害或造成其不能正常运转,也不存在影响他人 上网及干扰正常的网络空间秩序,这表明,通过客观 解释,将网络空间秩序解释为社会物理秩序,并非没 有疑问; 回溯到本罪立法意图与法条文义,司法机关 对董某某案性质的认定,均有类推入罪之嫌。 综上所述,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的演进方向就 是日益严重的扩大化与入罪化。“通过( 客观的——— 笔者加) 扩大解释方法,对大量复杂的、疑难的和定 性困难的行为,都将其解释为犯罪行为,并将有关犯 罪构成要强行套用到这些行为之上。”一时间,几乎 所有的网络领域失范行为“都可以被解释成为犯罪 行为”。〔28〕 在面对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我国立法者 和司法机关人员均倾向于采用“对现行法律作嬗变 的和扩张的解释或者主张”,〔29〕 这个时代似乎刚刚到 来。 三、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的新塑造: “主观 的客观解释论” 当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解释之后,这不但破坏了 网络领域的自由,更损害了法的安定性与公民权利。 针对网络领域层出不断的新型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警 惕对客观解释论的过度使用,反对或至少不提倡在网 络时代客观解释论的全面使用,同时,结合主观解释 论的法治基因优势,重新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塑 造网络时代传统刑法的客观解释论。 ( 一) 主/客观解释论的立场: “主观的客观解释 论”之基理 如果“法律戴着面具出现”,这面具就是语言; 如 果按照吉普林( Kipling) 所说语言是人类“最强有力 的药剂”,那么,它是一种有副作用的药剂。〔30〕 用语言 写成的法律,决定了其适用必须经由法官对语言文字 的个别化,这一过程就是法律解释。在法律解释方法 论中,一直存在着主观解释论和客观解释论的对立, “作为法解释目标的法律意旨,究竟应是立法者制定 法律规范时的主观意思,抑或应是存在于法律规范的 客观意思”。〔31〕 对前者的探究,即为主观解释论,对后 者的穷析,则为客观解释论。刑法主观解释与客观解 释历经了主观解释到客观解释的发展,客观解释对主 观解释的批判与地位取代,以及当下刑法解释论的地 位各异。主观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探求立 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思,即探求“立法原意”, 寻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当时是何种心理状态,换言 之,“是以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心里意愿为解释目标 的”,〔32〕 它为温德斯切( Windscheid) 、贝尔林格( Bierling) 等人所倡导。这一理论在 19 世纪和 20 世纪在 西方法解释理论界占支配地位。主观解释论的哲学 理论基础在于传统方法论哲学解释学。传统解释学 原本是《圣经》研究的一个方法论分支,或者说是解 释圣典的技巧。随着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兴起,传 统解释学从圣经的研究方法与分支转变为人文科学 的方法论。〔33〕 传统解释学一直假定并相信作品中有 立于解释之外的“原意”,只待正确的理解重新现出 原意来。基于这种假定和确信,传统解释学论者将解 释的目标匡定为对解释对象“原意”的揭示。把解释 学从圣经的研究、解释方法转变为人文科学方法论起 到最有力推动作用的施拉依马赫( Friedrich Schldeiermacher) 认为,解释学的任务是把解释对象( 作品、历 史、文化传统等) 自身所具有的意蕴( meaning) 再现 出来。〔33〕7 另一位传统解释学 巨匠狄尔泰 ( W · Dilthey) 亦认为,“凭重新体验再创造作者的创造过程 是解释的最重要部分,因为它可以使人看到作品是怎 样符合作者的事业与他的时代环境的”。〔34〕 总之,在 主观解释论看来,作品的原意是理解和解释的标准, 也是判断解释或理解是否正确的惟一尺度。传统方 ·98·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 “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2017年第3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99·法论哲学解释学被作为普遍的方法论引入法解释学导下,主观解释论呈一时之兴;20世纪中后期至今,后,自然就被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具体到刑法解释自由法运动与实用主义法学的大兴其道,客观解释占之上,它一般为刑事古典学派所采纳,如日本刑法学据绝对主导,甚至有彻底取代主观解释之势。当下中者佐伯千仞明确指出,“做超出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国刑法学界谈“主”色变,似乎主观解释一定是充满解释是不行的”。(35))主观性与随意性,客观解释一定是充满客观性与理性,充满了对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误解。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阐释刑法就主观解释论而言,它的确存在一些问题。这些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义,而非立法者在制定当时赋予法律的主观意思。也即“以解析法律内存的问题的核心其实都是围绕立法意图是什么而展开的,意义为目标”(321的论调。它强调法律解释不单单它们大致包括:立法意图如何寻找;立法意图是立法在于揭示立法意图,更重要的是从法律中找出适应社者当时的体现,如何在当下时代准确对之予以把握;会客观现实的法律的现实含义。其代表人物有科勒立法意图产生之后与立法者之间的客观距离如何处尔(Kohler)、宾丁(Binding)。这一理论在19世纪末理随着社会的变化,立法意图的缺陷如何克服开始兴起并逐步取得在法解释学上的支配地位,以至等。(36)虽然有着上述缺撼,但主观解释论有着其突出如今成为最具影响力的法解释目标理论。具体到刑的法治基因与优势。“主观论的真理在于:法律与自法解释上,它一般为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如泷川幸辰然法则不同,它是由人类为人类所创造的,它表现立博士认为““只要社会永远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法者创造可能的一符合社会需要的一秩序的意中,那么所有法律解释,当然刑法也不例外,就应适应志。法律背后隐含了参与立法之人的规定意向、其价这种新的社会现实。”(35)74这是客观解释论的具体体值、追求,以及其对于事物的考量。今日法律见解所现。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经厘定,即与立法者相分要求之“受法律约束”,不仅指受法律文字,也包含(立法当时的)立法者之评价及意向的拘束。”(3222这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从而法律解释的目标也就不可能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原意了,而是一最大的真理性价值引出了主观解释论的法治基因在于探究和阐明蕴涵在法律中的对于现实的意义和与优势:要求探求出立法者的原意当然否定了解释的规制社会的目的;并且,这种探究并非一劳永逸。随意和专横,这对于刑法的帝王原则一—罪刑法定原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法律的意义和目的也会跟随而则的维护极其重要,同时也限制了司法适用的擅断并维护了刑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20)144而这恰恰是变化,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永远发现和阐明法律的客观意义。客观解释论者必然认为,法律包括刑法都有法治国家所必须坚守的。其不可避免的漏洞,并非自给自足的完美的规则体相对于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有着其不可比拟系。很显然,这种理论是伴随理性方能主义理想破灭的真理性价值与意义。其一,客观解释论更具有现实的产物,是科学和实证主义成为发展主流的佐证。精神。法学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二)网络时代客观解释的重新塑造:“主观的客中是如何运作的”,为此“患实于法律秩序的实际情观解释论”况”被很多不同法学派别者都作为其理论基础,进而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看似更适宜于客观解“拒绝将那些已经逝去的观念作为法律上的现实,”(37)比如立法意图,就因此而不为客观解释论所释论而非主观解释论。网络领先着人类社会的变化速度,不切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去探求法律规范的真关注。如何紧跟现实生活的变化并对法律作出妥当意,恐怕难以实现法律的发展与司法的进步。然而,合理的解释,才是其追求的目标。其二,客观解释论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应对网络犯罪”,网络时代有利于探究法的实质要义。“法律应深入实质而非现实,关注精神而不是仅注重字面含义。"(37)338客观刑法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与入罪解释,这意味着客观解释可能正在被过度甚至不当使用,也意味着主观解解释论在深入社会现实的同时亦深入对法律实质意释所宣扬的“探究立法意图”及恪守“刑法条文之语义的寻找,而不仅仅是法条文字字面的含义,也因此言原意解释”的价值需要重新审视,还意味着治理网它更多地与实质解释融合在一起,这对于缓和概念法络犯罪的优位解释方法即客观解释论,需要重新塑学的机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三,客观解释论有造。为此,宜以主观性纠偏过度的客观性,以“主观利于实现刑事个案的正义。“现实主义者热裹于单个的判决结论,强调个案的特殊性而不是一种趋向于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客观解释论。统一的诉讼过程”371206相对于主观解释论对抽象与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曾经历了一个此消彼长的态势。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概念法学主普遍正义的追求,关注社会生活现实与法条适用效果?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法论哲学解释学被作为普遍的方法论引入法解释学 后,自然就被运用于法律解释之中。具体到刑法解释 之上,它一般为刑事古典学派所采纳,如日本刑法学 者佐伯千仞明确指出,“做超出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 解释是不行的”。〔35〕 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阐释刑法 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义,而非立法者在制定当 时赋予法律的主观意思。也即“以解析法律内存的 意义为目标”〔32〕221 的论调。它强调法律解释不单单 在于揭示立法意图,更重要的是从法律中找出适应社 会客观现实的法律的现实含义。其代表人物有科勒 尔( Kohler) 、宾丁( Binding) 。这一理论在 19 世纪末 开始兴起并逐步取得在法解释学上的支配地位,以至 如今成为最具影响力的法解释目标理论。具体到刑 法解释上,它一般为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如泷川幸辰 博士认为: “只要社会永远处于不断的发展变化之 中,那么所有法律解释,当然刑法也不例外,就应适应 这种新的社会现实。”〔35〕74 这是客观解释论的具体体 现。客观解释论认为法律一经厘定,即与立法者相分 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客观存在。从而法律解释的目 标也就不可能在于探求历史上立法者的原意了,而是 在于探究和阐明蕴涵在法律中的对于现实的意义和 规制社会的目的; 并且,这种探究并非一劳永逸。随 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法律的意义和目的也会跟随而 变化,法律解释的目标就是永远发现和阐明法律的客 观意义。客观解释论者必然认为,法律包括刑法都有 其不可避免的漏洞,并非自给自足的完美的规则体 系。很显然,这种理论是伴随理性万能主义理想破灭 的产物,是科学和实证主义成为发展主流的佐证。 ( 二) 网络时代客观解释的重新塑造: “主观的客 观解释论” 网络犯罪行为的刑法应对,看似更适宜于客观解 释论而非主观解释论。网络领先着人类社会的变化 速度,不切合社会现实的需求去探求法律规范的真 意,恐怕难以实现法律的发展与司法的进步。然而,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应对网络犯罪”,网络时代 刑法客观解释等同于扩大与入罪解释,这意味着客观 解释可能正在被过度甚至不当使用,也意味着主观解 释所宣扬的“探究立法意图”及恪守“刑法条文之语 言原意解释”的价值需要重新审视,还意味着治理网 络犯罪的优位解释方法即客观解释论,需要重新塑 造。为此,宜以主观性纠偏过度的客观性,以“主观 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客观解释论。 在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间,曾经历了一个此消 彼长的态势。19 世纪末至 20 世纪初,在概念法学主 导下,主观解释论呈一时之兴; 20 世纪中后期至今, 自由法运动与实用主义法学的大兴其道,客观解释占 据绝对主导,甚至有彻底取代主观解释之势。当下中 国刑法学界谈“主”色变,似乎主观解释一定是充满 主观性与随意性,客观解释一定是充满客观性与理 性,充满了对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误解。 就主观解释论而言,它的确存在一些问题。这些 问题的核心其实都是围绕立法意图是什么而展开的, 它们大致包括: 立法意图如何寻找; 立法意图是立法 者当时的体现,如何在当下时代准确对之予以把握; 立法意图产生之后与立法者之间的客观距离如何处 理; 随着社会的变化,立法意图的缺陷如何克服 等。〔36〕 虽然有着上述缺憾,但主观解释论有着其突出 的法治基因与优势。“主观论的真理在于: 法律与自 然法则不同,它是由人类为人类所创造的,它表现立 法者创造可能的———符合社会需要的———秩序的意 志。法律背后隐含了参与立法之人的规定意向、其价 值、追求,以及其对于事物的考量。今日法律见解所 要求之‘受法律约束’,不仅指受法律文字,也包含 ( 立法当时的) 立法者之评价及意向的拘束。”〔32〕222 这 一最大的真理性价值引出了主观解释论的法治基因 与优势: 要求探求出立法者的原意当然否定了解释的 恣意和专横,这对于刑法的帝王原则———罪刑法定原 则的维护极其重要,同时也限制了司法适用的擅断并 维护了刑法的安定性与可预测性。〔20〕144 而这恰恰是 法治国家所必须坚守的。 相对于主观解释论,客观解释论有着其不可比拟 的真理性价值与意义。其一,客观解释论更具有现实 精神。法学的核心问题在于“法律规则在现实生活 中是如何运作的”,为此,“忠实于法律秩序的实际情 况”被很多不同法学派别者都作为其理论基础,进而 “拒绝将那些已经逝 去的观念作为法律上的现 实,”〔37〕 比如立法意图,就因此而不为客观解释论所 关注。如何紧跟现实生活的变化并对法律作出妥当 合理的解释,才是其追求的目标。其二,客观解释论 有利于探究法的实质要义。“法律应深入实质而非 现实,关注精神而不是仅注重字面含义。”〔37〕338 客观 解释论在深入社会现实的同时亦深入对法律实质意 义的寻找,而不仅仅是法条文字字面的含义,也因此, 它更多地与实质解释融合在一起,这对于缓和概念法 学的机械性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其三,客观解释论有 利于实现刑事个案的正义。“现实主义者热衷于单 个的判决结论,强调个案的特殊性而不是一种趋向于 统一的诉讼过程”〔37〕206 相对于主观解释论对抽象与 普遍正义的追求,关注社会生活现实与法条适用效果 2017 年第 3 期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99·

.100·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与意义的客观解释论”更注重个案正义的实现,对于刑法防卫社会具有整体性的意义。其四,客观解释论可以让针对网络时代刑法治理客观解释的扩大化入罪法条文字焕发出新的活力并维护刑法规范的生命力化趋势,“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有利于树立“以刑法谦抑为中心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19)网络时代新型违之蓬勃发展。当然,前文已述,客观解释对立法意图的否定、对社会现实的灵活应变以及解释者主观性的法犯罪层出不穷,网络刑事治理的手段是通过刑法客过多介入,导致客观解释常常等同于了扩大解释,它观解释扩天传统犯罪的适用范围,将网络新型违法犯的灵活使用容易导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随意出入人罪行为入罪入刑,从而,网络犯罪的刑事治理尤其需罪,因此需要予以警惕。要树立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在“严打难遏网络犯罪高发所有传统犯罪均“触网”39"的大背景下,如何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是“我注六经”与“六经注我”的关系:在前者得之原则性失之僵化性,在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并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给刑法理论后者得之现实性失之原则性。“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提出了新课题。为此,在网络时代下强调和重申刑法正是基于主客观解释论各自的优缺点,从而主张以客谦抑性,尤其具有针对性:“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恰恰有利于树立和强化刑法谦抑性理念。观解释为基本解释方法,在客观解释论的适用中贯彻主观解释论对“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解释”之要求,主观解释论的“主观性”常常使人们对之充满敌以之作为客观解释之限定。刑法乃是刑事立法者的意,在立法意图模糊性的难题之下,人们不但放弃了意志的具体化,其中既有主观的想法及意思或目标,对主观解释所倡导的立法意图的探索,更连同主观解同时也包含立法者当时不能全部予以认识的“客观”释论一同都放弃了。事实上,主观解释论具有客观性,它所倡导的立法意图,恰恰是对刑法解释射程的的目标及现实的必然要求。如果想真正了解、解释清楚刑法规范的含义,就不能不兼顾两者。一方面,针客观规制,之所以如此,这是由主观解释的自由主义对网络时代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全新特点,对网络犯罪法学理论基础决定的。按照三权分立学说,立法者制的刑法适用应以客观解释论为主,以使刑法规范的全定法律,司法机关基于法律来进行裁判,法律解释只部意义得以在现实世界的延续虚拟世界一一网络中能是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思,否则就超进一步被挖掘被发现。固步自封于传统人际社会的出了法律的范围,从而也就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同模式与关系,刑法规范将不可避免的停步不前。只有时,主观解释论强调法律的安定性和自由保障机能。直面网络时代的犯罪与特征,对刑法规范作出与时代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它必须具有稳定性和可和空间发展同步的解释,才能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预测性,没有安定性的法律是不能给人以预测可能性种种法律适用难题。另一方面,探求刑法规范在网络的,这样人们在行为的时候就不会感到自由与安全。因此,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的解释也必须从立法者的领域的现实意义,也要注意这些意义必须与立法者当初之立法意图相结合。正如约瑟夫·拉兹所言:“无原本意思出发,否则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论某人在何时立法,他都想制定一部有价值的法律。测性。因此,主观解释正是通过探求立法意图,以探求法律规范的真实意义,在这一点上,主观解释比客认识意图的基本或微小的方面是重要的,因此要反对认为立法意图在理解立法时没有任何作用的观点,也观解释更为“客观”,后者只是切合社会现实之客观要反对那些怀疑立法、权威和法律合法性之间联系的需求,而常常罔顾法律规范之真实(客观)含义,因看法。”(38)网络犯罪固然表现形式多样且大多是传统此,在此点上,客观解释实乃解释者个人偏好而已,它刑法领域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而且我国现行刑法规范充满了解释者的主观性,而绝对不是法条真实意义客观层面上的客观解释。因此“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有的制定是针对传统现实世界而进行,但是,即便如此,也不能将客观存在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当时的意向利于在使用客观解释时,贯彻从立法本意出发的法条和价值追求弃置不管。即便这样的意图可能不合于文义之探索,从而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而罪刑法时代,也不能让解释者假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总定原则的贯彻,则直接有利于约束刑法的处罚范围,之,“主观的客观解释论”的最终目标是,在立法者当从而充分体现刑法谦抑理念。相对于现实人类世界,网络新科技带来的结果以初的价值取向和“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解释”的最大射程内来探求刑法规范在现实生活所具有的规范意及出现的新事物尚需观望“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有义,客观解释不得脱逸立法者与条文语言原意之范助于网络刑事治理的公正性。网络领域新生事物层围。出不穷,如何在网络犯罪刑事治理上实现司法公正,(三)网络时代“主观的客观解释论”的独特价值绝非简单照搬传统刑法规则即可:其中,尚需对网络?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的客观解释论”更注重个案正义的实现,对于刑法防 卫社会具有整体性的意义。其四,客观解释论可以让 法条文字焕发出新的活力并维护刑法规范的生命力 之蓬勃发展。当然,前文已述,客观解释对立法意图 的否定、对社会现实的灵活应变以及解释者主观性的 过多介入,导致客观解释常常等同于了扩大解释,它 的灵活使用容易导致违背罪刑法定原则随意出入人 罪,因此需要予以警惕。 主观解释论与客观解释论是“我注六经”与“六 经注我”的关系; 在前者得之原则性失之僵化性,在 后者得之现实性失之原则性。“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正是基于主客观解释论各自的优缺点,从而主张以客 观解释为基本解释方法,在客观解释论的适用中贯彻 主观解释论对“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解释”之要求, 以之作为客观解释之限定。刑法乃是刑事立法者的 意志的具体化,其中既有主观的想法及意思或目标, 同时也包含立法者当时不能全部予以认识的“客观” 的目标及现实的必然要求。如果想真正了解、解释清 楚刑法规范的含义,就不能不兼顾两者。一方面,针 对网络时代不同于传统时代的全新特点,对网络犯罪 的刑法适用应以客观解释论为主,以使刑法规范的全 部意义得以在现实世界的延续虚拟世界———网络中 进一步被挖掘被发现。固步自封于传统人际社会的 模式与关系,刑法规范将不可避免的停步不前。只有 直面网络时代的犯罪与特征,对刑法规范作出与时代 和空间发展同步的解释,才能有效解决现实生活中的 种种法律适用难题。另一方面,探求刑法规范在网络 领域的现实意义,也要注意这些意义必须与立法者当 初之立法意图相结合。正如约瑟夫·拉兹所言: “无 论某人在何时立法,他都想制定一部有价值的法律。 认识意图的基本或微小的方面是重要的,因此要反对 认为立法意图在理解立法时没有任何作用的观点,也 要反对那些怀疑立法、权威和法律合法性之间联系的 看法。”〔38〕 网络犯罪固然表现形式多样且大多是传统 刑法领域闻所未闻见所未见,而且我国现行刑法规范 的制定是针对传统现实世界而进行,但是,即便如此, 也不能将客观存在的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当时的意向 和价值追求弃置不管。即便这样的意图可能不合于 时代,也不能让解释者假解释之名行立法之实。总 之,“主观的客观解释论”的最终目标是,在立法者当 初的价值取向和“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解释”的最大 射程内来探求刑法规范在现实生活所具有的规范意 义,客观解释不得脱逸立法者与条文语言原意之范 围。 ( 三) 网络时代“主观的客观解释论”的独特价值 与意义 针对网络时代刑法治理客观解释的扩大化入罪 化趋势,“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有利于树立“以刑法谦 抑为中心网络时代的刑法理念”。〔19〕 网络时代新型违 法犯罪层出不穷,网络刑事治理的手段是通过刑法客 观解释扩大传统犯罪的适用范围,将网络新型违法犯 罪行为入罪入刑,从而,网络犯罪的刑事治理尤其需 要树立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在“严打难遏网络犯罪 高发所有传统犯罪均‘触网’”〔39〕 的大背景下,如何 有效节约司法资源并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给刑法理论 提出了新课题。为此,在网络时代下强调和重申刑法 谦抑性,尤其具有针对性; “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恰恰 有利于树立和强化刑法谦抑性理念。 主观解释论的“主观性”常常使人们对之充满敌 意,在立法意图模糊性的难题之下,人们不但放弃了 对主观解释所倡导的立法意图的探索,更连同主观解 释论一同都放弃了。事实上,主观解释论具有客观 性,它所倡导的立法意图,恰恰是对刑法解释射程的 客观规制,之所以如此,这是由主观解释的自由主义 法学理论基础决定的。按照三权分立学说,立法者制 定法律,司法机关基于法律来进行裁判,法律解释只 能是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思,否则就超 出了法律的范围,从而也就违反了三权分立原则。同 时,主观解释论强调法律的安定性和自由保障机能。 法律是用来规范人们行为的,它必须具有稳定性和可 预测性,没有安定性的法律是不能给人以预测可能性 的,这样人们在行为的时候就不会感到自由与安全。 因此,法律解释尤其是司法的解释也必须从立法者的 原本意思出发,否则就会伤害到法律的安定性和可预 测性。因此,主观解释正是通过探求立法意图,以探 求法律规范的真实意义,在这一点上,主观解释比客 观解释更为“客观”,后者只是切合社会现实之客观 需求,而常常罔顾法律规范之真实( 客观) 含义,因 此,在此点上,客观解释实乃解释者个人偏好而已,它 充满了解释者的主观性,而绝对不是法条真实意义客 观层面上的客观解释。因此“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有 利于在使用客观解释时,贯彻从立法本意出发的法条 文义之探索,从而充分实现罪刑法定原则; 而罪刑法 定原则的贯彻,则直接有利于约束刑法的处罚范围, 从而充分体现刑法谦抑理念。 相对于现实人类世界,网络新科技带来的结果以 及出现的新事物尚需观望,“主观的客观解释论”有 助于网络刑事治理的公正性。网络领域新生事物层 出不穷,如何在网络犯罪刑事治理上实现司法公正, 绝非简单照搬传统刑法规则即可; 其中,尚需对网络 ·100·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 “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2017年第3期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01:带来的新事物进行分析与考察。“如果法官还想克于传统媒体时代,网络革命的来临,相当程度地削弱了频段稀少性这个正当化传统传播通讯管制措施的服他们这代人的欠缺,那么在雇佣毕业手技术日新月异之时代的法官助理时,就应当追求每年雇佣1到2基础,因为至少在理论上,信息网络科技使得每个人位在某些与法律有关的技术领域内背景不错的申请都有可能成为独立的传播通讯业者。因此,国家就暂人。我近年就是这么做的。”(40)理查德·波斯纳时失去了管制网络的理论基础,而作为新媒体的信息(RichardA.Posner)法官如是说,是因为他可以通过网络的科技伦理尚未形成。由此,目前,与因为频段这名和科学打过交道的助理了解到某一技术领域的的稀缺而最受管制的广播媒介相比,理应赋予网络领根本特点和必要的背景知识,这些将有助于他的公正域共享者以更大的自由;国家在此领域不可使公民动审判。人类自身的各类行为,从人际传播开始,再到辑得外扩大入刑。盗窃虚拟财产能否构成盗窃罪,在大众传播,再到网络传播。人们在社群生活中从事着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之所以从一开始到现在均存面对面的、本地化的交流,人的身体是面对面的交流在着极大争议,恰恰与民众对国家对网络过多介入的活动得以实现的物质平台,此即人际传播。传统盗窃抵触与反感有关。反对者会认为“网络空间可能是有形物品的犯罪即属在人际传播世界中所进行的行一个有变动、有趣味、有创造性甚至有利可图的地方。为。其后,新类型的媒介即大众传媒,伴随着印刷然而,它却不是一个和谐的场所”,(44))应该对网络服(书籍、报纸、杂志)、电话、电影、广播和电视而诞生,务提供者施以刑罚威慢。实际上,从美国经验看,对以模拟信号传输为特征:最后,网络化的个人计算机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当然会适用于新兴的信息技术,和手机之类的数字媒介借以数字技术催生了一对一、但同时也会考虑按这些新兴技术的特有属性来适用一对多、多对多的网络化交流与传播活动。此即网络某些规则,(45)而这些特有属性总是在与旧媒体的比传播。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网络传播是三个维度的较中获得的。网络作为新媒体分散性、易入性、普及媒介。41)它们的发展和变化决定了违法犯罪行为的性、匿名性的等独一无二的特性,决定了它理应获得变化趋势,即由有形到无形、由实际到虚拟、由线下到更多的自由,否则,网络世界就会失去其特性与存在线上,从而不但影响到犯罪的形态变化,也影响到犯的优势。罪认定的困难,以及传统刑法概念能否适用于网络领四“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贯彻:以全国首例域的争议,如百度云盘能否认定为淫移物品,游戏币“恶意”刷单为例能否被认定为财物,深度链接影视作品能否被认定为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网络时代传统侵犯著作权罪“发行”等等。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网络的客观解释论之后,如何予以贯彻,则是刑法适用于虚拟财产有罪与无罪(42)两种完全相反的判决,显示网络犯罪的实践性议题。针对“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了网络新事物对传统刑法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挑战。之命题,允许并主张对传统刑法规范进行客观解释,的确“几乎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法律和公正都被新但不得超越“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解释”,达此要求科技远远地抛在后面,“新科技带来的结果并不会者,客观解释结论成立,可以入罪:反之只能出罪。基立刻变得明朗。正因为如此,法律回应的特征之一就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网络化动向”及刑法理论界所是对现有原则的反应或调整。”(43)而现有的刑法规则主张的“扩大的客观解释”(46)之应对措施,下文将以多诞生于前网络时代,为此,与其对网络新型违法犯全国首例“恶意”刷单入刑案为例,贯彻适用“主观的罪行为动辑入刑,莫如审慎观察,得其要义,然后再动客观解释论”,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犯罪。用刑法,以免刑法的随意介入拒杀了网络领域的自由案例7:全国首例“恶意”刷单入刑案。北京智齿与健康发展。“主观的客观解释”有利于使刑法规则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运营论文相似度检测在面对网络时,不至完全丧失对“刑法条文之语言原业务。2014年4月,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意解释”的探求,而此点恰恰是对传统世界的坚守与势,雇佣他人,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智齿公网络世界刑法适用的审慎司南京分公司淘宝店铺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网络的中立性特点需要刑法提供更多基于宪法权利与自由的保护空间,“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适宜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造成于网络刑事治理与自由发展的双重需要。面对网络消费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该被害单位淘中出现的种种新生事物,客观解释论不断扩大传统刑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经济损失约5万余元。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董某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这有力遏制了网络违法犯罪行定罪处罚。(47)为,但同时也扼条了网络领域的自由。网络时代不同?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带来的新事物进行分析与考察。“如果法官还想克 服他们这代人的欠缺,那么在雇佣毕业于技术日新月 异之时代的法官助理时,就应当追求每年雇佣 1 到 2 位在某些与法律有关的技术领域内背景不错的申请 人。我近 年 就 是 这 么 做 的。”〔40〕理 查 德 · 波 斯 纳 ( Richard A. Posner) 法官如是说,是因为他可以通过 这名和科学打过交道的助理了解到某一技术领域的 根本特点和必要的背景知识,这些将有助于他的公正 审判。人类自身的各类行为,从人际传播开始,再到 大众传播,再到网络传播。人们在社群生活中从事着 面对面的、本地化的交流,人的身体是面对面的交流 活动得以实现的物质平台,此即人际传播。传统盗窃 有形物品的犯罪即属在人际传播世界中所进行的行 为。其后,新类型的媒介即大众传媒,伴随着印刷 ( 书籍、报纸、杂志) 、电话、电影、广播和电视而诞生, 以模拟信号传输为特征; 最后,网络化的个人计算机 和手机之类的数字媒介借以数字技术催生了一对一、 一对多、多对多的网络化交流与传播活动。此即网络 传播。人际传播、大众传播、网络传播是三个维度的 媒介。〔41〕 它们的发展和变化决定了违法犯罪行为的 变化趋势,即由有形到无形、由实际到虚拟、由线下到 线上,从而不但影响到犯罪的形态变化,也影响到犯 罪认定的困难,以及传统刑法概念能否适用于网络领 域的争议,如百度云盘能否认定为淫秽物品,游戏币 能否被认定为财物,深度链接影视作品能否被认定为 侵犯著作权罪“发行”等等。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网络 虚拟财产有罪与无罪〔42〕 两种完全相反的判决,显示 了网络新事物对传统刑法和人类认知能力的挑战。 的确,“几乎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法律和公正都被新 科技远远地抛在后面”,“新科技带来的结果并不会 立刻变得明朗。正因为如此,法律回应的特征之一就 是对现有原则的反应或调整。”〔43〕 而现有的刑法规则 多诞生于前网络时代,为此,与其对网络新型违法犯 罪行为动辄入刑,莫如审慎观察,得其要义,然后再动 用刑法,以免刑法的随意介入扼杀了网络领域的自由 与健康发展。“主观的客观解释”有利于使刑法规则 在面对网络时,不至完全丧失对“刑法条文之语言原 意解释”的探求,而此点恰恰是对传统世界的坚守与 网络世界刑法适用的审慎。 网络的中立性特点需要刑法提供更多基于宪法 权利与自由的保护空间,“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适宜 于网络刑事治理与自由发展的双重需要。面对网络 中出现的种种新生事物,客观解释论不断扩大传统刑 法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这有力遏制了网络违法犯罪行 为,但同时也扼杀了网络领域的自由。网络时代不同 于传统媒体时代,网络革命的来临,相当程度地削弱 了频段稀少性这个正当化传统传播通讯管制措施的 基础,因为至少在理论上,信息网络科技使得每个人 都有可能成为独立的传播通讯业者。因此,国家就暂 时失去了管制网络的理论基础,而作为新媒体的信息 网络的科技伦理尚未形成。由此,目前,与因为频段 的稀缺而最受管制的广播媒介相比,理应赋予网络领 域共享者以更大的自由; 国家在此领域不可使公民动 辄得咎扩大入刑。盗窃虚拟财产能否构成盗窃罪,在 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之所以从一开始到现在均存 在着极大争议,恰恰与民众对国家对网络过多介入的 抵触与反感有关。反对者会认为,“网络空间可能是 一个有变动、有趣味、有创造性甚至有利可图的地方。 然而,它却不是一个和谐的场所”,〔44〕 应该对网络服 务提供者施以刑罚威慑。实际上,从美国经验看,对 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当然会适用于新兴的信息技术, 但同时也会考虑按这些新兴技术的特有属性来适用 某些规则,〔45〕 而这些特有属性总是在与旧媒体的比 较中获得的。网络作为新媒体分散性、易入性、普及 性、匿名性的等独一无二的特性,决定了它理应获得 更多的自由,否则,网络世界就会失去其特性与存在 的优势。 四、“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之贯彻: 以全国首例 “恶意”刷单为例 以“主观的客观解释论”重新塑造网络时代传统 的客观解释论之后,如何予以贯彻,则是刑法适用于 网络犯罪的实践性议题。针对“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之命题,允许并主张对传统刑法规范进行客观解释, 但不得超越“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解释”,达此要求 者,客观解释结论成立,可以入罪; 反之只能出罪。基 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网络化动向”及刑法理论界所 主张的“扩大的客观解释”〔46〕 之应对措施,下文将以 全国首例“恶意”刷单入刑案为例,贯彻适用“主观的 客观解释论”,分析其行为是否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案例 7: 全国首例“恶意”刷单入刑案。北京智齿 数汇科技有限公司在淘宝网上运营论文相似度检测 业务。2014 年 4 月,被告人董某为谋取市场竞争优 势,雇佣他人,多次以同一账号恶意大量购买智齿公 司南京分公司淘宝店铺商品,致使该公司店铺被淘宝 公司认定为虚假交易刷销量,并对其搜索降权,造成 消费者无法通过淘宝网搜索栏搜索到该被害单位淘 宝网店铺的商品,严重影响该公司正常经营,造成经 济损失约 5 万余元。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董某 定罪处罚。〔47〕 2017 年第 3 期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101·

:102: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主观的客观解释论”贯彻“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必须先明确破环生经营活动的破坏而导致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产经营罪的立法意图。1979年《刑法》中,破坏生产侵犯。理由是,纯粹以“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本经营罪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125条,“由于权”而不考虑正常的生产秩序法益,违背《刑法》第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276条之立法规定。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构成破坏集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没有规定体生产罪。1996年10月10日现行《刑法修订草案成立犯罪的量的要件(包括财产数额要件或次数要(征求意见稿)》中,本罪被归入了“侵犯财产罪”一件),而只有对本罪构成要件质的规定性:这意味着,章,“同时考虑到1979年刑法典原先规定的“集体生如果纯粹以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作为本罪法益产,只能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是违背现实的,因为,没有侵财数额大小的侵犯财物生产,无法涵盖其他性质的单位的生产经营,故对本所有权的财产犯罪,无法认定犯罪的成立。如此一罪的对象作了修改”,(48)最后形成了现行《刑法》第来,结论只有一种: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是纯粹以侵犯276条,“由于泄债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财物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为法益的犯罪,它有可能造成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了财物的具体(数额)损失,也有可能没有造成财产构成破环生产经营罪。1979年《刑法》规定破坏集体具体(数额)损失,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其共同之处一生产罪的立法理由是“为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定都是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即或有财产损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生失,也一定是因对社会经营活动的破坏环而导致。因产秩序、工作秩序”,“以惩治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此,经济利益说、正常秩序说或财产所有权说显然都畜等破坏集体生产的犯罪行为,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和有失片面: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应为双重法生产秩序”。1997年《刑法》修改并重新确立破坏生益,即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与因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产经营罪的立法理由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而导致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侵犯。至此可以明确,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法意图是,保护一切正当化,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各种经营主体形式多样,刑法原来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也要适时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破坏生产经营活动而导调整。在此基础上,1997年刑法对破环集体生产罪致的财产损失。刑法中的法益,是立法所意欲保护的进行了修改补充,将其规定了破环生产经营罪,并调价值或意义,这一价值与意义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来实整了法定刑,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49)现的,这正是笔者将本罪的法益与立法意图联系起来破坏环生产经营罪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分析的原因。罪到侵犯财产罪立法章节的变化,是否意味着本罪的根据破坏生产经营罪上述立法意图,以“主观的法益由生产经营秩序变更为了纯粹的财产性利益?客观解释论”分析,法院判决并不合理。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观点,一种是正常秩序说,认为首先,智齿公司在淘宝网上运营论文相似度检测本罪法益仍如同1979年《刑法》破环集体生产罪一业务,是否属于破环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样,即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立足于《刑法》第276条“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解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50)一种是经济利益说,认为释”,答案应该是肯定的。本罪法益“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而是经济利我国《刑法典》中“生产经营”作为一个词组整体益。51)一种是财产所有权说,认为本罪法益“应当是出现,只有《刑法》第276条中。“生产”一词在《刑法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本权,也即本罪是通过对典》中其他条文中多次单处出现,如第141条“生产、财产的侵害间接地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52)以上观销售假药”、第281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等“经营”一词在其他条文中也多次单独出点均存不足。一般而言,由于法益对刑法解释具有指导作用,理应承认立法章节的变化意味着保护法益的现,如第165条“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变动,除非有特殊原由。因此,仅以生产秩序作为破营业”、第225条“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环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显然是无视其隶属于“破第326条“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第382条“经坏财产罪”的法典体系地位:仅以经济利益作为本罪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根据“主观的客观解释论,保护法益,显然是无视其隶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在对生产经营进行扩大解释之前,理应恪守“刑法条经济秩序罪”的历史沿革以及其生产经营犯罪的罪文之语言原意解释”,因此,从文义及本罪对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法益的保护分析,本条中的“生产经营”质特性。为此,结合本罪的立法沿革,考虑本罪的立法现状,本罪法益应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与因生产既可以理解为“生产性经营”,也可理解为“生产+经?1994-2017 China Academic JournalElectronic Publishing House.All rights reserved.http://www.cnki.net
贯彻“主观的客观解释论”,必须先明确破坏生 产经营罪的立法意图。1979 年《刑法》中,破坏生产 经营罪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第 125 条,“由于 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 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集体生产的”,构成破坏集 体生产罪。1996 年 10 月 10 日现行《刑法修订草案 ( 征求意见稿) 》中,本罪被归入了“侵犯财产罪”一 章,“同时考虑到 1979 年刑法典原先规定的‘集体生 产’只能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的 生产,无法涵盖其他性质的单位的生产经营,故对本 罪的对象作了修改”,〔48〕 最后形成了现行《刑法》第 276 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 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 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1979 年《刑法》规定破坏集体 生产罪的立法理由是,“为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 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维护社会秩序、生 产秩序、工作秩序”,“以惩治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 畜等破坏集体生产的犯罪行为,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和 生产秩序”。1997 年《刑法》修改并重新确立破坏生 产经营罪的立法理由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 化,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各种经营主体 形式多样,刑法原来规定的破坏集体生产罪也要适时 调整。在此基础上,1997 年刑法对破坏集体生产罪 进行了修改补充,将其规定了破坏生产经营罪,并调 整了法定刑,以适应惩治犯罪的需要。”〔49〕 破坏生产经营罪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罪到侵犯财产罪立法章节的变化,是否意味着本罪的 法益由生产经营秩序变更为了纯粹的财产性利益? 对此问题,学界有不同观点,一种是正常秩序说,认为 本罪法益仍如同 1979 年《刑法》破坏集体生产罪一 样,即为“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集体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50〕 一种是经济利益说,认为 本罪法益“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而是经济利 益。〔51〕 一种是财产所有权说,认为本罪法益“应当是 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本权,也即本罪是通过对 财产的侵害间接地对生产经营产生影响”。〔52〕 以上观 点均存不足。一般而言,由于法益对刑法解释具有指 导作用,理应承认立法章节的变化意味着保护法益的 变动,除非有特殊原由。因此,仅以生产秩序作为破 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显然是无视其隶属于“破 坏财产罪”的法典体系地位; 仅以经济利益作为本罪 保护法益,显然是无视其隶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罪”的历史沿革以及其生产经营犯罪的罪 质特性。为此,结合本罪的立法沿革,考虑本罪的立 法现状,本罪法益应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与因生产 经营活动的破坏而导致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 侵犯。理由是,纯粹以“财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本 权”而不考虑正常的生产秩序法益,违背《刑法》第 276 条之立法规定。与《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 其他犯罪构成要件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并没有规定 成立犯罪的量的要件( 包括财产数额要件或次数要 件) ,而只有对本罪构成要件质的规定性; 这意味着, 如果纯粹以财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作为本罪法益 是违背现实的,因为,没有侵财数额大小的侵犯财物 所有权的财产犯罪,无法认定犯罪的成立。如此一 来,结论只有一种: 破坏生产经营罪不是纯粹以侵犯 财物所有权及其他本权为法益的犯罪,它有可能造成 了财物的具体( 数额) 损失,也有可能没有造成财产 具体( 数额) 损失,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其共同之处一 定都是侵犯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即或有财产损 失,也一定是因对社会经营活动的破坏而导致。因 此,经济利益说、正常秩序说或财产所有权说显然都 有失片面; 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应为双重法 益,即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与因生产经营活动的破坏 而导致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本权的侵犯。至此可以 明确,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立法意图是,保护一切正当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避免因破坏生产经营活动而导 致的财产损失。刑法中的法益,是立法所意欲保护的 价值或意义,这一价值与意义是立法者通过立法来实 现的,这正是笔者将本罪的法益与立法意图联系起来 分析的原因。 根据破坏生产经营罪上述立法意图,以“主观的 客观解释论”分析,法院判决并不合理。 首先,智齿公司在淘宝网上运营论文相似度检测 业务,是否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 立足于《刑法》第 276 条“刑法条文之语言原意解 释”,答案应该是肯定的。 我国《刑法典》中“生产经营”作为一个词组整体 出现,只有《刑法》第 276 条中。“生产”一词在《刑法 典》中其他条文中多次单处出现,如第 141 条“生产、 销售假药”、第 281 条“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 服装”等; “经营”一词在其他条文中也多次单独出 现,如第 165 条“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 营业”、第 225 条“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 第 326 条“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第 382 条“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等。根据“主观的客观解释论”, 在对生产经营进行扩大解释之前,理应恪守“刑法条 文之语言原意解释”,因此,从文义及本罪对正常生 产经营秩序法益的保护分析,本条中的“生产经营” 既可以理解为“生产性经营”,也可理解为“生产+经 ·102· 网络时代刑法客观解释新塑造: “主观的客观解释论